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摘要: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
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
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教学大纲(Western Law History)(供四年制法学专业2005级试用)课程编号:12210640 总学时数:34学分数:2 开课单位:经济法政学院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西方法制史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综合基础学科。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从总体上综合了解西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揭示其本质的特点和规律,从而理解、掌握宪政法治的基本知识、渊源及其精神实质,为我国的宪政法治建设提供经验。
西方法制史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以课堂讨论。
西方法制史为学期课程,期间布置作业三次,考核方式为考查。
大纲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一章导论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领会西方法制史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
教学重点是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教学难点是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
教学内容:一、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二、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三、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四、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五、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第二章楔形文字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领会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影响和性质、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是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教学难点是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影响和性质、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径。
教学内容: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沿革第二节《汉莫拉比法典》一、《汉莫拉比法典》制定的背景二、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影响和性质三、汉穆拉比法典的立法思想四、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第三节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一、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二、历史地位第三章古埃及法和古希伯来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古埃及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形成、古希伯来法的形成、渊源,领会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古埃及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及内容、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
西方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或简述题(名词解释每题一般5分,简述题每题一般10分)*优先地位说
*《人权法案》
*实质性正当程序
*普莱西诉弗洛森案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新联邦主义
*福利国家
*福利社会
*《民权法案》
*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重建和镀金时期
*德雷德斯·斯考特诉桑德福德案
*治安权
*实质性正当程序条款
*怀尼哈默诉人民案
*查尔斯河桥公司诉沃伦桥公司案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瓦德案
*吉本诉奥格登案
*《肯塔基宣言》
*麦库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遵循先例”原则
*普通法
*衡平法
*亨利二世
*《十二铜表法》
*万民法
*市民法
*罗马法学家的著述
*罗马法的法典编纂
*《法学阶梯》
*罗马法的体系
*《摩奴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
*棋盘法院。
西方的法律发展历程

西方的法律发展历程法律的发展历程一直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同样如此。
虽然每个国家在法律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整体上来看,以下是西方国家法律发展的一般历程:1. 古代时期: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通常是由统治者或决策者根据特定的需求或权力来制定的。
法律的执行通常由统治者或特定的官员负责。
2. 封建主义时期:在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时期,法律的发展主要是由君主制度和教会权力主导的。
君主与教会领袖制定并执行法律,并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
封建主义时期的法律以地主与农民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基础。
3. 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标志着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这个时期,法律开始走向更加理性化、人本化的方向。
人们开始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法律制定提供了更加科学的基础。
4. 启蒙时期:启蒙时期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法律的发展与政治思想的进步和民主化紧密相关。
这个时期,人们开始更加注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律也开始越来越多地保护这些权利。
5. 现代时期:近代法律的发展主要是围绕着宪法的制定和发展展开的。
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与此同时,法律逐渐从一个专业领域转变为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的问题。
6. 当代时期:当代社会法律的发展与全球化密切相关。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
法律也开始更多地关注环境保护、人权保护、刑事犯罪等全球性问题。
总的来说,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经历了从领主制度到君主制度,再到现代的民主体制的演变过程。
法律在整个历程中不断变革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和价值观的变化。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古典时期
- 罗马法: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重
要影响。
- 萨利克法典:法兰西国王克洛维一世制定的法典,为法国法
律制度的起源。
- 查理曼法典:法兰西国王查理曼大帝颁布的法典,为中世纪
法律发展奠定基础。
中世纪
- 英国惯法:基于法官判决和俗的法律体系,对英美法律体系
产生深远影响。
-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颁布的法典,对大陆法系产生广泛影响。
- 教会法:教廷为教徒所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宗教和道
德规范。
近代与现代
- 美国宪法:美国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构架和权利保障。
-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创始文件,规定了机构和成员国的义务和权利。
-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
当代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负责解决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维护自由贸易体系。
- 罗马法院:欧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争议。
以上是一些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知识点,这些法律体系和法律文件对整个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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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

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但真正的基础在中世纪奠定。
西方法律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主要阶段:古代法、公法和私法的分离、民法典的制定和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古代法(公元前2000年-公元6世纪)古代法包括古埃及法、摩阿比法典和古代希腊罗马法。
古埃及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体系之一,它通过法官来解决纠纷和实施司法。
摩阿比法典是巴比伦国王哈谢·穆拉比编纂的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包括王室法律、民事法律和刑法。
古代希腊罗马法对西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在中世纪以后的法律体系中继续发展。
公法和私法的分离(公元6世纪-公元11世纪)在这个阶段,罗马法开始在欧洲广泛应用,并逐渐与基督教教义相融合。
公法和私法开始分开,公法关注与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而私法关注个体权益保护和财产权。
同时,教会法也开始独立于世俗法律,并逐渐发展壮大。
这段时期的法律发展主要由教会法和罗马法共同推动。
民法典的制定(公元11世纪-19世纪)这个阶段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发展,包括封建法的发展和定型、市民法的兴起、商法的确立以及民法典的制定。
封建法主要由封建君主制定,用于调节封建世界中的主仆关系、领地管理和传承等事务。
市民法则适用于自由市民之间的交易和争议解决。
商法的发展则是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商业活动和跨国贸易的需求。
最重要的是,在19世纪初期,民法典开始在欧洲各国制定,以编纂和规范民事法律,从根本上了法律体系。
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19世纪至今)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西方法律经历了重大和调整,以适应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大量的全面法典和法律体系形成,如法国的民法典、荷兰的民法典和德国的民法典。
这些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西方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随着国际贸易、政治和科技的发展,国际法和欧盟法等新的法律体系也形成了,以确保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一致性和互惠性。
西方的法律发展历程

