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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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要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要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要点概述以下是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要点概述:
1. 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国家的外交政策和立场,就像一个指南针一样指引方向!比如说,我们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不是很棒吗?
2. 强调了平等互利的对外交往原则,这可不是嘴上说说哦!好比做生意,你给我好处,我也给你好处,大家都开心,合作才能长久嘛!
3. 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详细规定,这简直太重要了!就好像家里的防盗门,把那些不好的都挡在外面,保护我们的家呀!
4. 规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的相关内容呢!可以想象成是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搭建了稳固的桥梁,让我们和其他国家更好地交流与合作,多赞!
5. 明确了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作用,这就像加入一个强大的团队,大家一起为了共同目标努力呀!你说这意义大不大?
6. 突出了对海外中国公民、企业和机构的保护,哇,这感觉就像有个坚强的后盾在守护着他们呢!能不让人安心吗?
7. 还有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惩处措施呢!这就如同给那些不守规矩的人敲响警钟,让他们不敢乱来呀!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意义重大,全方位保障了我们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权益和地位,让我们国家能更好地与世界相处,共同迈向美好的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内容简介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平等互利的对外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争取和维护世界和平、国际和平与安全、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促进共同发展等。

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关系对台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关系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了坚持“一个我国”原则、发展和促进和平统一、反对“”分裂活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

3. 三、促进和保护海外利益为了促进和保护海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强调了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共同发展等原则,同时还包括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海外利益等内容。

4. 四、国际援助和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还对国际援助和合作做了规定,强调了遵循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发展对外援助和合作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事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简介,能够帮助您更加全面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内容和相关原则。

个人观点: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担当和责任感。

通过对外关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事务中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希望我国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维护全球和平稳定和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国家对外事务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和平发展、促进全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社会中,我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对外关系承载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

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不仅是对外政策的规范,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对外关系法
(原创版)
目录
1.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定义和背景
2.中国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3.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影响和作用
正文
中国对外关系法,是指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往来时所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规范。

它的产生和发展,源于中国作为一个古老文明和现代国家的历史进程,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独特理解和贡献。

中国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是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其次是坚持独立自主,中国坚决维护自身的独立和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同时也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再者是推动互利共赢,中国在对外关系中,追求的是双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合作实现共赢。

中国对外关系法对于中国的外交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不仅规范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往来,也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秩序的尊重和维护。

同时,中国对外关系法也为中国的外交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使得中国的外交更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国际社会中,中国对外关系法的理念和原则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尊重,对于推动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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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部国内法,于1991年9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4日公布施行。

该法共有7章56条,主要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
基本原则、对外关系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对外关系的具体实施、对外交涉行为的法律地位和程序、对外援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地位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在特定领域建立的一部分条约的批准和生效等内容。

该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自主、和平共处、互不侵犯、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等原则。

同时,该法还确定了中国外交的组织机构,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外交使团等。

对外交涉行为,该法规定了外交机构、外交官和外交行为的法律地位和程序。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地位和程序。

根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应通过政府渠道进行,受国务院领导,并由国务院相应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步骤,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章外交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关系法

英国驻俄外交官间谍案
俄罗斯国家电视台2006年1月22日晚上点名指认四名英国外交官 为间谍,指责英国在对俄罗斯搞冷战式的间谍活动。 据英国《独立报》1月23日报道,俄罗斯电视台曝光了这4名英 国外交官的名字和简历,包括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一等秘书、 两名研究员和一名工作人员。 该电视台援引俄罗斯安全人员的话说,经过几个月的侦察,他 们通过监控器捕捉到了英国外交官从事间谍活动的镜头。 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拒绝对此发表评论,目前尚不清楚这四名 外交官是否已经被俄罗斯驱逐。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 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在
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
双方上一次互相驱逐外交官还是在1996年5月。当时莫斯科以建 立间谍组织为由将9名英国使馆官员赶出俄罗斯,英国随即以驱 逐4名俄罗斯人反击。
俄罗斯宣布驱逐4名英国外交官
2007年7月19日作为对英国外交措施的回应,俄罗斯外交部 宣布4名英国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限定他们在10日内 离开俄罗斯。 俄外交部发言人卡梅宁说,鉴于英国方面对俄罗斯采取的不 友好措施,俄外交部当天召见了英国驻俄大使布伦顿,宣布 了上述决定。 卡梅宁说,针对英国在利特维年科事件上对俄罗斯作出的挑 衅和采取的不友好措施,俄方还向英国作出了其他回应。他 说,在英国没有对严格限制向俄官员发放签证的做法作出解 释之前,俄官员将停止向英国申请签证,俄方同时对英国官 员的签证申请不予考虑。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于1980
年7月1日通过的一部法律。

