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工作,促进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依法合规、客户至上、诚信守法的原则,并将其纳入公司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和分析评估,确保担保公司服务的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和分类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通过适当的风险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和认定不良贷款,对不良贷款进行明确的分类和计提相应坏账准备,以确保担保公司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营。
第五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一)逾期90天以上未结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经营主体浮现重大问题,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无法履约或者评估价值严重下降或者不能评估,或者其它有可能导致借款人本息不能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按时全额清偿的情形;(三)对于违约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协议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违约行为进行告知、提示或者催收等管理方式,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担保公司、借款人、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不良贷款的分类:(一)关注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不超过90日,但没有发生垫付,仍然处于商业化债务追收阶段。
(二)次级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超过90日,但未超过180日。
(三)可疑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超过180日,且已经发生垫付或者已经到期未垫款但未收回或者追回贷款。
(四)损失类:垫付后无法追回或者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处置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在不良贷款的处置方面,根据借款人的资产状况、还款意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的处置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协议重组:按照协议重新规划还款计划或者变更债权等,让贷款恢复正常经营。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不良贷款管理,规范盘活不良贷款行为,有效化解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国税发()10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现行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联社不良贷款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联社现行财务报表口径而统计的一逾两呆贷款及虽未到期但经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无偿还本息资金来源或无物资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悉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认定与分类第四条不良贷款分类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偿本付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还本付息能力,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已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不超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90天至180天。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类贷款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180天至360天。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履行担保抵押,贷款本息也要损失部分,只是对损失程度难以确定。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江苏农村商业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以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架构和职能第五条信贷管理部根据总行的各种战略规划,下达任务、督促相关支行组织清收和管理不良贷款,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考评,对权限内的不良贷款协助支行及时处置,对权限外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为本行不良贷款的管理牵头部门,承担不良贷款的风险管理和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有:(一)不良贷款总体清降目标和计划的制定。
(二)各支行全年不良贷款清降任务的分解和考核.(三)不良贷款管理台账和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不良贷款的监测、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相关工作.(四)不良贷款考核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五)各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
(六)问责不良贷款的责任界定和问责发起。
(七)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对清收奖励的审核.(八)权限内不良贷款的分类处置,权限外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拟定和报批.(九)根据管理需要牵头组建大额不良贷款清收组织。
(十)对需要进行诉讼的不良贷款,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督查相关支行对诉讼后资产的管理.(十一)建立和管理黑名单库,并及时补充不良客户信息。
(十二)负责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并对核销、冲销和置换贷款的后续清收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本行的不良贷款确认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五级和十级风险分类,受理风险预警,负责风险损失预估和界定。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COLOR=blu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XXX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XXX 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拖延偿还本息,导致贷
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识别、评估和处置,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四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识别机制,及时
发现不良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90天;
2. 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
3. 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4. 借款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法律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评估
第六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评估标准,对不良贷款进行评估。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不良贷款的金额进行核算;
2. 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3. 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
第四章不良贷款的处置
第八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与借款人协商,寻求还款计划的调整;
2. 转让债权或债务重组;
3.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责任;
4. 其他依法依规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不良贷款的监督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管理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
良贷款进行全面、真实的报告。
第六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
附件1:不良贷款管理流程图
附件2:不良贷款分类及评估标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不良贷款: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拖延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逾
期或无法收回的贷款。
2. 偿还本息: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和
利息。
3. 逾期90天: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90天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 违反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中关于还款时间、还款
方式等约定。
第八章结束语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使用,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