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研究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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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4日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为加快国际会展名城建设,根据国家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对照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展会做大做强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贸易类展会,给予补助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5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3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展会国际化率达20%以上,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数量和展览面积均占比20%以上的,或在展会中举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新品发布会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上述展会应在专业场馆举办,净展览面积(各展位面积之和)与总展览面积之比不得低于40%。

室外展览部分按展位净面积计入展览面积。

外地项目来青举办,由展馆申请补助。

二、鼓励数字展会、绿色展会发展获得第一条补助的展会,符合本市数字展会标准或绿色展会标准并经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市贸促会(市会展办)按照相关办法认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鼓励国际认证在青固定举办并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青西新管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2020年5月1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培育充满活力的影视发展生态,构建现代影视工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加快打造影视产业集群,推动全球影视文化高地建设,现就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鼓励影视企业集聚发展新入驻影视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从业人员人均使用面积最高10平方米标准(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行业可适当放宽),连续三年给予1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参照影视文化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财税贡献,每年给予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0%的运营补贴。

吸引影视文化企业入驻本区的招商平台,按照平台引入企业年度获得运营补贴总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影视后期制作产业发展。

影视后期制作公司承接单部影视作品费用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后期制作费用的最高10%,给予后期制作公司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单个公司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后期制作公司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成功创建评定为国家、省、市重点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运营方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影视文化领域头部企业、名家工作室在本区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重点扶持。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影视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影视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影视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6•【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影视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影视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20年4月6日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影视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解决新区影视企业困难,提振影视产业发展信心,塑造影视之都品牌,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第一条“一企一策”支持重点影视产业园区复工复产。

对2020年1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减免剧组棚租(含置景车间)、房租等费用的重点影视产业园区,给予一定补贴。

按照已减免实际出租在用面积,给予影棚1元/平方米/天的补贴,给予置景车间0.7元/平方米/天的补贴,房租按照停工期间园区减免租户租金金额的一半予以补贴。

单个园区享受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灵山湾影视局、区财政局)第二条鼓励剧组开机拍摄,有序恢复产业生态。

对2020年6月30日前经审核备案在新区开机拍摄的剧组,根据剧组规模及在新区拍摄情况,给予剧组自复工、开工之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定比例生活补助,每个剧组最高补贴100万元。

(灵山湾影视局、区财政局)第三条加快兑付青岛东方影都优秀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补贴。

加快拨付2019年度青岛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提前启动2020年度青岛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兑付工作。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18 年7 月9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促进新区大数据的健康发展和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重点从企业落户、运营、优秀大数据企业、优秀大数据案例四方面进行扶持,扶持对象如下:(一)落户扶持、运营扶持、优秀大数据企业扶持:扶持对象为通过新区认定的大数据企业。

(二)优秀大数据案例扶持:扶持对象为在新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实施大数据应用案例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一)大数据企业:参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优秀大数据企业:通过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且主营业务从事数据采集、清洗、分析挖掘等大数据核心领域的企业。

(三)优秀大数据案例:运用先进的大数据相关技术,在实际应用领域,取得了一定代表性和标志性实际成果,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案例。

三、评审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为鼓励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具有较强产业带动示范作用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孵化机构,经授权可承办“评审程序”中的申报、初审环节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发改地区[2014]1318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14.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4]1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总参谋部:
《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岛西海岸新区位于京津冀都市圈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紧密联系的中间地带,是沿黄河流域主要出海通道和亚欧大陆桥东部重要端点,具有辐射内陆、连通南北、面向太平洋的战略区位优势,海洋科技优势突出,港口航运实力雄厚,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军民融合特色鲜明,积极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高水平建设,对引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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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青西新管发〔2015〕52 号第一条为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复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精神和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结合《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的通知》(青西新发〔2014〕1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政策措施,主要涵盖产业基金助推发展、投资贸易便利服务、项目用地熟化供给、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支持产业项目融资、补助租购经营场所、扶持企业增资改造、实施人才特区政策、免费实施技能培训、重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新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

符合《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的重点产业项目,新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对新引进项目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对其他项目,按照申请奖励或扶持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提出扶持申请对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引进单位或属地单位等,下同)负责根据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充分考虑项目区域贡献和新区实际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与项目方洽谈协商提出政策扶持申请。

第六条分类提报研究(一)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符合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大功能区自主研究确定项目扶持意见,并报区领导小组备案;突破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二)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项目材料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投资促进办”)负责结合项目准入选址评审,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等相关政策实施单位的意见,并汇总提出项目扶持意见,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程交易提速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程交易提速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程交易提速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程交易提速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程交易提速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20年7月14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工程交易提速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精简工作流程,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推进以下改革措施,促进建设工程交易提速增效:一、交易智能化(一)探索智能化无感招投标。

对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对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取消初始业绩门槛,简化投标条件要求,分类制定标准化、格式化的投标条件清单,合理设定响应时限。

投标单位通过系统对清单所列条件填空、勾选或承诺后,网上报价,不需制作投标文件。

系统对响应情况自动分析核对,计算报价排名并确定中标单位,不需专家评审。

标后通过系统对所有投标单位的资质、人员、响应条件、报价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异地远程评标。

