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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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象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天津市气象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天津市气象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气象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天津市气象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一)市局直属单位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二)区、县气象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选拔任用职数第四条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气象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在经市局批准设置的科室和科级领导职数范围内进行。

第四章条件与资格第五条选拔任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信念坚定。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二)为民服务.必须做人民的公仆,忠于人民,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勤政务实。

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四)敢于担当。

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五)清正廉洁.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第六条选拔任用应具备资格条件(一)选拔任用副科级领导干部,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工龄;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大学专科毕业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科研、预报岗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熟悉本职工作业务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总厂党委授权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科级干部职位包括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分厂的正、副科级岗位。

第四条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科级岗位需要选任时,至少提前6个月向总厂党委报送选任计划。

第二章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密切联系职工,全心全意为企业、为职工服务。

第六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副科级职务,须担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正科级职务,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

(三)对确实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第㈡项规定可适当放宽,但任职年限放宽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章选拔方式及程序第七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第八条组织选拔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福利总厂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出动议,党委党工部就选拔的职位、方式及民主推荐等内容提出工作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篇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在干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有关职能分工的通知》(罗办发[201X]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xx区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

二、选拔任用的方式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进行,分组织推荐、竞争上岗、公开招调三种方式。

三、基本工作程序凡提拔任用正、副科级干部均须进行民主推荐(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及组织考察。

竞争上岗及公开招调的,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各单位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就科级空缺职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提出选拔任用的意向,意向应包括各单位现有科级职位的配备情况、空缺情况及选拔任用的方式等(需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应同时提交推荐表或测评表表样以及《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二)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根据干部队伍状况,压滤机滤布厂家对各单位的编制、科级职数、选拔任用的方式及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等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三)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实行竞争上岗的,事前报送竞争上岗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竞争上岗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公开招调的,事前报送招调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公开招调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采取组织推荐形式的,分本单位选拔任用、区内交流及区外调入三种程序进行。

1、本单位选拔任用的,按下列程序进行:(1)民主推荐。

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各单位召开干部会议,就空缺职位进行民主推荐。

得推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推荐一般为不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科级干部竞聘实施方案

科级干部竞聘实施方案

科级干部竞聘实施方案一、竞聘目标。

根据组织机构改革和人才选拔的要求,我公司现面向全体干部开展科级干部竞聘工作。

竞聘的目标是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群众基础好的骨干干部,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领导保障。

二、竞聘条件。

1. 坚持党的领导,忠诚为党,热爱企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2. 具备较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本职工作;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4. 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进取精神,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5. 没有违纪违法记录,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竞聘程序。

1. 报名阶段,符合条件的干部填写《科级干部竞聘报名表》,并提交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2. 资格审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干部进入下一阶段;3. 能力测试,对符合条件的干部进行能力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等环节;4. 综合评定,综合考虑能力测试成绩、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确定最终竞聘人选;5. 公示公示,对最终确定的竞聘人选进行公示,接受干部和职工的监督和评议;6. 确定任职,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竞聘人选的任职职务,进行任职手续办理。

四、竞聘评价。

1. 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确保公平公正;2. 突出业绩导向,注重工作业绩和实绩;3. 突出激励导向,注重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4. 突出激励导向,注重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5. 突出激励导向,注重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五、竞聘保障。

1.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干部参与竞聘的积极性;2. 健全竞聘管理制度,确保竞聘程序规范、程序公开、程序公正;3. 加强竞聘培训,提高干部竞聘的能力水平;4. 加强竞聘监督,严格执行竞聘程序,确保竞聘公平公正。

六、竞聘总结。

科级干部竞聘是公司人才选拔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嘉荫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

嘉荫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

荫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努力构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是指县委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拟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人选或同职级交流干部人选的初始程序。

第三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扩大民主、落实四权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五)创新体制、依法办事的原则;(六)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初始提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初始提名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的副职领导干部的提任或同职级科级干部交流人选的初始提名。

第六条初始提名工作原则上在全县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初始提名方式第七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可采取会议推荐提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组织部门推荐提名、“两代表一委员”推荐提名、干部群众联名推荐提名、干部个人自荐提名等方式进行。

