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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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施工签证管理(3篇)

工程现场施工签证管理(3篇)

第1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现场签证(以下简称“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它涉及到工程变更、费用调整、工期延长等多个方面,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加强现场施工签证的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

一、现场签证的概念及作用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费用、工期等发生变化,而由承包方和业主方代表现场确认并签字的文件。

现场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进度管理和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场签证的管理原则1. 及时性原则:现场签证应尽快完成,确保工程变更、费用调整等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到工程结算中。

2. 准确性原则:现场签证的内容应真实、准确,避免因信息不准确导致工程结算纠纷。

3. 完整性原则:现场签证应包括工程变更、费用调整、工期延长等内容,确保签证内容的完整性。

4. 合规性原则:现场签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

三、现场签证的管理流程1. 提交申请:承包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业主方提交现场签证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审批:业主方对承包方提交的现场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确保签证内容的合理性。

3. 现场确认:业主方代表与承包方代表到现场进行确认,确保签证内容的真实性。

4. 签字盖章:双方代表在确认无误后,对现场签证进行签字盖章。

5. 归档备案:将现场签证文件归档备案,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四、现场签证管理的注意事项1. 加强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签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

2. 建立健全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流程、责任主体和审批权限。

3. 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的范围和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签证发生。

4. 加强现场签证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及时处理签证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总之,加强工程现场施工签证管理,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进度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工程签证制度范本

工程签证制度范本

工程签证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程签证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者。

3. 工程签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签证内容及要求1. 设计变更签证: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建设方书面同意,并由设计方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2. 现场签证:涉及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调整或变更,应由监理方现场确认并记录,必要时需附上图纸或照片。

3. 隐蔽工程签证:在隐蔽工程施工前,施工方应通知监理方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4. 材料设备签证:进场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由监理方进行验收并记录。

5. 工程量签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由施工方申报,监理方审核确认。

三、签证程序1. 提出申请:施工方应在需要签证的事件发生后及时提出签证申请。

2. 审核确认:监理方应对施工方提出的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3. 签发签证:审核通过后,监理方应及时签发工程签证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归档管理:签发的工程签证单应妥善保存,作为结算和验收的依据。

四、签证效力与责任1. 工程签证是确认工程事实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2. 未经签证或签证不实的行为,将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和工程验收。

3. 若因签证问题导致纠纷,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方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另行通知。

9、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9、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9、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1.总则1.1为了公司项目建设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为工程结算提供证明依据,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项目现场签证的管理。

2.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2.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3.术语和定义现场签证:指除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算和材料代用以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临时工程和施工方案及措施,需现场确认并由建设单位支付或扣减费用的证明性单据。

4.组织与分工4.1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对现场签证工程量进行核查.工程量核查时,跟踪审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到场.4。

2工程项目部造价组对现场签证工程造价进行核查4.3跟踪审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签证工程的计量程序和计价内容进行审查。

5.管理内容和要求5。

1 现场签证累计费用应控制在建设项目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以内,由工程项目部造价组最终核定.5.2 经工程项目部造价组最终核定现场签证费用超过建设项目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必须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3 现场签证的内容5.3。

1 施工图中没有的开工后挖地基发现的地下隐蔽的障碍物、古墓、洞穴等需要处理的费用.5。

3。

2 开工后发现土方工程的土壤类别,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发生的单价差异。

5。

3。

3 施工中发现有地下水或其它水源,需要进行排水或降低水位的费用。

5.3。

4 由于场地狭窄,或建设单位要求,造成土方二次或多次往返倒运增加的费用。

5.3.5 跨越障碍施工.依据施工方案某些障碍物不允许拆除迁移时,因跨越障碍施工需要采取的措施费用.5.3.6 现行预算定额不含的,依据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需要确认的工程量、人工、机械、材料费用。

