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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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谈话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知情谈话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知情谈话制度——医患沟通制度为加强医患沟通,维护患者权益,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本制度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制定。

一、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知情权,与患者或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二、医患沟通时机:1.门急诊医师在规范诊疗基础上,向患者或家属告知疾病诊疗情况,记录关键内容在门诊病历上。

2.病区医护人员应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住院事项。

3.主管医师应在患者入院后72小时内与患者及亲属充分交流和沟通,并签署《入院病情告知书》。

4.医护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及时与患者沟通:患者病情变化,尤其是危、急、重症患者。

各种有创操作、输血、放化疗、大剂量或疗程超过5天的激素治疗。

诊断、诊疗方案有重大修改,患者病情明显变化,出现严重的与诊疗相关的不良反应、事件、并发症等情况。

贵重药品使用前。

发生欠费及影响患者治疗时。

术前和术中改变术式时。

麻醉前(应由麻醉师完成)。

对医保患者采用医保以外的诊疗或药物前。

5.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诊疗情况、出院后饮食、用药等注意事项以及是否定期随诊等。

6.沟通时细节要求:入院患者须填写《入院患者须知》。

入院72小时内,住院患者应填写《入院病情知情书》。

患者选择本人的,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可由患者本人签字;如选择授权方式的,需加填《患者授权书》。

有创诊疗操作前,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有创诊疗操作知情同意书》。

手术患者应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临床医师可在空白处写上表中未提到的专科情况,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手术后,临床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家属手术情况,由其签字《手术情况知情书》。

手术中需要扩大手术范围、改变手术方式或切除功能性器官时,由助手告知患者家属,在病程录中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8.所有需要输血的患者都必须填写《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

9.所有需要进行放射治疗的患者都必须填写《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

10.所有需要自费用药或进行大型设备检查的患者,包括公费、医保及医保参照者,都必须填写《住院自费用药或大型设备检查同意书》,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

医院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医院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职能科室。

三、医患沟通内容1. 病情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并发症。

2. 治疗方案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射治疗、物理治疗等,并解释各种治疗方案的优缺点。

3. 医疗风险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包括手术风险、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等。

4. 费用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药物费等。

5. 知情同意:医生在实施治疗前,应当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对于特殊治疗和手术,医生应当向患者详细解释治疗方案和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6. 医疗事故处理:发生医疗事故时,医院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医患沟通方式1. 面对面沟通:医生应当与患者进行面对面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和疑问,并及时解答。

2. 书面告知:对于重要的医疗信息,医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并让患者签字确认。

3. 电话告知:对于紧急情况,医生可以电话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做好记录。

4. 信息化手段:医院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如电子病历、医疗APP等,方便患者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

五、医患沟通要求1. 及时性:医生应当及时向患者告知病情和治疗情况,确保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2. 全面性: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所有重要的医疗信息,不得隐瞒或漏报。

3. 准确性:医生应当准确告知患者病情和治疗情况,避免使用模糊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

4. 尊重患者:医生在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耐心倾听患者的需求和疑问,并给予恰当的解释和指导。

5. 保护患者隐私:医生在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医患沟通告知、知情同意制度

医患沟通告知、知情同意制度

医患沟通告知、知情同意制度为更好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人性化的服务要求,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护人员沟通告知的对象:患者本人、患者法定代理人、患者家属。

二、沟通告知的时间及内容。

1、患者入院时接诊护士应将其主管医师、责任护士、护士长、科主任的姓名口头告知,并将填写好的“住院病人告知书”发给患者。

2、医务人员应在患者住院24小时内完成首次医患沟通,记录在《入院医患谈话记录》上,患者病情特殊或危重时应及时进行病情告知,记录在《病情告知书》上,记录完毕后由医患双方签字。

对手术患者的医患沟通应在手术前完成,记录在《手术自愿书》上,由本院手术参与者书写,记录完毕后由医患双方签字。

最后一次医患沟通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前完成,记录在《出院记录》上。

3、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及)家属介绍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并发症、后遗症等),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并听取患者或(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回答患者或(及)家属想要了解的问题,增强患者和家属对疾病治疗的信心,加深患者和家属对目前医学技术的局限性、风险性的了解,使患者和家属心中有数,从而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各类特殊检查治疗、有创检查、输血、各类手术、麻醉、手术中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特殊费用和自理费用等项目,均应告知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及防范措施等,并签好各项知情同意书。

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以下9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字。

(1)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2)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3)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特殊费用等项目。

医患沟通书面告知制度

医患沟通书面告知制度

医患沟通书面告知制度1. 背景为了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本医院特订立本《医患沟通书面告知制度》。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医患沟通行为,确保医患沟通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透亮度,保障患者了解和知情,促进医患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提高医疗服务的效果和满意度。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务人员。

4. 内容4.1 沟通方式医患沟通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涉及紧要医疗信息、治疗方案、手术风险等内容的沟通,应当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

4.2 内容要求医务人员在书面告知患者时,应当供应以下内容:1.医院名称、科室名称和医生姓名;2.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病情描述等个人基本信息;3.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等医疗信息;4.治疗预期效果、可能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风险信息;5.治疗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药品、器械等相关信息;6.医生、护士、药师等医务人员的联系方式;7.患者权益保障措施,如隐私保护、投诉渠道等;8.患者和家属可以提出问题和疑虑的机会。

