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而其他附随义务从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负有对有关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中的是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
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知识。
一、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1、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2、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3、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4、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的保密义务等。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
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是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此外,《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3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法律后果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义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以实现合同目的。
2. 通知义务: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如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期限届满等。
3. 告知义务:当事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对对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告知对方。
4. 指示义务: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对对方进行必要的指导。
5. 保密义务:当事人应保守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商业秘密。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3)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损害赔偿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直接遭受的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间接遭受的损失。
3. 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四、合同附随义务的适用1. 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引言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是指与合同主体义务相关联的义务。
它们一般是合同各方所约定的补充义务,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的附属义务及其特点,并分析其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
什么是附属义务附随义务,又称附属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合同中,主体义务是指合同各方约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而附属义务则是与主体义务相联系的、补充性的义务。
附属义务的存在对于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的附属义务多种多样,具体形式取决于合同类型和合同各方的约定。
在不同的合同中,附属义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义务: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特定的信息,以保证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事项。
例如,公司合同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保密义务:当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时,合同各方可能约定保密义务,禁止泄露或利用该信息。
3.协助义务:有些合同涉及复杂的操作或需要其他合同方的协助才能履行,此时各方可能会约定协助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4.维护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对合同标的物的维护、保养、修理等义务,以保持合同标的物的正常运作。
5.违约责任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附随义务的作用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通过补充和支持主体义务,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而言,附随义务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起到了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通过明确合同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义务和责任,避免了合同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维护合同关系的平衡:附随义务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平衡。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履行主体义务,还要履行附属义务,这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完整和可靠。
3.保护弱势方利益:附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势方利益。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一、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以下内容由禅城区律师为您整理)
1、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种类有哪些
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到网在线咨询禅城区律师。
什么是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除了要履⾏合同义务,还要履⾏附随义务的。
附随义务对合同义务有着协助的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为了维护当事⼈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附随义务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附随义务⽬前,各国⽴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致。
附随义务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存在较⼤的差异。
笔者倾向于采⽤前者,即⼴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些⽅⾯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实践诚实信⽤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
特定合同⼀经成⽴,不但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对于与债权⼈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在债务⼈与第三⼈之间产⽣了⼀种以诚实信⽤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
在诚实信⽤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因此诚实信⽤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附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合同条款。
它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还需要同时履行其他的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附随义务的具体含义,并介绍几个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
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信息披露义务: 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借贷合同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信用记录等资料,以证明偿还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也包括双方在合同期间需要及时更新互相的信息,确保合同有效性。
2、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有些合同主要义务无法由一方独立完成,需要双方或第三方的协助。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买方要求的文件和证书,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3、保密义务: 在合同中,有些敏感信息需要保密,如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
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可能会对双方利益造成损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有关的案例:1、某小学要招聘一位少儿英语教师,该校与一名教师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教师每周需要教授24学时的课程,每学时45分钟。
除此之外,合同还规定教师需要参加每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班、月底要将工资卡开户信息提交给校方、每周周报要提交一份小结等。
分析:这个案例中教师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是应付课堂教学任务,但同时合同中还附带了其他义务,如参加培训班、提交账户信息、周报等,这些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也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
2、一家制药公司与某家研发机构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
协议中规定公司需支付给研发机构一定的技术研发费用,并且研发机构开发出的新技术归公司所有。
同时,协议还规定,研发机构需要确保新技术的专有权不受侵犯,需要配合公司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
