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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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要求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逻辑性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要能够合理排除。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等。

5、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证据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制作,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6、所有证据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收集的物证可以是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询问笔录

1、调查询问笔录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书证之一,大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调查询问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必要时注明执法证件的编号)。

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

5、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参与调查的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被询问人员的签名。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材料;

2、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

3、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三)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四)其它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应当收集为证据。

2、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稽查时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照片,作为证据时,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并收集底片。

3、现场检查(监理、稽查)记录,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但同时应当具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材料,以免形成孤证。作为处罚证据的现场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

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存在的主要内容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违法现象:拒缴、逾期不缴、缴不足额)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

3、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计征滞纳金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说明;

4、征收排污费收据送达回执(证);

5、征收排污费催交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执(证);

6、累计欠缴排污费的情况说明;

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其它证明材料。

(二)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法现象:未申报登记、无证夜间施工)

1、工程名称、地点、所属建设单位;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3、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概况;

4、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

5、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明;

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记录;

7、现场监理记录、谈话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实材料;

9、其它证明材料。

(三)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法现象: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

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6、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

7、其它证明材料。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法现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建成未报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

2、建设项目简介或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5、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保投资概算;

6、施工设计、施工计划及实施情况;

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9、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及说明,试生产情况及说明;

10、环境监测报告;

11、其它证明材料。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现象:无证据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无正当理由停运、拆除或部分拆除、污染物超标排放)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原防治污染设施台帐;

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5、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证明;

6、在线监测仪记录;

7、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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