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 新编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儿童福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办理设立、变更、续期审批登记的各类托幼机构,并适用于已取得《托幼机构办园许可证》的托幼机构。
第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岗位责任;加强岗位员工的培训和培训后的能力评估;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段特点,合理利用和配置各类资源,提供相应的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设立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或者独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医护人员、卫生保健管理责任人、儿童家长代表等,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并处理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儿童的健康状况、生长发育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并按规定保存。
第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对儿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对儿童身体异常的,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加强对儿童的关怀和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对食品、用具、环境等进行卫生检查,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使用消毒杀菌剂。
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突发疾病预防、控制和处理的机制和制度,明确对患病儿童的隔离、治疗、报告和家长的通知等相关措施。
第二章健康环境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发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健康、安全、适宜的室内外环境。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做到室内通风良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床位、桌椅、儿童玩具、卫生用具,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疾病预防控制机制,开展儿童传染病及疫苗接种工作,加强对儿童的异常情况监测。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落实儿童饮水卫生管理,定期检测食用水源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号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号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四川省卫生厅文件四川省教育厅川卫办发〔2011〕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卫生托儿所△幼儿园△细则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校对:罗岱)(共印450份)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武卫发[2021]17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
![武卫发[2021]17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https://img.taocdn.com/s3/m/1a75a7fbb7360b4c2f3f6461.png)
武卫发[2021]17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防)武胜县卫生局文件武胜县教育局武卫发〔2021〕17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属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托幼机构:现将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21〕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机构(一)成立武胜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领导小组。
1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县教育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县教育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成立武胜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专家组。
由县保健院分管院长任组长,县保健院儿保科人员,县疾控中心免规科、疾控科人员,县卫生执法大队负责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执法人员为成员。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县卫生局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县妇幼保健院1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评估专家组对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卫生评价合格的托幼机构,方可向县教育局申请审批。
二、全面落实健康检查工作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1次的健康检查工作和儿童入托幼机构前的健康检查。
托幼机构要落实晨检制度,患病儿童离园治愈后凭收治医院病情证明入园。
托幼机构应联系所在地的乡镇(中心)卫生院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为儿童进行免费健康管理,2并建立健康档案。
托幼机构对入托儿童实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并协助辖区内乡镇(中心)卫生院开展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培训县妇幼保健院对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每年至少组织 1次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对托幼机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禁止上岗。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30•【字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1996.08.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母婴保健实行国家指导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以国家为主,集体、个人共同参与。
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及母婴康复;(八)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在本省行区域内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一、导言托幼机构作为儿童成长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保健管理。
本文旨在为托幼机构提供一套完善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以确保儿童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二、机构卫生保健管理1.保洁管理(1)定期对室内外环境进行清洁,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窗户、家具等;(2)保持室内的空气流通,经常开启窗户通风换气;(3)定期清洗和消毒儿童玩具、床具等;(4)垃圾及时清理,使用封闭式垃圾桶;(5)定期对室内水质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2.疾病预防及控制管理(1)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儿童和教职工的健康意识;(2)建立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3)严格执行预防接种计划,保证儿童接种疫苗;(4)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儿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健康问题。
3.食品卫生管理(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材,防止使用过期、变质食品;(2)食品加工过程中,保持厨房清洁,严禁接触生肉和熟肉;(3)合理配置食物,保证儿童的营养均衡;(4)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定期对留样进行检测;(5)定期对餐具进行消毒,确保食物和饮品的安全。
4.安全管理(1)制定儿童安全意识教育方案,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2)班级和活动场所设置安全标识,规范儿童的行为;(3)定期检查、维护游戏设施和器材,确保安全可靠;(4)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理;(5)教职工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5.环境卫生管理(1)建立环境检测制度,定期对噪音、空气质量等进行检测;(2)建立儿童室内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定期检测甲醛、苯等有害物质;(3)实施绿化和美化计划,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
6.职工卫生保健管理(1)教职工定期体检,确保健康状况良好;(2)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3)制定职工个人卫生保健计划,提高职工的卫生意识;(4)提供职工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服务。
三、监督与评估1.内部监督(1)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定期对卫生保健管理进行检查;(2)开展卫生保健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卫生保健意识;(3)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教职工积极参与卫生保健管理。
2024年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样本(一)遵循《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需设立并确保保健室或卫生室的设置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的基本要求。
应根据儿童数量配置具备相应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建立的托幼机构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在招生前,需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需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严格实施工作人员和儿童的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确保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的执行,卫生保健人员需进行各班的巡视。
做好儿童转园(所)的健康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家长。
(五)强化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查验入园(所)儿童的预防接种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预防接种。
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和缺勤追查,发现传染病病例应尽早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相关班级需加强消毒管理。
同时,确保园(所)内的环境卫生和日常卫生消毒工作。
(六)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以预防和控制园(所)内的伤害。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进行干预和评估,确保伤害预防工作的有效执行。
(七)结合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符合儿童年龄的保育活动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规定,配备合格的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上岗前需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知识的培训。
做好儿童膳食管理,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定期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例会,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
负责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以及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规定及时上报给辖区内的妇幼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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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四川省卫生厅文四川省件教育厅川卫办发〔2011〕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 3 —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主题词:卫生托儿所△幼儿园△细则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2011年12月31日印发(校对:罗岱)(共印450份)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5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二○一二年五月九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一、托幼机构1二、妇幼保健机构3三、相关机构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一、一日生活安排5二、儿童膳食6三、体格锻炼9四、健康检查9五、卫生与消毒13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5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6八、伤害预防17九、健康教育17十、信息收集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19一、卫生评价流程19二、卫生评价标准19第四部分附件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4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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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文件四川省教育厅川卫办发〔2011〕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卫生托儿所△幼儿园△细则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校对:罗岱)(共印450份)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定期组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进行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省级妇幼保健院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不定期进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及质量抽查。
负责组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省级业务培训;收集并掌握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定期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卫生监测等服务和指导。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托幼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十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应有接受过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专业培训的人员管理儿童膳食,制订食谱,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逐步开展3-6岁儿童体质测试,根据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电话随访,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或有相关症状的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及时将疑似传染病人转送至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符合停课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托幼机构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幼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五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申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卫生评价合格的托幼机构,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申请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卫生评价。
妇幼保健机构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组对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卫生评价应包括托幼机构的室外环境、保健室、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食堂等的卫生安全状况及人员配置、相关制度建立等内容。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并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二十二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五章儿童健康管理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儿童入托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证”。
入托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内有效。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护送患儿离园(所)到医疗机构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幼托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可直接转园。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3个月内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
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
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患病儿童原则上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
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推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进行内、外科检查,测查口腔、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