4.3 告知方式医务人员可以选择将书面告知交由患者或其家属签署确认,也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患者或其家属。

4.4 沟通记录医务人员应当在书面告知中附加医患沟通记录,包含沟通时间、内容要点、患者或其家属的反馈等。

4.5 告知确认对于涉及紧要医疗信息、治疗方案、手术风险等内容的书面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同时,医务人员也应当签字作为告知人。

4.6 告知审查医院应设立相关机构或委员会,对医患沟通书面告知进行审查,确保告知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7 告知存档医院应当对医患沟通书面告知进行存档,确保告知记录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在相关部门的要求下供应相应的告知证据。

5. 相关责任5.1 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应当自动履行告知义务,保证告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有欠妥和不合法行为,将受到医院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患沟通和病情告知行为,保护患者知情权和医务人员权益,提高医患关系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订立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在医患沟通和病情告知方面的行为,包含医生、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

第三条沟通原则医患沟通应当基于敬重和平等的原则,倾听患者需求和关切,供应科学、准确、全面的病情告知和治疗信息,促进患者理解和搭配,共同作出决策。

第二章医患沟通规范第四条沟通环境医务人员在进行医患沟通时,应选择安静、私密的环境,保护患者隐私,避开与其他患者交叉干扰。

第五条语言沟通1.医务人员应用简洁明白的语言与患者沟通,避开使用过于专业或术语难懂的词语。

2.假如患者不懂得沟通所使用的语言,应尽量供应翻译或口译服务,确保有效沟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沟通时间1.医务人员应尽量合理布置时间,予以患者充分的沟通时间,确保解答患者问题和解释病情。

2.假如因工作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供应充分的沟通时间,应自动向患者做出解释,并预约合适时间再进行沟通。

第七条医患沟通技巧1.医务人员应重视语言和非语言的沟通技巧,通过面部神色、姿态、肢体语言等方式表达关怀和同理心。

2.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情绪和个人空间,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恶意逼问或侵害患者尊严的言行。

第八条患者权益告知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其权益,包含但不限于: 1. 敬重和保护患者隐私; 2. 知情权,包含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信息; 3. 决策权,包含选择医疗方案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第三章病情告知规范第九条病情告知原则1.医务人员应供应准确、全面、客观的病情告知,包含病因、病情、治疗计划、预后等方面的信息。

2.病情告知应尽量避开过于简化或过于恐吓,要因人而异,结合患者情绪和理解本领进行适当的沟通和解释。

第十条病情告知时间1.医务人员应依据病情和患者需求,及时告知患者病情。

2.对于严重或多而杂疾病的诊断结果,应考虑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病情告知,以避开对患者和家属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

医患沟通制度(五篇模版)

医患沟通制度(五篇模版)

医患沟通制度(五篇模版)第一篇:医患沟通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患沟通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与患者及其家属在信息、观念、情感方面的交流,它是实施临床医疗的一项基本技术,能密切医患关系,促进病人早日康复,提高医疗质量,增加病人的满意度。

为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增强沟通效果,特作如下规定:1、在医患沟通中应认真进行观念沟通,医务人员在门诊及住院治疗、术前谈话等诊疗环节中应向患方介绍先进的医学科学观、现代的健康观,保护及尊重患方的权利,同时也应介绍由于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医务人员在为其服务过程中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2、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应注意情感交流,尊重患者的人格,称呼亲切,认真倾听患者的诉说,力戒任何暗示。

对患者偶然的冒犯,敌意及不信任的言语要容忍、谅解,并鼓励患者信任自己。

3、在医患沟通中需充分体现信息沟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应严格遵守《诊疗知情同意制度》,同时也应将医院信誉信息、环境适应信息、医疗科学发展信息等介绍给患方。

4、在医患沟通中应注意交谈技巧,要求交流用语通俗易懂、领悟患方的讲话速度及音调、观察分析非言语行为、对患者陈述痛苦时应适度的认同;同时应善于把握重点,根据病情重点探询,恰当地提问,并适时通过医学用语把观察结果适度反馈给患者,以疏缓患者的心理需要。

5、各病区护士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工休座谈会,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宣教,主动征求患方意见,对合理的建议或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患方反馈,将会议内容及整改情况及时记录。

6、采取各种措施主动征求患者及其家属意见。

在病区及其它科室设置意见薄,护士长定期对患方的意见进行汇总,对患方的合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患方反馈。

7、认真做好问卷调查,及时获得患方对医院医疗服务的评价信息。

院长质量查房时,医院投诉办对住院患者抽样问卷调查,其内容主要为:对科室医生服务态度、医生诊疗技术的评价;对主管医师及责任护士的了解程度、对疾病诊断及治疗方案的认知等;患者出院时病区护理人员对每一位患者进行出院问卷调查,其内容主要为:对科室服务、就医流程、科室的诊治技术及住院费用的评价。

