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

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
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

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

伊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制

2018年8月

目录

A货物类:

A01土地 (1)

A02房屋 (1)

A03构筑物 (1)

A04通用设备 (1)

A05工程机械 (4)

A06医疗器械 (4)

A07公安消防设备 (7)

A08文化办公设备 (8)

A09交通运输及相关设备 (9)

A10电器设备 (10)

A11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11)

A12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13)

A13文艺体育设备 (16)

A14专用设备 (17)

A15其他种类货物 (21)

B工程类: (24)

B01房屋建筑工程 (24)

B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24)

B03 (24)

B04 (24)

B05 (24)

B06 (24)

B07 (24)

B08 (24)

B09 (24)

B10 (24)

C:

C01 (26)

C02 (26)

C03 (26)

C04 (26)

C05 (26)

C06 (27)

C07 (28)

C08 (28)

C09 (28)

C10 (28)

C11 (28)

C12 (28)

C13 (28)

C14 (28)

C15 (28)

C16 (29)

C17 (29)

C18 (29)

C19 (29)

C20 (29)

C21 (2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 1.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表中所列项目,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执行。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1.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1.4.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政采云专家库系统中主要涉及的用户类型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集采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财政监管等,本指南主要阐述财政监管部门对专家注册审核、专家管理的操作指南。 一、使用说明 (一)岗位权限配置 财政监管在专家管理过程中所需关联的岗位权限。 岗位主要功能权限 经办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初审)-专家—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监察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终审)-专家—专家管理—职称范围维护 (二)主操作页面说明 财政监管的专家管理在专家资料管理、专家注册审核、专家职称管理菜单以及右侧页面中进行操作。

二、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注册审核 专家列表中登记类型有 9 种。其中网上注册、信息变更、注销、取消注销需要经过财政监管初审和终审(两岗审核);直接录入、晋升、降级、挂起、取消挂起需要终审(一岗审核)。 1.专家注册初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审核”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 (可对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初审,选择 “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完成状态:审核通过后状态为“待终审”。 2.专家注册终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终审”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可对 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终审,选 择“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 完成状态:终审通过后成为正式专家。 (二)专家维护管理 平台中专家的状态共有 4 种:“临时专家”(未入库)、“正式专家”(已入库)、“已挂起”、“已注销”,专家管理人员可快速通过标签页进行专家过滤:全部、正式专家、临时专家、已注销、已挂起。 1.新增正式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1)页面右上角点击【新增】,专家类别选择【正式专家】,并完善专家信息:基本 信息、工作履历、现有职称、执业资格,输入过程中可点击右上角的【保存】; 2)必填项输入完成后,可选择右上角的【直接通过】或【提交审核】; 3)如果选择【直接通过】则专家直接入库,专家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 信通知; 4)如果选择【提交审核】,则需要财政监管专家管理审核,(终审人员)审核通过 后,录入的专家才成为正式专家,同时用户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信通知。 2.新增临时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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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修改信息表

目录 第1章、概述 (4) 1.1、编写目的 (4) 1.2、使用对象 (4) 1.3、系统运行环境 (4) 1.4、系统环境设置 (4) 1.4.1使用设置 (4) 1.4.2浏览器属性设置 (4) 1.4.3弹出窗口设置 (5) 1.4.4可信站点设置 (5) 第2章、评标专家注册与登录 (7) 2.1、评标专家注册 (7) 2.1.1功能描述 (7) 2.1.2操作指南 (7) 2.2、评标专家登录 (12) 第3章、常见问题 (14)

第1章、概述 1.1、编写目的 编写本使用手册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评标专家人员熟悉、了解专家库的基本操作和注意事项,为使用本系统提供帮助和指导。 1.2、使用对象 本操作手册的使用对象为评标专家。 1.3、系统运行环境 1.硬件配置: 用户端上网的条件相对比较简单,内存512M以上的PC机,且PC机能拨号上网或专线ISDN、DDN等方式连接Internet。 2.软件配置: ?中文Window XP/Windows 7/Windows 8 ?建议Microsoft IE8以上 1.4、系统环境设置 1.4.1使用设置 本系统是基于浏览器登录使用的软件系统,主要的业务在浏览器中进行操作,因此使用设置主要是针对浏览器进行设置。 为了保障顺利地使用该系统,推荐使用IE内核浏览器或者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1.4.2浏览器属性设置 下面以IE8浏览器设置为例进行说明,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的“工具”菜单,如下图:

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纠纷或者供应商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投诉。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的管理,并接受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以便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供应商投诉应有明确的事实证据及理由,不得虚假、恶意投诉以影响政府采购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投诉受理条件 第八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投诉供应商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说明

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说明 采购人注册采购计划申报采购计划审批采购计划查询采购合同备案

目录 一、采购人信息管理 (3) 1.1采购人注册 (3) 1.2采购人登录 (8) 1.2.1使用口令方式登录 (8) 1.2.2使用电子钥匙登录 (9) 1.3个人信息维护 (11) 1.4采购人信息维护 (13) 二、采购计划管理 (13) 2.1采购计划申报流程 (13) 2.2采购计划申报 (14) 2.1.1新增采购计划 (14) 2.2.2录入采购计划基本信息 (14) 2.2.3修改采购计划 (18) 2.2.4删除采购计划 (18) 2.2.4提交采购计划 (19) 2.3采购计划查询 (20) 2.3.1查询采购计划 (20) 2.3.2查看采购计划明细及审批记录 (21) 2.3.3打印采购计划申请表 (21) 三、采购计划审批 (22) 3.1主管单位审批 (22) 3.2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 (23) 四、合同备案管理 (24) 1起草合同 (24) 1.1采购人起草合同 (24) 1.2供应商起草合同 (29) 2合同备案查询 (31) 3合同备案提交 (32) 4 合同信息查询 (33) 4.1合同信息查询 (33) 4.2支付申请表打印 (33)

