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苏人一〔1996〕5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事厅【发布日期】1996.04.15【实施日期】1996.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苏人一〔1996〕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苏政发〔96〕6号文件印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机构改革的进程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发〔96〕6号文),结合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进程和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的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保证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人员过渡工作应遵循“严格、分开、稳妥”原则。
“严格”就是要严格掌握过渡范围和标准,严格按过渡条件、方法和程序操作;“公开”就是把过渡的条件、标准和工作环节向过渡人员公开,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稳妥”就是精心组织,稳妥过渡,妥善处理过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通过过渡,要达到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廉洁,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操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圆满的完成。
省人事厅负责省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市、县机关人员过渡工作进行指导。
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苏组通[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组通[2007]68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1997年11月20日省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人通[1997]22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附件: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江苏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6.07.17【实施日期】2006.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事业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员聘用制工作,全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势头。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一些省属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并强调“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苏政办发[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3日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人事厅,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派遣职能和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职能划给省教育厅。
(二)划入的职能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重点调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2.专家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工作,职称考试方面的考务工作以及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发行等事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政策;建立和推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人事人才工作;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下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弘扬江苏“三创”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共铸服务品牌、共创服务型机关、共建和谐基层等主题活动,推进了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有力地促进了国税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了各项国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争创一流、再立新功。
经省政府同意,在各级人事和国税机关共同评选、考核、推荐的基础上,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授予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等30个单位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南京市鼓楼区国税局祁兵等70位同志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被授予“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同志,享受省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荣获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争取更大光荣。
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号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向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学习。
学习他们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为国聚财,勇挑重担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依法治税,秉公执法,公而忘私,艰苦奋斗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任劳任怨,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忠于职守,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的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务实进取、艰苦奋斗、争创一流,努力开创全省国税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苏人通[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17号)各市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根据人薪发〔1994〕50号和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考核的范围、对象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已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升级考核条件的工人。
二、升级考核的内容、条件(一)升级考核的内容升级考核的内容按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升级考核的条件技术工人升级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2006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2.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
3.2002年底前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升级考核: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07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06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种岗位转换到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4.升级考核中,凡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申报高级工需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文化补习合格证书。
5.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转岗的同等级工种培训。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发〔1998〕7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受聘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且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苏人通[2007]1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7〕115号)各市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十一五”奋斗目标,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带动技术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
在培训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力,并增加掌握和运用新技术、新知识的要求。
在评价内容上,要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要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实施上,要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
建立和完善以职业技能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3年以上,在烹饪、电工、汽车修理、计算机信息处理、收银审核等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可申报本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申报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 文化程度原则上要达到大专以上,或经省人事部门委托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培训合格者。
3. 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技术和工艺技术上的关键问题与疑难问题,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工作中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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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人通[2008)25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答复意见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对2006年7月1日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集中作如下补充答复,请遵照执行。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奖励的,在工资套改中能否高套?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套改时可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适当高定。
其中,公务员高定两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2级薪级工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套改时可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l级薪级工资。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可从获得称号的下月起,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E2006]3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三、按国家政策规定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薪级的人员,如套改时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标准的,能否再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这部分人员套改时如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在按套改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按规定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高定后,如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可顺延工资档次或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四、机关工作人员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最高薪级的,如何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时,公务员和机关工人相应顺延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五、公务员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是否相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公务员在2006年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再按扣减后的套改年限确定是否达到滚动升级的条件。
如原应2010年滚动,但因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而不符合滚动条件的,不再滚动升级,待其考核称职以上累计满5年后按正常晋升级别的办法处理。
六、省直属副厅级机关中高定级别的人员,如调离原岗位后,其高定的级别如何处理?
省直属副厅级机构的局长、副局长在套改时按规定分别按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
套改后如调离省直属副厅级机构至其他机关在相同职务层次任职,其级别工资不变;如调离后所任职务层次发生变化,其级别和级别工资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变动。
七、所任职务层次低子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妁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仍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o
八、根据苏政发[2006]160号文件规定,试用期工资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标准执行的新录用的公务员。
如在试用期间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达到“滚动升级条件,其晋升级别工资的时间从何时起执行?
此类人员如在试用期间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达到“滚动升级’’条件的,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的时间均从转正定级的当月起执行。
九、工资套改时,因受处分低定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工资套改时,因受处分低定级别的公务员,按低定.级别前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滚动升级”,如符合条件,可在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十、列入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范围对象具体有哪些?
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E1988]2号)执行。
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职教中心)、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教研室、就业训练中心)、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教育研究室、电教馆的专职教师。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任(转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原为教师,且已享受工资标准提高10%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入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机构、教育仪器装备供应站继续从事教育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并评聘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也可继续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艺术、戏曲等中等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艺术教师等专业教师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可否列入实施工资标准提高10%范围?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艺术、戏曲等中等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艺术教师等专业教师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如现从事的教学工作与其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一致(符合岗位专业技术教学特点要求),也可以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二、原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现成建制转并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是否可继续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目前仍同时进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暂可继续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原为技工学校现改为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师,也暂可继续享受技工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