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后缀是金融创新 而不是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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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概论期末考试及答案

互联网金融概论期末考试及答案

互联网金融概论期末考试李建军、蔡如海、欧阳日辉、苏治、方意、王忏、郭豫媚1随着互联网技术开展,以下哪项金融机构开展的更为成熟〔〕。

A.证券公司B.保险公司C.商业银行D.基金公司2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

A.金融创新B.金融算法C.金融根底设施D.金融技术3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导,银行业存在着歧视现象。

这是因为较高的〔〕抑制了广阔中小企业和普通家庭户的金融需求。

A.信息本钱B.交易本钱C.监督本钱D.搜寻本钱4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①击杀怪物获得的只能用于提升装备的游戏币还不能被称为货币;②可以与真实货币进行双向兑换的虚拟货币其兑换价格一定是固定的;③比特币能够在小范围内流通,但是与真实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波动幅度很大。

A.①③B.①②③C.①②D.②③5马克思在论述货币的性质时,以下说法相符的是〔〕。

A.货币是灵活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一般商品B.货币是灵活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商品C.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商品D.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一般商品6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是〔〕。

A.境内外币支付系统B.大额实时支付系统C.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D.小额批量支付系统7以下不属于网络支付对银行中间业务影响的是〔〕。

A.弱化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B.促使金融行业间接结算费率上升C.蚕食银行中间业务D.促使金融行业间接结算费率下降8以下〔〕不是互联网供给链金融平台。

A.银行信贷B.阿里巴巴金融C.京东信贷D.苏宁信贷9对P2P平台的投资者而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

A.操作风险B.法律风险C.道德风险D.信用风险10以下哪项不是网络众筹平台的功能〔〕。

A.适当增信B.信息撮合C.信息中介D.信息交换11以下哪个企业不适用网络股权众筹融资( )。

A.初创企业bB.企业c的融资工程处于较早融资阶段,融资需求100万人民币C.企业a早期工程需要融资300万美元D.d企业已获得天使投资,但还需进一步融资12以下哪项是狭义的信用管理的目的〔〕。

非法集资的新趋势

非法集资的新趋势

非法集资的新趋势非法集资是指通过虚构或者隐瞒事实、承诺高额回报、吸收大量资金等手段,非法牟利并可能给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也在不断演变和进化。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对非法集资的新趋势做出回答。

首先,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非法集资已成为新的趋势。

通过虚拟货币、区块链、P2P理财平台等各种新型互联网金融工具,非法集资者利用其低门槛、高回报的特点,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

然而,这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存在滞后,监管部门对其认识和掌握程度有限,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有了更多隐藏的空间。

其次,非法集资的新趋势体现在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上。

传统的非法集资方式往往以虚构的投资项目为噱头,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利用传销等手段吸引投资者。

而现如今,非法集资者开始利用民间借贷、艺术品交易、物业租赁等合法的市场领域,通过不法手段进行集资。

比如,借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工具进行网络非法集资,以及一些名义上是招商引资或者慈善捐款的项目实际用于非法集资等,这些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给打击与防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境资金流动的加剧,跨境非法集资也成为新的趋势。

国际间资金的自由流动和金融创新带来了跨境非法集资的便利,非法集资团伙往往披着合法投资的外衣,通过海外注册和洗钱等手段,对国内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这种跨境非法集资给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合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也给打击与防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集资的新趋势,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型非法集资手段的研究,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对跨境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等。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综合施策,才能够更好地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安全。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研究文献综述摘要:在联网金融改革创新的浪潮中,以支付宝、余额宝、阿里小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用而生,在备受追捧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与此同时,其所属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蚂蚁金服IPO被否之后,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也引发了许多的讨论。

文章将从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创新的风险、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着手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总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关系一、互联网金融创新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从最初的电子银行至各种支付宝、人人贷等,创新模式层出不穷(全樱,2014)。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势头强劲, 但是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却不尽相同。

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带来的金融改变并不是一种“新金融”,这只改变了销售和获取渠道,交易的还是金融契约,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

互联网在渠道意义上挑战传统银行和资本市场,但是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产品跟银行、资本市场等所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对交易各方来说,仍然是跨期价值交换,是信用的交换。

袁善祥(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金融的垄断局面,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方面产生了很多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第三方技术支持创新等。

