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范围规定的通知-清政发〔2020〕1号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清政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清政办〔202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相关直属单位:现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0日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推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打好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提供坚强安全保障,制定本清单。
一、县委副书记、县长尚峰(一)履行全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县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把安全生产纳入县政府重点工作和县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述职内容;(二)严格落实《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组织制定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四)推动落实《清原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涉及安全生产的重点任务;(五)组织制定实施《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六)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矿山安全重大问题。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严厉打击破坏山体森林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严厉打击破坏山体森林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清政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严厉打击破坏山体森林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政办发〔2020〕5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县森林公安局: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严厉打击破坏山体森林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严厉打击破坏山体森林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山体森林保护的执法监管,全面排查整治破坏山体森林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抚顺市严厉打击破坏山体森林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抚政办明电〔2020〕5号)文件精神,以保护我县森林资源为宗旨,突出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和遏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非法使用林地、毁坏山体和森林植被等破坏森林资源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难点问题治理的力度,加强和改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着力整顿一批破坏严重、管理混乱的重点地区。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坚决遏止非法侵占林地、肆意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依法依规收回、恢复被非法侵占林地。
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安全保护意识,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二、打击整治重点(一)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私搭乱建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清政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4〕12号县自然资源局: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6月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中寨子养老院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权属情况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27970平方米,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24〕262号)文件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为1.6976公顷,其余面积为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中寨子养老院地块,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4600平方米,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23〕898号)文件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宗地位置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该宗地位于清原镇江山华府一期北侧,江山华府二期南侧,东邻路,西至路。
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养老院地块,该宗地位于清原镇马前寨村西北侧,南邻202线。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3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3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清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3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清政发〔202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现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3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5月25日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3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坚决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县委副书记、县长(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年至少主持召开县政府会议或安委会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4次,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次;(二)严格落实《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意见》组织制定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任务清单”;(三)根据县委常委会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四)推动县安委会实体化运行,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风险,协调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五)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依法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等行为;(六)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县乡两级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执法任务;(七)组织评估已取消下放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收回;(八)推动实施全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我县50条具体举措落地见效,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九)组织县安委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实施督办;(十)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有序实施,持续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十一)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严肃追究责任;(十二)研究部署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调度指挥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政府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十三)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当预测需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清原满族自治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清原满族自治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清政办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清原满族自治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全面做好相关工作的预防和处置,切实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清原满族自治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7日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处置原则1.5事故分级1.6事故分级标准2 组织指挥体系2.1 县指挥部及职责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3.1 监测预警3.2 事故报告3.3 先期评估4 应急响应4.1 响应级别4.2 相应程序4.3响应措施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4.5 信息发布5 后期处理5.1 善后处置5.2 奖惩5.3 总结报告6 应急保障6.1 医疗保障6.2 信息保障6.3 人员及技术保障6.4 物资与经费保障6.5 社会动员保障6.6宣传教育与培训6.7 应急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名词术语7.3 预案实施7.4 预案解释清原满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和清原满族治县农村大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和清原满族治县农村大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清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和清原满族治县农村大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和《清原满族治县农村大集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8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经营环境,确保我县集贸市场食品安全,按照市政府“以集贸市场整治为突破,全面提升城市双修水平”专题工作会议要求,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对原有的厅棚市场进行提升规范,对早市、夜市进行规范管理,强化市场建设和管理,以完善设施、改善环境、卫生达标、食品安全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审查市场内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资格,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最终形成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及责任分工(一)整治范围新世界市场、辽东市场、河堤路早市、源中园夜市。
(二)责任分工1.新世界市场、辽东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清原镇政府配合。
2.河堤路早市、源中园夜市专项整治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清原镇政府配合。
三、整治内容和具体工作(一)清查经营主体1.重点围绕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对新世界市场、辽东市场无证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2.早市、夜市所有经营食品类的商户需在经营前到清原镇政府指定社区进行备案登记,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备案登记和即食入口散装食品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法经营行为将依法处理。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预防和处置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清政办发[2014]39号【发布部门】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9【实施日期】201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清政办发〔2014〕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1.1 目的为及时、高效、妥善地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工作,维护我县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灵通信息、准备充分、先发制敌、稳妥处置”的方针,组织和协调全县各反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各种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力争将各种恐怖袭击活动消除在预谋阶段,处置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局部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及财产损失,切实维护我县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1.3 基本原则1.3.1 强化预警、争取主动原则。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超前掌握预警性信息,及时报告和沟通情况,把握工作主动权。
1.3.2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乡两级指挥系统要积极发挥作用,按照《清原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汇总现场情况,加强分析研判,果断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1.3.3 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原则。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打击传销专项整治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清政办发[2011]27号【发布部门】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0【实施日期】2011.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政办发〔2011〕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清原满族自治县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打击传销工作部署,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县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抚顺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抚顺市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打传小组发〔201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份起至6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工商、公安打击传销主力军作用,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双重手段,融合其它执法力量,集中整治,严厉打击。
建立彻底遏制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保持“无传销县”已有成果。
二、主要任务(一)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重点打击社会危害大、民众反映强烈的传销大案,深挖和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
