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大多是各自为政。
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中央特别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试图将各类机构和称谓统一起来,实现逐步的规范化。
但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和职权的局部,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之中。
第一,省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实行军民分治的规定,各省设立划一的“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职掌全省行政政务。
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个司和一个总务处,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提名,报经国务总理呈总统简任,掌管本司事务。
1914年颁布《省官制》后,省民政长改称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称为巡按使公署。
公署设置也改为政务厅和财政厅,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财政厅所掌事务“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1]管理全省财政。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长官名称为省长,省行政机关为省长公署。
并又先后颁布了《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在省长公署设立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主持全省的教育、实业和警察行政,同时调整内政厅职能,撤销其原来下设的教育科和实业科。
1921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省参事会条例》,于是,各省相继建立起“省参事会”。
作为省行政的辅助性机构,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省行政长官担任会长,由会长任命秘书若干,负责办理有关会务事宜。
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和选任三种,待遇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
依照规定,参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省行政长官执行,但是,省行政长官如有异议,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决权。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中华民国时期甘肃警察制度沿革

中华民国时期甘肃警察制度沿革摘要近代清廷以“新政”为名开始实行变法改革,公元1905年9月,清政府在中央设置专门的警察机关即巡警部(后将中央巡警部改名为民政厅)统领办理全国的警察事务①。
虽然甘肃地处西北内陆、经济落后、封闭、民族复杂。
但是甘肃还是拟建了省城巡警总局,至此拉开了甘肃近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建设。
关键词民国时期甘肃警察警佐一、清末民初甘肃警察制度的开创公元1905年年11月,陕甘总督升允将甘肃省原有的保甲总、分局改为巡警总、分局。
1906年升允制定《甘肃省城巡警章程》并令各府厅州县办理巡警,至1908年甘肃全省共有67个县州厅建立了巡警②。
巡警机构的设置从省城到各地方初具规模,是年年底建立巡警道,全省巡警总局有巡警道掌管。
1911年巡警总局更名为警务公所,其为巡警道的办事机构。
甘肃省城的10个分局及各地的巡警机构统统更名为巡警署和巡警所。
巡警总局和巡警分局的设置目的是“保卫地方安定,查清奸宄”③。
省城的12个城门都设有佐班委员,巡查可疑之人。
1910年省城巡警总局内设置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下辖有各分局、教练所、高等巡警学堂、消防队等机构,并将省城划区,按区设岗配警,维护社会治安。
各地方亦仿效省城建制建立巡警机构。
二、甘肃省级警察机构设置民国初期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甘肃地方性警察法规,使甘肃警察制度的发展更趋法治化、正规化。
