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标准范本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存货管理,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提高存货资金周转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销售、盘点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采购环节内部控制第四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销售计划和生产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采购过程中,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采购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条款。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确保收到的货物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的货物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采购付款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三、保管环节内部控制第八条企业应设立仓储部门,负责存货的保管工作。
仓储部门应按照存货的性质、规格、存储要求等合理规划仓库,确保存货安全。
第九条仓储部门应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存货数量、质量的准确性。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防洪、防盗、防潮等安全措施,确保存货的安全。
四、销售环节内部控制第十一条销售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存货状况,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
销售计划应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销售过程中,应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明确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条款。
第十三条销售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发货,确保货物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销售收款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五、盘点环节内部控制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存货盘点,确保存货数量、质量的准确性。
盘点结果应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盘点过程中,应确保盘点人员独立于其他部门,避免利益冲突。
六、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存货管理各个环节的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存货管理内控制度范本

存货管理内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存货管理,规范存货采购、储存、保管、领用、销售等行为,确保存货安全、有效和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五金配件等。
第三条存货管理内控制度的目标:保证存货的真实、完整、安全,提高存货运营效率,降低存货成本,减少存货风险,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设立存货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存货管理政策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对重大存货管理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一)采购部门:负责存货的采购计划制定、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工作。
(二)仓储部门:负责存货的储存、保管、盘点、发放等工作。
(三)生产部门:负责在产品、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和管理。
(四)销售部门:负责存货的销售和回款工作。
(五)财务部门:负责存货的财务管理,包括存货成本核算、库存控制、资产负债表编制等。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管理第六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库存状况,制定采购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八条采购合同应明确货物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
第九条货物到达后,仓储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验明品名、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与发票单据或合同订单所列是否相符。
第十条仓储部门应按照存货特性,合理储存,确保存货安全,防止火灾、盗窃、损坏等事故。
第四章保管与领用管理第十一条仓储部门应建立存货台帐,详细记录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进货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二条存货的领用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授权人签字后,到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领用部门应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领用,不得浪费、滥用存货。
存货管理制度格式模板

标题:存货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规范企业存货管理,确保存货安全、合理、有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存货的采购、储存、保管、领用、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存货分类与采购管理2.1 存货分类存货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各类存货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管理。
2.2 采购计划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报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2.3 采购实施采购员根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及采购清单实施采购,确保采购质量、价格、数量符合要求。
2.4 采购验收采购物资到达后,由库房管理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三、存货储存与保管3.1 储存环境根据各类存货的特性,提供适宜的储存环境,确保存货质量。
3.2 仓储管理库房管理员负责日常仓储管理,建立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存货安全、有序。
3.3 保管责任库房管理员对所保管的存货负有保管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损坏或丢失。
四、存货领用与销售管理4.1 领用管理领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领料单》,经审批后由库房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4.2 销售管理销售部门根据销售计划,制定销售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销售过程中,确保存货质量,及时办理销售结算。
五、存货盘点与核算5.1 盘点制度定期进行存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5.2 核算管理财务部门根据盘点结果,进行存货核算,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六、存货成本控制与风险管理6.1 成本控制加强存货成本控制,降低存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2 风险管理建立存货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存货积压、损坏、丢失等风险。
七、监督与考核7.1 监督制度企业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存货管理进行监督。
7.2 考核管理对存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绩效。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所有。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库存物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保证库存物资的验收进库、存储保管和领料出库业务的规范有序,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揭示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节职责分工和授权批准第三条公司设置专门的存货仓储管理部门和人员,并根据本制度要求做到不相容人员的分离。
还要建立健全请购、审批、询价、采购、验收、保管、付款、盘点、对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存货管理控制工作,做到制度执行严格、资料保存完整不缺货、不长期存货、不形成积压存货,并定期盘点、对帐、编制存货盘点表,保证库存物资达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条财务部要设置存货核算岗位,对存货收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每月监督、检查仓库保管人员存货核算、账簿登记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存货验收入库的批准权限由物资保障部部长行使,保管员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入库资料,禁止办理无实物入库的验收入库手续,否则要追究批准人和验收人的责任。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在发出存货时,要严格审核领用手续,对不符合领用手续的,可拒绝发货。
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跌价的处理由物资保障部与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上级有关部门(总公司财务部)核实认可后,由公司的总经理签字批准实施。
经批准后,物资保障部与财务部门共同协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存货内部控制的实施与执行第八条根据本公司的生产、销售、仓储、资金周转状况以及库存定额等情况,对存货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库存比例。
存货管理制度范本

存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存货管理,规范存货采购、储存、保管、领用、销售等行为,提高存货周转效率,降低存货成本,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行全过程存货管理,确保存货安全、完整、合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采购部门负责存货的采购工作,合理制定采购计划,确保采购质量、价格和供应时间。
第五条生产部门负责存货的生产和保管,合理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仓储部门负责存货的储存、保管和出库,建立存货台帐,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确保存货安全、整齐、易于查找。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存货的核算和监督,定期进行存货盘点,确保存货账实相符。
第八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协同工作,确保存货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九条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计划和库存情况,合理制定采购计划。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比价、议价,确保采购价格合理。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交货时间、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等事项。
第十二条存货入库前,应进行验收,确保存货质量、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三条仓储部门应根据存货特性,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存货安全、防潮、防虫、防盗。
第四章领用与销售第十四条各部门领用存货时,应填写领用单,经审批后到仓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销售制度,明确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事项。
第十六条销售部门应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销售收入的核算和监督,确保销售收入真实、完整。
第五章盘点与减值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存货盘点,确保存货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根据盘点结果,及时调整存货账面价值,确保存货核算准确。
(财务内部管控)内部控制规范—存货