5.3。

7 建设单位提供的部分构件、配件不合标准和设计要求需重新加工所发生的费用.5.3。

8 工程返工损失.是指非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返工损失.例如设计图纸本身有错误,会审时没有改正却已经施工完;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和配件不合格,但已运抵现场就位或安装完;建设单位提供的构件、材料不合格但已经安装完或已经下料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范本1: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变更流程,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签证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的审批、审核、备案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尊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第六条工程签证应当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决策。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提出,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签证申请表;(二)工程变更设计方案;(三)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影响分析报告;(四)相关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等。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审核应当全面、细致、客观,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审批与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并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审批的决策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在签证审批决策作出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签证决策文件;(二)签证的实施时间及要求;(三)签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签证: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范本

⼯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范本⼯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1⽉28⽇总经办会审核经过)率,有效地控制项⽬成本。

2适⽤范围适⽤于集团开发的项⽬在⼯程实施过程中,因发⽣超出合同范围⽽出现的有关费⽤、⼯期等变动情况。

3重要说明3.1.现场签证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对于⼯程实施过程中,因发⽣超出合同范围⽽出现的有关费⽤、⼯期等变动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承包⼈必须经过有效的申报(即:《现场签证申请单》)并获得我司流程审批和书⾯批准后⽅可实施,未经审批擅⾃实施的属于⽆效⾏为。

签证经审批实施后必须及时办理确认审批⼿续后,⽅能办理相关结算、付款。

3.2.签证验收当变更、签证的⼯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必须在验收时提交⼯程量确认⽂件(即:《现场签证验收单》),并在完⼯后最迟不超过7⽇内完成监理及发包⼈签字确认,否则项⽬公司应不予审核和⽀付费⽤。

3.3.隐蔽⼯程对于隐蔽⼯程和事后⽆法计算⼯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承包⼈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我司现场⼯程师及成本⼈员共同完成⼯程量的确认和费⽤谈判,否则项⽬公司应不予⽀付费⽤。

3.4.停⼯、窝⼯对于停⼯、窝⼯类事件,在停⼯、窝⼯事件发⽣后承包⼈应及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经监理及我司现场⼯程师确认并完成了流程审批⼿续,能够作为⼯程计价的依据。

如在事件发⽣后超出14天,承包⼈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程造价的变更,项⽬公司应不予⽀付费⽤。

3.5.施⼯组织设计和⽅案承包⼈进场后根据招标⽂件要求所编制的,经监理及我司批准的施⼯组织设计和施⼯⽅案,不得作为承包⼈申请增加任何费⽤的依据。

超出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范围,新增的专项技术措施或者施⼯⽅案,如果涉及到⼯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专项⽅案不涉及⼯程造价的变更。

其它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程计价的依据。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外国人员,包括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工作签证。

工程现场签证分为多次入境签证和单次入境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颁发机关为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其授权的边防管理机构。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接受中国国情教育。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有效期为最长一年,签证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第七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护照、近期免冠照片、工作单位介绍信、合同或项目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专业人员的聘请合同或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执业,应当符合中国境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人员的注册、资质要求。

第十条外国施工人员在中国境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取得中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工程现场签证的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获得签证。

第十二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签证颁发机关支付签证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因国别、签证类型、签证期限等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申请材料,请根据具体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结果将向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如因工程建设活动变更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及时向签证颁发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国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申报、备案、报告、检查、采集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签证流程,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签证管理的基本要求1. 工程签证是在工程合同约定基础上,对工程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修正和确定,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一种管理手段。

2. 工程签证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

3. 工程签证管理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保证签证文件的存档和汇总统一管理。

第三章签证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工程签证的程序(1)工程负责人与设计部门、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签证内容;(2)编制工程签证申请书,附上设计文件、变更原因及技术要求,提出签证变更内容;(3)签证内容经过审核后,报请工程建设单位审批;(4)审批通过后,签署签证变更协议,开始实施签证变更。