菀棋(2021)也认为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虽然加速了新型服务模式的诞生,但是迄今来看,这种改变主要是开展金融业务的形式和渠道,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以及本质特征并没有改变。

孟永辉(2017)则认为,在S2b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从“互联网+”时代单纯地依靠流量模式进行激进式的发展,转而进入到一种相对较具质量,品质较高的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应当从单纯地为用户提供高回报,转而进入到一个更加能够促进和保证用户更加丰富化的需求的新阶段。

蚂蚁金服打造的基于人们生活轨迹的金融生态系统,京东通过人工智能的应用提升金融运作效率的尝试都是这种发展的最为直接的体现。

互联网金融的利与弊

互联网金融的利与弊

互联网金融的利与弊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改变。

互联网金融,简单来说,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它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显著的好处,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弊端。

先来说说互联网金融的“利”。

其一,互联网金融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以往,人们要办理金融业务,往往需要亲自前往银行等金融机构,排队等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现在,只需一台联网的设备,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任何有网络的地方,都能轻松完成转账、缴费、理财投资等各种金融操作。

这使得金融服务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真正实现了7×24 小时的服务模式。

其二,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减少实体网点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对于消费者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通常具有更低的手续费和门槛,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

比如,一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起购金额较低,为小额资金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渠道。

其三,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创新。

它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固有模式,催生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例如,P2P 网贷平台为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众筹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了资金支持和项目推广的机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使得金融服务更加精准和个性化。

其四,互联网金融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在传统金融体系中,一些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金融服务。

而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低成本、广覆盖的特点,能够将金融服务延伸到这些地区和人群,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公平性。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大量敏感数据都在网络上传输和存储。

一旦网络安全防护出现漏洞,这些数据就可能被黑客窃取、篡改或滥用,给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

金融创新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介绍

金融创新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介绍

金融创新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介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选择,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融资和理财机会。

本文将介绍几种创新型金融产品,包括互联网金融、区块链技术和绿色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金融活动的一种金融形态。

它通过互联网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为投资者和借款人架起了一座无形的桥梁。

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互联网基金等。

1. 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为商家和个人提供了线上支付的便利方式。

通过互联网支付,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或电脑完成支付,不再需要携带大量现金。

同时,互联网支付也为商家提供更广阔的销售渠道,并降低了交易费用。

2. P2P网贷P2P网贷是指个人或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借贷资金,既方便了借款人获得贷款,又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收益、风险可控的投资渠道。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和利率,而投资者可以通过P2P平台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借款项目,降低风险。

3. 互联网基金互联网基金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和赎回的一种基金产品。

相比传统基金,互联网基金具有低门槛、低费用、便捷操作等优势。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随时购买和赎回基金份额,并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类型的基金,实现资产配置和理财增值。

二、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共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和交易可信的技术。

随着比特币的兴起,区块链技术逐渐受到金融行业的关注,并引发了金融创新。

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金融产品的数字化、数据的安全共享和交易的透明可追溯等方面。

1. 区块链数字资产区块链数字资产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和交易的一种资产形式。

比特币是最早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它可以实现去中介化的货币交易。

此外,还有以太坊、莱特币等数字资产,它们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更多的应用场景,如智能合约、去中心化金融等。

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

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

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面对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日趋严峻的态势,为了规范司法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和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2011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逐步形成了我国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体系,其内容涉及到实体法、证据、追赃挽损、刑行民交叉衔接、办案工作机制、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等多层次的复杂问题。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尚属于静态层面的抽象式指引,在司法实践中的动态应用中依然遇见许多法律适用的难点。

特别是伴随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利用P2P网络借贷的非法集资犯罪类型也不断增多,出现许多新的现象和问题,这给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认定标准带来冲击。

自2010年12月起,截止到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颁布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93个案例。

其中,2018年7月12日,为了明确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在全部涉及金融犯罪的三件案例中包括“周辉集资诈骗案”(检例第40号)。

为了体现检察特色和凸显检察职能,该批发布的案例在体例和内容形式上有所创新,加入“指控与证明犯罪”、“指导意义”的板块。

2020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均为金融犯罪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杨卫国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