(一)会议推荐提名。

采取召开全县党政领导干部大会,根据职位要求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名。

(二)党组织推荐提名。

各单位党委、党组(不设党委、党组的以单位名义)可集体研究推荐提名人选。

(三)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

在职县级领导干部、县委委员、曾担任过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可以署名向县委推荐提名人选。

(四)组织部门推荐提名。

组织部门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全县后备干部队伍人选的具体状况,结合空缺岗位的特点,提出符合职位要求的拟选拔任用或交流的初始提名人选。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篇: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2004年04月0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子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实施办法杭州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6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性选拔干部是指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用公开竞争的办法,采取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等方式,集中性择优选拔和选调干部。

第三条竞争性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导向,把事业需要、工作需求、岗位要求与促进干部成长、调动干部积极性结合起来,有计划地推进,并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竞争性选拔干部主要采取“‘两轮推荐、两轮票决’、公开选拔、公开选调、竞争上岗、跨部门竞岗交流”等多种竞争方式。

根据选拔职位不同,采用不同的选拔方式。

(一)需要集中选拔5名(含)以上市或区、县(市)管正职领导干部时,应采取“两轮推荐、两轮票决”的方式;(二)需要面向社会集中选拔领导干部时,应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三)需要从区、县(市)和乡镇(街道)集中选调干部时,应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四)机关内部需提拔中层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时,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五)需要集中开展部门之间中层干部交流任职时,应采取“跨部门竞岗交流”的方式。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性选拔范围。

第五条采取“两轮推荐、两轮票决”的方式选拔正职领导干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一)领导干部会议民主推荐。

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从符合条件的现任副职干部中按一定差额比例推荐,根据得票高低,确定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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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环保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推动环保工作步上新台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4、坚持在本系统内部优秀干部中竞争性选拔的原则。

重民意,凭实绩。

参加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一般是后备干部,工作实绩突出,有较好的民意基础。

5、坚持统筹考虑、人岗相宜的原则。

根据干部知识结构、业务专长、个性特征和工作实绩,统筹考虑,确定职位,尽可能将干部安排在适合其发挥特长的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资格和条件
1、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新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是现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2年及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的正科级后备干部。

新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是现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或任科员职务满3年以上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3、正科级岗位,年龄一般在45岁左右及以下;副科级岗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三、竞争性选拔职位及数量
根据市编委批准的环保机构科级职位空缺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由市局党组确定竞争性选拔职位和数量。

原则上,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采用竞争性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选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公开选拔办法
竞争性选拔采取笔试、面试和工作表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般实行百分制,其中,笔试占30%、面试占30%、局领导打分占30%、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市局科级干部代表打分占10%。

依据总分数由高到低顺序,按照竞争性选拔职位数量多1-2名确定考察人选,局党组按照人岗相宜的原则确定任职人选。

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五、主要程序和内容
(一)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者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到市局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办公室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笔试准考证。

为确保招考质量,同一职位招考数量与报名人数一般要达到1:3比例才能开考。

(二)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时事政治、国家公务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三)面试和工作表现评价
面试实行“大评委制”,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1、专家组考官打分。

总分100分。

面试人员答辩时间一般5-10分钟,由主考官当场提问,考生当场进行答辩(试题、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面试考官一般由7名外聘专家组成。

2、市局领导、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市局科级代表打分。

市局领导,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市局科级代表结合面试人员平时工作表现和面试答辩情况进行面试和工作表现评价打分,总分也分别按100分计。

(五)组织考察
依据笔试、面试和工作表现评价汇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差额确定考察人选,按照干部考察程序从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考察中发现不适宜担任选拔职位的,按总分依次递补。

(六)确定人选
根据竞争性选拔科级领导职位及数量,召开局党组会,研究决定有关人选。

(七)公示任用
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拟任人选,在全市范围内公示7天。

没有反映或有反映经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有关任职手续。

公示期间进行廉政知识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任命或不予任命。

六、组织领导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培训科,人事培训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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