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产业的著作权法保护
浅议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及其著作权法保护

浅议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及其著作权法保护[摘要]国家对动漫产业给予大力政策与资金扶持,促进动漫创意产业与经济的发展。
我国拥有广阔的动漫市场与动漫衍生品市场,但是往往会被美、日等动漫大国分掉一大块市场蛋糕。
而我国著作权法未对动漫角色以及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作出相关规定,这明显不利于维护动漫角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
因此文章将对动漫角色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进行相关界定以及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著作权法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动漫角色;动漫角色商品化;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著作权法保护动漫产业作为新兴文化产业与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各国都予以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
美国每年的动漫产品和衍生产品的产值高达50多亿美元。
2008年日本动画业年产值在国民经济中位列第六,动画产品出口额超过钢铁;年营业额超过90亿美元的日本动漫产业,与其他娱乐产业一起成为国内经济文化的主流。
然而,动漫市场的利润分布并不均衡,出版物市场并非主要来源,反而是把知名动漫形象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的利润占到了七成。
美、日等动漫发达国家不仅通过出口动漫作品占领了全世界大部分的动漫市场,而且不约而同地把未来规划重点放到开拓动漫角色商品化市场。
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动漫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9年9月,文化部出台了《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网络文化与动漫动画制作服务等六大产业被列入鼓励类别。
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2009“原动力”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该计划旨在对国内优秀的动漫原创作品及相关人员、单位予以资金扶持等。
而这些政策的出台却展示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重点放在优秀动漫人才的培养和优秀动漫作品的创作上面,而对动漫衍生品市场方面重视不够。
中国是一个拥有数亿动漫影视产品消费群体的国家,动漫产品本身与动漫衍生品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然而发展及其程度都远不如动漫大国,除了我国动漫产业起步较慢,“小孩子才看动漫”的偏见外,还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层面保护不健全有关。
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一、引言动漫作为一种受众广泛的娱乐形式,其创作涉及到不同角色的设计与创造。
然而,随着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围绕动漫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的界定与保护问题。
二、知识产权中的动漫角色动漫角色是指在动画、漫画或游戏中扮演某种角色的虚构人物或动物形象。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规,动漫角色主要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法的角度进行保护。
1. 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动漫作品可以作为表现形式的具体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动漫作品中,动漫角色的形象、外貌、服装、特征等都可以被视为表现形式的元素,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 商标权保护动漫角色在市场上常常作为特定产品或品牌的标识而使用。
根据《商标法》,商标可以包括图形、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而动漫角色的形象通常包含这些元素,因此可以申请商标保护。
3. 专利权保护动漫角色的创造可能涉及到某种技术或发明,如果该技术或发明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然而,由于动漫角色更倾向于艺术创作而非技术发明,专利保护在动漫角色中相对较少应用。
三、动漫角色的界定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获得相应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动漫角色的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1. 角色独特性与个性化动漫角色的独特性与个性化是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创作的重要标准。
如果一个角色具有独特的外貌、个性、特征等,或者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那么它更容易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角色,从而获得更多的保护。
2. 角色的识别度与关联性动漫角色的识别度与关联性也是界定问题中的重要因素。
如果一个角色可以通过其特定的外貌、形象等被人们轻易地识别出来,并且与特定的作品或品牌紧密关联,那么它更容易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动漫角色。
3. 作品创作者的意图作品创作者的意图也会在动漫角色的界定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如果创作者明确表示某个角色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图,并且该角色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个性化,那么该角色更容易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动漫角色。
