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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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

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管理

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管理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交领 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 行结汇手续。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份出口报关使用一次。
“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其出口许可证, 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 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 报关。
主动配额: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 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 如出口玉米、小麦、蚕丝类、煤炭等。
计划配额: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 的重要出口商品,如出口到香港的活鸡、活牛、活 猪等。
3. 配额管理的货物目录
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 根据客观因素变化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6年目录: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内容及填制要求
三、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联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 管理方式,即国家对部分货物在实行许可 证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配额管理,这部分商 品在申领了配额证明后,还需凭借配额证 明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2.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6年的货物目录,除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外, 还有:对港澳以外市场出口的活牛、活猪、 活鸡,牛肉、猪肉、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 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石蜡、铂金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 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其 发动机、车架。
一、货物出口配额管理
1.配额
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 某些限制进出口商品采取的一种直接数量控制的 办法,即对某种商品规定具体的进口或出口数量, 超过规定数量则不允许进口或出口。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4.27•【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4月2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理顺和明确进口配额管理程序,规范进口配额办理手续,除碳酸饮料外,对进口属于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25种配额商品,实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是用户进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

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存档。

四、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他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对外经合部令第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对外经合部令第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1993年4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细则附件一所列3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

第三条对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制,下达出口计划,其中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平衡管理的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国家计委后确定。

第四条对本细则附件二所列16种计划配额出口商品,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计划配额商品,由有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和有该种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经营。

第五条经批准享有经营计划配额商品出口的企业应按规定对下年度拟出口的计划配额商品数量提出建议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易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经贸主管机关)。

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地方分公司拟出口的计划配额商品数量,除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外,应同时上报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等进出口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计划配额出口商品提出出口建议,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

第六条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按规定将本地方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建议汇总,平衡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其中外商投业出口部分应单独列明。

对16种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和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地方分公司经营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单独汇总、编制出口建议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并同时抄送各有关指定经营的外贸公司。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发布时间:2009-3-6 14:53:11 作者:0 来源:商品是进出口贸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时期,经营不同商品的贸易会有不同的市场,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商品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收益,而当商人为获利而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时,对进出口商品(即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就成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我国在2001年专门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把进出口货物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管理。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我国放宽了对经营对外贸易商品的管制,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根据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管理风险的不同,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别纳入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的范围,以便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原则禁止进出口是指国家对于特定的商品出于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该类商品的进出境行为。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③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5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范围1、禁止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先后共颁布了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已脱胶及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旧机电产品类商品,固体废物类商品,废物类商品,废机电产品类商品等。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1.02•【文号】•【施行日期】1996.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0日)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广州、成都市外经贸委,各地特派员办理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原《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加强和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机关第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国家出口许可证规章,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第二条外经贸部依照《外贸法》,确定、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以及发证机关的发证商品范围。

第三条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授权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二、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第四条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

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规定免领条款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限制进口的货物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 一% 四% 五% ! $ ! $ !
六% 七%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 " 限制进口 # 其他法律 ! 行政 $ !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 ! 依照其规定 "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 调整并公布 " 限制 进 口 的 货 物 目 录 ! 应当至少在实施前 $ 在 %天 公 布 & 紧急情况下 ! 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 实行 配额管理 & 其他限制进口货物 ! 实行许可证管理 " 实行关税配 额 管 理 的 进 口 货 物 ! 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 执行 " 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 由国务院外 以下统称进口配 经 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 管 理 部 门 ’ 额管理部门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 第十三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 进口配额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月 * %日 前 公 布 下 一 年 度 进 口 配 额 总 量" 配额申请人 应 当 在 每 年 +月 %日 至 +月 * %日 向 进 口 配 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 ,月 * %日前将下一年度 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 整! 并在实施前 $ %天予以公布 " 第十四条 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 配" 第十五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 的!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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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11系统的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配额及许可证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根据配额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进出口配额包括出口配额中的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也包括进口配额中一般配额、机电配额、特定登记产品。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三条11公司配额管理实行计划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各所属企业进出口配额计划由计划部审查后统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下达并负责监督、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申领配额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配额申请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各下属公司填报申请表的情况,统一平衡编制上报。

第五条为保证配额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性,总公司计划部应在收到国家下达配额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额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下属公司的业务优势,创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额的浪费,为进一步争取配额打好基础,配额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鼓励自营、签约优先、到证优先的原则;
(二)各所属企业《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上报情况及所反映的相应业绩;
(三)各所属企业《配额申请表》申报情况;
第七条所下达的配额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实行对效益好的商品配额多收费,对效益不好甚至略有亏损的商品配额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办法,以保证配额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条对已下达配额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实行业务跟踪管理。

所有使用配额的下属公司(部门)需填写《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总公司计划部将综合不同商品配额的市场情况批复、签章,并在财务本部收到配额使用费后从许可证事务管理局领取相关配额的许可证。

第九条对于已领取配额而未能完成计划或预计不能完成计划者,应及时写明情况,
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计划部,否则取消以后配额分配资格。

第十条总公司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额,总公司计划部将根据上一贸易年度的配额
使用实绩对配额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额商品的规模化经营。

第三章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申领配额商品许可证及以总公司名义签约的非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单位须取得总公司分配的配额指标,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非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各经贸公司应在签约之前咨询有关所经营产品的许可证申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总公司计划部可协助进行有关咨询工作。

在确认符合申领条件并备齐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计划部提出申领。

第十四条申领单位申领许可证时,须在装船期前留有充分的时间。

填写许可证申领表,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真实、有效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计划部。

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各种文件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证,并通知申领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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