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PPT课件(2024)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涉案人员 提供语言或文字翻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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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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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包括申请回避、辩护、提出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等。
义务
包括遵守诉讼程序、配合调查取 证、出庭参加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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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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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
立案条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如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或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有犯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送达的效力
诉讼文书送达后,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拘传票的送达具有强 制被拘传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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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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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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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保 护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 查和起诉程序
审判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 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执行
执行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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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 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 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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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第四百八十九条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⑤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强制措施
6
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1分);拘留和报请批捕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1分);拘传的程序(2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2分)
附带民诉
1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1分)
期间、送达
0
立案
0
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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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1分);补充侦查(1分);技术侦查(2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2分);询问被害人的程序(2分);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2分)
工具价值
①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绪论
一、命题的重点(表-1)
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
2012年
(1)证据制度;(2)刑事诉讼法概述;(3)特别程序;(4)侦查程序
2011年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部分,立法者在此次修改中单独设立一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和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进行接轨的表现。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也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有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单独设立特别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二,各国的立法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特别程序并不是无迹可循的空穴来风,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远的挑战所做出的必要调整。
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以单独的形式设立特别程序的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保安处分的审理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等特别程序;《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则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追究程序等;日本《刑事诉讼法规》专编规定了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编对军事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规定了特别程序。
我国在设立特别前,特殊的诉讼程序一般以最高法或最高检以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三,我国设立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基本精神是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权力的的监督和制约。
这是我国进行立法的整体指导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社会背景来看,影响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增设的现实因素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我国所处的国际司法环境。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推进案管工作[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阳光检务”的逐步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成为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建设的一个新型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对多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对案管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改进、完善,真正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关键词]案管中心;新刑事诉讼法;职能;改进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同时施行的新刑事诉讼规则增设了“案件受理”和“案件管理”两章,首次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范围、流程、方式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从法律意义上给案件管理中心进行职能定位,同时也明确了案件管理中心集管理、服务、参谋、监督于一身的新型管理角色,为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案件管理中心作为一个新兴的管理部门,尚处于探索改进的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给案件管理中心指出方向,同时也给案管部门提出更多要求,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应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为契机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加大力度创新机制,改进工作,进一步推进案管工作。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其建立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其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执法行为,服务办案活动,辅助领导决策和促进公开透明。
积极推进案件管理中心是推进检察机制改革,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举措,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体现和旨意要求。
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改变及其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力度大,涉及范围广,其中给案件管理部门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辩护制度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将辩护人介入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会见制度和阅卷权等,增设了律师守秘特权,进一步放宽了对律师的限制和束缚。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督作用。
为此,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检察权;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新法的实施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俞楠 .论 刑 事诉讼法修 正案 ( 草案 ) 》中的 特别程序 一 一 谈刑 事和解 制度 再
事人 可 以达成 和解 协 议 , 具体 包括 两类 案件 : 一是 对 于制 度设计本 身 , 不论 其适用 范 围还是受 审查 内 对于 【 民间 纠纷 引起 , 嫌刑 法分 则第 四章 、 五 容似乎 尚存在一定缺憾 _。凶此 , 大 ] 涉 第 2 J 为确保刑事 和解机 章规 定 的犯罪 案件 , 可能 判处 j年有期 徒刑 以下刑 刑 以下刑 罚 的过 失犯 罪案 件。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 被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二 十 二 次会议 进 行 审议 。 草 化 。 而 , 《 然 由于刑事 和解制度涉及 当事人 的 “ 自治意
表示 , 且实践 中的和解也多与直接 的经济赔 偿挂 案》 从辩 护 制度 、 强制 措施 、 证据 制度 、 侦查 措施 、 思”
审判 程序 、 行程 序及特 别程序 等七 个方 面对现行 钩 , 乎有 些脱离刑 事诉讼 应受 制于 国家强制 的意 执 似 在 草 出台后也 引起 了广 泛的社会讨 刑事 诉讼 法进 行 了修改 。其 中 , 草 案 》 九十 六条 味,因此 , 《 案 》 《 第
解决 机制 赋予 了一 层 “ 自治” 彩。两方 早 已存在 着 色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出从 宽处 罚 的建 议 ; 类似 刑事 和 解 的实 践 , 在英 围 、 国 、 大利 亚 如 美 澳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微 , 需要 判处 刑罚 的 , 以作 f 不 可 f J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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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 要求
第二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
一、国外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与我国刑事和解的区别: 内容宽泛,包括当事人双方和解、第三方 调解。
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 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的特有原则
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 三、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四、和缓的原则 五、及时迅速的原则 六、全面调查的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 特点
一、立案程序的特点 立案时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 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
犯罪原因及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 报告。 立案报告书通常要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 时间、地点、犯罪的事实、现有的证据、立案的 依据和初步意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除了上述情 况要写清楚,还应当重点写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年 龄情况,即出生的准确时间,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其他一些情况。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
钟华
第四编 特别程序
1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
2
当事人和 解的公诉 案件诉讼
程序
3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 法所得的没
收程序
4
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 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特点。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特征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能导致不追究或减免刑罚的 法律效果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有利于被害人利益 保护及其诉讼地位的提高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给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
(一)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 (二)强制措施的严格限制 (三)相对缓和的讯问方式
三、起诉程序的特点
(一)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审查起诉时需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
景情况 (三)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 (四)满足一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安排亲情会见 (五)制作起诉书及起诉时需要注意的情况 (六)一般应将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
教学重点、难点: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完成学时:1学时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 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事追究的案件。 (二)意义: 之所以要对未成年人设置与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不同 的方针、原则、制度与方法,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 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与心理上的特殊情况:未 成年人处于生理与智力的迅速发育阶段,新陈代谢 加剧,精力旺盛,心理上处于从幼稚转向成熟的过 渡时期,模仿欲与好奇心都比较强,容易受到外界 环境的不良影响,其行为带有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的 盲目性与突发性。
思考题
1、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应当 遵循哪些原则?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 围与条件是什么?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哪些 特点?
第二十四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 案件诉讼程序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 讼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掌握当事人和解的 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熟悉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程序规则。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则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则
教学重点、难点: 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现实意义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完成学时:1学时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概念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和解,是指在公诉案件的诉讼过 程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 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 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诉 (八)可诉不可诉的不予起诉
四、审判程序的特点
(一)审判组织的专门化 (二)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 (三)开庭审理的特点
五、执行程序的特点
1.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 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未成年罪犯在案件审理 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 达执行机关。 2.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 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 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敦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及时探视,以使未成年罪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 4.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 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等制定帮教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 以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 的环境。 6.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 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7.对于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 8.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 录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