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

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发

〔2001〕3号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

[2004]74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

[2004]125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

[2007]78号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布的《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等失效的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单位文(字)号文件名称备注

1市劳动局成劳发〔2000〕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职责划转

2市劳动局成劳发〔2000〕114号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

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职责划转

3市劳动局成劳发〔2000〕20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职责划转

4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成劳发〔2000〕209号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职责划转

5市劳动局、四川省军区后勤部成劳发〔2000〕96号关于驻蓉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职责划转

6市劳动局、药监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成劳发〔2001〕18号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用药范围管理的通知职责划转

7市劳动局成劳发〔2001〕22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管理使用的通知职责划转

8市劳动局成劳发〔2001〕238号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职责划转9市劳动局、老干局财政局、市经委、卫生局成劳发〔2001〕25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成都市委老干部局成都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的通知职责划转

10市劳动局成劳发〔2001〕42号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职责划转

11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成劳发〔2001〕54号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事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职责划转

12市劳动局成劳发〔2001〕80号关于公布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名单的通知职责划转

13市劳动局成劳发〔2001〕91号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非现场监督的通知职责划转

1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发〔2002〕4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劳发〔2003〕35号关于市级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年龄段补助的通知

16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委〔2005〕1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劳社办〔2002〕30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劳社办〔2002〕32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的通知

1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2〕8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

2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3〕19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4〕14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4〕15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2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5〕155号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2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5〕19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2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5〕19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5〕7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失业保险征缴工作由市就业局移交市社保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2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5〕9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失业保险征缴工作由市就业局移交市社保局后有关财务核算的补充通知

2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6〕177号关于落实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主和持证踏车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3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6〕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6〕19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3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办〔2007〕10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3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劳社办〔2007〕111号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3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7〕17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3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7〕178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

3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7〕1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川劳社办〔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3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员会成劳社办〔2007〕196号关于理顺和规范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

3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7〕19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劳社办〔2007〕19号关于转发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成劳社办〔2007〕300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办〔2007〕74号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4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成劳社办〔20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4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银管部成劳社办〔2007〕8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8〕15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8〕2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4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办〔2008〕9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4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2〕13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劳社发〔2002〕1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5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劳社发〔2002〕21号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5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3〕154号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5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3〕1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和录用人员备案办法》的通知

5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3〕18号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5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成劳社发〔2003〕3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成都市劳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5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3〕3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3〕4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逐步实行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5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劳社发〔2003〕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5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3〕68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成都市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5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劳社发〔2004〕13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0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成劳社发〔2004〕138号关于开展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6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4〕179号增补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6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4〕186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比例的通知

6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4〕22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局级干部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6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4〕3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6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劳社发〔2004〕3号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6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4〕4号关于改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缴纳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6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4〕5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成委办〔2003〕5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6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4〕9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要点的通知

6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成劳社发〔2005〕10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落实部分优秀专家医疗待遇的通知

7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5〕11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7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5〕114号关于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特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额(一)的通知

7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5〕11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逐步实行参保单位银行代扣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7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老干局成劳社发〔2005〕1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7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劳社发〔2005〕15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的通知

7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5〕18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7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5〕20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7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5〕34号关于规范管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7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5〕7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7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5〕7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8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5〕87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为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代缴两项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8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银管部成劳社发〔2006〕1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8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6〕110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8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6〕11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8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6〕11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等9个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8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成劳社发〔2006〕117号关于转发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8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8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6〕141号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8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成劳社发〔2006〕14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8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劳社发〔2006〕150号关于转发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9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6〕6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9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6〕8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乙类药品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9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9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23个部门成劳社发〔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9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7〕 17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变更手续的通知

9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7〕120号关于生活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9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7〕123号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巡查制度的通知

9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成劳社发〔2007〕125号关于将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9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7〕15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成劳社发〔2007〕300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7〕3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0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7〕5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10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7〕74号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10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成劳社发〔2007〕80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10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发〔2007〕8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配套文件的通知

10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8〕2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

区考评细则〉的通知

10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8〕2号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0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05〕12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环孢素限制使用范围的通知

10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06〕21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发企业原拖欠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0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06〕36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邛崃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社会保险问题请示的批复

