国内保理案例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公司资金周转较为紧张。
2019年,科技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与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其对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合同签订后,保理公司按照约定向科技公司提供了融资款项。
然而,由于下游客户经营不善,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
保理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理合同是否有效?2. 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保理合同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作为保理合同的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科技公司未能按时收回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导致保理公司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款项,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保理公司与科技公司未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因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支付保理公司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理业务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理合同的有效性保理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属性的合同,其有效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本案中,保理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违约责任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应当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
保理合同案例

保理合同案例
保理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是指将某企业或个人的应收账款,通过委托、出售或抵押等方式转移给专业保理机构,由保理机构进行融资、风险管理、账务管理等服务的一种综合融资方式。
2. 保理合同案例一:小企业向保理公司申请融资
小企业A与保理公司B签订了保理合同,A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移给B,由B负责催收、承担信用风险、提供融资等服务。
保理公司B对应收账款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向A提供了融资服务,帮助A解决了资金周转难题,实现了业务的快速扩张。
3. 保理合同案例二:跨国企业进行跨境保理
跨国企业C在中国和欧洲都有业务,为了解决海外资金周转难题,C与两家保理公司D和E签订了跨境保理合同。
C将国内和国际的应
收账款分别转移给D和E,由D和E提供相应的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服务。
跨境保理合同的签订,解决了C的跨国业务融资难题,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4. 保理合同案例三:大企业对供应商进行保理融资
大企业F与其供应商G签订了保理合同,将供应商G的应收账款转移给保理公司H,由H提供融资、风险管理、账务管理等服务。
大企业F通过保理合同,为供应商G提供了融资支持,缓解了其资金压力,同时也提高了供应链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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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国内保理)业务案例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融资(国内保理)业务案例风险分析(一)金成兴龙背景金成兴龙公司始建于2003年5月,法人代表张某,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要经营钢材、木材、建筑材料等的批发零售.企业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09年11月,公司资产总额3.7亿元,其中流动资产2.79亿元,固定资产0.56亿元,负债总额1.12亿元,净资产2.58亿元,资产负债率30.26%.近两年来,金成兴龙公司大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但其所投资兴建的固定资产项目因土地手续不全及其他原因没有投产运营,资金占用较大.自2009年以来,借款人经营出现问题,还款能力下降,加上自身融资额及对外担保额较大,对经营失去信心,想借机逃废银行债务,大量转移资产,企业绝大部分资产均已不在法定代表人名下.与金成兴龙公司有应收账款关系的企业a、b、c三家公司的情况如下:a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250万元,主营钢材等的批发零售;2005年被信用评级公司评为a级;银行未结清贷款1490万元;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b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营钢材、生铁等的批发零售,注册资本50万元,总资产3000万元;银行未结清信贷业务余额为0;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c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营钢材生铁、汽车配件、橡塑制品、工程机械、金银制品等的批发零售;银行未结清贷款100万元;在银行发生过欠息记录.三家公司与金成兴龙公司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关系,金成兴龙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从大型钢铁企业以优惠的价格批发到钢材后,加价分售给包括这三家公司在内的一些小公司.(二)业务办理及风险形成2009年9月17日,金成兴龙公司因为流动资金紧张,向莱芜市h 银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726万元,由应收a公司637.2万元、b公司348.4万元、c公司369万元账款做抵押.保理业务是h银行近年来主推的一项业务品种,由于有真实贸易和物流做基础,风险相对不大,h银行近年来已做了2亿多元的保理,从未发生过不良.与以往的保理业务一样,h银行对金成兴龙与三家公司的贸易往来情况进行了考察,确认属于真实贸易往来.同时这三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经济实力支付应收账款,三家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做了确认,承诺2010年3月20日将有关款项付至h银行指定账户,并追加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h银行经办人员在该笔业务审批后,与借款人、担保人、债务人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了查询,发现以上三笔应收账款均未被质押、转让.h银行经办人员随后按相关要求在该系统中登记了这三笔业务的信息,包括质权人、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等,并及时下载、打印了登记证明.随后,h银行向金成兴龙公司发放贷款726万元,期限7个月,用途购材料.2010年,金成兴龙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被追索代偿200万元,随后又被起诉和资产保全,承担2050万元担保责任,导致金成兴龙公司资金链断裂,各家银行的信贷业务形成不良,该笔保理业务到期未能收回.经了解,金成兴龙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该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到期前,向a、b、c三家公司单独要回了应收账款,并未将资金支付到h银行应收账款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造成还款来源丧失,保理形成不良.h银行已经向当地法院起诉了金成兴龙公司,并连带起诉了a、b、c三家公司.(三)风险化解法院收到h银行的起诉书后,认为h银行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和查询报告没有人民银行盖章确认,证据不充分,要求人民银行开具证明,确认该三笔应收账款确实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人民银行征信工作人员查询系统后确认,h银行确实登记了这三笔应收账款,遂开具了查询属实的证明.法院对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予以认可,h银行726万元的信贷资产得以保全.四、案例剖析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兴起时间不长,应收账款质押案件为数不多,金成兴龙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比较典型,可从中研究发现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及化解方法.(一)信息不对称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从应收账款质押的主体看,金成兴龙公司作为一家以钢材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中小企业,在2008年以前,由于国内钢材市场销售形势较好,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从2009年开始,由于市场萎缩加上企业投资经营不善,资金开始紧张,其间向h银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这些情况,h银行在进行贷前考察和审批时是了解的.