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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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一、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被总套数(套)除, 二、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等 千 总 套 内 使 用 而 积 ( 平 方 米 ) 被 总 建 筑 而 积 ( 平 方 米 ) 除 。
第2 . 5 . 2 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 居 室 、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跋室、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 2 . 4 . l 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千下列规定·
一、 外开门的卫生间
l . 8 0 平方米;
二、内开门的卫生
2 . 0 0 平方米;
问三 、 外 开 门 的 厕
l . I 0 平方米;
所 四 、内开门的厕所
1 . 3 0平方米。
第 2 . 4 . 2 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 培 加 相 应 的 而 积 ,并 设 给 水 、排水设施及单 相
第三节厨房
第2 . 3 . l 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3 .
5 0 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4 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 .
5 0 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5 . 5 0 平方米。 第 2 . 3 . 2 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 龛 )等设备或
第 2 . 6 . 3 条 利用坡质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 一 半 面 积 的 净 商 不 应 低 千 2 . I O m , 其
余部 分最低处商度不宜低于1 . 5 0 m 。
第 2 . 6 . 4 条 厨房的净商不应低千 2 . 2 0 m, 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

2024住宅设计规范

2024住宅设计规范

2024住宅设计规范在2024年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重要的标准和指导原则,以确保住宅设计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一些核心规范和指引:1.结构设计:住宅建筑必须根据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建造,以确保建筑物的稳固性和耐用性。

结构设计要考虑到地震、风和重量等因素的影响。

2.建筑布局和空间规划:住宅建筑的布局和空间规划应符合人体工学和人类行为原理,以最大程度地提供舒适和实用性。

例如,起居室和卧室应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3.火灾安全:住宅建筑必须符合防火安全标准,包括适当的防火墙、疏散通道、灭火设备和烟雾探测器等。

4.建筑材料和品质:住宅建筑应使用符合质量和环境要求的建筑材料。

例如,墙壁和地板应具有良好的隔音性能,以提高住宅的舒适性。

5.绿色设计和可持续发展:住宅建筑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供节能和水资源管理解决方案。

例如,安装太阳能电池板以供电、收集雨水用于冲洗和灌溉等。

6.室内空气质量:住宅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标准。

室内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器等必须安装和维护良好。

7.残疾人友好设计:住宅建筑应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如无障碍通道、扶手和安全设备等。

8.安全性:住宅建筑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如防盗系统、安全门窗和摄像监控等。

9.城市规划和建筑外观:住宅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遵守城市规划法规。

建筑外观应美观、整洁,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外墙材料和颜色。

10.消防安全:住宅建筑应具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以确保住户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撤离。

这些是2024年住宅设计规范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设计师和建筑师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并将其应用于住宅建筑项目,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住宅建筑的居住者也应注意和遵循相关的安全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一、通用规定1、为保证住宅群落的安全、功能高效、节约能源,提高居住人居环境品质,依据《住宅建筑规范》,制定住宅设计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住宅建筑设计。

3、设计单位(个体)必须遵守本规范,依据本规范,根据本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维护居住人的安全和群落和谐发展。

二、建筑外观要求1、建筑外观要寓意和谐、舒适、安逸的美感,形制按照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设计,其中有特色、有秩序、有节制。

2、建筑及其围护结构的形体设计应尽量减少山体的开挖,不增加山体形体的改变。

3、建筑外墙应采用抗震设计,并选用耐候、耐腐蚀高端新材料,外墙要受排水性能良好,保护墙面。

三、建筑布局要求1、住宅建筑布局要紧凑,交通布置合理,群落几何形式应协调统一,融合自然环境。

2、室外布置要有通风光照的畅通,有充足的景观及娱乐设施,道路等要设置标识灯,方便居民活动。

3、住宅建筑周围应设置绿化带或公共空间,实现群落的有机结构,提升住户的居住质量。

四、室内设计要求1、设计要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合理布置室内空间结构,保证室内空间通风采光足够。

2、住宅室内装修要注意节约能源,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保障室内空气洁净,避免污染,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确保人的安全。

3、住宅室内噪音控制要有效,如室内应当采用厚实的吸音隔墙,减少外界噪音的侵入,保护住户的健康。

五、配套设施要求1、社区绿地设施应完善,设有儿童游乐场、水景公园、植物景观等设施,丰富居民活动。

2、社区停车场应设计合理,车辆交通顺畅,停车设施要完善,配有停车灯、活动台、锚索等设备,保证社区安全。

3、住宅配套设施应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健身设备、生活服务等,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安全设计要求1、建筑应按有关国家建设标准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采取合理的抗震技术,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2、群落内部和外部要设有合理的防盗、消防和紧急救护等设施,保证住户及其财物的安全。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一、建筑布局方面
1.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布局住宅建筑。