西方的法律发展历程西方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
这些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西方国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和基础。
然而,西方法律的发展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程。
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法律发展的起点。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城邦开始制定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则。
这些法律规则以城邦为单位,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最著名的古希腊法律文书是《雅典法典》,它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典。
古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发展的重要阶段。
古罗马帝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被称为“罗马法”。
这个体系包括了各种法律规则和原则,如私法、公法和刑法。
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到今天仍然被广泛引用和尊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发展的一个相对停滞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宗教法律对西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基督教教会制定了许多法律规则,以维护教会的权威和宗教信仰的纯洁。
尤其是罗马教皇制定了许多教会法规,称为“天主册”。
然而,这些宗教法律并没有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在这个时期,人们开始重新发现并研究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遗产。
学者们开始批评中世纪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律理论和观念。
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文主义的法学家,他们主张法律应该以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中心,并强调司法独立和公正。
18世纪是西方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被称为“启蒙时代”。
在这个时期,许多西方国家开始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是这个时期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主义和特权制度,颁布了一部新的宪法,并建立了一套现代的法律体系。
美国独立战争使得美国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一个民主的共和国。
美国宪法成为了现代法律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深受启蒙时代思想的影响,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0世纪是西方法律发展的一个显著时期。
人权和平等原则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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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摘要: 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
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
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
它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古埃及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之一,极富东方专制主义色彩,曾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产生重要影响。
在大约公元前4200年古埃及就形成一套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法律及其文字体系;。
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希伯来法是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是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而且还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对东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尽管希伯来国家的存续时间短促,但希伯来法律由于依附于犹太的宗教和文化,表现出特有的生命力,并对西亚、欧洲各国以及中世纪基督教会都产生过不可磨灭的影响。
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极高的地位,它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整个世界法律发展的进程。
古希腊法是古代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它主要由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律组成,由于各城邦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不同,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很多差异,但它们在形式、内容和概念等方面又有许多共同特征。
古希腊法律制度及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古希腊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它的法律虽然从总体上来看发展水平不高,不如其哲学、艺术等方面发达,在私法上也无法和后来发达完善的罗马法相媲美,但它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其历史作用不容忽视。
它的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学思想,特别是雅典“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各类民众大会对罗马法的产生起着重要作用。
《十二表法》是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
二、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日耳曼法是西欧近现代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教会法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基斯坦,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
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它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
教会法是随着基督教教会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形成的,西欧中世纪法律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二元化,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有重要作用.教会法是中世纪欧洲的一种重要法律,是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是维护僧俗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有力工具。
它在价值基础和认识论层次上深刻影响着西方法律制度。
在传递古代文明,在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也曾起过积极作用。
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的三个重要渊源之一。
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方面、刑法和诉讼法等方面都影响着西方法律制度。
教会和世俗的斗争,促进了宪政国家的二元社会的形成与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
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
中世纪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的发展让我们看出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这一演进路线是通过社会契约到政治契约的过程来完成的。
因此,中世纪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的充分体现了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契约和自治精神;它们又是对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融合,这种在自治的基础上,在地域空间上初步局部的三者融合为西欧民族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基础;它们的发展是三者联动和相互促进发展,最后融入西欧各民族国家法律制度之中,为西欧民族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罗马法复兴是指公元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
罗马法的复兴促进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阶段性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促进了两大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总结和保存了人类的法律文明成果。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
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回顾西欧的中世纪,常令不少法律史学家为之忧伤扼腕,因为人类法制文明前进的步伐曾在这里戛然而止,原始落后的日耳曼习惯法伴随征服者的脚步是那样不可思议地取代了古代发达完善的罗马法。
西方法律文化的变迁曾在中世纪千年历史中有过迂回旋转,但经年累代的研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业证明,西欧的中世纪仍是对人类法制文明有着重大贡献的时代,也是极富创造力的时代。
西欧人在经过漫长的间歇之后重又振奋,他们复兴和发展了罗马法,将原始落后的日耳曼法去粗取精加以改造,使两者分别构成近代两大法系的基础,尤其是他们创立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历史作用不可估量。
综上所述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
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大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行政法除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职权主义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采用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判决程式上司法文书制作的差别。
从司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没有创制法的职能,因而审判案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可创制法律,强调审判要遵循先例。
两大法系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法院系统、法官的选任、陪审制度上不同。
两大法系在法学理论研究风格上有差别。
两大法系虽有许多差别,但融合也在发生.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
目前,世界统一市场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大,联合国对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各国之间订立了诸多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这些条约有程序上的约定,但更多的是实体法上的规定。
这对于两大法系的融合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