内部控制规范—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事业部、项目部(以下简称各企业)。
集团公司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存货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存货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三)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四)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备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的全过程业务。
存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二)存货的保管与清查;(三)存货的销售与收款;(四)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五)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会计控制规范(存货)

会计控制规范——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的运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于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原材料、商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简称总部)及其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统称区域)。
第四条各独立核算单位总经理对本公司存货的安全、完整及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分工与授权第五条存货主要由采购部、营运部(收货部、库控部、商品部、前台部、防损部、配送中心)、财务部等进行分工管理。
(一)采购部主要负责筛选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合作供应商、验证合作供应商应具备的法定资格证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身份、生产许可证或代理权证等)、慎选适合本公司客户群的产品、与供应商洽谈合同条款(包括:质量、包装、品牌、折扣、价格、进货奖励、广告赞助、促销办法、订货办法、订货数量、货款支付条件、交货期限及送货地点等)、制定最有竞争力同时又有合理利润的商品售价、建立及维护商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档案资料(如供应商相关信息,商品项关信息等)等。
(二)营运部属存货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存货的购置(取得)、验收、仓储、保管、销售、领用、盘点等环节。
1、商品部负责存货的请购,部门人员应根据存货预算、实际需要等,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合理订货,防止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和增加仓储负担。
2、收货部根据有关验收规定负责对存货进行验收并入库。
3、防损部参加存货的验收,监督存货的盘点,控制存货的损耗。
4、前台部负责销售过程存货的清点核查及款项收取。
5、库控部组织存货的盘点,监控库存异常。
6、配送中心根据有关验收规定负责对存货进行验收并入库,同时对各门进行配送。
(三)财务部负责制定存货管理制度,正确进行存货的日常核算,参与存货的清查盘点,掌握存货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存货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存货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存货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二)存货的保管与清查;(三)存货的销售与收款;(四)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五)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的全过程业务。
第六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存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存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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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C/RE-KA256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标准范本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管理规范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标准范本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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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存货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存货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存货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二)存货的保管与清查;(三)存货的销售与收款;(四)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五)存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存货的全过程业务。
第六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存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存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取得、验收与入库控制第十冬单位应当根据存货的不同取得方式,采取相应的控制方法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存货取得真实、合理、透明。
单位外购存货,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采购批量和采购时点的确定应当符合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和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单位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经过评估和检查,并与单位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相一致。
单位取得的存货为对方单位抵顶债务的,该类存货的取得应经过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核批准,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双方约有关协议。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所取得的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于验收合格的存货,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视存货的不同取得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验收证明对验收合格的存货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正确登记入库存货的数量与金额。
对会计期末货物已到、发票未到的收货,应暂估入账。
第十三条单位存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实物明细账,详细登记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存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
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记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相混淆。
第四章仓储与保管控制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销售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等制定仓储计划,合理确定库存存货的结构和数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存货的日常管理,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存货。
单位生产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与控制,并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等对转入、转出存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登记。
对在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存货,也应进行登记。
单位仓储、保管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在值班轮班、入库检查、货物调运、出入库登记、仓场清理、安全保卫、情况记录等各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的分类管理制度,对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危险品等重要存货,应当采取额外控制措施,确保重要存货的保管、调用、转移等经过严格授权批准,且在同一环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经办。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存货的具体特征,建立、健全存货的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存货进行实地清查和盘点,及时发现并掌握存货的灭失、损坏、变质和长期积压等情况。
存货发生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存货的信息化管理,确保相关信息及时传递,提高存货运营效率。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成本会计核算系统,正确计算和结转存货成本。
单位应当加强对存货跌价的会计核算,及时掌握存货价值变动情况。
确认、计量存货跌价的依据应当充分,方法应当正确。
第五章领用、发出与处置控制第二十一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存货领用与发出的控制。
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因生产、管理、基本建设等需要领用原材料等存货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填制领料凭证。
单位销售存货,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有关规定。
单位对外捐赠存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对象应当明确,捐赠方式应当合理,捐赠程序应当可监督检查。
单位运用存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核对一致。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存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存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单位处置残、次、冷、背存货,应由仓储、质检、生产和财会等部门共同提出处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存货的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价款是否及时、足额收取并入账。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发出及处置等各环节凭证、资料的保管制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存货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存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存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存货收发、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存货取得是否真实、合理,存货验收手续是否健全,存货保管的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存货清查、盘点是否及时、正确。
(四)存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存货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价款是否及时收取并入账。
(五)存货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存货成本核算、价值变动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务木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筹资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筹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核;(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任何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资本市场情况,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筹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筹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