一、采购人信息管理 1.1采购人注册 ●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09519940.html,/henan) ●在左上角的?会员登录?处点击?立即注册? ●进入角色选择页面,页面如下

●选择?采购人?角色,进入?注册须知?页面 ●勾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注册须知?,点击?下一步?,进行采购人信息 录入(带?*?号项为必填项)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河南省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电商管理及商品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网上商城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电子商务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 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确定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负责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商品及价格管理

第七条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网上商城商品库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生产厂商、电商等共同维护。 商品库商品信息应根据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由入围电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维护,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官网报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的价格应符合《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商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网上商城实行电商承诺准入制。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规则的电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见附件)。 第十三条河南省财政厅依据准入规则审核电商申请材料。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准入规则的,审核通过;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准入规则的,不予审核通过;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3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促进评标公平、公正,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建。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省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0人。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对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库的管理。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和抽取服务。 3、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库注册,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复兼职。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

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4、评标专家申请人除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凡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者,也可申报评标专家。 5、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6、申报评标专家可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须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勘查、设计单位,可直接报送。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对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8、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否则,评标无效。 9、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技术特别复杂的重大工程项目,当地分库专家不能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工作流程

附件1: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工作流程 抽取申请受理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抽取时间到抽取终端办抽取,需提交以下材料交抽取终端存档: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印件1份; 3、招标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2份,抽取机构留存1份,招标人带走1份; 5、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 录入抽取项目信息 不通过 专家抽取 1、现场应该有两个以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实施双密钥启动; 2、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抽取的,须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3、抽取终端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抽取时,填写《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委托抽取登记表》,传真至其他抽取终端委托抽取。 打印抽取结果 1、《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需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终端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交招标人签收。 实到人数符合 申请材料审查 通过 开始评标 补抽流程否是抽取预约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与抽取终端联系,确定正式抽取时间 2、提前网上下载并填写《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 确定抽取时间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工作流程 录入补抽条件 专家补抽 现场应该有两个以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实施双密钥启动。 补抽触发条件 1、评标委员会有与招标人有利害或利益关系的; 2、参加评标专家主动回避的; 3、专家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 4、评标前,管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漏的。 专家符合人数 打印补抽结果 是 否 打印《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结果记录表》需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终端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交招标人签收。 专家补抽申请 1、如有以上情况,需补抽专家的,抽取终端与招标招标经办人联系; 2、招标经办人填写《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提交抽取终端。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整理)基础理论部分--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理论部分--8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第2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按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07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 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其他条件的人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区县(自治县)评审专业人员资格条件参照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 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困难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豫工信[2012]58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办公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困难 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工信〔2012〕58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

纠风办、政府国资委(局、办)、地税局、政府金融办、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相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1.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各类收费。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2.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切实落实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优惠政策,对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要给予倾斜支持。 3.开展“六乱”集中整治活动。突出困难行业和困难领域,集中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坚决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4.缓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12月31日前,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5.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2

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说明

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 项目操作说明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说明采购人注册采购计划申报采购计划审批采购计划查询采购合同备案 目录

一、采购人信息管理 采购人注册 ●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在左上角的“会员登录”处点击“立即注册” ●进入角色选择页面,页面如下 ●选择“采购人”角色,进入“注册须知”页面 ●勾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注册须知”,点击“下一步”,进行采购人信息 录入(带“*”号项为必填项) 提示: 1.注册区域的选择,采购人注册区域应选择为“河南省省直”,注册区域 选择方法如下: ?点击“注册区域”右侧的黑色小箭头 ?弹出区域树,点击“河南省省直” ?在“注册区域”列表框中显示所选择的区域信息

2.上级预算单位的选择(上级预算单位的选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 为采购人本身为一级预算单位;第二种为采购人为非一级预算单位 ?点击“上级预算单位”右侧的黑色小箭头 A.采购人为一级预算单位 ?进入“选择上级预算单位”页面,显示已注册采购人的相关信息,当 前的“是否一级预算单位”默认值为“是” ?点击“确定”,在“上级预算单位”框中显示为“一级预算单位” B.非一级预算单位(对于非一级预算单位在选择上级预算单位时 必须确定其上级预算单位已经注册,否则请联系上级预算单位 先行注册) ?在“选择上级预算单位”页面中,“是否一级预算单位”选择为“否” ?在“单位名称”查询框中输入上级预算单位名称的关键字,点击“查询”, 快速定位至目标位置(也可直接在预算单位中进行选择) ?选择中上级预算单位,点击“确定”,在“上级预算单位”列表中显示上级 预算单位的名称 ●采购人信息录入完毕,单击“下一步”,进入管理员信息设置页面 (带“*”号项为必填项) ●点击“注册完成”,弹出登录账号(做为办理电子钥匙的依据) ●点击“确定”,提示您注册成功,至此完成网上注册 ●网上注册完成,等待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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