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制度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1999]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已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
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7•【字号】陕政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2003年8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新房新制度,老房老政策;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分别决策,分级负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时间、条件、对象和范围3、实施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4、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大于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5、实施对象: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简称“老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以标准价、成本价并享受国家优惠房改政策折扣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晋房改字[2000]3号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报请审批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
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
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复。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 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对象、面积标准(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省直机关是指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南京参考资料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
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厦门大学资产处

厦门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我校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等关于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校校情的住房新制度,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
2. 基本原则:坚持以国务院、教育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以国务院有关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为指导,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实施办法(一)、实施对象:2003年4月1日前进入我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中,未享受过文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享受优惠政策但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离退休教职工。
2003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本分配方案,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厦大人〔2003〕25号)执行。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 1、测算参数:根据厦门市现行规定测算(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为:1600元/平方米, (2)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2、测算公式:积)现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人)年)(月(年)化补贴基准价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2/1220上式中20年是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2人是按夫妻双职工家庭计算。
若记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为M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S ,教职工现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为D ,上面公式简化为:)(1............................................................................).........(240450D S M -=根据厦门市规定,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华侨政策房、集资房的教职工,统称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1999]0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厦府(1999)094号文关于《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具体的操作时间自 1999年11月开始。
二、各单位应根据《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的规定开展调查模底工作,尽快确定补贴对象,于1999年9月30日前向市房改办领取《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调查表》、《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按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离退休职工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清册》、《按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清册》、《离退休职工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清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情况表》(详见附表1-8)。
三、符合住房货币化补贴规定的职工双方必须如实填报上述表格,并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开具住房情况证明,其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表》填报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据此计算职工个人一次性或按月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编制“一次性或按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清册”。
于10月20日前先后报市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应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个人货币化补贴专用帐户(由该经办银行在公积金专户内分设个人货币化补贴专用帐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可选择在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的住房信贷部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同时由经办银行在公积金专户内设置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专用账户。
五、住房货币化补贴实行“财政单一账户”管理方式,对每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直接拨付至职工个人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专户。
六、符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离退休职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报送的《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清册》的审核汇总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或分期发放货币化补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275a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4.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省直驻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9号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
2、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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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制度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B)、副主任、主任、印鉴审批人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关于加快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建房改[1999]227号)全文;
(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发[1999]54号)规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分配档案,逐步实施发放。
”
三、条件和标准
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四、所需材料
(一)市直机关单位:首先由单位呈报发放明细表、提供个人住房档案、初审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发放审批表;
(二)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单位呈报方案、提供个人住房档案及购房手续、填报发放审批表。
五、受理
承办人(A、B)在接到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合格的单位通知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对不合格的单位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存在的问
题和需要补充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上报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填报相关表格和材料。
七、办理时限
市直机关单位、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审批为15个工作日,市直机关单位在市纪检委、市财政局、住房保障制度管理办公室联审后,划拨资金。
中省直、企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内部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划拨资金。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上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流程图
一、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二、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