1928年省会警察厅改为省会公安局(后改名为警察局)甘肃各县警察警察所前后改为公安局(1928年)、政务警察队(1934年)、警佐和巡官(1937年)、警察队、警佐和警察局(1941年后)④。
1928年甘肃全省警务由民政厅接管,省城设公安局,规模较前期更具完备。
1937年,甘肃省政府开始裁局改科,原有的省会、天水、平凉、武威县公安局保留(1938年改为警察局),其余各县公安局一律裁撤。
1948年甘肃全省警务由省保安司令部领导,至1949年全省警务改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各县一律设置警察局,警政活动日益强化。
管厕所的民国警察

际上 当时主 要是指清道 ,即清扫街道 、运 送垃圾 、疏通 沟渠
等 。但是 由于 各种 条件 限制 ,北洋 政府始 终没有组成一支 以
管理 卫生事务 为专 责的警察 队伍 , “ 卫生警察 ”只是指警察
《 首都警察 厅组织法 》都 曾一度解 除 了警察掌理 卫生事务 的 职 责。但 由于多数地 方市 、县两级 由于 条件 限制 尚未设立卫
生局 ,而 已设卫生局 的县 市 ,在有 关公共卫生及食 品卫 生方 面 的巡查与取缔 等事项 ,亦 常需警察机 关予以协助 ,因此警
政 系统 与卫生 系统并未完全 分离 ,卫生 、警政 联合 负责环境 卫 生的时间持续 了相 当长 时间。 以上海 的卫生警察——卫生
部 ,并 颁 发 《 师 警 察 厅 官制 》 ,规 定 京 师 京
警察 厅设 总监 以及五 处十 四科 ,第三 处 为卫生
是打击违 法犯罪 分子 ,维 护社会治 安啦 ! ”在 当
处 ,其 下 又 设 三 科 ,第 一 科 掌 管 公 共 道 路 清 洁 、清 道夫 役 的配置 、公 厕 的设置和 修缮 、公 共沟 渠 的管 理 。1 1 — 1 年 ,北 京政府 先后 1 8 92 9
以江 苏省 为例 , 《 方警察 官制 》发布 以后 , 地
该省 制定 《 苏省会 警察 厅办 事细 则 》 , “ 江 规
定卫 生科 掌管 清洁 、防疫 、保 健三 项事 务 ,属
朝 中不设 环卫部 。 警政 出来挑 大 梁
民国 成 立 后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成 立 的 京 师 内外城 巡警 总厅 改组 为京 师警察 厅 ,直 隶 内务
清末的地方警政管理体制

一、省城和商埠的警察总局
清末地方警政首先创办于各省的省城和重要商埠。自 1902 年 5 月直隶省城保定设立保定警务总局始,各省相继仿 设,大抵在 1907 年 7 月清廷筹设巡警道前,各省省城都设有 警察总局,这些总局成为以后各省推广警政的基础。
商埠警察以安徽芜湖为最早,1902 年六七月间,该城将 原有保甲局保卫营改编为巡警总局,以许九香为总办。内设 总巡、发审、文案、收支各 1 人,卫队 20 名,警士 300 名。
直隶由于起步早,全省警政发展迅速,到 1905 年,全省 “各州县陆续禀设者已有九十余处”,[2]大体完成了城乡警政
的创建工作。直隶各地警政的大发展,迫切需要统一的机构 实施领导。于是 1906 年,袁世凯委前北京外城巡警总厅厅 丞、原保定工巡局总办吴籛孙为督办,在省城保定设立直隶 警务处,整理全省警务。直隶警务处的内部机构系仿照当时 巡警部而设,该处置督办一员,为该处最高行政首长,会办 1 员协同督办统率本处职员办理全省警务及各职员进退、更 换、委派之事;参事官 2 员,禀承督办、会办经理本处全体事 务。其下有行政股长 l 员,掌订立警政章程,凡各府、厅、州、 县及各局所人员的功过、赏罚、举劾之事,调查各处民情风尚 之事,关防管守启用之事,文件发送之事,各处电报、电话报 告机密之事,警务集会之事,公文核定及保存之事,审定各 府、厅、州、县局所学堂、传习所规则之事,考核各府、厅、州、 县造报警官兵目册籍之事,颁发警服程式之事以及延聘外国 教员合同之事归其办理;司法股长人 1 员,掌审定警法,稽查 违警,督捕追赃,搜查羁禁,调查寓居之各国各商、教士,稽查 违律报章书籍等事;保安股长 1 员,掌预防危害、宣布应行告
2023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政法干警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劳动教养属于下列哪种警察行为()A.处罚性警察行为B.强制性警察行为C.例行性警察行为D.抽象性警察行为【答案】 B2、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人民警察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这主要是对人民警察()方面的要求。
A.组织纪律B.工作纪律C.政治纪律D.保密纪律【答案】 C3、下列情形属于正当防卫的是:A.胡某听人报信称李某扬言要烧掉他家,于是埋伏在李某回家路上,当李某走近时,用棍棒将其手打折B.某市散打队员王某挎着包走在路上,李某抢过王某的包正欲转身逃跑,被王某踢翻在地。