11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100号关于对《蒲江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104号关于对《金堂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105号关于对《成华区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1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07〕15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社报〔2007〕7号请示的批复

11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07〕36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1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07〕49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1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51号关于对《大邑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1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52号关于对《郫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53号关于对《新津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1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61号关于对《农泉驿区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12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72号关于对《新都区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12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函〔2007〕78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成都市武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复参保领取养老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2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82号关于对《都江堰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2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83号关于对《青白江区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函复

12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84号关于对《双流县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2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85号关于对《崇州市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2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7〕90号关于对《邛崃市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请示的复函

12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8〕29号关于对成都市社保局成社报〔2008〕

7号请示的批复

12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劳社函〔2008〕7号关于对《温江区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请示的复函

129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成社险〔2005〕46号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贯彻《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3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9月19日颁布,无文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宣传广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动合同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书 甲方:佳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乙方: 性质:有限公司性别: 地址:岳池县九龙镇界牌村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乙方: 二〇一六年月日二〇一六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六年月日 四川省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

五、社会保险 第八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费用;甲方支付80%社会保险费,乙方自付20%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第九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要辞工,需书面申请经公司人事部门批准同意方能离开。乙方不得擅自离岗。 八、其他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整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支持.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 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2、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3、 4、 5、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6、 7、 8、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9、 10、劳部发[1994]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12、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14、《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部分省、市关于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先进事迹材料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先进事 迹材料 强化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功能 打造规范化的社区就业平台 —石泉 今年以来,石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就业再就业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紧扣加快发展时代主题和就业再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功能,努力打造规范化的社区就业平台,以“大劳动、大就业”理念统筹城乡就业,卓有成效地促进了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立足实际,高标准建所,不断强化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功能 石泉县位于陕南中部、安康市西部,全县总面积约1525平方公里,辖15个乡镇,202个村,11个居委会,总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全县有劳动力万人。XX年全县实现国内生产总值亿元,完成地方财政收入仅30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53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6210元,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省级贫困县。基于此,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艰难。为了确保将中央、省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文件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发展壮大县域经

济,我们迎难而上,抢抓时机,扎实有效地构建了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一是高标准建所。我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委、省财政厅《关于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精神,设置人员编制40个,于XX年5月按规定高标准地建立了15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在全县在职工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选调、招录了37名工作人员。投入大量资金,起步即达到了机构、编制、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等“六落实”标准。二是实行垂直管理。为便于工作管理,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做到人员专职专用,保证就业资金、经费专款专用,我县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了全面垂直管理。保障所干部管理、工作成绩考核等全部纳入县局,制定了《石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管理规定》和《石泉县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局科级领导包联基层所,加强了对基层所的领导和业务督查指导,使基层保障平台沿着规范化的轨道运行。三是增强保障所就业服务功能。我们相继给8个保障所配备了微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施,加强对保障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保代理、政策咨询、就业援助为一体的高效快捷的“一站式”就业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拟任职报告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拟任职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拟任职报告各位主任、各位委员:这次县政府再次提请我担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这是县委、县政府对我的信任。在这次县人大常委会上,如果我被审议通过,我将不负县领导及广大干部职工的重托,继续带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体工作人员勤政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着眼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带头更新观念、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不断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争当一名过硬的人事劳动工作领导干部。按照“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清当前形势,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用坚定的理想信念强化党性观念。面对机构改革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政策理论、业务知识、世贸知识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提高分析问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争当一名政治上合格、业务上过硬的领导干部。 二、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树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关键。我要与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当好班长。在班子成员中,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公事讲原则,私事讲风格,坚持集体领导,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个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切实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坚强集体。以

领导班子的整体形象带动和影响全体工作人员,使全体干部职工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讲究方法,注重效率,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全局上下形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人讲奉献、事争一流的良好氛围。努力带出一支作风硬、业务精、形象好、能打硬仗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全局上下形成一个“人人关心环境、人人建设环境、人人营造环境”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理清思路,真抓实干,认真做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以当好领导的参谋为己任,以为广大群众搞好服务为宗旨,扎扎实实地做好每项工作。当前首要的是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1、积极引导,拓宽渠道,努力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一是千方百计筹集再就业资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体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 - 1 -