同时,为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次修订),在工作机制上提出硬性的要求,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由此可见,考虑到司法解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修正完善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和复杂程序,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其“轻骑兵”的功能,从而形成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之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司法适用架构。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如信息泄露、资金安全、非法集资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秩序,各国纷纷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本文将从法律框架的角度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背景和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源于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其便利性和高效性受到了广大用户的追捧。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边界模糊,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复杂。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高风险性使得监管难度加大。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跨境特性导致了国际监管的困境。

面对这些挑战,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维护金融稳定和投资者权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可以为我国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提供借鉴。

美国是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其监管模式以市场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管为辅助。

美国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框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英国则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监管方式,注重监管科技创新,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发展。

澳大利亚则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以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启示。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权限不明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不够紧密。

其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繁多,监管标准不统一。

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者难以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

最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四、构建我国为了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和权限,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其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分类监管,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再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全文最新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全文最新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全文最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全文(最新)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阐述,分别介绍了各自特点和风险以及在两大领域已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此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一、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一)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和风险近年来,民间融资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为存在资金缺口的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帮助。

但是,各地民间融资特别是民间借贷市场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容易引发非法集资。

民间融资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域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县域范围内;二是房地产、养老、科技开发等传统行业领域案件多发;三是以担保公司、理财公司、投资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形式开展活动,按发展“业绩”提成,呈现与传销相融合的趋势;四是更加组织化、系统化、公开化,以合法形式作掩护,利用主流媒体大肆宣传。

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手法包括:一是利用民间借贷以及传统金融工具形式,如非法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

二是通过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

三是以委托生产或开发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以收取定金、股金等向社会公众集资。

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以放贷为业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受到恰当的法律规范,缺乏与放贷业务实质相统一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导致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甚至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红线。

二是有关部门因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和监管规则,难以对放贷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不利于非法集资案件的预防和早期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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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后缀是金融创新而不是非法集资
网贷从来热闹,最近更是非凡。

就在近一个月,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落地,一下子框出12道红线,招招直逼可能衍生自融与资金池风险的P2P业务要害;北上深三大互联网金融重镇,则相继暂停投资类企业或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提升行业准入门槛,并引发一批二三线城市跟进;涉案金额近400亿、牵扯近80万投资人的e租宝被立案侦查,这个继泛亚、金赛银之后的平台,其真实面目也将大白于天下。

三件事情从不同层面演绎同一逻辑——P2P要回归信息中介属性。

从信用中介回归信息中介,一字之差,P2P要做的是数项业务剥离。

金融法则的制定者自然也知晓一个经过7年发展已经成型的商业模式转向的艰难,所以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过渡期。

整改最难的地方,并不是信息披露、宣传合规、标的审核、尽职调查和征信建设,这些说到底是平台本身通过自我道德约束和正常业务拓展便可以做到的,而是将已经形成盈利效应的业务进行剥离。

现在很多P2P上除了个人或小微借贷标的,一些无法看出具体资金流向的“理财产品”其实是平台与其他机构后台合作,通过期限错配等方式将投资人款项引入合作机构发行的产品,平台由此获得佣金收入。

而现在,平台将被迫放弃这一块收入。

对于一些营收还没有形成
规模的P2P,这是一个艰难却又不得不做的决定。

最能让大批P2P在洗牌中出局的,是针对交易基础设施的账户层面的规定。

监管层要求P2P平台资金、交易资金必须由银行存管,目的在于杜绝现在数个平台盛行的“先资金归集,再标的分配”的类资金池产品,使平台没有可能代出借人决策,保证每一笔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但P2P经过7年来的发展,模式早已异化,涉及包括债权转让、非标资产、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不同类型的金融交易品种。

银行是否愿意在利润不高的前提下,投入大量资金与人力为不同类型的平台设立差异化的资金划拨审核与清算系统,还真的很难判断。

一家上市公司旗下的深圳本土P2P创始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花了近半年时间在与一家国有大行的深圳分行、一家创新意识走在前列的股份行洽谈方案,但至今仍然卡壳。

银行存管,其实正变相倒逼中小型P2P自行出局。

从理性的角度看,这未尝不是优胜劣汰的好途径。

我们不必怀疑民间金融发展,相信会最终找到创新、技术与道德的平衡点,也期待18个月后P2P的合规新格局。

毕竟,“互联网+”风口下,从来都不应该是非法集资,而应该是金融创新。

(本文摘自:搜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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