2.应确保住宅的采光、通风和视野开阔,避免互相遮挡。

3.应设有儿童活动区、老年活动区和公共活动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二、建筑结构方面
1.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

2.建筑结构应合理布置,确保空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应有合理的消防设施和应急通道,确保住户的安全。

三、建筑设备方面
1.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应设计合理,满足住户的基本需求。

2.室内设备应符合人体工学原理,确保使用的方便和舒适。

3.建筑应设有电梯或坡道等便利设施,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

4.消防设备应齐全且正常运行,确保住宅的安全。

四、环境保护方面
1.应设计合理的噪声隔音措施,减少外界噪音对住户的干扰。

2.应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减少住宅的能耗。

3.应设置合理的垃圾处理设施,方便住户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4.应有合适的绿化植物和景观设计,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住宅建筑的健康、舒适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范。

建筑布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满足居民需求,建筑结构要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建筑设备要满足基本需求并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环境保护要减少噪音、节能、合理处理垃圾和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通过严格遵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推动住宅建筑向着健康、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楼设计规范一、规划布局1、选址住宅楼的选址应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

应避免选择在污染源、噪声源、地质灾害隐患等不利地段。

同时,要保证住宅楼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2、间距楼与楼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一般来说,南北向的住宅楼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15 倍,东西向的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 08 倍。

3、道路交通小区内的道路应设计合理,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的通行要求。

同时,要设置足够的停车位,包括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以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

二、建筑设计1、户型设计户型设计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居住者的生活习惯和需求。

一般来说,户型应方正实用,动静分区明确,卧室、客厅等主要功能空间应朝向良好。

同时,要保证每个房间都有足够的采光和通风。

2、层高住宅楼的层高一般不应低于 28 米,这样可以保证室内空间的舒适度。

对于一些特殊的房间,如客厅,层高可以适当提高。

3、阳台和露台阳台和露台是居民休闲、晾晒衣物的重要场所。

阳台的进深不宜小于 12 米,露台的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

4、楼梯和电梯楼梯和电梯是住宅楼的垂直交通设施。

楼梯的宽度、踏步高度和踏步宽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保证居民的安全疏散。

电梯的数量和载重量应根据住宅楼的层数和户数合理确定。

三、结构设计1、抗震设计住宅楼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计,确保在地震发生时建筑物的安全性。

2、基础设计基础设计应根据地质条件、建筑物的荷载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

3、材料选择结构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给排水设计1、供水住宅楼应保证稳定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供水方式可以采用市政供水、二次加压供水等。

2、排水排水系统应设计合理,包括污水排水和雨水排水。

污水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雨水应及时排放,避免积水。

五、电气设计1、供电住宅楼应保证稳定的供电,电源进线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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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正文:----------------------------------------------------------------------------------------------------------------------------------------------------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

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卫生间和厕所第2.4.1条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平方米;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平方米;三、外开门的厕所1.10平方米;四、内开门的厕所1.30平方米。

第2.4.2条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面积计算第2.5.1条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被总套数(套)除;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被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除。

第2.5.2条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七节阳台第2.7.1条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

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

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

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项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第2.8.1条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

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

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

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m。

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

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

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九节门窗第2.9.1条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表2.9.5<font size=+1>┌────────────┬────────────┬───────────┐│类别│门洞口宽度(m)│门洞口高度(m)│├────────────┼────────────┼───────────┤│共用外门│1.20│2.00│├────────────┼────────────┼───────────┤│户门│0.90│2.00│├────────────┼────────────┼───────────┤│起居室门│0.90│2.00│├────────────┼────────────┼───────────┤│卧室门│0.90│2.00│├────────────┼────────────┼───────────┤│厨房门│0.70│2.00│├────────────┼────────────┼───────────┤│卫生间、厕所门│0.70│1.80│├────────────┼────────────┼───────────┤│阳台门│0.70│2.00│└────────────┴────────────┴───────────┘</font>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m。

第三章共用部分第一节楼梯和电梯第3.1.1条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第3.1.2条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3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

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5条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条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③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第3.1.9条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第二节走廊和出入口第3.2.1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3.2.2条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应设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第3.2.3条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

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3.2.4条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5条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用箱。

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第三节垃圾管道第3.3.1条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宜设垃圾管道。

第3.3.2条垃圾管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布置。

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防潮、防尘和隔声措施。

第3.3.3条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穿越。

第3.3.4条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

每层宜设倒垃圾口。

高层住宅宜设倒垃圾小间。

第3.3.5条垃圾管道项部应有排气管道伸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垃圾箱(或小间),高层住宅底层应设垃圾室。

第四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第3.4.1条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

第3.4.2条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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