2. 工程签证的要求(1)签证内容必须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2)签证过程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审查和业主单位的审批;(3)签证文件必须保存完备,包括签证申请书、设计文件、审批文件等;(4)签证管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确保签证流程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签证管理的责任1.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统一签证管理工作,制定签证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 工程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签证管理工作,监督签证流程的顺利进行;3. 设计单位负责签证申请书的编制和设计文件的提供;4. 监理单位负责签证申请内容的技术审核和审批意见的提出;5. 施工单位负责签证内容的实施和验收,并保证签证文件的完备保存。

第五章签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对签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签证流程的顺利进行;2. 监理单位负责对签证申请内容进行技术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3. 设计单位负责签证申请书的编制和设计文件的提供;4. 施工单位负责签证内容的实施和验收,并保证签证文件的完备保存。

第六章签证管理的处罚和奖励1. 对于违反签证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 对于严格执行签证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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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管理、工作流程。

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现场签证应严格执行以下原则第二条权利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第三条时间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第四条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第五条完工确认原则:现场签证完工后,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履行相关手续后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第六条原件结算原则: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总包单位应汇总上月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革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相关各方)确认。

第七条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第八条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甲方与承包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供双方执行。

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办法的相应条款。

第三章现场签证类型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涉及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临时用工等.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有:第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一条合同规定需要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第四章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附件1)第十二条项目监理、造价咨询及甲方职能部门、现场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

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确。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甲方预算合约现场工程师、甲方现场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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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73828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Visas at Project Sit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1.为加强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B版)、《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A 版)》、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

3.对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本办法明确和规范了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

4、设立了现场签证相应的监督、复核机构。

凡违背签证管理规定的,追究签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5、施工承包商应在签证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证申请,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将不再给予签证。

6、现场签证的管理分为现场见证和费用签证两个环节。

现场见证后,施工承包商即可对签证事件进行实施;签证事件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现场见证涉及的费用进行签证。

7、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 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

8、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

二、定义、范围1.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2.工程(工作)联系单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某一请求的批复或针对某一事件做出的通知和要求,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引起费用增减的必须通过现场签证的方式予以确认。

3.可签证的内容范围:(1)不可预见施工环境条件下,新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如:特殊工程中采取的,依施工承包商经验无法预见的特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工程量及费用增减。

(2)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3)由于设计或法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

(4)施工图(预算)中不包括或不能确切定量(指图纸中只定性说明而需根据现场实际进行核定工程量的部分)但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的工程量。

4.不得签证的内容范围:(1)能够在施工图纸反映出来的工程量以及能够通过设计变更进行明确的工程内容不予签证。

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不完善或图纸错误,对需要变更的工作内容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不进行现场签证。

(2)设计图纸错误属施工承包商根据正常施工经验或相关专业图纸对比能够发现的,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及时提出,如未发现提出而引起返工修改,不予签证。

(3)施工过程中按照操作程序、施工规范、安全规程、文明施工要求发生的施工措施费,以及施工承包商依据施工经验可以预见的有关措施费不予签证。

(4)特殊施工措施费采取包干形式的,不进行现场签证。

(5)对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改变不予签证。

(6)由于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措施不合理以及施工承包商不按图施工等施工承包商自身原因而造成的额外费用不得进行签证。

(7)对由于施工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违规处罚不予签证。

(8)对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及用工,须另行委托,单独支付,不以现场签证形式进行处理。

三、职责分工1、施工承包商职责(1)施工承包商自始至终认真熟悉图纸、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须对整个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系统的认识。

(2)认真核定施工图工程量,并与概算工程量和招标工程量分别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将情况与监理及建设单位沟通、汇报。

(3)以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现场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

(4)负责提出现场见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需要签证项目进行初步见证,并将见证原因、工程量估算、费用估算内容填写清楚,详细填写工程现场见证单。

计算工程签证工程量时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但初步见证时,现场见证单中提报的估算工程量和费用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5)负责对签证事件组织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6)负责提出现场费用签证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详细工作量计算书、费用增减预算等),配合完成费用审核。

(7)负责审签手续的办理。

及时签证工程量,并及时按照程序报监理及建设单位。

要求签证事件实施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承包商必须及时提报签证费用单,逾期事后一律不准签证,结算时也不予考虑。