浅谈中国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动漫起步较早 , 种类繁多, 风格各异 , 在 业知识产权保护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动漫 八十多年的发展历程 中,曾出现过诸如神话题材 作 品进行保护的《 著作权法》对动漫角色注册商 , 商标法》对动漫角色外观设计进 , 大型动画片《 大闹天官》水墨动画片《 、 小蝌蚪找妈 标进行保护的《 请的《 专利法》 以及规范市场秩序、 , 倡导 妈》剪纸造型动画片《 、 猴子捞月》继承传统艺术 行专利申 、 形式又吸收国 外现代表现手法的 《 三个和尚》 以 公平有序竞争的《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等。在政策层 及融装饰性造型和民族风格于一体的《 火童》 等一 面, 0 年 4 , 24 0 月 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 关于发展 ; 6 0 系列优秀作品。国外舆论界 曾一度赞扬 巾国美术 我 国影 视动画产业的若 干意见}20 年 4月 , 片在艺术上“ 已达到世界第一流水平” 。但令人惋 《 国务院办公室转发<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 国 惜的是 , 世纪 8 年代后期 , 2 0 O 特别是 2 世纪 9 动 漫产业 发展 的若 干 意见 > O o 的通 知》 国办 发 ( 年代, 在国外尤其是 日本动漫的冲击下, 中国动漫 【063 号 ) 20 】 2 发布 ; 0 年,文化部关于扶持我 28 《 0 产业发展进退维谷, 原创力匮乏 , 核心竞争力丧失 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战 出台;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等矛盾凸显 , 与国际动漫产业间的距离逐渐拉大。 略纲要》 近年来 , 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 国动漫产 制定了《 我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试行 ) , 》 ~系 等 业再次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契机 , 据业内人士分析, 列政策的出台理顺 了各方关系 ,明确了动漫产业 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但是 , 由于国内知识 的未来发展之策 , 也为动漫产业 的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许多国产知名动画片频陷盗 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版困境 , 这已成为困扰和阻碍我国动漫产业健康 但是 ,由于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尚处 发展的 瓶颈。加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 于起步、 探索阶段, 其效果差强人 意。举个简单的 行。 例子, 就拿近来广受好评的《 喜羊羊和灰太狼》 来 说, 其盗版周边不论是种类抑或是数量 , 铺天 用“ 1 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关系辨析 动漫产业是一个以“ 创意”为核心 , 以动画、 盖地” 来形容绝不为过。而且这也并非个别现象, 无论是《 宝莲灯》 还 , 漫 画为表现形式 , 包含动漫图书、 报刊、 电影 、 电 只要是较为知名的动漫作品, 视、 音像制品、 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 是《 我为歌狂》 等都深受盗版侵权之苦 , 其收益也 究其原因, 主要是在社会意识 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 、 生产、 出 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版、 播出、 演出和销售, 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 层面上,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 盗版、 抢注行为猖獗; 在立法层面上 , 虽然我国建 装、 玩具、 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 侵权、 立 了对动 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综合性法律保护模 业。具有创新性、 高风险性、 多元化等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公 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 式 , 但是它们各 自为政, 未能形成对整个动漫产业 适用性差 , 维权困难 ; 在管理体制 的规定 ,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 链的有效保护 , 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 “ 智力成果 层面上, 法律法规执行力差, 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权”“ 、 无形财产权” 主要包括发明专利 、 , 商标以及 得不到有力惩处。 可见 ,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中国 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 然科 动漫产业健康发展的制约作用已不容忽视。 学、 社会科学以及文学、 音乐、 戏剧、 绘域、 雕塑 、 摄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动漫产业健康发 影和电 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 ( 著作权) 展 的必然 动漫产业是 2 世纪的朝阳 l 产业 , 是国家经济 两部分。具有专有性、 地域性、 时效性三个特点。 在美 日、 韩等国早已成为国家的 由此可见 , , 首先 动漫产业作为一种 智力密 新的增长点, 、 英 、 集型产业 , 其核心是创意。 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 支柱产业。这些国家动漫产业 的蓬勃发展与其完 形财产权 , 其保护的客体正是 民事主体的创造性 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 智力成果及其开发收益。 可见, 知识产权保护对动 般来说,这些国家都首先明确了动漫产业 的性质 漫产业丽言具有适用性。 其次, 产业高风险性 及其在国家经济结构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且全社 动漫 同时, 国家制定 的特点决定 了其投入高、 出高 、 产 风险也高, 而盗 会有着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版等侵权行为将会大大提高其产业风险 , , 可见 动 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而且 , 这些国家普遍构建起了健 漫产业必须依赖于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和司法判例支持。 拥有大批从事知识产权 才能健康发展 。 第三, 较之其它创意产业, 动漫产 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 业表现形式多样, 衍生产品种类丰富; 动漫作品制 工作的专业人员。 作过程复杂 、 周期长, 这在无形中增加了知识产权 与之相 比较, 虽然据业内人士分析, 我国至少 有5 亿动漫消费者 ,每年有 】0 亿元的市场空 00 保护的难度。 间, 发展潜力巨大。 但是 , 目 从 前动漫作品的创作、 2 中国动漫 产业 知识 产权 保护 现状 目 , 前 在我国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 动画片作为商品走向市场及动漫衍生产品的开发 我国的动漫产业发展仍不成熟 , 缺乏 采用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相结合的双轨 等方面来看, 也还未形成适应现代社 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司法层面, 与我国动漫产 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撑 ,
