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国市监质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决守住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为社会稳定提供坚实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9年4月至10月对风险高、可能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工业产品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整治重点(一)重点产品。
包括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重点工业产品。
(二)重点问题。
食品用纸包装重点关注回收料使用、过程控制、标签标识、总迁移量和单体特定迁移量等环节和项目;电线电缆重点关注“打折”电缆问题;防爆电气重点关注防爆结合面和结构项目;砂轮重点关注硬度、安全回转强度项目;危险化学品重点关注关键工序监控和过程检验等环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重点关注气密、抗跌等项目。
二、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各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按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5月底前将自查和整改报告报本地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落实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
各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销售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抓紧建立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健全销售台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不合格或假冒产品进入市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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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11.18•【文号】国质检监联[2010]631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订了《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改善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迫切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重点物资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重点物资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0•【文号】国质检执函[2008]434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重点物资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8]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落实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质量监管、服务和执法打假工作,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做出贡献。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重点物资的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各地要继续按照总局国质检明发〔2008〕26、29号内部明电,国质检执〔2008〕273、323号紧急通知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总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密切结合抗震救灾工作进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继续深入开展抗震救灾执法打假“五查五打”和执法监管的“五项主动服务”工作,把好运往灾区的食品、生活资料、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各类物资的质量安全关。
主动联系民政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质检系统技术手段优势,积极开展救灾物资检测服务。
要组织满足高效率、高负荷工作需要的质量检验和执法检查人员、设备,做到随到随检,在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和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简化层次,缩短周期,保障支援灾区各类物资快装、快运、快投入一线使用。
(二)加强对灾后重建所需重要物资的质量监管,重点打击查处地条钢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劣质建筑用钢材、劣质水泥,以及偷工减料生产的额定载流量、阻燃性能不合格的电线电缆。
结合《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2008〕80号)部署的任务,推动与抗震救灾密切相关的人造板、装饰材料、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重点查处甲醛、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以及无证生产、偷工减料、“黑心棉”等违法行为。
工商广字(2011)182号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 201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9至10月联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排查在商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使滥用“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包装、标签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
二、清理整顿范围各地要对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广告宣传中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进行清理检查。
重点是:(一)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
(二)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销售场所。
(三)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
三、清理内容(一)出现“专(特)供x××(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x×x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二)生产经营者无事实依据,假借“特供”、“专供”或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国质检执[2007]644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巩固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
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是对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继续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坚持常抓不懈。
二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生产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的生产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准无证生产食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1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7号)
为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共101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每一册文本详见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子网站Http:
///zcfg/jsgf/“技术规范”专栏。
特此公告。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产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2010年版)》产品目录(共101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质检特函[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质检特函[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现将《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下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附件: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十一五”规划》(待批稿)以及总局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着力统筹生产源头监管与使用环节监管的连续性,统筹行政管理与科技支撑的协调性,统筹准入把关与退出机制的完整性,统筹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互动性,统筹监督与服务的一致性,统筹确保安全与促进发展的统一性,努力在动态监管体系建设上创亮点,在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上攻难点,在系统内外的合作上扩大工作结合点,力争将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27人以下,万台设备事故起数控制在0.81起以下,万台设备死亡人数控制在0.92人以下,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进一步完善五个体系建设1.推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建设跃上新台阶。
加快完善安全监察组织网络。
总局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各地制定特种设备协管员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努力实现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协管员整体联动的安全监察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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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质检执[2008]8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02.20
【实施日期】2008.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8〕8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确保我国产品的良好声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总局决定,从今年3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重点产品分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巩固2007年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2007年下半年,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质检系统根据国务院的统
一部署,认认真真开展了各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了整治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按照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8年,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仍然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对自查和验收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尤其是一些难点问题、容易出现反弹的问题,要坚持不懈地抓,保持高压态势不松劲。
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非法进出口食品,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证后监管制度,确保食品质量不滑坡。
在此基础上,确定一批关系人民健康安全、关系北京奥运举办、关系国际声誉的产品,继续采取专项整治行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开展新一轮的专项整治行动,再打一场特殊战役。
(一)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和治劣、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质量安全进行再整治、再提高。
重点产品是: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汽车配件、絮用纤维制品、人造板、装饰材料、洗涤用品等十类产品,其中,前五类列入第一批整治的重点产品。
重点单位是:有过质量违法记录、国内外消费者投诉、国内外媒体曝光、国外通报和召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运行无效以及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的黑窝点。
重点区域是:上述产品的集中产区和进出口量大的口岸、货物集散地。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取缔产品制假制劣窝点,关停无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查处不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严惩逃避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切实解决家具等五类产品中甲醛、苯、重金属、有害芳香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问题,切实解决进出口木制品有害生物问题。
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掌握产品质量实情,实施动
态监管。
进一步强化生产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产品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出口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实现全过程监管,使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有明显提高。
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着力构建“产区政府负责、企业严把质量、检验检疫监管、相关部门齐抓、行业协会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的出口产品产业集聚区域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至10月底,第一批五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100%摸清底数、建立质量档案,备案的企业标准100%进行复审,属于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的产品100%取证,新获证产品100%监督抽查一次。
第一批五类重点产品出口企业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法检目录内商品出口企业100%建立出口质量档案,出口玩具生产企业100%实施产能核定,进口产品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100%退货或作销毁处理。
二、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抓住关键,解决突出问题。
围绕五类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突出安全类指标,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治。
严格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严厉查处违反相关标准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标实不符、利用产品标识进行质量欺诈和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彻底解决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制假黑窝点。
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严防不合格产品进出口。
家具:着重查处使用无证产品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木材、人造板、胶粘剂、木器涂料等原辅材料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甲醛释放量、铅镉等可溶性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问题。
制订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帮扶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实施分类管理;对木制家具的除害工艺进行审查,切实解决木制品传带有害生物问题;建立油漆和木质材料合格供应商备案制度;建立出口企业质量追溯制度,对国外通报的案例进行认真追查;查验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建设家具实验室,提高有毒有害、机械安全、阻燃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玩具:着重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着色胶和涂料、使用说明和警示标识、认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强制性认证规则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铅等重金属超标问题;对玩具生产企业在强制性认证申请及工厂检查环节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决不发证;严厉查处童车、电玩具、塑料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未获CCC认证生产销售行为;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