但办理质押融资业务以后,企业发生了很多变化,如经营周转困难加剧、转移资产、担保代偿等情况,h银行并不了解.直到企业资金链断裂,被其他多家银行起诉,h银行才发现信贷资金出现了风险.从应收账款质押的客体看,金成兴龙在申请办理质押融资时,h银行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是考察清楚的,并签订了三方协议.但办理完质押融资业务以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私下协商,划走应收账款款项,h银行并不知情.可见,信息对称性在其中的重要地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生风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商业银行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应收账款本身的有关信息不能及时、全面了解.(二)风险得以化解,表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可控法院在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件后,对案件各有关要素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等真实有效,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的要求,唯一的问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报告和初始登记证据不充分.原因是查询报告和初始登记为普通a4纸打印的格式文本,无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章,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这一问题在经当地人民银行查询确认加盖公章后得以解决,银行资产得以保全.在本起案件中,应收账款质押展现出了比其他信贷业务更具优势的方面.由于金成兴龙公司资产大部分已转移,已失去还款能力,同时由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a、b、c公司违反了“2010年3月20日将有关款项付至h银行指定账户”的承诺,因此应由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家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有实际还款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从这个意义上讲,债务人通过对应收账款的还款承诺,实现了对出质人的质押担保,通过隐性担保降低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金成兴龙应收账款质押案件表明,只要严格对债权人、债务人、应收账款的审查,签订严密的三方合同,严格质押登记公示操作规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是可控的,权益是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应收账款质押是安全的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同时也表明,在当前条件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资金安全必须要满足上述条件.(三)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控制途径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关键在应收账款资金的按时、足额划转,核心在第三方即债务人的履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的关键点在于应收账款对应的资金流的控制,因此在办理时一般会针对应收账款账户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督管理措施,而其他权利质押则不需要此种辅助性控制手段;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因此尽管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属于质押法律关系法定主体之一,但不可或缺,必须将其加入到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方能真正实现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1.加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审查.由于应收账款就根本性质来说是债权,只是一种请求权,以此为标的设立的质权在最终实现时也只能是一种请求权,即只能通过请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不能构成对某种特定物的直接控制和处分.应收账款质权最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主要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在应收账款基础关系双方基于各种动机和途径损害质权担保利益的情况下,质权人只能通过要求损害赔偿来实现救济.2.严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操作流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一项比较新的业务品种,尤其是将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资产支持贷款,使商业银行摆脱了对企业规模大小和发展阶段的过度关注,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全新领域.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创新思维模式,谨慎设计流程,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是要通过实地调查、同业咨询、信用记录搜索等方式控制购货方的履约风险,尽量以三方协议或承诺书的方式得到购货方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及承诺信息,从而实现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二是要对单笔应收账款、单个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池中的份额、应收账款质押率进行限制以防止集中度风险;三是要尽可能掌握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并及时进行质押登记,防范法律风险.3.质权设立后的跟踪管理至关重要.质权设立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全面地搜集出质人已经适当全面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要密切监测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流情况,关注借款企业其他现金流的回流情况,及时补充或追加相应担保,以确保还款来源.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出质人与该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形,以避免最终质权无法实现.。
保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一、案例分析:
1.案例一:
案件背景:
江苏省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上海某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甲公司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商业汇票、编号为01020303的有偿转让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银行,乙银行就上述商业汇票实施保理,向甲公司发放款项、提供担保。
案件争议:
后来,丙公司因超出计划生产规模,拖欠甲公司部分商品货款,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要求乙银行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保理合同是乙银行作为保理行,与甲公司作为保理商或保理借款人之间的约定,乙银行仅对有偿转让合同及其附属协议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负有保理担保责任,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其他商品货款不负有保理担保责任。
2.案例二:
案件背景:
河北省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上海某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甲公司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商
业汇票、编号为010*******的有偿转让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银行,乙银行就上述商业汇票实施保理,向甲公司发放款项、提供担保。
案件争议:
后来,丙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甲公司账户上的款项未能按照期限偿还乙银行,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乙银行仅对有偿转让合同及其附属协议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负有保理担保责任,而甲公司在账户中积存的未按期偿还的款项,不属于保理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甲公司不负有保理担保责任,乙银行不得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保理业务的案例