实现跨行政区域异地远程评标,共享专家资源,降低评标成本,减少人为干预。

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区外评(整个评审过程在区外进行),联合评(部分专家在区内,部分专家在区外,同时进行评审)等不同方式。

(三)评标专家网上签名认证。

按照省市部署,加快推进数字证书的互通互认,共享数字证书资源。

部署专家评标扫码签名系统,评标前通过国家公安信息平台对专家身份进行刷脸验证,并绑定网上签名,对评标专家“一标一验,一标一签”,全面实现无纸化评标,压实评标专家主体责任。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

(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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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更好担当国家战略使命,根据国务院批复、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和转型发展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企业)。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新区六大支柱产业、十大新兴产业和六大特色产业(以下简称“616”产业)重点项目(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二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标准及依据第一节产业基金助推发展第四条管委(区政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区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落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以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者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和鼓励子基金优先投向新区“616”产业领域。

文档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出资、基金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管理所得利息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其中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

新区引导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3亿元,三年内达到15亿元。

第七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一)成立新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管委(区政府)负责。

决策委员会由区委农工委、发改、财政、工信、科技、海渔、商务、文广新、金融办、蓝办、国资办、服务业等部门组成,由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并监督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

(二)建立执行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独立评审制度。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为决策委员会其他重要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股权投资行业的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其中股权投资行业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

(三)引导基金实行公司制组织形式,管委(区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委托区属国有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四)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监管情况报告。

文档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包括参股出资、跟进投资、直接投资、风险补偿等。

(一)参股出资。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规模。

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与其他国有资本共同参股同一子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二)跟进投资。

子基金选定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引导基金可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也不得超过引导基金总额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共同投资的子基金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三)直接投资。

引导基金直接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资金退出。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扶持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等阶段的中小企业或确需政府扶持的产业项目。

(四)风险补偿。

对已投资新区重点产业项目(企业)的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在投资失败清算后,对其投资损失给予一定补助。

第九条子基金依法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

符合条件的子基金,可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或增资扩股。

子基金投资于新区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总额的2倍。

第十条参股出资按照公开征集、尽职调查、评审、公示、决策等程序,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按照申请、尽职调查、评审、决策等程序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回文档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二条加强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以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第二节投资贸易便利服务第十三条按照成本最低、流程最简、效率最高原则,对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口式”受理和“一站式”服务,通过采取“三张清单”、“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等模式,取消一切非法定前置审批环节,全程代办项目投资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政管理“限批清单”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实行“三张清单”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明令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对依法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的省级、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公开目录、依据、申报条件和权力运行流程,凡未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转变行政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已有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除上报国家和省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上报规定办理外,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能取消的予以取消;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行政审批机关自行设定的办理环节文档予以取消;对属于不同环节重复提供或与审批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予以取消。

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改为备案制管理。

第十六条统筹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转变企业登记方式,实行“先照后证”。

凡是区级审批部门直接审批或是上级部门已授权区级审批部门审批的许可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

实施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需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经营项目,获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按照“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三证合一”的模式,核发加注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实现“三证合一”。

申请人在办理窗口递交一套材料,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同步并联审批、限期办结,同一个窗口发照。

第十八条区商务部门牵头制定并落实对外贸易服务便利化实施意见。

简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流程,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初审与终审合并为一次审查通过。

优化口岸通关监管方式。

逐步推行上海自贸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先期开展统一备案清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集中汇总纳税、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融资租赁等措施。

减少出口法检商品种类,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第三节项目用地熟化供给文档第十九条新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国有土地储备及整理开发办法。

第二十条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现有企业搬迁、兼并重组或增资扩建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根据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储备。

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一)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五)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八)依法没收的土地;(九)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对集体土地,按照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征收并予以合理补偿。

对现有企业搬迁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新区国有土地回购储备管理办法收回储备并给予合理补偿。

对搬迁项目列入市、区重点项目管理的,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随搬迁项目计划下达。

文档第二十三条对拟入驻新区产业规划区内的重点产业项目,在土地供给前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达到可供开发建设条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实现统一供地。

责任单位:区国土房管局第四节提供基础设施配套第二十四条新区城建部门负责完善并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对拟入驻产业规划区内的重点产业项目,在投产前完善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及有线电视管线和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为项目建设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工业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按程序落实减免配套费政策。

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竣工时实际建设面积大于原缴费面积的,须按原缴费标准补缴配套费差额。

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工业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按照供热配套费标准补助给清洁能源供热企业。

项目整体不需要供热的,不征收供热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因经济社会发展或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征收环节的项目,由区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管委(区政府)按程序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新引进建设的产业园和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大、经济社会贡献大的重大产业项目内的道路管线等进行延伸配套。

延伸配套道路管线,作为市政道路管网组成部分,文档与周边区域和项目的市政配套设施相连接。

延伸配套设施由政府建设,权属归政府,企业维护管理。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第五节支持产业项目融资第二十九条新区金融办牵头制定完善并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参照新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准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区发改、金融办分别牵头认定后,根据其融资实际用于新区项目建设额度给予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拓展对新区重点产业项目(企业)的担保业务,对当年发生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担保业务,按不高于担保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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