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500米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500米摘要:一、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重要性1.定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2.防护距离对环境的影响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标准1.我国相关规定2.国际标准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应用1.工业设施2.生活区域3.自然保护区四、如何减少大气污染1.加强环保法规2.发展清洁能源3.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正文: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障人们生活和生态环境不受大气污染侵害,需要在大气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设置的一定距离。
这个距离通常为500米。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对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合理的防护距离可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同时,防护距离也有助于保护生态系统,维持生物多样性。
我国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规,各类项目在建设前需要进行环评,其中就包括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设定。
此外,我国还参照国际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空气质量准则,以确保空气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实际应用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设定因场景而异。
对于工业设施,应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程度,合理设定防护距离。
对于生活区域,应保证居民区远离污染源,保障居民生活环境。
在自然保护区,应加大保护力度,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环保法规建设,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
其次,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物排放。
最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让更多人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
总之,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保护环境、维护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条款说明和实施问答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问题1: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括TJ36-79 工业企业卫生标准,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2002年发布了GBZ1-2002和GB Z2-2002,TJ36-79是否还应该参照执行?GBZ1-2002及GB Z2-2002并未完全替代TJ36-79,TJ36-79中关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标准值仍然有效。
对于TJ36-79中规定的有害物质浓度标准,如其中污染因子后续有新的国家标准发布,则按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问题2:如果评价项目包括有多个不同高度的排气筒,部分排气筒比周边地形高,部分排气筒比周边地形低,如何确定区域地形为简单地形还是复杂地形?在模拟计算时,建议均输入地形参数,让模式判断是简单地形还是复杂地形,以便在计算时做地形修正。
判断在复杂地形条件下模式要使用高空气象数据时,以评价项目主要污染源的高度为主,作为判断评价范围是否是复杂地形。
二、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问题1:核算项目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时,是否需要考虑项目的面源?核算项目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需要考虑项目建成后正常排放的所有面源的影响。
如判定评价等级为二级或者一级,在进一步预测过程中同时也需叠加所有面源及点源的综合影响。
问题2:对于项目有多个排气筒,是否需要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筒等效后再判定评价等级。
例如对于有多个高度在15m以下的排气筒的评价项目,如果以每个排气筒核算的话,等级一般比较低,但实际上污染可能比较严重。
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在确定项目评价等级过程中,对于物理意义上分离的单个点源,不需要进行排气筒的等效,仍然按单个污染源的最高评价等级及最远影响范围判定项目的评价等级。
但对于多个低矮源集中成片排放的项目,且单个污染源估算的最大浓度占标率接近10%的项目,建议参考导则5.3.2.3.2 及5.3.2.3.7的相关规定,适当考虑对项目评价等级的提级或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考虑多源叠加对区域环境及各敏感点的影响。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第 10 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10.1 防护距离确定总体原则与评价标准体系构成10.1.1 防护距离确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
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放形式较为分散、排放高度较低低,污染物未经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即使排放量不大,在近距离内也可能会形成严重的局地污染,因此无组织排放对源附近区域的环境影响往往比有组织排放点源更强。
从环境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防护距离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供一段扩散稀释距离,使之到达居住区最近边界时,有害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限值,不致于影响长期居住区人群的身体健康。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结果是否客观科学,取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参数的确定是否客观真实。
综合前面论述的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和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对防护距离的评价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汇总如下。
(1)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根本原则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和 GB16297 的规定,结合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提出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尽量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处理后改为有组织排放。
即防护距离的设置只是一种管理与评价手段,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排放才是根本和最终目标。
(2)科学、客观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的原则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要科学、客观,参数要收集全,不能随意类比、计算。
应详细列表、绘图给出无组织排放各污染源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占地面积、长度、宽度、排放高度、源距厂界距离、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在总平面图中的布局、与近距离敏感目标的精确距离等。
(3)无组织排放污染影响保守评价原则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的“无组织源”,应当是正常工况下包括了体源、线源、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面源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
(完整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别一、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1]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1]](https://img.taocdn.com/s3/m/078e582a482fb4daa58d4bdb.png)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大气防护距离是环保部在大气新导则里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卫生部早就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一般是消防等其他部门提出的,至少所提出的职能部门就不同了。
一般在环评中,前二者用的多,环保部要求的是二者同时测算,并结合行业相关防护距离规定,取要求高的那个。
1、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算公式法”。
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2、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随着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石化企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

