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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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达市府函〔2010〕299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函〔2010〕2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规范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安置、土地供应及登记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意识,依法管好用好土地,切实处理好土地管理中的各种利益冲突。

必须严格实行用途管制,严格执行规划和计划,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土地的征收、拆迁、供应、登记工作中,必须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和在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决策、决定,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的,必须坚决禁止。

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足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提高供地保障能力。

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之间要逐级签定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城郊结合部和重点场镇要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村(社区)并逗硬考核。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尤其是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和土地管理落实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要限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或报告省厅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

二、积极推进集约节约用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和规划调整管理,严格审查规划调整内容并组织听证。

达川区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招标公告

达川区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招标公告

达川区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招标公告摘要:一、招标公告背景及目的二、招标项目简介三、招标范围和内容四、投标人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获取六、投标文件递交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八、开标时间和地点九、联系方式正文:【一、招标公告背景及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达川区决定实施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为此,特发布此招标公告,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邀请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本项目招标。

【二、招标项目简介】本次招标项目为达川区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设施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

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XX亿元,建设周期为XX年。

【三、招标范围和内容】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全过程服务。

投标人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投标人应具备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

3.投标人应具备类似项目业绩,且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招标文件获取】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达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下载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招标人。

【六、投标文件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技术标、商务标等。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达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202X年X月X日。

投标地点:达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X年X月X日。

开标地点:达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达市府办发〔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鲜明“亩均论英雄”发展导向,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统筹推进有序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多种供应方式,有效解决“重前端引入、轻后端监管”等问题,加快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拿地即开工”“交地即交证”、节约集约的新型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提升效率、减轻负担。

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节约集约、提高效益。

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依法依规、全程监管。

强化“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工作标准“标准地”供应是指在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将事前制定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综合指标作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条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和服务、对“标准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对履约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的工作机制。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达市府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4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已经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4日达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按照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图(2011—2015年)图示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表以下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的认定以城乡规划部门确认为准。

第四条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商业、金融、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达市府办〔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4〕52号),设立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清扫和保洁,市政设施管理及维护,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管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审批职责整合划入市城管执法局。

(二)划出的职责1.将城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市公安局负责。

2.将城市摩托车非法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将侵占城市河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市水务局负责。

4.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交市规划局负责。

5.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交市林业园林局负责。

6.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市公安局负责。

7.将城市房地产管理的行政处罚权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8.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9.将城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达川区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招标公告

达川区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招标公告

达川区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招标公告摘要:一、引言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2.项目地点3.项目规模4.项目投资三、招标范围和内容1.招标范围2.招标内容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条件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五、投标报名和文件发售1.报名时间2.报名地点3.文件售价六、投标保证金和招标费用1.投标保证金金额2.招标费用七、评标方法和标准1.评标方法2.评标标准八、招标时间和地点1.招标时间2.招标地点九、联系方式十、注意事项正文:一、引言为了促进达川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川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达川区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达川区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2.项目地点:达川区境内。

3.项目规模:整治面积约1000公顷。

4.项目投资:总投资约10亿元。

三、招标范围和内容1.招标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整治工程。

2.招标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

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文件。

五、投标报名和文件发售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不停止报名)。

2.报名地点:达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文件售价:每份人民币1000元,售出的文件概不退换。

六、投标保证金和招标费用1.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人需在报名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1%,即1000万元。

2.招标费用:招标人不收取任何招标费用。

七、评标方法和标准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报价等因素。

八、招标时间和地点1.招标时间:具体招标时间另行通知。

2.招标地点:达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九、联系方式招标人:达川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达川区人民政府大楼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十、注意事项1.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等手续。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达市府办〔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达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达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市政府确定2011年为“依法行政年”。

今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始终坚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巩固成果,开拓创新,突出抓好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十二五”良好开局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1.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达市府发〔2010〕11号)要求,研究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年度安排在2011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年底,市、县政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市、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度安排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度安排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度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度安排的通知(二00七年四月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度安排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达市府发〔2005〕28号)制订的年度计划。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努力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目标。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度安排2007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第三年,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年-2008年)的通知》(达市府发〔2005〕28号)要求,结合达州实际,现对2007年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国务院关于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要求,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通过创新机制,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完善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越位、错位、缺位”问题以及不当和违规运用行政权力问题。