李某把包交给王某并求饶,王某再次踢李某两脚,将其左小腿踢折C.刘某看王某不顺眼,遂对其恶语相向。
王某被激怒,动手殴打刘某,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捅成轻伤D.吴某下夜班回家路上,一男子欲对其实施强奸,吴某奋起反抗,扭打过程中吴某一脚揣在该男子的小腹。
由于吴某穿高跟鞋,导致男子内脏破裂失血过多而死【答案】 D4、公安机关采取有社会影响的行动,须向党委指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作出指示。
此做法属于公安工作接受党的领导中的()。
A.政治领导B.思想领导C.组织领导D.决策领导【答案】 D5、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是: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主客观相一致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答案】 C6、信息采集是社区民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实时掌握小区的人员变化、流动趋势,以便提供有针对性服务。
同时,采集来的信息还可以帮助公安部门进行治安防范和案件侦破,某派出所社区民警小朱在社区开展房屋出租户信息采集工作中,通过移动警务通将采集到的暂住人口信息录入平台时发现,暂住在社区内18号101房间的张某系网上在逃人员。
荣成市志-21公安司法

第二十一编公安司法第一章公安第一节机构清代知县总掌司法,典史协理,刑房及皂、壮、快、捕四班各司其职。
境内石岛一带的社会治安,则由石岛巡检司负责。
清末,县署设巡警局,但推行未能尽力,曲璜曾发表文章抨击之“……有巡警之名,而无巡警之实,未受巡警之利而已。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成立了石岛警察事务所,由省委任警长1人,余者饷械由地方自筹。
民国时期民国元年(1912年),改巡警局为警察所,城内(城厢)设主所,知县兼任所长,有一等警1人,警兵10余人;石岛设分所,有二等警1人,警兵5-6人;崖头、俚岛、埠柳、寻山、荫子、宁津等地各派有巡长1人、警兵3-4人。
1914年,山东巡按使公署批文,撤销石岛巡检司,改设石岛警察事务分所。
1919年另组警备大队,专司剿匪、缉捕等事宜,设总队长1人,辖3个分队。
是年,荣成划分为7个警区,共有警佐3人,巡目9人,雇员1人,警兵58人。
1926年7月到1927年10月,因匪盗猖獗,荣成设清乡分局,知县兼任局长。
1928年改警察所为公安局,石岛设分局。
1930年全县共有警官、警兵89人,杂枪63支。
1938年增设城厢、俚岛、龙须岛、埠柳、滕家派出所及保安大队。
1940年日军入侵后,县公安局及派出所解散,石岛分局局长张颖财率官警43人投靠日军。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1940年9月,荣成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成立,内设行政、侦察、审讯3个股及看守所、保卫队(后改称警卫队) ,约60余人。
1942年中共荣成县委社会部并入公安局。
1944年秋增设武装工作队。
1945年9月股改科。
石岛解放后,成立了石岛特区公安局,下设3个科、1所、1队。
1946年8月增设治安科、沙窝、石岛水陆派出所,各有所长1人,武装干警12人;县局增设了一支9人的锄奸工作队。
10月,成立了成山分局,俚岛、龙须岛两处派出所;11月,石岛特区公安局改称石岛市公安局。
年底,科改股。
1947年6月,成立了一支20余人的武工队(亦称远征爆炸队) 和斜口派出所,9月增设治安股。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6
府州县别
总分局数
职员数
巡警数
成立年月
太 和
5
蒙 城
1
广 德
1
建 平
5
滁 州
5
来 安
2
和 州
6
含 山
11
六安州
5
黄 山
1
霍 山
1
盱 眙
4
五 河
2
天 长
13
凤 阳
4
亳 州
8
7 1 11 6 8 1 5 3 2 3 1 3 2 6
…… ……
20
光绪三十四年
40
光绪三十年七月
4
宣统元年八月
48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
第一章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第一节 清朝末期警察机构
一、芜湖商埠巡警局
清 光绪 二十 八年(1902 年),芜湖 商务 局总 办吕 承瀚、会办 许鼎霖 以“芜湖为 通 商 码 头,华洋杂处,教堂林立,又为江鄂要冲,游勇会匪络绎往来,非设立巡警不足以奸好 匿而 靖地 方 ”为由 ,经安 徽巡 抚 聂缉 榘上 奏 清廷 ,于同 年 十一 月获 准 ,在 城 区创 设 芜湖 商埠 巡 警 局。
