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难点辨析:法与道德
1.生成方பைடு நூலகம்上的 建 构 性 与 非建构性
(1)法在根本上也是自生自发累积进化来的,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建构性;
(2)道德不是自觉制定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1)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道德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模糊。
3.存在形态上的 一 元 性 与 多元性
(1)法的内容及评价标准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中具有统一性、普适性和可预期性;
(2)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及其评价标准在本质上是主观、自由和多元的。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 侧 重与内在关注
(1)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通常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
7.解决方式上的 可 诉 性 与 不可诉性
(1)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那么的显著特征,对与法相关的行为的个别处理是可能和可操作的,且是有预设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那么作为依据的,故可实现对相类行为和情形的非差别对待,保证处理和决定的一致性和平等性。
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
(2)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强制方式上的外在 强制与内在约束
(1)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
(2)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
6.运作机制上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1)程序性是法的核心;
(2)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与程序无关。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导语: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法理学”知识点,你Get了吗?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关系复习笔记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重点掌握}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的⼀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重点掌握} 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照法律关系产⽣的依据、执⾏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们的合法⾏为⽽产⽣的、执⾏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法律制裁。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为⽽产⽣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着法的保护职能,需要适⽤法律制裁。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1)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的权⼒服从关系。
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和任意放弃。
(2)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定程度的任意性。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致(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仅享有权利,义务⼈仅履⾏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
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和地位的不同(1)第⼀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们之间依法建⽴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独⽴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2)由此产⽣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性法律关系。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司法考试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对于考生来说,掌握法理学的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下面是2023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的总结,供考生参考。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任务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等法律问题的学科,它的任务是揭示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法律的基本属性1. 法律的客观属性:法律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
2. 法律的规范属性: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
3. 法律的社会属性: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4. 法律的历史属性: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历史传承性。
5. 法律的价值属性:法律是体现社会公正、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和人权保护的有价值的规范。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互依存、互相支撑的关系。
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是规范群体外部行为的规范,而道德是规范个体内心行为的规范。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和道德可能出现矛盾,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四、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权威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行为的规范能力。
2. 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是指人们普遍承认并遵守法律的现象。
3. 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权威的关系:法律的效力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属性,而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在社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法律的解释和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阐明和解释的过程。
2. 法律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精神解释等。
3.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事实和法律关系,并根据判断结果提出适用的法律规范。
六、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对行为人作出一定限制和制裁的一种制度。
2.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制止和限制。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2、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3、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是()A.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B.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D.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7、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某市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致当地一养鱼专业户王某的鱼大部分死亡。
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环保局在处理王某与化工厂赔偿责任纠纷时,作出了调解,但化工厂不服。
下列哪些选项是化工厂不能做的?()A.依法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向环保局申请复议D.可以和王某协商2、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A.一并B.单独C.事后D.事先3、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
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
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B.共同申请人C.知情人D.原告5、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B.中止C.终止D.不停止7、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
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
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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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笔记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
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
“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本书持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
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2)应为模式。
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
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
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的。
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
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与语言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
③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时每刻都与语言打交道。
如果没有语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
总之,对于法律人来说,“语言不仅是理解不语的客体之当然实用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者工作的核心对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推论”。
①法律与语言的这个密切关系,就决定了法律人对语言驾驭能力的重要性。
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因此,我们要将法律规则与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予以区分。
例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个法律条款或语句所表达的意义就是一个法律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
解释法律实质上就是要揭示法律条文的字词所表达的意义。
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如上述宪法条款中的“人格尊严”、“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就说明了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也表明了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
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
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
须”( must)、“应该”(ought to shoul d)或“禁止”(must not)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送养人不
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
以”( may)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例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但是,这句话不能理解为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而是表达了一个命令,因为这句话可以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即“公民应当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应谚视为住所”。
法的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现代人文社会科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
它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那么,什么是法的价值呢?简单地说,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①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例如,在法律中常说到的自由、正义、秩序等,都是人们为了生存、合作所必须确定的一种理想状态。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也就是说,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还必须注意的是,法的价值的概念并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等概念,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种属性,如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它们只是法的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法的价值反映了主体与法律之间司的特定关系,是使法律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人所确定的法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