如何保护动漫作品的著作权

如何保护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动漫作品的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它不仅有助于保护创作者的利益,还为整个动漫产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本文将介绍一些保护动漫作品著作权的方法,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保护。
首先,创作者应该明确自己的著作权。
动漫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以及创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等。
在创作动漫作品之前,创作者应该确保自己对作品拥有法律上的著作权,这可以通过向版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著作权登记来实现。
其次,保护动漫作品的著作权需要注意防止侵权行为。
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对著作权利的自由行使所造成的损害。
为了防止侵权行为,创作者应该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避免泄露。
同时,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如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和水印技术,来保护作品的安全。
此外,与他人签订合同也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
创作者可以与动漫制作公司或发行商等相关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自己在作品使用、收益分配、署名权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法律保护也是保护动漫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手段。
创作者可以在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例如,如果发现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的作品,创作者可以通过提起著作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可以在作品上附加版权声明,以提醒他人尊重著作权,并为维权提供证据。
此外,在保护动漫作品著作权方面还有一些其他的措施可以采取。
如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作品的知名度和声誉,从而增加对自己作品著作权的关注和保护力度。
此外,通过参与行业组织和版权保护机构的活动,了解最新的版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可以帮助创作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保护动漫作品的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创作者应该明确自己的著作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明确权益。
法律保护和其他措施也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
只有创作者和相关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促进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著作权法保护

的 收 益 。 经 角 色 创 作 人 许 可 擅 自将 动 漫 角 色 商 品 化 , 对 作 者 财 产 权 利 的 侵 犯 该 项 财 产 权 利 的 性 质 是 实 未 是
关 权 利 人 自 己 或 许 可 他 人 对 角 色 进 行 商 业 性 利 用 以 及 禁 止 他 人 未 经 许 可 滥 用 动 漫 角 色 的 权 利 就 是 动 漫
原 创 动 漫 出 版 扶 持 计 划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 计 划 以 该 “ 聚 动 漫 资 源 , 示 原 创 成 就 . 育 本 土 力 量 ” 宗 凝 展 培 为 旨 .计 划 对 国 内优 秀 的动 漫 出版 原 创 作 品 及 相 关 人
【 键 词 】 漫 角 色 商 品 化 ; 色 商 品 化 权 : 作 权 法 保 护 关 动 角 著 【 图分 类 号 】D 5 31 中 F2.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 0 (01 ) 1 0 01 o 文 1 71 51 1 2 0 0 — 0 一 4
员 、 位进 行资金 扶持 。 单
在 漫 画作 品 — — 动 画 片— — 动 漫 衍 生 品这 条 动 漫 产 业 链 中 .漫 画作 品 中 得 到 读 者 认 可 的 少 量 优 秀 作 品被 制 作 成 动 画 片 , 而 动 画 片 的 制 作 成 本 高 昂 . 然 电视 播 出 仅 能 收 回 部 分 成 本 .这 就 必 须 依 靠 动 漫 衍 生 品 来 收 回 其 余 的 成 本 , 且 创 造 较 高 的 利 润 。 了 而 有 利 润 才 可 能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用 来 促 进 更 优 秀 的 动 漫 作 品 的创 造 . 而 形 成 良性 循 环 。 从 目前 中 国 动 漫 产 业 链 条 还 没 有 实 现 良 性 的循 环 .我 国 目前 还 将 动 漫 产 业
我国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新 颖 性 是 其 向 前 发 展 的 动 力 . 漫 产 业 只 有 不 断 推 动 陈 出 新 , 能 为 动 漫 市 场 注 入 新 鲜 血 液 , 能 带 动 才 才
从 全 球 范 围 来 看 , 漫 强 国 日本 每 年 因 动 漫 产 动
业创 造 的财 富 占全 国 G DP的 十几 个 百 分 点 , 日 为 本 实现产 业 结构 的重 组 和升级 做 出 了重要 贡献 , 同
时 又 提 升 了 日本 在 国 际 中 的 竞 争 力 ; 国 内 来 看 , 从 动 漫 产 业 的 市 场 需 求 量 仍 具 有 巨 大 空 间 , 据 显 示 数 21 O 0年 我 国 动 漫 产 业 的 总 产 值 已 经 达 到 4 0 8 7.4
中国动漫 衍生 品 的开发 和经 营 , 能为 国 民经济 的 才 增长 做 出贡献 . 但是 , 果没有 一 部 明确 的法 律 , 如 保 护动 漫原创 作 品和 动漫衍 生 品的合 法权 益 , 会造 就
国家广 电总 局 的数 据显 示 ,2 1 年 全 国共 制 作 完 “0 1 成 4 5 国产 电视 动 画 片 , 计 2 12 4分 钟 , 3 部 共 6 2 比
21 0 0年 增 长 1 8个 百 分 点 ”3 _.
