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设立及纳税申报问题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分公司不应该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一、单位开通网上申报:进入国税网站登入,申报的数据是根据做的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申报,利润总额为亏损时,系统自动计算应交所得税0,利润总额为正数时,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利润总额*0.25,确认利润总额没错,交款即可.在登录电子税务申报系统前先检查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9或以上版本,使用Adobe Reader10或以上版本.二、若单位尚未没有开通网上申报:需要到税局门前申报,准备会计报表封面,所得税申报表(国税网站下载),申报的当季度最后一个月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税局窗口排队申报.。
公司异地报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业务合作日益频繁,跨区域经营成为常态。
异地报税作为企业跨区域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规经营和税务风险控制。
本文将围绕公司异地报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异地报税的概念异地报税,是指企业在非注册地(即非企业税务登记地)进行的税务申报行为。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在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在注册地缴纳相应的税费。
然而,在跨区域经营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在经营地缴纳税费,因此产生了异地报税的概念。
二、异地报税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异地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异地报税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为异地报税提供了操作指南。
三、异地报税的适用范围1. 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如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在非注册地开展业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异地报税。
2. 总分机构分设的企业总分机构分设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在非注册地开展业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异地报税。
3. 境外企业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异地报税。
四、异地报税的操作流程1. 税务登记企业在异地开展业务前,应先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 开具发票企业应在经营地开具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 申报纳税企业应按照经营地的税法规定,按时申报纳税。
4. 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异地报税情况进行稽查,确保企业依法纳税。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所得税申报流程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所得税申报流程一、前期准备。
1. 确认申报期限。
-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是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分公司要清楚所属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申报日期,避免逾期申报产生罚款等不良后果。
可以登录当地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 收集相关资料。
- 财务报表:- 分公司需要准备本季度或本年度(根据申报类型)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这些报表要准确反映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人员要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数据应根据分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进行编制。
- 总公司分配表:- 由于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所得税通常是根据总公司的分配结果进行申报。
获取总公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该分配表应按照相关规定(如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的比例)对总分公司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分配。
- 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照:- 准备好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确保上面的信息准确无误。
虽然现在很多地区实行了多证合一,但相关证照信息还是申报过程中可能需要核实的内容。
二、登录电子税务局。
1. 打开电子税务局网站。
- 在浏览器中输入当地电子税务局的网址。
例如,[具体省份]电子税务局的网址为[具体网址]。
不同地区的网址可能不同,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搜索“[所在省份]电子税务局”来获取准确网址。
2. 登录账号。
- 分公司使用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和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如果忘记密码,可以点击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链接,按照提示进行密码重置操作。
一般会通过预留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进行验证重置。
三、进入所得税申报模块。
1. 查找申报入口。
- 登录成功后,在电子税务局的主界面中找到“我要办税”或者“申报纳税”等相关菜单选项。
不同地区电子税务局的界面布局可能有所差异,但大致的功能模块名称是相似的。
- 在这个菜单下,找到“企业所得税申报”选项,然后再选择“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子选项。
非独立核算设计公司分公司是否就地纳税

非独立核算设计公司分公司是否就地纳税张明星【摘要】问:我公司从事设计业务,总公司设在湖南.现在广西玉林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请问:1.分支机构提供设计劳务是否应当就地申报纳税?2.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分配比例?【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4(000)011【总页数】2页(P81-82)【关键词】非独立核算;设计公司;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应当;劳务【作者】张明星【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公司从事设计业务,总公司设在湖南。
现在广西玉林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请问:1.分支机构提供设计劳务是否应当就地申报纳税?2.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何确定分配比例?答: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由此可见,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在增值税纳税地点上,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完整版)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

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成功注册了异地分公司,接下来又有问题了,税收要如何缴纳呢?有什么关于分公司税收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分公司的税收问题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分公司,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与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2月5日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解决因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地区税收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一般纳税人总机构申请和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分支机构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纳的增值税可以实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由主管国税机关预征)和在总机构所在地由总机构汇总结算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结算征收)的办法(以下简称“预征—结算”办法)征收管理。
第三条“预征”分为按国税机关审批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和按月依销售比例分摊法计算分配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预征两种。
第四条申请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总、分支机均为一般纳税人。
(二)分支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总机构的派出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2、直接从事货物的生产、经营业务,经营活动全部由总机构控制,分支机构不自行购进货物(水、电除外),所销货物只由总机构统一配送;3、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
第五条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审批。
(一)申请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持总机构税务登记证、近两年相关财务报表(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报近期财务会计资料)、增值税税负率、财务核算制度、所属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所在地(县)等资料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经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
一、税费问题1、增值税、消费税(1)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纳增值税。
(财税[2013]74号)o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税[2012]42号)2、企业所得税(1)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会计上的独立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2)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
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第一篇:关于分公司纳税问题(国税局答复)你好,有问题需咨询,望解答:我公司欲在外地设分公司,请问:1.不跨区是否也可设立分公司?2.不跨区设立的分公司是否只能采用非独立核算形式?3.是否只要跨区设立的分公司只能采用独立核算形式?4.采用独立核算形式的分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就是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与总公司的一样?如果是总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填什么?不填写,还是填写?如不填写,是否只填写未分配利润?5.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就地预缴,年底由总公司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执行国税发[2008]第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问题较多,谢谢!回复:你好:不跨区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由你们公司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决定,注册资本方面的问题应咨询工商局,分公司只有财务独立核算的应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第28号此文件现在还有效。
日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09-08-11 09:48:09第二篇:纳税申报(贵州省国税局)纳税申报(贵州省国税局)一、纳税申报的对象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关于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纳税问题,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颁布单位】苏州市国税局【文 号】苏州国税函﹝2005﹞161号【发文日期】2005-11-23【实施时间】2005-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加强异地总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所属异地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 苏州润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在苏州所属各市、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异地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由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含异地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异地分支机构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二)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增值税进行分摊,各异地分支机构根据计算分摊的增值税分别就地申报(简易申报)缴纳增值税。
1.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总、分支机构当月应交增值税=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售收入÷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总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还要申报增值税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还要申报增值税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需要申报增值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经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分公司实行增值税预征,然后由总公司统一抵扣;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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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设立及纳税申报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
同时,该《答复》也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
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经营的需要,经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销售总公司的产品。
分公司设立后,即面临着税务登记及纳税的问题,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那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还是向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
如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要求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纳税,所以如果设立的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的话,就不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当由总公司一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成文日期:2009-04-2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
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
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
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
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其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
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
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
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
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