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北京)
建设项目节水评估审核和验收工作程序汇总

建设项目节水评估审核和验收工作程序一、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或方案设计阶段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①《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后加盖公章);②建设项目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③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或工程方案设计说明(原件一份);④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
2、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在收到以上材料后组织有关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明显违法节水法规或政策等原则性错误的,以及违反节水相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等技术性错误的,将退回该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或工程方案设计说明,并附书面意见给水务主管部门,说明不合格理由,建设单位须重新编写后再申报。
3、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有一般性错误的,则在审查后告知建设单位如何完善申报材料,由建设单位按要求修改后再报专业咨询机构。
4、经专业咨询机构审查合格的,出具《用水节水设计评估文件审查报告》,该报告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起提交给建设项目所在区水务主管部门,作为备案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阶段(含施工用水计划审批)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①、《施工用水计划备案表》(填好加盖公章)注:该表适用于年用水量在3万m³以下的单位用户;②、《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核申报表》(见附件2,填写后加盖公章);③、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依法立项等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④、建设项目给排水设计施工图及项目设计总说明(原件各一份);⑤、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及计划(人员、设备、材料等详细情况);⑥、施工用水总量的估算依据(建设方或施工方提供);⑦、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
2、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在收到以上申报材料后组织技术审查,审查依据是节水法规、节水相关标准、规定,针对建设项目给排水设计施工图及项目设计总说明以及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及计划中有明显违反节水法规或政策的原则性错误的,或有明显技术性错误的,应视为审核不合格,将退回以上申报材料,并附书面意见给水务主管部门,说明不合格理由。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14•【字号】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按照我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积极推进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实行联合验收作为重要改革举措,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强联合验收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工作,强化政府部门内部协同联动,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持续改革优化首都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世行排名大幅提升。
但是,对标国际先进理念和最佳实践,我市在建筑许可指标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加快补齐短板。
制定管理办法,以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引领,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首善标准,通过构建全流程覆盖、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服务的联合验收体系,切实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新的更大突破,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
(三)大力推进联合验收制度改革创新2018年,我市作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率先建立联合验收制度并推动先试先行。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
制定管理办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联合验收专项督查发现的改革推进力度不强、验收事项深度融合不够、验收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层面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京建发〔2020〕22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落实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现就优化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不再要求将《防雷检测报告》作为附件提交。
二、严格履行参建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防雷装置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防雷装置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进行验收。
三、强化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管。
市和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的监督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房山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初稿.doc

5.《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通知各区水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节水条例》已于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将已建成的再生水回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节水设施情况报水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报市委编办和市政务服务局批准,新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行使层级为区级独有,同时取消“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同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安装节水器具。
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将已建成的节水设施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产权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表(见附件),原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二)建设项目产权单位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盖章的复印件1份,现场核验。
三、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在网上申请,也可到区政务大厅现场申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有管理权限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出具《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登记表》,并将《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表》和《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登记表》抄送区节水管理部门和水务综合执法部门;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00.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当前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利局主管全市节约用水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每个年度,市水利局依据本市水资源情况,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用水计划。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向各用水户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五条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科学水价体系,对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别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第六条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本市逐步实施用水定额管理。
市水利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确需开凿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规划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先征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八条因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确需增加临时用水的用水户,应当提前30日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京建质[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7〕11号)各区县建委、环境保护局,各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的规定,在试生产(试运行)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的申请。
二、市、区建委备案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30日内完成验收。
三、《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中增加“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编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万元)││├────────┬─────────┼───────┬───────────────┤│规划许可证号││工程类别││├────────┼─────────┼───────┼───────────────┤│施工许可证号││结构类型││├────────┼─────────┼───────┼───────────────┤│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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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类)办事指南
2012-01-16
项目审批管理单位:海淀区水务局水资源及行政审批科
地点: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1号水务局服务大厅
电话:8263.5415 8263.5410
许可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类)办事指南
许可序号:2-7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计方案征求同级节水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
许可范围:全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根据法规规定范围分级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时间)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李红宇、史慧梅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办事人员委托书);
2、节约用水设计篇章和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查表》
3、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5、交纳水源建设费或地下水资源费收据复印件。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水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场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在3日内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李苑菁、朱君、吴金萍、王月德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办理人提出申请,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及节水管理要求。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许可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
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书面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具体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
三、审核
审核人:陈牧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具体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查验
查验人:审批科科长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办理程序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制作要求及相关规定查验。
符合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标准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查验意见,报局长审定。
不符合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标准的,应要求审核人员重新进行修正。
达到标准后,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查验意见,报局长审定。
五、审定
审定人:主管局长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
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六、告知
告知人:李红宇、史慧梅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电话告知,不包括送达时间)。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依据书面审定意见制作《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具体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许可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