石化企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摘要】在现阶段的环评工作中,不仅需要确定石化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还需要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本文将SH3093-1999《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中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规定计算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结果相比较,对比分析了现行的石化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的差异,提出了尽快完善现行标准及制定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的建议,为环境评价与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无组织排放1 前言石化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的排放形式分为两种,一种为有组织排放源(高架源),一种为无组织排放源(低架源或面源)。
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储罐在储存油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及污水处理场、硫磺回收装置等产生的硫化氢、NH3等。
尽管近年来中石化采用诸如采用浮顶罐储存原油和轻油、油气回收、污水处理场密闭处理等新技术,使排放的无组织废气量日渐减少,但由于其排放高度低,污染物可以直接进入大气层呼吸带,在其下风向会出现地面浓度超标的污染带,对周围居民将产生明显的影响,危害程度也较大。
因此,在石化企业厂区外设置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可以降低有害气体对居住区的影响,保证职工、居民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标准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以下简称新大气导则)首次提到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概念。
它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仅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而不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2009年6月在对新大气导则的条款说明与实施问答中明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按导则要求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

2 1 期( 总第 8 7期)
定, 计算 公式 如下 :
介
:
2 0 1 3 年 3月
在 防护 距离 内不 应 有 长 期居 住 的人 群 , 并 应加 强
绿化 。 ( 5 ) 计算确定、 标 准 确 定 与文 件 规 范规 定 区别执 行 。大气 环境 防护距 离 和卫生 防护距 离是 两个 概念 , 前者 属 于 环境 保 护 部 门的环 境 管 理规 定并 应按 导则 H J 2 . 2规 定 执行 , 后者 属 于 卫 生部 门的管理 规定并 应按 国家 颁布 的各行 业卫生 防护
按 照 国家环 境 保 护 部 于 2 0 0 8年 1 2月 3 1日 发布 并实 施 的《 环 境 影 响 评价 技 术 导 则 一大气 环 境》 ( H J 2 . 2— 2 0 0 8 ) 的要求 , “ 对 正 常排 放 条 件 下 的无 组织 排放 源 , 应 计 算其 大 气 环 境 防 护距 离 ” ,
环境 影响 , 在 项 目厂 界 以外 设 置 的 环 境 防 护 距
离¨ 。《 制定 地方 大 气污 染 物 排放 标 准 的技 术方
法》 ( G B / T 1 3 2 0 1—9 1 ) 中规 定 “ 无 组 织 排 放 的有
害气 体 进 人 呼 吸 带 大 气 层 时 , 其 浓 度 如 超 过
距离” 这个概念 , 也 未 明 确 大 气 防护 距 离 是 否 取
代卫生防护距离。这就使环评工作中具体到实际 防护距 离 的设 置上 , 会 出现 诸 多 问题 : ( 1 ) 有 行 业
标 准存 在 时 , 若 大 气 环 境 防 护距 离 小 于或 大 于 行 业 卫 生 防护距 离时 , 应 以 哪个 为 准 ; ( 2 ) 没有 行 业 标准时, 大 气环 境 防护距 离 和卫 生 防护距 离 , 该 执 行 哪个 标 准 。本文 针对 上述 问题 , 从 定义 、 设 置原 则、 确 定方 法 和实 际 环 评 工 作 中应 如何 执 行 等 角 度 进行 探讨 , 并 结 合 建 设 项 目环评 案例 对 二 者 加 以计算 , 确 定环 境 防护距 离 。
大气防护距离

根据《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中对养猪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养猪场规模为500~10000头,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m。
本项目存栏量为2600头,计算得其卫生防护距离为344m,提级后为400m。
目前,国家未颁布生猪养殖场的卫生防护距离,结合上述参考方法与实际要求,确定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400m。
根据对项目现场的调查,项目拟建猪舍与距离最近的居民点距离为40m,项目选址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为了减轻项目对杨家台村的影响,将粪便密封干池以及沼气系统布置在项目南侧,远离杨家台村,以减缓项目对其的影响。
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
对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确定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方法如下:⑴模型为SCREEN3模型。
⑵计算选项:城市选项。
测风高度=10m。
气象筛选=自动筛选,考虑所有气象组合。
⑶计算点为离源中心100m到5000m,采用100m间隔。
计算点相对源基底高均为0。
⑷计算输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取值方法为:(离面源中心)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最小距离(m)。
本项目封闭式储煤场TSP排放量为0.064t/a,经计算,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见表7-8。
表7-8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表污染物排放量(t/a) 标准值(mg/m3) 长(m) 宽(m) 高(m) 距面源中心距离(m)粉尘 0.064 1.0 40 20 5 0由表7-8可知,本项目粉尘在厂界内无超标点,因此,本项目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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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根本原则 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和 GB16297 的规定,结合行业清洁生 产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提出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尽量通过集气系统收 集、处理后改为有组织排放。即防护距离的设置只是一种管理与评价手段,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控 制措施、减少排放才是根本和最终目标。 (2)科学、客观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的原则 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要科学、客观,参数要收集全,不能随意类比、计算。应详细列表、绘 图给出无组织排放各污染源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占地面积、长度、宽度、排放高度、源距厂界距离、 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在总平面图中的布局、与近距离敏感目标的精确距离等。 (3)无组织排放污染影响保守评价原则 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的“无组织源”,应当是正常工况下包括了体源、线源、 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面源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 (4)必须落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原则 应根据大气环境影响浓度预测结果、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结果,评价项 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建议及方案。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 住的人群。
530 350 260 530 350 260 290 190 110
0.01
0.015
0.015
0.021
0.036
0.036
1.85
1.79
1.79
1.85
1.77
1.77
0.78
0.78
0.57
0.84
0.84
0.76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 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2)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 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 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3)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 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由于影响卫生防护距离的主要因素是无组织排放源,特征大气污染物一般是无组织排放的排毒 系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容许浓度之比值)最大的污染物,当几种污染物的排毒系数相差不大时, 应考虑高架源的排放状况,进行分析比较,以确定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构成种类。其中,急性反应指
速 m/s
<2 2~4 >4 <2 >2 <2 >2 <2 >2
表 10-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卫生防护距离 L,m
L≤1000
1000<L≤2000