(8)其他未尽事宜参见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9)施工承包商在签证上要本着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能与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进度,损害建设单位合法利益。

如:巧立名目,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

建设单位一经发现,将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商进行考核。

(10)及时建立月度完成工程量和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配合监理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2、监理单位职责(1)熟悉并遵守华电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公司、建设单位各项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文件。

严格按照监理大纲、规划、细则要求,实施本工程建设施工管理。

必须和建设单位保持一致,在工程施工阶段控制造价,完成预定的造价控制目标。

(2)负责对施工承包商提供的见证资料进行审核,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并协助建设单位对签证事件是否属于签证范围进行界定。

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现场见证,并配合完成现场工程量的核实,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见证事件的实施。

(3)负责现场签证费用审核。

加强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要盲目签证。

对施工承包商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

(4)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和严厉考核施工承包商在签证上的一些不良现象。

(5)负责建立现场签证台帐,每月底报建设单位。

(6)未尽事宜,执行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职责(1)负责现场签证制度办法的制订、修编,监督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是现场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2)负责对见证事件是否属于签证范围进行界定,负责监督、检查签证事件的现场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现场工程量的计量和核实工作,对现场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4)完成费用签证的审核工作。

(5)负责检查监理公司的现场签证台帐,并定期向华电国际上报或备案。

四、签证要求、签发权限及办理程序1、签证要求(1)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管理原则。

(2)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授权代表”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承包商。

更换“授权代表”或变更其职权时,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

只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代表签发的现场签证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3)现场签证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商授权代表三方签字或盖章。

监理单位必须由总监签发,建设单位需根据签证费用按规定权限签发。

(4)施工过程中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所发现的工程量核减项目要及时通知施工承包商进行签证,施工承包商在接到签证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证,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证的,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签证有效,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如达到设计标高时,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或开挖时发现需进行特殊的地基处理时,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向监理单位报告。

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槽后,由设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措施及相关费用,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可进行施工,再进行现场签证,事后签证无效。

(6)因设计原因(如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改变用途更改设计等),而现场又按原施工图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量时,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返工工作量及废弃的设备、装置性材料进行签证,废弃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由建设单位收回或与施工承包商协商作价处理。

拆除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能够继续使用的,不得进行签证。

(7)由于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原因更改设计,对施工承包商已购进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要逐个盘点核查签证,施工承包商无法处理时,建设单位要将签证的设备和材料收回。

(8)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对工程量而不对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现场签证;对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对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签证。

(9)现场签证的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签证数量要准确。

现场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内容、数量、原因、部位、日期、价款结算方式、结算单价、预算费用等,并附相应的补充图纸(如需要)、会议纪要、工程音像资料(对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应进行拍照或摄像)、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核定、估算费用等结论报告书作为签证附件;支持性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认可、不予签发。

(10)对隐蔽工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施工承包商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否则事后不予签证。

施工承包商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作为依据文件,否则不予签发:1)基坑开挖验槽记录;2)基础换土材质、深度、宽度记录;3)桩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承包商进行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施工承包商要在接受建设单位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出预算,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签证要求,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如建设单位未签证,施工承包商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施工承包商自负。

2、签发权限(1)费用约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工程项目签证,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审核,报三期办主任批准。

(2)费用约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签证,必须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主任审核,并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审定,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费用约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签证,必须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由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主任审核,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报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

(4)费用约在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签证,按照建设单位内部审核程序(上一条)执行完后,报华电国际批准。

3、办理程序现场签证实行预先申报制度。

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合同外的内容,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见证,并在实际发生现场计量处理完成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签证支持资料。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提出: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均可提出现场见证要求。

施工承包商提出申请时要将见证原因、工程量估算和费用估算内容填写清楚,填写现场工程量见证单(附表1),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专工及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对需要签证项目进行初步见证,由监理、三期办授权专工签字,并经三期办分管主任或主任签发后,施工承包商即可对签证事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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