三、合同文体中的空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可打上“/”。 四、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五、本合同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 - 2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姓名: 性别: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本市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 3 -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部门,从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是:。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3、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 4 -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样本(最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工程技术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北京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的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法定休假日,年休假, 婚嫁,伤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 1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3600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2500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工作总结 2018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 xxxx 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这个主题,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认真做好人事劳动保障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和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人事工作 一、圆满完成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在区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2018年度年终(绩效)考核和评奖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蚌人[2018]59号)要求和2018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人劳保字[2018]64号),组织全区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全区年度考核分类分级进行,实行立体考核,机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类考核,乡街、部门正职与副科以下工作人员分级考核。考核期间派人参加乡、街负责人述职测评,掌握基层单位考核情况。 1全区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有1733人,有8人未参加考核,考核优秀175人,优秀率达10%,考核称职(合格)1539人,不定等次19人。其中公务员(参公)参加考核299人,优秀32人,称职261人,不定等次6人。事业单位参加考核1434人,评优143人,合格1278人,不定等次13人。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年度考核、奖励等有关规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报市记三等功有13名同志,46名同志受到区嘉奖。

二、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员日常管理,充分利用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对新进入的公务员信息进行补充录入,部分人员的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开展公务员登记,认真做好公务员信息管理。根据人事局安排,组织开展全区公务员通用能力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按排培训教材选购,报送考试人员名单。全区参加公务员通用能力培训有267名,其中148名同志参加考试,对部分同志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提高公务员综合能力。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为进一步优化机关工作人员结构,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引进急需专业人才及管理人才,缓解用人需求。在去年组织全市选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所缺岗位的要求,严格考察,选调7名优秀同志到我区工作,加强了建筑规划、经济管理、法律等岗位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开展2018年省委选调生期满考核工作,4名选调生按期转正定级。根据省市安排,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完成相关的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和到农村基层单位考核等招考工作。全区有四名同志符合条件报考,择优录取一名同志为乡镇公务员,改善乡镇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乡镇公务员队伍建设。 三、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开展实施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岗位管理新体制,已制定《***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经区同意报市批复后实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全面开展,在完成年初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摸底调研基础上,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已审批完毕,工资已发放到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在进一步实施。 四、以服务为宗旨,做好工资管理日常服务工作。布置全区事业单位2018年薪级工资调整,完成调资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完成区机关公务员2018年滚动升

劳动合同书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 期:年月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性别居民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此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 止。

二、工作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或按 执行。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 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九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模板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经济类型现居住地址 隶属关系户籍所在地省孑市(县)地址所属街道委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订立劳动合同须知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保证向对方提供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五、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订立岗位、培训或者保密等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I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编号:劳动合同甲方: 乙方: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签订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和签字,字迹必须清楚,并不能单方涂改。 6、本文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XXXXXXXXXXXXXXXX公司 订立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制定。 二、凡XXXXXXX有限公司聘用的员工均需签订本合同。 三、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章后,即建立起所规定的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员工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正确理解各项条款。 四、签约乙方必须为员工本人,姓名应与员工本人省份证件相符,不得代签。 五、签约双方必须用黑色签字笔签约,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解释权归XXXXXXXXXXXXXXXX所有。 XXXXXXXXXXXXXXXX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市(县)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种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第五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甲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 业单位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负责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各类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9.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负责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指导企业、基层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参与因劳动争议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其主要职能

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 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紧迫任务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没有形成,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当前,要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办法,务求实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企业用人和分配制度。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国家重点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走在前列,率先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其他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步伐,尽快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XXXXXXXXXXXXXXXX公司

订立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制定。 二、凡XXXXXXX有限公司聘用的员工均需签订本合同。 三、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章后,即建立起所规定的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员工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正确理解各项条款。 四、签约乙方必须为员工本人,姓名应与员工本人省份证件相符,不得代签。 五、签约双方必须用黑色签字笔签约,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解释权归XXXXXXXXXXXXXXXX所有。

XXXXXXXXXXXXXXXX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种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第五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甲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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