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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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尤其是与西方国家的双边贸易有了迅猛发展。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基本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有关竞争者利用反倾销法,频频指控我国出品商品倾销。

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至2000年底,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不能超过2000年底,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已达412起,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总金额至少有100多亿美元。我国已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的出口贸易正面临着外反倾销的严峻威胁。

一、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特点

首先,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我国产品知1979年首次遭西方倾销指控至今,对我产品反倾销诉讼屡屡发生。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急剧增加,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欧盟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从中国等国家进口的钢丝强和钢缆强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中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厄运,继9家彩电企业应诉欧盟倾销指控之后,欧盟又对中国节能灯进地反倾销调查;同年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据有关方面统计,2000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的案件交近40起。

其次,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近些年来,只要西方国家认为属于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和差的产品,都可为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毂、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款和超级301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第三,对中国产品的价格确定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西方一些国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仍被确定为倾销,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怕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为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

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实践中,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是对中国则是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强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最后,反倾销锐的征收幅度大。

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

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占有的市场份额。

二、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业,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国际经贸形势所迫。一方面,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使地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他们(包括美国)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方面,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宝2贸易的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第二,制度差异引起歧视。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方义中国怀有偏见,往往给予“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专横地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机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负责任。并对我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对这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这显有失公正合理。虽然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了对华反倾销政策,名誉上称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实际上还是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但实际上还是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参照国”等不合理做法。

第三,价值竞争激烈。我国产品本身就具有低成本的价格竞争优势,再加上出口秩序的混乱,出口企业削价竞销,导致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大幅度下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

第四,出口产品科技含量低。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一些产品,科技含量低,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半成品等,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

第五,国际营销谋略不足。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制定总体营销和自己品牌占略,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报价较低,易使进口方造成“价廉质劣”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不重视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再一方面,一些企业未能根据国际市场和进口车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第六,法律应诉不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给那些指我国倾销的国家造成了易于成功的错觉,其结果不仅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倾销的气焰,还丧失了多年开避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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