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
XX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XX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留学生良好的学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留学生;同时,也包括短期学习和游学的留学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留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分则第五条对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于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1.被处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有,视所犯错误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于干扰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乱砸东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第七条对于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10~3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1~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师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师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师范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

XX师范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应当本着“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
第四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要在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应当贯彻执行省外事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是接受、培养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单位。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七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非学历教育,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长短期进修生和语言生。
第八条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应该按照学校公布的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九条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途径:依靠同学校有校际关系的学校、机构和组织,通过校际间的协议互派留学生或自荐的外国留学生到学校学习;也可直接招收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条外国留学生申请到学校学习,须详细填写《XX 师范大学外籍留学生学习入学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寄交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在接到申请表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外国留学生录取。
第十一条外国留学生一旦经同意录取后,由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直接发给外国留学生本人《XX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通知书》和《JW202》表,据此办理来华学习的签证手续。
第十二条外国留学生办理好来华签证手续后,持《XX 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通知书》和《JW202》表到XX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报到注册后,需交3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以便办理学生证和结业证书之用。
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高等学院接受外国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外国留学生在华留学期间如有违犯中国宪法和法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者,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校规校纪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教学管理1. 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老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 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
留学生请假如超过五天,需得到学院同意,方可准假。
3. 按时上课,认真听讲,上课时间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吸烟、吃东西。
4. 不得损坏班级公物,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5. 享受我国的节假日,非我国的节假日,须正常上课。
6. 到校后办理XXX学院学生证和校园卡,所持有的学生证和校园卡在学习期结束时要退回学校。
7. 专业学籍生,完成我校专业教学计划及要求后,发放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历文凭及学位证书;语言生完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结果,学校出具成绩单或学习证明书。
8. 成绩认定时,期中考试占学业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占学业总成绩的40%、平时作业占学业总成绩的15%、上课考勤占学业总成绩的15%。
9. 考勤每四周进行一次汇总。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留学生所属院校,以便对其学籍进行管理。
10.遵守学校考试纪律,无故缺考一般不予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
11.在校期间如发现慢性病或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学习者,可回派遣国进行治疗。
第三章宿舍管理1. 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换,不得私自借给他人居住。
2. 不得将房间钥匙转交他人,不得私配钥匙,办理离校时,应交还钥匙。
如钥匙不慎丢失,要及时向班主任报告,以便更换新锁。
3. 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要注意节约水电,不得私自拆装、改装或损坏宿舍内的设备及各项用品。
4. 宿舍楼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校行发学生字〔2013〕15号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各二级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已经本学年度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2013年11月7日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3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处分附加:(一)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各种评优评奖、申请奖学金的资格;(二)受处分者,取消推荐免试保送硕士研究生资格;(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并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五)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户口在学校的则将户口迁出学校。
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级各类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留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留学生不得有反对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安定团结。
2、传播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制造混乱。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6、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Article 6 Those who violates law, decree or regulation will receive punishment of public security and judicial departments as follows:1. Serious warning or record a demerit for those who received warning of public security or penalty.2. Observation at school for those who received administrative custody.3. Exclusion for those who commit crimes.第七条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学生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给予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学院级各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第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后报学生处备案;(二)考试作弊的学生,教务处认定后,学生处按照相关条款直接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四)各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一般应在事发后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2023年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违纪,处分,师范高校,规定,同学相关文章是您现在所需?可能你尚不了解违纪,处分,师范高校,规定,同学相关文章写作格式内容,下面我整理的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篇1: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江苏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同学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2022年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同学以教育为主,处分同学应做到程序正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精确、处分恰当。
违纪惩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次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章第四条同学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赐予批判教育或纪律处分。
同学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赐予处分;假如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赐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赐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章。
第十条有违纪行为的同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七)违纪大事由过失造成的。
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外国留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交部、公安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参照《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遵循下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的处分第五条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毒、贩毒、制毒;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举行或参与邪教活动;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六条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和赔偿损失外,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未被公安立案,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处分;未被公安立案,但认错态度较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凡被公安立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有赌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有酗酒行为者: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明知是赃物而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赃物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第十条破、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破财物的价值,给予相应处分:价值在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币1000元以上但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处分;破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不论金额大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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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留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注册的各级各类留学生。
第二条 处分违纪留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对违纪应受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三)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六条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湖南师范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国际处批准夜不归宿者,每学期累计达到2次,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5次,给予记过处分;达到7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擅自在留学生公寓内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因特殊原因申请至校外住宿并获得批准的留学生,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留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杂物,不得在房间内烧煮食物。
因过失造成火灾,需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上课和午休时间、晚上11点后在公寓大声喧哗打闹、弹奏乐器、播放音乐、举办聚会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休息者,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擅自改变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公寓内搞流氓活动并危及他人.或有意提供宿娼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其它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3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中国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私藏、携带中国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下河游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理:(一)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6、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以下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2、组织作弊;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两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的留学生,取消其一年内各种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所在学院应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
留校察看期满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其表现作出决定,报国际处研究,并提交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解除察看。
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在此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
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表现良好,国际处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10天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违纪行为调查:(一)留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以及国际处负责调查,国际处留学生管理科协助组织取证,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定后,由国际处上报给学校及上级部门。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留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国际处协助调查,由国际处上报给学校及上级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处理违纪留学生应当具备的材料:(一)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证物、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二)审批材料: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所列的内容真实,要求手续完备、符合程序;(三)综合报告: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或国际处写出综合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一)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或国际处搜集违纪材料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留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