该法共计5章24条,规定了中
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针。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是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协商解决国际争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等。

第二章,双边外交关系和对外交往:详细阐述了中国同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的关系,包括外交代表的任命、国际条约的签署和履行、外国使节的接受等。

第三章,外交特权和豁免:明确规定了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范围和条件,保障外交人员的权益。

第四章,对外经济关系:强调了支持外贸、外资和外汇的发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等。

第五章,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不参加政治集团和军事同盟、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活动、反对武力侵略和颠覆活动等。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赋予中国政府权力来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

第九章外交关系法

第九章外交关系法
的使馆职 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秘书、武官和随 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术工作 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室主任、译员、会计、

服务人员也称事务职员。包括汽车司机、厨师、
此外,《公约》中还列有一种“私人仆役”, 是指上述各类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保姆。 私人服务员不属于派遣国的工作人员,也不属 于派遣国雇用的人员,不在使馆人员编制之内。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至于协议采取什么形式,则由有关国家 决定。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 (exchange of notes)或双方发表联合公报 (joint communique) • 一个国家同哪些国家、经过什么程序、按照什 么条件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属于该国自 由裁夺的事项。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机关体系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领事制度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广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 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使馆、派 遣或接受特别使团、国家领导人访问、举 行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 往所形成的关系。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在对方领土内 互设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
携带国书赴任



外交代表的人选经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就可以 正式任命,并使其携带国书赴任。馆长到达接受 国首都后,应立即拜会外交部长,商定递交国书 事宜。 国书(credential)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 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明 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 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由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 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 代办级使节是由一国外交部向接受国外交部派遣 的,其委任书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含义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指为了外交代表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独立、有效地 执行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 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二)理论依据
1、治外法权说:根据这种观点,使馆被看作是派遣 国领土的延伸,因而外交官虽然在接受国领土上,但在 法律上被视为在本国领土上,所以不接受接受国的管辖。 2、代表性说:此观点认为外交官或使馆是派遣国及 其国家元首的代表。 3、职务需要说:此观点认为为了使外交使节不受干 扰和独立地执行职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其外交 特权和豁免,以便使馆和外交官可以自由地代表本国进 行谈判,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联系。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兼采代表性说和职务需 要说,“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Hale Waihona Puke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设立馆舍 2、领馆馆舍在一定程度内不受侵犯 3、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4、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国徽 7、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得侵犯 2、管辖的豁免 3、领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