医患沟通与医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医患沟通与医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医患沟通与医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沟通和有效管理医疗知情同意事宜,确保患者充分了解并自主做出医疗决策,本医院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以及与患者相关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患沟通管理第三条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1.医务人员应本着患者至上的原则,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耐性、友善、有效的沟通。

2.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权益,对患者提出的问题和疑虑予以乐观回应。

3.医务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严守医疗保密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医患沟通的要求1.医务人员应及时与患者或家属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供应医疗方案、治疗进展和预后等相关信息,并解答患者及家属的疑问。

2.医务人员在沟通中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开使用专业术语,以便患者和家属充分理解医学信息。

3.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特殊情况,调整沟通方式和频率,确保沟通的顺畅和有效。

第五条患者和家属的权利和义务1.患者和家属有权了解本身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有权选择医疗服务和医生。

2.患者和家属有义务供应准确的病史和健康信息,乐观搭配医务人员的治疗和监护工作。

3.患者和家属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供应书面医疗报告和处方,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和支出方式。

第三章医疗知情同意管理第六条医务人员的知情告知责任1.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认真说明医疗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估计效果等内容。

2.医务人员应供应充分的时间给患者和家属考虑,并确保他们对治疗方案和可能的后果有充分理解。

3.医务人员应书面记录医疗知情同意过程和结果,并由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患者的知情同意1.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完全理解医生供应的相关信息后,有权决议是否同意接受治疗。

2.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解答疑问,并可以寻求第二看法。

3.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主决议是否参加医学教学和科研活动。

医务人员应保障患者的选择权。

第八条特殊情况的知情同意1.对于紧急治疗、危重病患者或无法表达看法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在紧急情况下依照最佳实践和伦理原则供应适当的治疗。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本着“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原则,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促进医患沟通。

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谈话制度包括三次谈话:入院时谈话、住院中谈话、出院谈话。

2、入院时谈话由住院首诊医师完成。

首诊医师接诊病人后,应简要自我介绍和简要科室特色介绍。

根据病人提供的病史、查体及检查资料,综合分析,将初步诊断、拟定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沟通,认真详细填写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并签名。

3、住院期间住院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变化,给病人将实施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实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后,填写相关表格并签字(病人不能签字时)必须说明理由、方可执行。

4、如已明确诊断或诊断有更改、入院后用药情况或有更改时应及时向病人(家属、交代清楚)对药物的使用方法及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一并说明,并记录。

5、难治性的疾病、慢性疾病、治疗手段缺乏的疾病应多与患者或家属解释,并记录。

6、危重病例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写病危通知书。

适时停病危,并详细向家属说明病情和预后以及目前实施的抢救方案。

签署病危通知单一份存入病历,一份交医务科,一份交患者家人。

7、各类手术前,应详细向病人及家属交代其必要性、手术方法、手术危险性,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病人及家属签字后方可执行(病人不能签字时,必须说明理由)。

术前谈话一律由主刀医师执行,外请教授时,谈话由科主任执行(并填写院外会诊申请单)。

8、术前手术方式不定时由主刀医师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可能采取的手术方式及理由。

9、术中发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时,主刀医师应下台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病情,征得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10、手术病人实施麻醉前麻醉科详细了解病人情况,向患者说明麻醉的必要性及麻醉方式,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及出现的意外,病人及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IK术前已预料术后情况不佳的患者,术前谈话要明确告知病人及家属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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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医疗服务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特性使病员及其家属很难正确理解诊断治疗中的专门术语的含义、治疗方法的后果等信息,无论是药物,还是手术、辐射疗法,都对人体有一定侵袭性、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

某些较前沿的诊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实验疗法等,由于尚未完全成熟,风险更大,对人的身体完整性造成一定的损害。

因此,对于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作为风险最后承担者的病员,虽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了解这一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并予取舍,则是公平的应有之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完整性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身体权、生命健康权,人的身体不得侵犯。

为充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应当忠实地履行告知义务。

一、如实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病情和诊疗计划、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二、详细向病员介绍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制度。

三、详细向病员告知在诊疗过程中其应履行的配合的方式、方法。

四、如实回答病员就其疾病的治疗方法、临床转归、预后等方面的咨询。

五、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注意的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六、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七、如实告知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八、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九、如实告知病员手术过程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以及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

十、如实告知病员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H^一、在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

十二、详细告知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在实践中,不能过分扩大告知义务的范围,否则会使医师事事“请示”,限制了医师的积极性,使医疗进程繁琐、效率低下,事实上对就医者也不现实。

因此,对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例外:
1、即使不告知,就医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
医疗的固有危险,如感冒药服用后有嗜睡等副作用。

2、由于病员的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因其难以预料,所以不必告知。

如病人对无过敏试验要求或未注明、报道有过副作用的药物过敏,发生过敏反应,即属于病员体质特殊,事先无法预料,自不必告知。

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

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

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

7、根据医疗目的,作出说明对病人不利的,如病员患有癌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治疗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实情,但仍应告知家属。

8、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如法律规定的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治疗措施。

医疗单位在医疗服务活动中,除了必要履行上述义务外, 还负有提供人道主义医疗服务的义务,即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必须服从有关行政部门的调遣。

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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