71 021,Chi ) 0 na
Absr c :I he 2 t c nt r a e ta t n t 1s e u y l t r, a c m p e g m e o ut r a s, a m e c r oo ni a t n, pr du t n m a i n o c a i to d sg s t an r pr s n a i e i n a he m i e e e t tve,t a t n i us r p u he c roo nd t y s r ng up,a s b c nd ha e om e Ch naS i c e tve e e p i e c e i dus r r a i nt r rs or n t y, f t r pi g o t f t e a i n l c o y m a e due or he a d r w h o h n to a e on m d c t i to . Bu he c r o n i dus r n t e pr c s fd v l pm e tl f c uc si e on rbu i ns t t a t o n t y i h o e so e e o nts il a es h a nt l l c ua o r y pr t c i n o h e e tst to fw e k .w hih m a e urc r o nd — e t lpr pe t o e to ft e pr s n iua i n o a c k s o a t on i us ty t e eo r he d v l pm e t p p r i t nty s r gg i . T hi p r r m he c r o n i us r n nts e e ss e l t u lng spa e ,f o t a t o nd t y a d t on e fi e lc u lp o r y rgh s i e o hec roo ndu t y i t le t a o r he c c pto nt le t a r pe t i t ,n viw ft a t n i s r n e l c u lpr pe — t r t c i n e itn r b e s fom hego e nm e ,he a m a i n e e p i e, a t o r a y p o e to x s i g p o l m , r t vr nt t ni to nt r rs c r o n c e t e ef s h p o os s s r ng he i a t on i oron s l uc r p e t e t n ng c r o ndu t y o h nt le t lpr p r y rg s s r f t e i el c ua o e t i ht
动漫产业原创内容保护管理制度

动漫产业原创内容保护管理制度动漫产业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文化产业,享有广泛的受众基础和商业潜力。
然而,随着动漫的普及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原创内容保护问题逐渐浮现,并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动漫产业的原创内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动漫产业原创内容保护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原创内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同时鼓励原创创作和创新,促进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该管理制度注重法律法规的依据,倡导自律和伦理意识,以及行业协会的推动和监督。
二、法律保护1. 遵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
禁止未经授权的擅自复制、传播、展示、修改或篡改他人原创作品。
2. 建立版权登记和备案制度,为原创作品提供法律保护的证据和依据。
三、创作交流平台建设1. 建立互联网平台,促进原创创作作品的交流和展示。
为原创作者提供一个合法、规范的创作环境。
2. 加强对动漫站点和应用程序的监管,确保其中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奖励和激励机制1.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优秀的原创作品和创作者。
通过定期评选或公开征集的方式,发现并表彰优秀的原创作品。
2. 开展创作奖项的评选活动,激发原创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合作与联盟1. 建立动漫产业联盟,汇集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和组织,共同推动原创内容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
2. 与相关行业(如影视、出版等)建立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交流和共享,共同打击盗版行为。
六、宣传教育1. 开展动漫原创内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版权意识和法制观念。
2. 在学校和培训机构加强动漫原创内容保护的教育,培养专业人才和创作能力。
七、违规处罚1. 建立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对侵犯原创作品权益的行为进行追查和处罚,例如罚款、停业整顿等。
2.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八、国际合作1. 加强与国际上相关的版权保护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维护全球原创内容的保护。
祥源文化带你了解动漫版权授权有哪些?