四、侦探组织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安徽开始筹建侦探组织,用于侦缉长江沿线会党,扼制革命 党人 的 活动 。 是年 八月 ,省侦 探 队在 芜 湖成 立。
省 侦 探 队 由参 将 李 振 标 兼 任 总 监,负 责 统 一 指 挥 全 省 侦 探 活 动 。 下 设 管 带、书 记、收 支、秘书各 1 名,侦探长 10 名,探士 80 名。绝大多数探长和探士派驻安庆、大通、巢湖、宁 国、广 德 、建 平 、泗 安 、太 平 、三 河 、获 港 等本 省 要地 和九 江 、汉 口 、南 京 、镇 江 、海门 、崇明 、上 海等 外 地重 镇 。其 余机 动 力量 留守 芜 湖,供 临时 派 遣。 侦探 与 侦探 之间 不 发生 横 的关 系, 具体 活 动由 管 带承 总监 之 命,负 责联 络 、协 调 、监 督 和指 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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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 七品 七品 八品 八品 八品 六品 七品 八品 八品 八品 六品 七品 八品 八品 六品 七品 八品 八品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八十两 七十两 五十两 四十两 四十两 四十两 七十两 六十两 四十两 三十两 五十两 七十两 六十两 四十两 三十两 五十两 四十两 三十两 三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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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年十月
18
光绪三十一年六月
84
光绪三十四年
69
宣统元年八月
44
宣统元年一月
24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
20
光绪三十三年七月
50
宣统元年八月
30
光绪三十年九月
95
光绪三十年十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6
光绪三十一年
150
光绪三十一年
注:此表资料源自《皖政辑要·民政科》。凤阳、亳州资料另见《东方杂志》光绪三十一年第三期和第 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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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州县别
总分局数
职员数
巡警数
成立年月
太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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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 城
1
广 德
1
建 平
5
滁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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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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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州
6
含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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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州
5
黄 山
1
霍 山
1
盱 眙
4
五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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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长
13
凤 阳
4
亳 州
8
7 1 11 6 8 1 5 3 2 3 1 3 2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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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四年