1992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当局以涉嫌谋杀罪逮 捕了一名巴拉圭国民布里尔德,并判处死刑, 定于1998年4月14日执行。有关法院以国内法中 的“程序缺失”为由否决了布里尔德的上诉、 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多种措施。此间,美国弗吉 尼亚州当局既未告知其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 公约》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将此事通知巴拉圭 驻美国领馆,以致巴拉圭1996年才从自己的消 息来源获知此事。1998年4月3日,巴拉圭以违 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由,向国际法院 对美国起诉。美国在案件进程中承认自己的确 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并对此道歉。但由于美国于1998年4月14日对布 里尔德执行了死刑,巴拉圭决定不再继续诉讼, 本案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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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和技术人员 (member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 ; C、事务人员即服务人员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2)外交代表的派遣
派遣使馆馆长和陆海空武官 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 他人员可以自由选派,但接受 国可以随时宣布其为不受欢迎 的人员(persona non grata)。
(representation)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protection)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 其国民的利益; (negotiation)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以合法手段调 查接受国的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promotion)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在经济、 文化与科学领域友好关系。
(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四级:领事馆分为四级,相应地,领馆馆长分 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Hale Waihona Puke (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 准予执行职务。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委派。 →派遣国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 送至接受国,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表示接受。
外交部门 →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 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 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公约关于“一定限度”的规定
“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 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 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遇火灾或其 他灾害时应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 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 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 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领馆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 应免受国防或功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 之征用。如确有必要,应向派遣国进行迅速, 充分和有效的赔偿。
3、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人身不受侵犯 ;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私人寓所及财产不受侵犯; 对接受国管辖的豁免权 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 民事管辖的相对豁免; 行政管辖的豁免; 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免除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
四、使馆及外交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遵守接受国法律规定 ;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 使馆馆舍不得用作与国际法不相 符的用途; 不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 或商业活动。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领事与领事关系 领事(consul)一国根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 区执行保护其国家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政府 代表 → 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关系
(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 已终止; 领事证书被撤销; 有关人员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 不能接受的人; 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consular premises)在一定限度内 不可侵犯。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行动自由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和国徽
(3)外交代表职务终止
任期届满: 派遣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召回 ;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 ; 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 新政府 。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 为执行职务所享有的一切优 惠权利和豁免。
《公约》规定: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 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 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2、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inviolability) ;
不得进入;不得征用、扣押、执行;保护;
使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何地不受侵犯; 使馆享有通讯自由; 行动及旅行自由 使馆免除捐税、免纳关税 ; 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邸和交通工具 上使用其国旗或国徽。
1 、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的 依 据
治外法权说 理 论 依 据
法 根 律 据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Theory)
代表性说(the Representative Character Theory)
职务需要说(the
Functional Necessity Theory )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调查和报告。 办理护照及签证。 帮助派遣国国民。 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 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 检查权,并给予协助。
四、领馆人员
(一)领馆人员的类别 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 →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 馆长(the head of the consulate) 领事雇员(consular employee) →行政和技术人员 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使 馆 馆 长 ( 三 个 级 别 )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ambassador) 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使馆馆长。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minister) 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区别与临时代办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法律地位相同,只在 礼仪事项上起作用
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 馆。在现代国际法中,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节), 是指一国派遣到他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特 定的临时外交任务的外交使团。这一类 代表机关又可分为政治性使团和礼节性 使团等。
国家元首
→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政府 → 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Persona non grata
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可接受的人,最 常见的是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者从事间谍活动。 1971年英国政府要求前苏联驻伦敦使馆l05 名外交人员离境,是一次规模最大的宣告为 不受欢迎的人的事例。 发表对接受国不友好或诋毁的言论,也可能 引起接受国采取这种行动,1952年美国驻苏 联大使凯内在柏林一次演讲中说在莫斯科的 美国人的生活,与珍珠港事件后被拘留在德 国的美国人的生活差别不大,于是被苏联宣 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3、使馆人员 (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
(1)使馆人员的组成 A、外交人员,又称外交代表 (diplomatic agents/representatives), 即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人员,包括馆 长(head of missions)、参赞、武官、 秘书和各种专员。
第九章 外交关系法 (Law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Zhang Lijuan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概述
1、外交和外交关系(diplomatic) 广义指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和国际 组织对外关系。 狭义指由国家的外交机关对外活动 中所形成的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 系。
二、使馆及其人员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早期的使节权(right of legation);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embassy)必须以协议为之。
形式——过去缔结条约 ——近来多用换文(exchange of notes) 或发表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2、使馆的职务
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以协议为之。
领事馆一般设在派遣国国民聚居或频繁出入的 城市,或设在派遣国船舶经常出入或有广泛商 业关系的港口城市。 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 事代理处四级。 领事辖区或领区(consular district)是指为领馆 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三、领事职务
思考题:
1、简述外交关系法的概念及其渊源。 3、谈谈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 2、试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 与豁免之间的异同。
格鲁吉亚租法国女大使当部长
萨卡什维利 祖拉比希维里
外交
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 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正式的
外 交 关 系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联 络机构
半外交 非正式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过去主要是习惯,二 战后,签订了涉及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 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国际保 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 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外交机关
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 (head of state)、政府和政府首 脑(head of government)及外交 部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驻外的外交机关分为常驻的外交机 关与临时的外交机关。
3、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称。 在传统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法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现代国际法则主要表现为国际协定法 (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law);主要 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法机关裁 判,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一定限度管辖豁免 → 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 *一定限度作证义务的免除 →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 中到场作证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其他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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