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相关要求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行政处罚文书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部分,在标题要写清行政处罚的类别,处罚书名称。
正文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具体措施、采取处罚的法律依据等做出说明。
当事人拿到处罚书后,应当及时缴纳罚款,对此表示异议的,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作为非常规范的一种行政处罚肯定是需要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是一个非常规范的过程,需要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制作方式。
因此,大家都想知道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计算机打印的,取消下划线。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的通知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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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报告书的规范制作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报告书的规范制作与范例近期法制部门在进行网上执法监督中发现许多办案单位民警没有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报告书和决定书,主要存在问题有: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完整。
如:户籍地址没有填写或者填写不完整(不详或只写到区镇);对已确认的身份证号码没有填写。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未写明法定代表人情况。
2、对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填写不规范。
如:案情内容过于简单,对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后果等未描述,有的仅简单写为,XXX于X年X月X日因盗窃XX物品或你因涉嫌盗窃等,有的写成办案单位抓获经过,有的使用“你”、“涉嫌”、“嫌疑人”、“我公安机关”等不规范语言。
3、对公安机关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种类填写不规范。
如:不完全列举证据,使用“其他”代替;使用不规范的证据种类——“嫌疑人笔录”。
4、对一并作出收缴、追缴决定的,收缴、追缴决定及其法律依据没有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附清单栏目中没有填写所附的清单。
现结合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对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和决定书的格式作出如下规范,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书》的制作规范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是承办案件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需要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派出所领导审批的文书。
它是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过程,是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对同一起案件,制作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可以一书一人或者一书多人。
《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经办意见栏和文书名称。
2、正文。
正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应依次写清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及职业、违法犯罪经历。
对单位进行处罚的,还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情况。
(2)公安行政处罚审批的理由。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一)询问笔录1.适用范围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时使用。
2.制作规范(1)时间: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2)地点:制作笔录的具体地点。
(3)询问人和记录人:填写负责询问和记录的两名执法人员姓名。
(4)被询问人: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5)正文的第一句: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6)询问记录内容:询问时要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重点是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原因)和结果等方面;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
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
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
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已阅,与我所说一致”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
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11)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二)勘验检查笔录1.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对现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线索等进行勘验检查记录,具体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1)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案发现场的情况;(2)对投诉举报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对违法经营的现场进行记录。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保障林业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便捷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应当严谨、准确、合法、规范,不得涉及法律行为无效、过错或其他超越行政处罚事实之外的内容。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书制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文书制作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案件分析: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分析;(二)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分析的结果,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文书撰写:根据处罚决定,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书;(四)文书审核:由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文书进行初审,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五)文书校对: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文书进行核对,确保文书的准确无误;(六)文书签发:由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发文书。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两种形式。
第八条电子文书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存档、检索、传输等功能,并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三章文书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发地点、案发时间等;(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确保实事求是;(三)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四)处罚决定和执行方式:对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五)法律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doc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1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元市元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工商所、队、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升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水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办案流程和使用的法定文书种类,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要求案卷应当一案一卷,证据材料比较多确需分卷装订的,案卷可分正卷、副卷。
(一)案卷一般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2、卷内文书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其草拟稿);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正本及其草拟稿,后附送达回证);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需要移送的情形);7、调查终结报告;8、案件核审表;9、立案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1、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12、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13、指定管辖通知书;14、案件移送函;15、现场笔录;16、抽样取证记录;17、委托鉴定书;18、询问通知书;19、协助调查函;20、检查建议书;21、证据证明单;2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抄件);23、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或抄件);24、行政处罚案件授权委托书;25、询问(调查)笔录;26、鉴定结论(包括鉴定结论通知的告知情况);27、被委托机关调查情况回复情况;28、责令改正通知书;2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1、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后附送达回证);32、听证笔录;33、听证报告;3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后附财物清单);3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8、物品处理记录(包括变卖、拍卖或者价格鉴定类文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40、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1、督办案件通知书;42、督办案件调查处理结果;43、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44、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45、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单;46、送达回证(各类依据法定文书须单独送达的送达回证)47、卷底。
制作执法文书有关要求

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有关要求一、《现场检查笔录》1.不同的检查现场应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笔录起始部分要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检查目的;3.笔录内容:首先写明向具体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未提出回避申请后依法进行检查”字样,如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在场,还应注明不在场情况;依次列出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具体情况,包括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规格、数量、批准文号,单据、凭证、账册等有关资料的数量、标示内容,应体现物品、资料存放或摆放位置;如对有关证据、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或抽样等措施,以及进行了摄像、录像等,均应在笔录中写明;正文最后,应注明“整个现场检查过程**(人名)一直在场”字样;尾部,应由被检查人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签日期;空白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加“斜杠”等空白符号;两名执法人员应分别签字,有单独记录人的,也应签字;4.内容要尽量全面、准确,只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不能对当事人行为及案件性质进行定性,不能使用“大概、可能、估计、大约”等模糊性语言,也不能使用分析、判断、评价性语言;5.如有更改内容,被检查人应在更改处按指纹或加盖单位公章;6.一般要求被检查人在签名、页数等处按指纹,有公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7.被检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中应予以说明,并签字。
(现场检查笔录案例1、现场检查笔录案例2)二、《调查笔录》1.调查记录要有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及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利相关内容;2.调查目的要明确,重点围绕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及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规格(违法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货值)等重要情节展开询问,不能直接提出结论性意见,让被调查人承认;3.物品质量、长度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kg(千克)、g(克),m(米)、cm(厘米)等;4.内容较多可用“副页”,被调查人应当逐页签字,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5.除不需加盖公章外,其余均同《现场检查笔录》;6.案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药监法字[2003]180号《关于印发药品监督执法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写明涉嫌的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或“罚则”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如***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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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要求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逻辑性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要能够合理排除。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等。
5、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证据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制作,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6、所有证据应当是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收集的物证可以是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询问笔录
1、调查询问笔录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书证之一,大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调查询问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必要时注明执法证件的编号)。
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
5、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参与调查的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被询问人员的签名。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材料;
2、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
3、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
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三)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
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四)其它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应当收集为证据。
2、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稽查时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照片,作为证据时,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并收集底片。
3、现场检查(监理、稽查)记录,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但同时应当具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材料,以免形成孤证。
作为处罚证据的现场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
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存在的主要内容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违法现象:拒缴、逾期不缴、缴不足额)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
3、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计征滞纳金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说明;
4、征收排污费收据送达回执(证);
5、征收排污费催交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执(证);
6、累计欠缴排污费的情况说明;
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其它证明材料。
(二)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法现象:未申报登记、无证夜间施工)
1、工程名称、地点、所属建设单位;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3、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概况;
4、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
5、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明;
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记录;
7、现场监理记录、谈话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实材料;
9、其它证明材料。
(三)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法现象: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
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6、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
7、其它证明材料。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法现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建成未报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
2、建设项目简介或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5、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保投资概算;
6、施工设计、施工计划及实施情况;
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9、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及说明,试生产情况及说明;
10、环境监测报告;
11、其它证明材料。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现象:无证据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无正当理由停运、拆除或部分拆除、污染物超标排放)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原防治污染设施台帐;
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5、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证明;
6、在线监测仪记录;
7、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