重点取缔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行为。
重点惩处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及营销培训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
重点查处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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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范围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范围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范围规定》业经县政府七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1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范围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厘清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结合《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清原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一、相关部门监管范围(一)县应急管理局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尾矿库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正在履行“三同时”的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对全县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对全县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对全县已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专项的安全生产监管。
5.依法履行全县消防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县发展改革局6.负责全县长输油气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管。
7.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
8.负责全县成品粮油加工、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9.负责所属科研单位及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10.承担全县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工业和信息化局11.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2.负责外资企业、本局所属企业及商贸未转制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3.负责全县商贸流通(农贸市场、商场、洗浴、超市、住宿、美发美容、洗染、摄影、家政服务等)、物流、配送、仓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14.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5.负责对特殊流通行业(典当、拍卖、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旧货流通、汽车流通、二手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16.负责电子商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7.负责全县县属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8.依法行使全县电力管理职责。
(四)县公安局19.负责全县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及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管。
20.负责全县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公共安全,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21.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22.负责全县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23.负责全县特种行业、公章刻制行业的安全监管。
24.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及行人的安全生产监管。
25.负责全县机动车辆和驾驶员考试过程及场所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五)县自然资源局26.负责全县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全县非煤矿山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正在履行“三同时”的除外)、勘查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27.负责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自然资源等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
28.负责本局实施的国土空间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地质勘查等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29.负责全县木材加工企业、植树造林绿化、林木种植、采伐运输和其它涉林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
30.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的安全生产监管。
(六)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31.负责全县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32.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
33.负责全县核材料、民用核设施、放射源、电磁辐射、核设施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及制造、安装、检验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34.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供电线路除外)、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35.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供电线路除外)、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36.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供电线路除外)、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测绘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
37.负责全县民用燃气、加气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民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管。
38.负责全县污水处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39.负责全县已审批住房中危房的安全生产监管。
40.负责全县排水、城市垃圾清运填埋、玻璃幕墙、供水、集中供热和物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
41.负责已颁发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42.负责市政界以内城市道路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43.负责全县强制拆除建筑物、设施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44.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管。
45.负责全县人防工程的建设开发利用及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
46.负责县城乱占乱放的安全生产监管。
47.负责县城临时集贸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管。
48.负责县域内广告设施、违建设施、经营场所牌匾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八)县交通运输局49.负责全县公路(不包含市政界以内的城市道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50.负责全县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51.负责全县公路、桥梁、水路及附属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管。
52.负责全县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九)县水务局53.负责全县水利、水利移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54.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库、水电站大坝、拦河闸、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等)建设、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管。
55.负责县域内地下水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
56.负责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土料等矿产资源的安全生产监管。
57.负责县域内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58.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大中型灌排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县农业农村局59.负责全县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等新型能源设施设备建设及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60.负责全县农产品(种子、肥料、种苗、化肥等)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61.负责全县农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62.负责全县涉农涉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63.负责县域内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64.负责全县农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等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
65.负责全县执业兽医和禽畜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66.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
67.负责全县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68.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69.负责全县农机生产、销售、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一)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70.负责全县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歌舞娱乐、电子游艺、书店、文艺演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71.负责全县大型文体赛事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72.负责全县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有行业监管的除外)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
73.负责全县各类旅游企业、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度假区等旅游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74.负责全县医疗卫健系统(医院、乡镇、村、社区卫生站、诊所、妇幼保健、疗养院、康复中心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75.负责全县医疗废弃物处理(置)的安全生产监管。
76.负责全县卫健系统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三)县市场监管局77.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管。
78.负责全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
79.负责全县餐饮业、食堂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80.负责全县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等生产、经营、加工的安全生产监管。
81.负责全县各种医疗器械、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82.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和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四)县教育局83.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
84.负责对外开放校园场地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5.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公开募捐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86.负责全县殡仪馆、救助站、敬老院、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等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六)县民宗局87.负责全县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建设施工项目及宗教大型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七)县校车办88.负责全县校车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八)县供销社89.负责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九)县气象局90.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的安全生产监管。
91.负责全县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及施放气球的安全生产监管。
92.负责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93.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设施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
94.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雷电防御、防雷装置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95.负责全县军人公墓、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及纪念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相关要求(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未在本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监管范围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三定方案”等规定。
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乡镇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依据本《规定》进一步明确本乡镇各组站(所)的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各乡镇要与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无缝对接。
(四)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的原则,把本行业监管难度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象)纳入本级直接管理,将其他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对象)与各乡镇实施交接,完成交接后乡镇负责日常监管。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清原满族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的规定》(清政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解释权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