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要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抓紧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科学评估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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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7【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5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华杨军伍平会【审理法官】胡华杨军伍平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书明等240人(名单附后);张书明;贾曰渠;伍国前;熊元会;李俊;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之福【当事人】张书明等240人(名单附后)贾曰渠伍国前熊元会李俊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之福【当事人-个人】张书明贾曰渠伍国前熊元会李俊张之福【当事人-公司】张书明等240人(名单附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平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潘光太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杨伟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平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潘光太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杨伟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平潘光太杨伟【代理律所】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书明等240人(名单附后);达州市达川区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之福【被告】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因当事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对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变更或者征收等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的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因当事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对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变更或者征收等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的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张书明等人坚持不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而以240名村民个人起诉,因此,张书明等240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张书明等240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2:25:18张书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行终51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明等240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张书明。

诉讼代表人贾曰渠。

诉讼代表人伍国前。

诉讼代表人熊元会。

诉讼代表人李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达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向建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余江,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平,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七里沟村。

法定代表人邹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光太,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之福。

委托代理人杨伟,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书明等240人因诉被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原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达州区政府)、第三人达州市达川区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欣建材公司)、第三人张之福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原告张书明等240人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达川区政府作出的《关于补办达县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手续的批复》,即达府土函〔1998〕121号和128号文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三人旺欣建材公司于1993年租用七里沟村土地18亩建砖厂,2017年12月该厂与三组村民发生纠纷,在三里坪街道办事处调解时,原告等村民才发现该厂将租用的9723.38平方米集体所有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全体村民均表示不知情和反对。

经查是三组原组长张之福未经三组村民大会同意,隐瞒全体村民与旺欣建材公司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和《土地征用费协议书》。

同时,所征用土地中实际含耕地12.9亩,超越了当时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且签订时隐瞒了事实,化整为零骗取了征地批复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书明等240人对被告达川区政府1998年11月18日作出的达府土函〔1998〕121号和128号《关于补办达县旺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手续的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上述两份补办征地手续的批复予以撤销。

由于本案所涉土地原属七里沟村三组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因此,对因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变更、转移或者征收等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的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应当是个别村民。

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现七里沟村三组有户籍人口253人(不含靠挂人口),签字同意起诉人员205人,另有35人户口已迁出该组,但在该组仍有承包土地也同意起诉,因此,同意起诉村民已过半。

经向原告张书明、贾曰渠、伍国前、熊元会等诉讼代表人进行释明并征求是否同意以集体经济组织即七里沟村三组名义进行诉讼,但他们不同意以七里沟村三组名义进行诉讼,仍以240名村民个人提起诉讼,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书明等240人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书明等240人上诉称,张书明等240人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本案批准征用的土地名义属于七里沟村三组集体所有,实际上属于该组全体村民共同所有。

一审裁定认为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上诉人不符合主体资格,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完全错误的。

