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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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发改经贸委、新区经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产品及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结合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照政策,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产品和企业按照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优惠目录,各地要严格对照文件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逐个进行摸底,用足用准用好政策,充分调动本地区企业和个人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管理部门备案,由经贸管理部门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报条件:1、回收站点设置位置必须符合镇政办发[2004]74号《镇江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设置标准》规定的要求;2、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3、符合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的要求。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站;2、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3、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4、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60%;5、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垃圾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80%;6、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70%;7、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根据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工质参数确定的电厂装机容量。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了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行为,加强商事主体监管,促进我市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7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示:(一)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商事主体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三)商事主体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商事主体信息的;(四)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一)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三)行政、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二)项所指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向商事主体邮寄专用信函,确认其能否通过住所联系。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厦经能[2008]305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经能〔2008〕305号)各区经贸局、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二○○八年九月十日厦门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能评服务体系,提高评估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是指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市经济发展局是能评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能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发展局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对能评机构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能评机构申报备案时,应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一)《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报表》;(二)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三)能评人员、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四)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的证明文件;(五)机构章程及能评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能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经济发展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合并的;(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节能评估人员变动的;(三)办公地址变更的。

能评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市经济发展局受理备案材料后,经过现场核实、专家咨询、公示无异议等程序后,发给相应备案证明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厦贸发规财[2006]2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贸发规财[2006]268号)各相关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117号),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两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外贸发展后劲,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一)外贸出口骨干企业:指被评为我市外贸出口骨干企业(下称“骨干企业”),具体分为重点工业出口大户、出口大户、工贸及流通性出口企业三种(企业名单详见附表)。

(二)出口名牌企业:指上年度出口500(含)万美元以上,被评为我市出口名牌企业(下称品牌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1、上年度出口在500(含)-1500万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20%以上;2、上年度出口在1500(含)-5000万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15%以上;3、上年度出口在5000(含)-1亿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10%以上;4、上年度出口1亿(含)美元以上,当年度出口增幅须持平以上。

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一)对出口商品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二)国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出口品牌推广活动费用;(三)企业实施的各类国际市场开拓项目(下称企业项目),包括:1、参加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大型展品运费及公共布展费;(1)大型展品运费:体积1立方米且重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运费;(2)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2、在境外开展自主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注册及保护费用,仅支持注册费、代理费和专利年费;3、进行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的认证活动,认证项目包括:(1)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2)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3)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认证认证费;(4)CE、FDA、U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5)农残认证认证费。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7日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5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以及市级预算财政安排的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列入试点的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回收站点、回收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等项目,支持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多渠道回收、集中高效分拣、安全环保运输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补贴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报材料范本教学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报材料范本教学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报材料范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报材料范本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2份);(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承诺书》(2份);(三)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五)《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1份:纸质+电子);(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1份:纸质+电子);(七)《废旧物质回收经营统计报表》(1份:纸质+电子);(八)回收经营场所红线图或租赁合同证明;(九)回收经营场所符合环保证明材料或辖区街道、居委会意见。

(十)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二)--(四)项的复印件须经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签章;(一)、(二)、(五)、(六)、(七)表格可从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厦门市务局网站(.c n )下载。

(范本材料一)附件1: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名称(盖章):20 年月曰说明:根据《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审核表(范本材料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工商登记注册号: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 万元企业类型:个经营、股份公司等(与营业执照相同)企业性质:国有或国有控股、民营、外资企业总资产:____________ 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从业人数:______________ 人营业面积及网点数:__________________ 个成立时间:XXXX年XX月联系人及电话: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作如下保证:一、遵守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厦门市市级法定备案项目目录xls

厦门市市级法定备案项目目录xls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 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 号)第七条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第六条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 管理的通知》([1995]外经贸资发第592号)第三条 2、《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入管理权 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59号)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第39号)第三条、第四条
事前备案 (2)涉及技术改造的项目由市经
发局受理
事前备案
(1) 仅针对市属国有金融企业 (2)下列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a)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 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b)净资产帐面 价值≥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实施整体改 制、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涉及的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c)帐面净值1000万元以 上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拍卖、置换、 投资或产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除以上项目外,其它的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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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 第二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 案
令第87号)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
事前备案 由各区公安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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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厦门市市级法定备案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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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原出境以外口岸入境备案 《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
事前备案
委托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 的,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未委托的,直接由市人防办进 行竣工验收。
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 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案 防空地下室建设施工图审查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 结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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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
案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贸发内贸[2008]29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发布日期】2008.06.17
【实施日期】2008.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贸发内贸[2008]2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发[2007]5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贸发局、各区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行业协会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但责任主体不变。

第三条备案部门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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