40
光绪三十年七月
4
宣统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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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三年十月
他州县“经迭次催办而未办者,实因经费无着所致”。设置乡镇警察所的仅有铜陵县 的大 通、休 宁 的屯 溪(今 黄山 市 屯溪 区)、寿 州(今 寿县 )的正 阳 和定 远的 炉 桥等 镇 。
安徽各州县巡警机构概况见表 1—1—3。
表 1—1—3
府州县别
怀 宁 芜 湖 太 湖 歙 县 休 宁 婺 源 祁 门 黟 县 绩 溪 宁 国 泾 县 太 平 旌 德 贵 池 青 阳 铜 陵 石 埭 东 流 当 涂 合 肥 庐 江 舒 城 无 为 巢 县 定 远 寿 州 凤 台 宿 州 阜 阳 颍 上 霍 邱 涡 阳
四、侦探组织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安徽开始筹建侦探组织,用于侦缉长江沿线会党,扼制革命 党人 的 活动 。 是年 八月 ,省侦 探 队在 芜 湖成 立。
省 侦 探 队 由参 将 李 振 标 兼 任 总 监,负 责 统 一 指 挥 全 省 侦 探 活 动 。 下 设 管 带、书 记、收 支、秘书各 1 名,侦探长 10 名,探士 80 名。绝大多数探长和探士派驻安庆、大通、巢湖、宁 国、广 德 、建 平 、泗 安 、太 平 、三 河 、获 港 等本 省 要地 和九 江 、汉 口 、南 京 、镇 江 、海门 、崇明 、上 海等 外 地重 镇 。其 余机 动 力量 留守 芜 湖,供 临时 派 遣。 侦探 与 侦探 之间 不 发生 横 的关 系, 具体 活 动由 管 带承 总监 之 命,负 责联 络 、协 调 、监 督 和指 挥。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春,清政府为统一地方警察机构,通令各省裁撤巡警(警察)
4
总局 ,改 设巡 警道 。光绪 三 十四 年五 月 ,安 徽 撤销 巡警 总 局,设 立巡 警 道。巡 警道 仍直 接 受 巡抚 指 挥,间 接受 民 政部 监督 ,负责 指 挥监 察 全省 的巡 警 、消 防 、户 籍 、营 缮 、卫生 等事 项 。
巡 警道 与 警务 公所 的 建制 ,延续 到 宣统 三年 。 安徽 省和 省 会警 察机 关 长官 更 迭,见 表 l—1 — 2
表 1—1—2
清朝末期安徽省警察机关长官更迭表
机 构 名 称
职 别 姓 名
任 职 时 间
安庆巡警总局
安徽巡警处 安徽巡警总局 安徽巡警道 警务公所 安徽省城警察厅
第一章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第一节 清朝末期警察机构
一、芜湖商埠巡警局
清 光绪 二十 八年(1902 年),芜湖 商务 局总 办吕 承瀚、会办 许鼎霖 以“芜湖为 通 商 码 头,华洋杂处,教堂林立,又为江鄂要冲,游勇会匪络绎往来,非设立巡警不足以奸好 匿而 靖地 方 ”为由 ,经安 徽巡 抚 聂缉 榘上 奏 清廷 ,于同 年 十一 月获 准 ,在 城 区创 设 芜湖 商埠 巡 警 局。
注:清末安徽省和省会警察机关“二位一体”,管理省城和全省警务。
三、州县巡警机关
清 朝末 年 ,安 徽 实行 省(派 出机 构 为道 )、府(含 直隶 州)、县(散 州 )三 级 行政 管 理体 制。 自 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起,芜湖、寿州、宿 州、太 湖、蒙城、天长、五 河、建平(今郎溪县) 等州 县 ,陆续 撤销 保 甲局 ,组建 巡警 机 构。巡 警机 构称 巡 警局 或 警察 局,下 设分 局 。每 局 设 巡官、巡长等职 1 至 4 人。警力配备不一,多者 100 余人,少则不足 10 人。州县警官由省 局选 派 ,警务 活动 由 当地 行政 长 官指 挥 ,接 受 省局 监督 。
注:此表根据清冯煦编《皖政辑要·民政科》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至宣统二年(1910 年)资料汇 制。
商埠巡警局由原保甲局和保卫营裁撤改编而成,警士 300 余人。总局设在江口。局内 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工程等职能机构。全城划为八个警察范围区,每区设一巡 警分 局。中长街中段、宁渊观二街、吉祥寺、姚家巷,县城内城隍庙、河南普渡寺及扬州庙、氵鲁 港 等处各设分局 1 所。另设巡警捕房和工程局各 1 所。江边码头一带的租界区设租界工程 巡警局,专门负责镇压、平息治安事件及监督建筑工程的任务,有长警、夫役 10 余名,多雇 佣印度人充任巡捕。
沈金鉴 丁翰年
光绪三十四年~?