案例1保理业务的案例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工具,旨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保理业务的案例。
服装制造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高端服装产品。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在产品研发和营销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由于订单结算周期长,公司的现金流受到很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通过保理业务来改善现金流。
公司首先与一家专业的保理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
保理公司了解到该公司的产品品质较高,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并且有一些大型零售商的订单。
基于这些信息,保理公司同意为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在保理融资服务中,公司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预付款融资。
当公司与大型零售商签订订单后,保理公司向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这样,公司就可以利用这笔资金来支付采购成本、研发费用等,并且可以更好地应对其他运营费用。
第二阶段是尾款融资。
当公司发货并向零售商出具发票后,保理公司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尾款。
这有助于公司提前收到订单款项,加快现金流回流。
通过保理业务,公司成功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不仅能够更好地管理现金流,而且还可以更加灵活地规划公司的战略发展。
此外,保理业务还提供了其他增值服务,如信用风险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帮助公司降低风险和提高效率。
然而,保理业务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保理公司需要对零售商的信用进行评估,以确保零售商能够按时支付尾款。
此外,保理公司还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企业在选择保理公司时需要谨慎,并评估各家保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
总结起来,保理业务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服务工具,可以帮助企业改善资金周转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服装制造公司通过与保理公司合作,成功解决了现金流问题,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企业在选择和使用保理业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确保获得最大的利益。
保理业务的案例

保理业务的案例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短期贸易融资四保理业务案例分析案例一:业务背景: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①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③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案例二:业务背景: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①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②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③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案例三:业务背景: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①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③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案例四: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FABRIC?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
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at90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
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
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
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EastNationalBank)。
华通公司于和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银行保理处罚案例

银行保理处罚案例银行保理,简单来说就是指商业银行以特定的融资方式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将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
然而,与其他金融业务一样,银行保理也面临一些违规行为和处罚案例。
本文将以简体中文为主题,详细介绍几个银行保理违规案例以及相应的处罚。
首先,我们来看一家银行保理公司的违规行为。
2018年,某股份制银行旗下的银行保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按照要求核实小微企业的客户身份和合法经营情况,未有效防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该公司未履行尽调义务,将未经尽调的小微企业作为质押物,从而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严肃查处,责令其整改,并处以数百万元的罚款。
接下来是一家商业银行的处罚案例。
2019年,某商业银行存在明知某银行保理公司采用低风控措施的违规行为,却不对其进行整改和限制。
监管部门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和诚信经营原则,并对该商业银行进行了严厉处罚。
该银行被罚款数亿元,并被责令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保理公司的监管和整改。
再来看一个骗贷案件的处罚案例。
2017年,某银行保理公司与一家企业合谋,伪造合同和发票等资料,虚报购销货物的数量和价值,从而获取虚假的应收账款,并向银行申请融资。
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严肃追究了其法律责任。
该公司被罚款数千万元,并被禁止参与银行保理业务一段时间。
此外,一家银行保理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也引发了行业的关注。
2016年,该公司未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长时间的违规行为,包括未妥善管理质押物、未按规定审慎开展业务等。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内部管理。
银行保理是一项重要的融资业务,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如何规范和监管银行保理,避免违规行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是监管部门不断努力的目标。
通过对上述银行保理处罚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对于违规者给予了严厉的处罚,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公正。
国内反向保理业务操作案例

国内反向保理业务操作事例一、词语解说(一)国内反向保理业务:是以承租人与出租人成立融资租借售后回租业务的基础上,银行认同承租人为买方、出租人为卖方,在对付账款无争议的前提下,银行占用承租人授信额度,为出租人供给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
(二)国内反向保理业务买方额度:是银行应出租人的申请为特定的承租人审定的信誉担保额度。
该额度能够是一个可循环使用的额度,也能够是针对某一单笔交易的额度。
(三)应收账款转让金额:银行依租借合同商定向承租人收取的售后回租租金,即本金与利息之和。
(四)票据:指鉴于租借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并为执行该合同之目的,表示合同项下买卖两方债权债务关系、切合本合同项下国内反向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样交易凭据,包含但不限于租借合同及附表、发票(如增值税发票)等产生的各样应收账款证明。
(五)追索权:分为对出租人的追索权和对承租人的追索权。
对出租人的追索权,是指因租借合同项下发生贸易争议/交易纠葛或租借合同承租人信誉风险之外的任何原由此致使承租人拒绝付款或迟延付款,银行有权向出租人履行追索权。
(六)承租人信誉风险:因为承租人经营问题、财务情况恶化致使其没法依据商务合同的商定准时按额付款的风险。
二、交易构造第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借售后回租合同,租借公司将所有应收租金所有转让给承租人授信银行。
由银行占用承租人相应品种的授信额度,为出租人供给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
承租人按季支付租金,租借公司按季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承租人可选择一次性还本、按季付息;或按季还本付息。
三、 资本流入、流出1、资本流入图:2、资本流出图:四、需要签发的法律文本(一)承租人和租借公司签订《融资租借售后回租合同》;(二)承租人与银行签订:1、《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协议书》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3、《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三)租借公司与银行签订:1、《国内反向保理业务融资申请书》2、《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合同》3、《卖方信息表》4、《债权转让书》(抽屉协议)5、《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6、开立保证金看管账户,签订《申请开立保证金账户协议》(四)承租人、出租人与银行签订《融资租借项目合作协议》(即三方合作协议)五、利润根源1、第一利用融资租借售后回租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扣减相应成本(项目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后形成的利润;2、以增值税抵扣部分作为手续费收入所形成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