分析:这个案例中,双方之间的主要义务是技术研发和技术产权的转移,但协议中还涉及了一部分保密和维权的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
其设⽴的⽬的在于⼀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是维护对⽅的⼈⾝或财产利益。
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样产⽣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产⽣的其他义务。
店铺⼩编整理了下⽂,即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概念及特点,列举了附随义务的⼏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法应进⼀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明⽂规定,当事⼈之间亦⽆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对⽅当事⼈的利益——主要是⼈⾝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原则为依据,其⽬的在于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其内容也并⾮⾃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的。
(⼆)附随义务的特点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般⽽⾔,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之初就已经被确定。
但是,附随义务具有⼀定的特殊性,它并⾮⾃始确定,⽽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遵守⼀定的义务,以维护对⽅当事⼈的利益。
换⾔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附随义务。
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由原则的框架内⾃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原则产⽣的,即使当事⼈双⽅在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且,此类义务⼀般情况下当事⼈也⽆权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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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1]。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2]。
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3]。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4]。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它体现了如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第四,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
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
附随义务理论的实
行,使合同的效力从依附于既定的合同之内容,扩及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5]。
在附随义务中,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二是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
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又可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辅助实现债权人给付利益的附随义务和避免侵害债权人人身或财产利益的附随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行为的性质是否为法律行为?附随义务的产生不是依合同当事人在合意中直接表达的内容,而是依法律的有关直接规定而产生,因此,尽管附随义务在当事人的合意中随未直接体现出来,如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相对方在买卖行为中的保护义务等,但是法律却通过直接的规定而赋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一定的结果。
该情形告诉我们:法律行为的根本本观念定位于私法上的自治,因此凡法律行为的主体欲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法律即赋予其一定效果。
鉴于此,法律行为所生的效果,实质上是行为人通过合意所直接表达的希望发生的效果。
但是,这一结果的发生并不意味着履行附随义务行为就是双方法律行为,相反,履行附随义务行为“虽亦由法律与以一定之效果,然与行为人之意思无关行为”[6],所以,履行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如履行告知义务、协助义务、保护义务等的行为是准法律行为。
尽管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均有法律上的效果,但是,作为准法律行为的附随义务履行行为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往往缺乏履行附随义务行为人的效果意思,故日本学者将产生附随义务的意思表示称为“法律行为之附随的、补充的效果无须当事人之有意思表示也。
”[7]。
附随义务理论的制度价值是什么?首先,众所周知,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具体到私法,就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附随
义务是否存在均对于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的存在没有影响,但是却不能漠视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能否获得完美实现的影响;其次,附随义务的存在将有助于判断在给付义务不履行时的效力。
当附随义务没有履行时,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解除,而是产生强制履行的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再次,附随义务的存在有助于判断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后当事人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最后,附随义务的强调将有助于实现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
(二)
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产生。
附随义务在缔约阶段产生,学理上称为先合同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在缔约成立至履行完毕之前的阶段产生,学理上称为合同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即构成不完全给付责任;附随义务在履约后阶段产生,学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即构成合同终了后的过失责任。
由上可知,鉴于附随义务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相对方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故而合同是否存在并不影响附随义务的存在,即附随义务的存在不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下面我们仔细地探讨一下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中的附随义务:
第一,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所载内容即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主要体现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依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协助、告知的义务;在合同没有达成的情况下,对缔约过程中获知的相对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逐渐强化的信赖关系是缔约的重要基础,但是如果一方或故意或过失地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协助等义务,导致相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法律应当提供救济。
例如缔约一方没有履行
自己的如实告知情况义务,导致他方为一个肯定没有结果的合同之缔结付出了本不应当付出的费用,再如一方未尽通知、协助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之效力,表现为违反附随义务者表现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一不考虑合同是否成立,二不强调义务人违反义务时均必须在主观上有故意,也就是说,法律要求有主观故意的,则依法律规定而构成责任,法律没有要求主观故意的,只要有过失即构成责任。
该责任就是民法理论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上设立缔约过失责任,旨在有利于交易的促成,维护交易的安全。
它一方面弥补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存在的法律救济的“空白地带”,因为过去在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成立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人们无法就自己遭受到的损害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同时亦难以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求救济,因为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
缔约过失责任的建立则能够使处于该“空白地带”的当事人之利益得到保护。
第二,缔约成立至履约完毕阶段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内容即为缔约成立至履约完毕阶段的附随义务。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约束力,该义务即为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给付义务。
通过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8]。
我们首先考察一下这三个义务的涵义,以便为探讨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状态奠定基础。
在理论上,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非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对从给
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必须指出的是,在区分某项义务究竟是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时,难免会有争议,但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详细考察该义务与合同目的关系、合同内容的约定、合同义务不履行的法律效果等方面,是可以作出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