动漫产业作为现如今的朝阳产业,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
面对国外知名动漫形象不断占据中国市场的严峻形势,我国近年来不断出台产业扶持的相关政策,国内相当多的动漫企业在政策背景的鼓舞下坚持原创,大胆创新,在汲取国外文化理论和当代流行创作手法的同时,从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寻求创作题材,大胆挖掘、吸收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精髓进行创意、策划,制作了很多优秀的动漫形象。
而随着动漫产业链条的不断完善,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进行商业化运用的侵权行为也展见不鲜,动漫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薄弱已经成为制约动漫企业发展甚至生存的瓶颈。
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动漫形象著作权被侵权的分析,并结合自身代理国产原创动漫形象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从著作权的角度入手谈谈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对国产原创动漫形象进行保护。
一、动漫形象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范畴实践中,动漫著作权侵权纠纷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从法律上讲,涉及如何认识动漫这种作品形式以及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权o但是,有的法院认为动漫是一个动态的画面,很难将其归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形式中。
另外,由于这种动态的特点,使得在侵权认定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成为难点。
动漫是漫画和动画片的合称,也包括电子游戏等。
动漫形象初始的表现方式可能是美术作品,也就是一副一副的漫画,这样每一-个动漫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片断式的,是以图片的形式留给人们映象。
但是形象留给人们的往往不是某个画面中的姿态和表情,而是作为形象总体的性格、容貌和姿态等连续的印象。
动漫形象既区别于文学载体,又区别于卡通连载故事,而应被确切地定性为添加了要素的视觉作品,是通过线条、轮廓、颜色的运用,不再是抽象的概念或思想,而已经成为特定化固定化的具体形象,“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行性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保护形象只保护作品中出现的画面,以单独的图片来计算这显然意义不大”,因为动漫企业或者动漫创作者都是投入大里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创作动漫形象及其衍生产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漫产业的著作权法保护
[摘要] 动漫产业是新兴产业,随着卡通日益为人们所喜爱,优秀的卡通作品作为稀缺资源,总被他人擅自使用。
法律如何来保护卡通作者的权利以保护动漫产业的源头从而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本文以国外的一些判例为借鉴和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为参考,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比较分析,确立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 卡通角色作品著作权法
动漫产业如今是朝阳产业,在美、日、韩等国迅猛发展。
美国每年的动漫产品和衍生产品的产值高达50多亿美元。
日本动画业年产值在国民经济中位列第六,动画产品出口额超过钢铁;年营业额超过90亿美元的日本动漫产业,与其他娱乐产业一起成为国内经济文化的主流。
即便是后起之秀的韩国,动漫产品的产量也占全球的30%,产值仅次于美、日,成为韩国国民经济的六大支柱产业之一。
我国也对动漫产业的发展投入了足够的重视,随着中国动漫的发展,卡通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和喜爱。
优秀的卡通作品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对顾客的吸引力和识别性的经济价值。
将这些卡通角色用于商品或服务中,易能唤起人们的消费欲望,从而产生可观的经济价值,形成动漫产业链。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擅自将他人的卡通角色运用到商业中的行为已屡见不鲜,已对动漫产业的良性发展构成了危险。
法律如何来保护卡通作者的权利以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本文以著作权法为切入点,通过对动漫产业的源头——卡通作者的保
护来探讨这个问题。
虽然部分学者赞同用商品化权来对卡通角色进行保护,但鉴于我国理论界对于商品化权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司法审判经验也有所缺乏,而且即使是那些法律制度已比较完善,对商品化权保护较早的国家也尚未确定如何用统一的法律制度对商品化权进行保护。
所以本文主要从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入手。
提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考虑的是卡通角色是否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角色是否是作品,能否作为作品受到保护?关于这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先来看看卡通产业最发达的日本和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
在日本,司法界已经肯定了通过著作权保护漫画作品的卡通形象,这种案例源于“海螺小姐”事件。
在这一事件中,被告在其观光旅游车的车身两侧使用了报纸上连载的漫画“海螺小姐”四幅角色的头部像,并在其营业名称中使用“海螺小姐观光”这一名称,原告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而东京地方法院承认了原告的请求。
其判决依据是著作权复制权的侵害。
东京地方法院认为角色是“可以使人看出是连载漫画中出场人物的容貌、姿态、性格等的表现”。
虽然被告只是使用了漫画中的主人公的头部像,而没有使用其附加于画面上的对白和故事梗概,但只要从出场人物的容貌和姿态来看,那些人物本身就是“海螺小姐”里面的角色,则就应该承认是利用了漫画作品。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卡通角色的可著作权性(copyrightablity)时,需要提及“独特描绘(distinctly delineated)”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只要作品中的角色体现了作者细致并且独特的描
