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北京市继续实施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对2024年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符合原有政策条件(“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并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新政策条件(45号公告第三条),可按新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2.符合新政策条件且在2020年(含)以后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9号公告”及附件规定进行备案并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根据“9号公告”中有关规定需补充提供关于“申报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声明,以及关于“申报企业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声明、承诺书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2)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3)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七)税收政策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简称"两免三减)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软件企业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有何特殊政策?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优惠怎么办?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优惠,就必须把企业转变成一般纳税人。
5、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如何办理退税手续?已认定的软件企业或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7、双方或多方共同开发,版权归属所有开发方的软件产品,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定,一个软件产品只能在国内做一次登记,并由登记方凭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关于1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双软企业优惠政策(上)双软企业,即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双软认定的企业,是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双软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双软企业优惠政策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了解这一政策提供参考。
首先,双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双软企业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双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法定税率的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效降低了双软企业的税负,为其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其次,双软企业还可以享受人才政策优惠。
随着双软企业的快速发展,人才需求越来越迫切。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
比如,双软企业可以在人才引进和培养上获得一系列优惠。
政府会将双软企业作为高技能人才输送基地,并为其提供相应补贴和支持。
此外,双软企业还可以享受人才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的成本。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下)除了税收和人才政策的优惠,双软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方面的政策扶持。
其中包括财务支持、科研创新支持、融资支持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提升双软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对于财务支持方面,各级政府会向双软企业提供资金补助和贷款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发展、技术升级、设备购置等方面,降低了企业运营的风险和负担。
其次,对于科研创新支持,政府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支持双软企业的科研项目。
这种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金、技术咨询、人才引进等方式实现,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提升。
另外,对于融资方面,政府会专门设立融资平台,为双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这些融资平台可以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贷款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综上所述,双软企业优惠政策在税收、人才、财务支持、科研创新和融资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
软件开发行业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多大你知道吗?

软件开发行业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多大你知道吗?展开全文近几年在国家大力扶持和高度重视下,软件开发行业几乎成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宠溺的对象,软件行业相关的产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软件行业的规模不断的加大的同时,离不开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面就说一下对于软件行业的税收政策。
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软件行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175%加计扣除。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此优惠享受时间为预缴时享受。
3.对于销售自产软件产品获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果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年限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至2年,按通行规则一般是10年。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6.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行业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行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对于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软件行业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游戏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策划服务,会展会议服务,网站建设,网页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服务。
一般很缺少进项成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就会变大,这个时候可以利用地方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独资核定征收、税收返还政策等。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比如像山东、河南地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
鼓励软件自主研发的政策

鼓励软件自主研发的政策
鼓励软件自主研发的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促进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和提升软件技术水平,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软件自主研发。
具体政策可能包括:
1. 提供财政支持:政府可以设置专项经费,资助软件企业进行自主研发项目,为企业提供研发经费和项目运营费用的扶持。
2. 减税与减费优惠:政府可以给予软件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的税收减免优惠,降低软件企业的负担,鼓励其加大研发投入。
3. 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自主研发,保护其研发成果。
4. 加强人才培养:政府可以建立软件人才培养机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产学研结合,鼓励人才流动和创新创业。
5. 加大市场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软件采购政策,倾斜本国软件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为本国软件企业提供更大的机会。
6. 强化国际合作:政府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软件合作和交流,促进国际技术合作,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本国软件自主研发能力。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自主研发,提高软件
产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的转型升级。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内容: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日起。
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二、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元)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
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不受人均每月960元和计税工资1.5%比例的限制。
三、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2、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自制研制开发并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
7、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8、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9、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0、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的比例不应低于50%;11、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1. 背景介绍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产业发展。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开发费用,以及技术开发费用中符合一定标准的比例加计扣除。
•资产折旧加速:对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办法,年限由原来的3年缩短至1年。
•扣除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实行超额扣除政策,即研发费用的150%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优惠税率: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 申请备案流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备案:3.1 累计研发费用核定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累计研发费用的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企业应当自取得专利权、获得技术开发成果或者发生研发费用的当期计入当期费用,在审核认定前年累计研发费用总额中予以扣除。
3.2 税前扣除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并按照通知的要求、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企业可以在其纳税申报表中,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比例扣除企业研发费用。
3.3 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应当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在备案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资料,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
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企业基本信息;•最近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享受优惠政策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4. 备案期限和具体要求4.1 备案期限根据国税总局税收优惠备案管理规定,企业需要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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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我国现己加入WTO,软件产业如何充分利用国家制定的鼓励政策,更好的加快自身的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自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来,在税收上采取了多项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国务院2000年6月24日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对已有的税收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实施范围,加大了对软件行业鼓励发展的力度。
根据我国目前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具体案例,重点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是有限定范围和限定条件的,需要注意了解的主要有以下几条:1.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仍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2.限于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适用于单纯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经销计算机软件产品。
对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即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后对外销售,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3.限于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即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中心核准登记,并发给著作权登记证书),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
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代码为ISBN)。
以录声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代码为ISRC),不属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对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实施进口免税和出口按征税率退税政策为了鼓励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引进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的发展,对其进口设备、配套件、备件和引进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出口高新技术商品,经批准可按征税率退税。
其范围和限定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即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上述税收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限定:一是进口限于生产自用,二是进口物资限于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的商品;三是引进技术限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四是出口限于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
三、限定条件对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对软件产业实施流转税优惠政策,需要准确界定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免范围。
依照现行规定,凡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均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范围包括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和商誉等。
关键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
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与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软件产品、包括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声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都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下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1.从事技术转让业务。
对单位或个人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也可以称为专有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即受让方),并按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者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费用,并把价款和费用载明于同一张发票,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
2.从事技术开发业务。
对单位或个人(即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即委托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并按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委托方掌握委托开发的技术、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费用,并把价款和费用载明于同一张发票,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
上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分为两种情况计算确定:一是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受让方(或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值。
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其核定顺序是:(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该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统一规定为10%。
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均须经过批准,规定的审批程序,分为两种情况办理:一是在中国境内,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合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是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由办理免税申请时,凡能够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及其授权的地方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上述两种情况,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审核、批准后,再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中抵缴。
如果在以后的一年内未发生应缴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可向负责征收营业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收入额,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划分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征营业税的收入额。
如果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此外,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和随同销售或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一并提供的软件,对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分为两种情况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是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划分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征营业税的收入额。
如果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四、实施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和加速折旧、广告费列支、摊销等项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分内外资,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和资产加速折旧、广告费列支、摊销等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软件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转。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进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