宣统元年~宣统三年 (1911 年)
二、省城巡 警机关
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十一月,安徽巡抚诚勋上奏清廷获准,设立安庆巡警总局。巡 警总 局 直接 受 巡抚 指挥 ,既负 责 省城 安 庆的 警务 ,又监 督 各州 县警 政 。总 局 设总 办(亦 称 督 办,由 按 察使 兼)、会 办、襄 办、提 调、发 审、文 案、收 发等 职 。辖 安 庆城 内、城 外 巡警 分局 各 一 所。巡 警分 局 由总 巡查 、帮 巡查 领导 。分局 下 设段 巡局 ,由委 员 、营 官 、哨 弁 、什长 、巡警 、雇 员和夫役组成。
职 别 总办 会办 总办 总办 总办 总办 总办 总办 总办
姓 名 吕承瀚 许鼎霖
任 职 时 间 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 ~? 光绪二十八年~?
石 镇
光绪二十九年~?
黄家伟
光绪二十九年~?
志 朴 黄家伟 郑炳勋
光绪三十年~? 光绪三十一年~光绪 三十三年(1907 年) 光绪三十三年~?
清末安徽州县巡警机构概况表
总分局数
入省表 入商埠
1 1 4 2 1 1 3 3 5 5 2 2 1 4 1 3 1 4 1 1 1 1 3 2 4 5 5 1 6 5
职员数
4 5 4 4 3 1 3 4 11 13 3 9 5 12 2 3 6 8 5 18 2 3 3 3 5 3 7 1 8 2
巡警数
光 绪三 十 二年 十月 ,清廷 改 革官 制 。安 庆巡 警 总局 更名 为 安徽 巡警 处 ,其内 部组 织 未 作改 变 。光 绪 三十 三年 初 ,安徽 巡警 处 改称 安徽 巡 警总 局 。以 总办 为 其首 脑 ,初 设 总务 、警 务、狱务和卫生 4 处。处务由参事执掌。总务处分警事、文牍、支应和机要 4 股;警务处设 警政、户籍 2 股;狱务处设审判股和拘留所;卫生处设清道和医务 2 股。同年,巡警总局紧 缩编制,原总办和各处参事分别改称总参事(1 人)和左、右参事(各 2 人),处建制撤销。10 个 业务 股(所)整编 成 6 个,左 参事分管 支应、文牍、机 要股,右参 事负责 交通、户 籍、审 判 股。将安庆城内外重新划为 5 个巡区,每巡区设巡警正、副局各 1 所(增设 1 个水巡正局和 2 个水巡副局),配区官、巡弁、巡记各 1 名,巡警若干。
20 18 70 22 10 8 30 42 82 59 24 43 32 37 12 20 66 57 32 20 40 100 42 29 36 45 150 20 69 34
成立年月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1903 年)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一年四月 宣统元年七月(1909 年) 光绪三十一年九月 光绪三十年十月 光绪三十一年 宣统元年九月 宣统元年八月 光绪三十三年一月(1907 年)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四年六月 宣统元年八月 宣统元年八月 宣统元年八月 光绪三十年六月 宣统元年八月 光绪三十二年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 宣统元年四月 光绪三十三年九月 光绪三十年十月 光绪三十年十月 光绪三十年十一月 光绪三十四年六月 光绪三十年十一月 光绪三十年十一月 光绪三十一年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三年六月 光绪三十四年七月
督 办 会 办 襄 办 总 办 会 办 总 办 会 办 总 办 道 台 道 台 道 台 总参议 厅 长
濮 廉 曾邦柱 陆善格 世 善 徐锡麟 毓 朗 徐锡麟 毓 秀 卞绪昌 顾席珍 全 兴 沈金鉴 吴尔梅
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 光绪二十九年~? 光绪二十九年~? 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 光绪三十二年~?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四年~? 宣统二年(1910 年)~? 宣统三年~? 光绪三十四年~? 宣统二年~?
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七月,安徽巡警道台卞绪昌改商埠巡警局为警务公所。警务 公所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 4 科,下辖 5 个警务分所。警务分所之下设分驻所和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