绘技巧,这一角色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一理论在确认卡通角色在著作权法上可作为独立客体所起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迪斯尼诉空中窃贼案。
该案中,被告在其供成人阅读的“反正统文化”的卡通杂志中,抄袭了迪斯尼公司17个动画角色形象,连名字也完全相同。
在被告的卡通杂志中,米老鼠、唐老鸭等角色成为一群具有反正统文化的逞性妄为、作风不正、吸食毒品的捣蛋鬼,完全失去了他们原来天真、活泼、可爱的形象。
原告迪斯尼公司诉称被告使用其创作并所有的卡通角色,侵犯了其著作权。
被告辩称使用角色的行为并未构成对作品的复制,虚拟角色不是著作权法独立的保护对象不应受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卡通角色并不能体现原作品的结构,但它是作品极端重要的组成部分,复制卡通角色的外型就足以构成侵犯著作权。
此类案件的判决表明:不论情节是否被抄袭,单纯卡通角色外形的相似就构成侵权。
上述的判例解答了刚才的问题。
在卡通角色侵权中,之所以可以仅依据外型的相似认定侵权是因为卡通形象本身已经构成一种独特的表达。
虽然在美术作品中,表现角色所采用的方法是片段式的,但是角色留给人们的往往不是某个画面中的姿态和表情,而是作为角色总体的性格、容貌和姿态等连续的印象。
卡通角色既区别于文学载体,又区别于卡通连载故事,而应被确切地定性为添加了要素的视觉作品。
是通过线条、轮廓、颜色的运用,不再是抽象的概念或思想,而已经成为特定化固定化的具体形象。
如果保护角色只保护作品中出现的画面,这显然意义不大。
因为当他人擅自使用角色来招揽顾客时,不会简单
地复制某一幅画面,只要在画面中采用了能表现这个人物的一些特征,人们即可联想到该角色。
所以经营者“如何”使用著作者笔下的卡通形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经营人“是否”使用了著作者笔下的卡通形象。
复制或抄袭形象显然侵犯了原作品的表达,因此被著作权法所禁止。
当然通过著作权法对卡通角色的保护也存在着不足。
它的主要不足表现在赔偿救济上,它是以非法复制品的数额为基础来计算被告的不当得利。
然而经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48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原则,使这种民事责任的确定更具操作性,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其不足。
该条文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赔偿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文还规定了一个法定赔偿方法,以弥补上述方式的不足。
它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且为了更好的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更为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新增了第49条,关于诉讼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规定。
因此仅就卡通角色的作者以著作者的身份对其卡通角色在商业化中的保护,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是恰当和必要的。
在尚不存在全面保护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权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运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是必要和妥当的。
那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还有其它两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对此可否适用?就反不
正当竞争法而言,主体不适合,它要求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而且也没有在这方面可适用的一般条款。
就商标法而言,虽然不像利用著作权法保护时,存在着作品角色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不确定性,因为商标法只要求他人的商业标识与注册商标在一般消费者眼中足够相似,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但此时的主体身份是商标权人而不是著作权人。
运用商标法保护只能适用著作者对其作品的卡通角色进行了注册登记,而对于仅是卡通角色著作者身份的权利人却无能为力。
虽然作品角色作为著作权客体存在着不确定性,但就卡通角色而言,是被确切地定性为添加了要素的视觉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而对于赔偿救济而言,虽然以前的著作权法对此问题的适用有很大的漏洞,但现在著作权法经修改后,如上所分析的,基本上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因此就卡通角色的商品化保护,在其未注册成商标时,卡通角色著作者的权益可由著作权法来保护;在卡通角色注册成商标时可由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共同保护;而当著作者使用其卡通角色成为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时,就可由上述三种保护手段共同保护。
发展动漫产业,保护卡通角色是其中关键的一步。
我国的动漫产业正当起步,健全的法制环境是必不可少的,著作权法通过保护卡通作者的权利来对动漫产业的源头进行保护可谓功不可没。
参考文献:
[1]邓华宁:2006卡通产业论坛:我国动漫产业迎来“黄金十年期”,/yw/yw-3.jsp?id=953&lm=zhxw&lma
=ywzhyw
[2]刘春霖:《商品化权论》,《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4期。
郭玉军,甘勇:《论角色商品化权之法律性质》,《知识产权》2000年第6期。
刘红:《商品化权及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
[3]杜颖:《论商品化权》,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4][日]《判例时报》第815号,转引自朱槟:《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
[5]郭玉军甘勇:《论角色商品化权之法律性质》,《知识产权》2000年第6期
[6]林雅娜宋静:《美国保护虚拟角色的法律模式及其借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7]郭玉军甘勇:《论角色商品化权之法律性质》,《知识产权》2000年第6期
[8]郑友德焦洪涛:《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通则》,《知识产权》199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