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8)川17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实体审理和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达川区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张书明等人以村民个人名义就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张书明等240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因当事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对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变更或者征收等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的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张书明等人坚持不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而以240名村民个人起诉,因此,张书明等240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张书明等240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胡华审判员杨军审判员伍平会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书记员李瑞雪附上诉人名单:序号姓名性别民族监护人1 张书明男汉2 贾曰渠男汉3 熊元会女汉4 伍国前男汉5李俊男汉6张家荣男汉7张川男汉8 张晶晶女汉张川9 张纯英女汉10 张家华男汉11张涛男汉12 张自世男汉鲁世超13张榆男汉14 张中友男汉15张涛男汉16 张思涵女汉苟英17 张瀚元男汉苟英18 张忠和男汉19 张之容女汉20张薇女汉21张静女汉22 张书春男汉23 张纯位男汉24 张书兵男汉25张千男汉26 张春碧女汉27 张之春男汉28张丹女汉29 张博奕男汉张丹30 张潇予女汉张丹31张智男汉32张凤女汉33张松男汉张凤34 张金贵男汉35 张琳佳女汉王小群36 张家生男汉37 张之国男汉38张淦男汉张之国39 张之能男汉40张坤男汉41张莉女汉孙洪琴42 张家建男汉43 张书英女汉44 张家忠男汉45 张之亮男汉46张元男汉47 张馨伊女汉张元48 张守远男汉49 张曼婷女汉张守远50 张丹丹女汉51张威男汉52 张家林男汉53张飞男汉54 张家海男汉55 张开华男汉56 张伦平男汉57 张政博男汉张伦平58张雪女汉59 张家红女汉60张芬女汉61 张有林男汉62 张家琴女汉63 张家菊女汉64 张书全男汉65 张武红女汉66张书成男汉67 张之华男汉68 张之彪男汉69张杰男汉70 张之丽女汉71 张家容女汉72 张家国男汉73 王天珍女汉74 王培建男汉75 王鹏程男汉王培建76 王俊程男汉王培建77王培信男汉78 王培义男汉79 王学琴女汉80 王培礼男汉81 王井福男汉82王玲女汉83王娜女汉84 王小群女汉85 王怡心女汉86 王培纯女汉87 王应会女汉88 王景淑女汉89 王景全男汉90 王景纯女汉91 李丽平女汉92 李小菊女汉93 李国斌男汉94 李亚玲女汉95李杭男汉96 李时先女汉97 李仕芬女汉98 李昌洪女汉99李梅女汉100李长芳女汉101 李家珍女汉102 李钰圻女汉李杭103 李小菊女汉104 李晓梅女汉105 伍正波男汉106 伍习洪男汉伍正波107 伍颜欣女汉伍正波108 伍正国男汉109 伍习洋男汉110 伍正林男汉111 伍垚斌女汉伍正林112 伍锡睿男汉伍正林113贾娜女汉114 贾胭芸女汉115 贾春容女汉116贾利女汉117 鲁登海男汉118 鲁佳媚女汉鲁登海119 鲁伊然女汉鲁登海120 鲁仕勇男汉121 鲁蕊豪男汉鲁仕勇122 鲁世超男汉123 鲁仕万男汉124鲁立女汉125鲁忠男汉126 鲁世亮男汉127 鲁云月女汉鲁忠128 鲁利学女汉129 鲁世建男汉130 鲁登兵男汉131 鲁蕊豪男汉鲁仕勇132鲁闫男汉133鲁前学男汉134鲁仕双男汉513001************135陈建安男汉张芬136陈万容女汉137陈建国男汉138 陈有秀女汉139 陈仕弟男汉140 陈梦媛女汉陈仕弟141 陈洪菊女汉142 陈永秀女汉143 陈定玉女汉144 邱含玉女汉145 邱文忠男汉146 康觉群女汉147 康位秀女汉148 康仕端女汉149廖菊女汉150 强东风男汉151 强文华女汉152 强文旭男汉153 郎云国男汉154郎前男汉155 郎妍昕女汉郎云国156 郎云福男汉157 郎华明男汉158郎红女汉159 郎云华女汉160田平男汉161田丽女汉162田洲男汉163 周天兰女汉164 周兴碧女汉165 周丕军男汉166 周鑫亮男汉周丕军167 郑吉珍女汉168 赵美锦女汉169 熊明英女汉170 何光琼女汉171何述兰女汉172苟英女汉173 兰永杰男汉174 兰小龙男汉175 兰智涵男汉兰小龙176兰菊女汉177 兰永忠男汉178 徐云菊女汉179 徐小勤女汉180黎春男汉181 黎福洲男汉182 黎福川男汉徐小勤183 黎小宇女汉徐小勤184黎芳女汉185唐力男汉186 唐琦宝男汉唐力187 唐廷清男汉188 马树生男汉189马燕女汉190 魏家华女汉191 龚文玉女汉192 刘天永男汉193刘欢女汉194 刘洪江男汉195 刘谨维女汉兰菊196 刘文国男汉197刘萍女汉198 刘谨漩女汉兰菊199 刘小琴女汉200 冯中菊女汉201 冯清华男汉202冯姣女汉203 匡连碧女汉204孙洪琴女汉205 肖某某男汉206肖阳男汉207 肖友琼女汉208 肖大梅女汉209 谭余周男汉210谭成男汉211 冉明波男汉212 冉云达男汉213 余林军男汉214 余司弘男汉215 余承铭男汉余林军216余丹女汉217 余明灿男汉张伦平218 向以明男汉张武明219 向仕珍女汉220 庞博文男汉李小菊221金明女汉222符钊男汉张千223邱黎女汉224 邱海燕女汉225 裴智涵女汉邱海燕226曹芳女汉227 范义志女汉228 杨小章男汉229 罗德淑女汉230 梅占玉女汉231 吴俊喜男汉张雪232 瞿仕碧女汉233 瞿仕琴女汉234 文成容女汉235 郭明安女汉236 付德根男汉237唐云芳女汉238张书丙男汉239李兰兰女汉240冯桥均女汉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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