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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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与方法是什么

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与方法是什么

建设⼯程的计价标准与⽅法是什么
建设⼯程的计价标准与⽅法
1、因设计导致⼯程价款结算的争议。

根据《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对建设⼯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程的⼯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变化,当事⼈对该部分⼯程价款不能协商⼀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程施⼯合同时当地建设⾏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程价款。

建设⼯程施⼯合同有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2、因⼯程量导致⼯程价款结算的争议。

根据《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对⼯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件确认;承包⼈能够证明发包⼈同意其施⼯,但未能提供签证⽂件证明⼯程量发⽣的,可以按照当事⼈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的⼯程量。

3、因结算⽂件发⽣的争议。

根据《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约定,发包⼈收到竣⼯结算⽂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结算⽂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请求按照竣⼯结算⽂件结算⼯程价款的,应予⽀持。

4、订⽴数份建设⼯程合同发⽣的争议。

根据《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就同⼀建设⼯程另⾏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程价款的根据。

5、固定价结算的争议。

根据《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程价款,⼀⽅当事⼈请求对建设⼯程造价进⾏鉴定的,不予⽀持。

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价

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价

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在招投标中,经常会被类似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评标价、结算价等概念弄混淆。

只有弄清这些标价的区别,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报价的相关技巧。

今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在招投标中,经常会被类似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评标价、结算价等概念弄混淆。

只有弄清这些标价的区别,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报价的相关技巧。

今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预算价在施工前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对工程进行造价预计,以便于对工程造价进行计划控制。

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均为预算价的表现形式。

在通常的习惯中,常把造价统称为“预算”,这只是口语叫法,希望大家加以区分。

标底价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依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

注意:标底价与控制价均属甲方(或甲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人)编制,但招标控制价要公布,而标底不公开。

招标控制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限价(招标最高限价也叫“拦标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4条规定: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即招标人在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限额范围内,设置的招标控制价,一般应包括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用以控制工程将设项目的合同价格。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为省级造价管理部门办法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和《工程价目表》。

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

投标价投标价即“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

投标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工程施工定额或参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定额,结合当前人材机等市场价格信息,完成招标方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项目内容的全额费用,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的投标报价行为。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其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考虑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

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

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设计概算是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施工合同价格形式(共24页)

建设施工合同价格形式(共24页)

建设施工合同价格形式篇一:20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20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在12.1“合同价格形式”中给出了与99施工合同范本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

99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新版施工合同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动: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合同价格,容易很理解成绝对固定,不论发生了什么变化,合同价格均不能调整,一切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

第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不宜单独列为一类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较为常见,宜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和按照定额计价合同列入其他类型合同为好。

通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

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招标方式与合同计价方式

招标方式与合同计价方式

❖ 3. 招标单位只按分项工程量支付费用,因 而可以减少意外开支; 4. 合同结算时,只需对那种不可预见的、 未预先规定的工程单价进行调整,结算程序 比较简单。
同时在工程单价合同中,招标单位必须对工 程单价的划分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承包人能 够进行合理的定价。
❖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例如FIDIC施 工合同,业主给出的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 参考数字,而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虽然在投标 报价、评标、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合 同总价格,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所 以单价是不能错的。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 字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权先作修改后再评标。 例如在一单价合同的报价单中,承包商报价 出现笔误如下:
❖ (5)通过分散平行承包,业主可以分阶段进行招 标,可以通过协调和项目管理加强对工程的干预。 同时承包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衡,如各专业设计、 设备供应、专业工程施工之间存在制约关系。
❖ (6)使用这种承包方式,项目的计划和设计必 须周全、准确、细致。这样各承包商的工程 范围容易确定,责任界限比较清楚。否则极 容易造成项目实施中的混乱状态。
❖ 如果业主不是项目管理专家,或没有聘请得 力的咨询(监理)工程师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 理,则不能将项目分解太细。
❖ 2全包(又称统包,一揽子承包,设计一建
造及交钥匙工程)合同,即由一个承包商承 包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向业主承担 全部工程责任,包括设计、供应、各专业工 程的施工,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筹划、方案选 择、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后的运营管理。

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5~10家,不能少于3家。
❖ 3.议标 ❖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议 标。这种方式是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请某一承 包商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后将工程任务委托这家承包 商去完成。若谈不成,可另邀请一家,直到达成协议 为止。 议标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的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尚不能清 楚详尽地确定其中若干技术细节和近似的工程量。 (2)采用某种新技术,需施工单位从设计阶段就开 始参加合作。 (3)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未能产生中标单位。 (4)工程规模不大,工期紧张,需边设计边施工等。 这种招标方式易于处理一些问题,使双方紧密配合, 但竞争性差,可能会使承包价格偏高。因此,无特殊 情况,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应严格限制议标方式 。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

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采用固定总价的EPC合同能否突破总价据实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的EPC合同能否突破总价据实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的EPC合同能否突破总价据实结算(一)EPC总包合同概念EPC是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的简称,分别对应的是工程(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和建设(Construction),是国际通用的工程总承包产业的总称。

具体为承包人受发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通常承包人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二)固定总价原则上不能被突破的相关规定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最初源于西方国家私人企业主在工业或民用建筑中,通过固定的投资额和工程进度要求营造满足其功能需求的建筑产品。

所以EPC模式下,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

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发布的银皮书《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14.1条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FIDIC于1995年发布的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13.1约定的也是固定总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14.1.1 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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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
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
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
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
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
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
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来填上就行了,这显
然是对合同的误解,合同计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个“示范文本”可以管住
的。合同管理是从政府、合格的中介机构到订约各方面所必须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
精力从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对建筑市场建设各方来说,弄清各种类型的计价方法、
优缺点和使用时机是非常必要的.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种计价方式。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
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
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的
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
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
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
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在
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
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
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因此,这种形式的合
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
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
据确切。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
“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
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
只是增加调值条款。因此可谓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
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这种合同
与固定总

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
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
等因素的风险.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
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
式。

二、单价合同:
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还不能明确、
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这样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
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工程单
价合同可细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
格的。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
“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
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
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
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
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
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在实际中
运用较多,目前国内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实施这种合同的标的工程施工时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计量并建立月份明细账目,以
便确定实际工程量. 纯单价合同是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
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
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这种合同形
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
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
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
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
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
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联
合发布的“示范文本",但这只是一种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适用于
单价合同。而且从整个示范文本的结构来看,工程量清单始终贯穿于整个示范文
本,参照这个示范文本签定合同的工程应该是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是
所有的工程。更何况,“示范文本”中的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比如固定价格合同、可
调价格合同,此“价格"是总价还是单价,概念不严格,容易引起误解,有可能引起
合同经济纠

纷.
不同的招标方式决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计价方式.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
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或者纯单价合同,可以采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而通过施工图招标的工程所形
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及通过直接发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
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
文本" 。因此,从政府、中介机构到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重视选择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计价形式,弄清各种计价方式的优缺点、使用时机,从而减少因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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