L>2000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Ⅱ
Ⅲ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80
80
80
700 470 350 700 470 350 380 250 190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 GB/T13201 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 算公式法”。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10.2.2 计算公式法及其技术要点
10.2.2.1 GB/T13201 中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312
(5)计算确定、标准确定与文件规范规定区别执行的原则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前者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管理规定并应按 导则 HJ2.2 规定执行,后者属于卫生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应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 行。 对已发布的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如环发〔2008〕82 号文中对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类项目明确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 300(m 该文件规定的环境防护距离, 应自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与卫生防护距离类似)”。 对未发布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照 HJ2.2 和环函〔2009〕224 号“关于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 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 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 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 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315
标,是指短时间内一次染毒(吸入、口入、皮入),迅速引起机体某种有害反应的该有毒物质的最 小剂量和浓度;易引起急性反应的有害物质包括有机溶剂、氯、二硫化碳、硫化氢、光气、铅、汞、 毒鼠强等。慢性反应指标,是指慢性染毒(长期反复染毒),累积引起机体某种有害反应的该有毒 物质的最小剂量和浓度;易引起慢性反应的有害物质有 SO2、NO2、生产性粉尘等。
10.1.2 评价标准空间体系构成与防护距离
对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与有组织排放的思路是基本一致的,主要 包括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从需要进行影响评价的空间区域上来看,自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无 组织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到厂界、厂界外的区域以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等的评价区范围内,四部分区 域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分别执行的标准主要是:
只将产生某种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单元算作面源面积,不应将整个厂区全部计入。当无组织排放源为
大于一个互不相连的区域时,应作为几个面源分别处理。A、B、C、D 为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
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确定,详见表 10-1。
计算 系数
A B C D
工业企业所在地 区近五年平均风
(3)C 区域,即自建设项目厂界到评价范围边界之间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如 GB3095、 TJ36 等)。若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且必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时,C 区域应指自项目大气环 境防护区域(或卫生防护距离)的外边界,到评价范围边界之间的区域。
(4)D 区域,即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计算的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 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应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 气环境防护区域。D 区域是由于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且必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情况下, 从厂界到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边界之间的区域。对大气环评来说,这一区域是自执行排放标准 到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渡区域,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必须首先满足场界排放标准,其次是在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1)A 区域,即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源产生的区域,执行控制无组织排放源强的标准。需要注意 的是,不同的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源的 A 区域范围是不一样的。例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9078)中规定:对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 放口处,并选最大浓度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 源 5m,最低高度 1.5m 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规定: 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位于焦炉炉顶煤塔侧第 1 至第 4 孔炭化室上升管旁。
10.2.2.2 计算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技术要点
(1)在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时应当注意的是:有行业标准的,必须首先从严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将计算结果与之进行比较,若计算结果小于行业标准,则执行行业标准;若计算结果大于行业标准 的,必须进一步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削减源强、实施相关搬迁方案等,以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无行业标准的,通过计算,并依项目周围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达标及应该采取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 对扩建工程确定的基础上,还应给出全厂的卫生防护距离。
(2)B区域,即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的各厂界,执行控制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的标准。比如《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附录C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m范围内, 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不
313
同的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的B区域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 规定: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 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规定,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5)计算风速必须按规定取近 5 年平均风速值。 (6)卫生防护距离是环境保护中执行的标准控制措施之一,鉴于 GB/T13201 中的卫生防护距离 估算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最好用模式计算轴线浓度校核,最终与厂界浓度达标分析结论、大 气环境质量标准应保持一致,即浓度轴线分布规律在厂界、卫生防护距离处应结论一致。若无组织 排放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已超过了厂界浓度限值,则必须先削减源强,使其厂界浓度首先达标,然后 再判断是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问题。 (7)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在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时,计算应按各种有害气体单独 作用的影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最终结果取其中最大者。但是,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气体的 QC/Cm 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提高一级。 (8)为了控制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和地方都制订了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定了某些 高架源的排放水平。另外通过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完好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