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官方完整版
食用香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用香精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食品中,以改善食品的口感、香气和色泽。
然而,由于食用香精的质量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规范食用香精的生产、使用和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食用香精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食用香精的定义和分类(一)食用香精的定义食用香精是指从动植物原料中提取或合成,具有特定香气和香味的物质,用于食品加工,以改善食品的香气和口感。
(二)食用香精的分类1. 天然食用香精:指从动植物原料中提取的香精,如花香、果香、肉香等。
2. 合成食用香精:指通过化学合成方法制得的香精,如合成香料、合成酯类等。
3. 复合食用香精:指由天然和合成食用香精混合而成的香精。
三、食用香精的生产规定(一)原料要求1. 天然食用香精:应选用优质、无毒、无害的动植物原料,不得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处理过的原料。
2. 合成食用香精:应选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原料。
(二)生产工艺1. 天然食用香精:应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提取,确保香精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合成食用香精:应采用化学合成方法,严格控制反应条件,确保产品质量。
(三)质量标准1. 天然食用香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香精》(GB 29936-2013)的要求。
2. 合成食用香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合成香料》(GB 2760-2014)的要求。
四、食用香精的使用规定(一)使用范围食用香精可用于食品、饮料、化妆品、烟草等领域。
(二)使用限量1. 天然食用香精: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香精》(GB 29936-2013)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量。
2. 合成食用香精: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合成香料》(GB 2760-2014)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量。
(三)使用方法1. 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使用。
2. 不得超量使用。
食品用香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是由食品用香料和/或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可以含有也可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
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注1:应严格区分食品用香精和调味品,调味品是食品中的一类,可直接食用。
食品用香精可以是调味品很小的组成部分。
注2: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2.2 食品用香精辅料对食品用香精生产、储存和应用所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所加的食品添加剂(增味剂除外)在最终加香产品中无功能。
2.3 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是指为其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或混合物。
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组合经过类似于烹调的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产品。
2.4 试样从所抽取的样品中取出供检测用的样品。
2.5 标准样品经过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检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标准样品。
2.6 液体香精以油类或油溶性物质为溶剂、以水或水溶性物质为溶剂的香精。
常温下一般为液体。
2.7 乳化香精经乳化均质得到的水包油的香精。
2.8 浆(膏)状香精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2.9 拌和型粉末香精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与固体粉末载体拌合在一起的粉末状香精。
2.10 胶囊型粉末香精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以芯材的形式被包裹于固体壁材之内的颗粒型香精。
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各种香料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 10343 的规定,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A。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 标签按QB/T 4003-2010的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发文字号】全许办[2007]11号
【发布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3.13
【实施日期】200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全许办〔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香料香精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香料香精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保香料香精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现对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产品种类
实施生产许可的香料香精包括食用香料香精和日化用香料香精。
其中日化用香料香精具体包括化妆品用、餐具洗涤剂用、香皂用、神香用等品种;食用香料香精具体包括食品用、烟用、饲料用等品种。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生产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并符合相关卫生、环保、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 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的平面布局图和设备清单;3. 生产工艺流程和相关技术文件;4. 工艺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证明;5. 原辅料、辅助材料的采购合同或者委托生产协议;6.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标准;7. 环保设施和卫生条件的检查报告。
三、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申请。
2. 部门审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派员现场核查。
3. 听证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听证会,听取企业对于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相关说明。
4. 颁发证书:经过审核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许可证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生产范围、规模、设备及技术要求,按照GMP要求合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五、许可证的维护和监管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定期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变更,以及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者撤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通过严格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以有效规范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促进整个香料香精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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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更长的版本:六、生产许可证的意义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凭证,也是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
获得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开展生产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
同时,许可证的颁发也可以有效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企业的规范发展,防止不合法行为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申证单元。
根据产品特征,每个申证单元划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3.1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 4种类型(小类):(1) 蒸馏类;(2) 浸提类;(3) 冷榨(磨)类;(4) 其他类。
1.3.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
1.3.3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
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
1. 3.4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和其他工业用香精及其有关香基):是指用于各种食品中的香精产品(如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用于各种卷烟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日化产品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饲料中的香精产品和用于其他工业用香精产品及其用于调配香精的有关香基,分为3种类型(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糊状)体态(定义1);(3)固体(粉末)类:指以食用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允许企业进行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合法凭证。
为规范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制定了本细则。
二、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申请单位必须是经营注册的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厂房、设备和人员。
2.生产条件: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质量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测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三、申请流程1.申请书函:申请单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企业资质证明、生产工艺流程图等相关资料。
2.现场审查:相关部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进行审查,检查企业是否符合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
3.评审决定: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可以获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告知具体问题并要求整改。
四、许可证管理1.有效期: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2.变更申请:企业如需更改生产范围、生产工艺等内容,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3.证书挂靠:严禁将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借用、挂靠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检验产品质量和符合度。
2.投诉处理:公众和消费者发现持证企业有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六、处罚措施1.轻处罚:对违反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2.重处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影响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将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上述为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持证企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做到合法合规生产。
希望各企业认真执行,确保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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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根据《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7]11号)精神,现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品种目录(详见附表1)和既为食用香料又为日用香料的品种目录(详见附表2)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企业申请和组织企业审查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食用香料品种目录表附表2:既为食用香料又为日用香料的品种目录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表1:食用香料品种目录表序号香料名称标准名称及编号1.食品添加剂八角茴香油QB 1120 食品添加剂八角茴香油2.食品添加剂广藿香油QB/T 2795-2006食品添加剂广藿香油3.食品添加剂天然薄荷脑GB 3862-2006 食品添加剂天然薄荷脑4.食品添加剂肉桂油GB 11958 食品添加剂肉桂油5.食品添加剂枣子酊QB 1953-2007 食品添加剂枣子酊6.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膏QB/T 2798-2006 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膏7.食品添加剂大花茉莉浸膏QB/T 1795-93 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8.食品添加剂小花茉莉浸膏GB 6779 食品添加剂茉莉浸膏9.食品添加剂生姜油GB 8318 食品添加剂生姜油(蒸馏)10.食品添加剂冷磨柠檬油GB 6772 食品添加剂冷磨柠檬油11.食品添加剂香叶油(玫瑰香叶油)GB 11959 食品添加剂香叶油12.食品添加剂桉叶油(蓝桉油)GB 10351-2008 食品添加剂桉叶素含量80%的桉叶油13.食品添加剂桂花浸膏GB 6780-2008 食品添加剂桂花浸膏14.食品添加剂留兰香油GB 11960 食品添加剂留兰香油15.食品添加剂亚洲薄荷素油GB 8319-2003 食品添加剂亚洲薄荷素油16.食品添加剂苯甲醇QB/T 2794-2006 食品添加剂苯甲醇17.食品添加剂苯乙醇QB/T 2644-2004 食品添加剂苯乙醇18.食品添加剂松油醇QB/T 2651-2004 食品添加剂松油醇19.食品添加剂丁香酚QB 1509-2007 食品添加剂丁香酚20.GB 3861 食品添加剂香兰素21.食品添加剂柠檬醛QB/T 2643-2004 食品添加剂 97%柠檬醛22.食品添加剂甲基环戊烯醇酮(3-甲基-2-羟基-2-环戊烯-1-酮)QB/T 2641-2004 食品添加剂甲基环戊烯醇酮23.食品添加剂α-戊基肉桂醛QB/T 2650-2004 食品添加剂α-戊基肉桂醛24.食品添加剂丁酸QB/T 2796-2006 食品添加剂丁酸25.食品添加剂己酸QB/T 2797-2006 食品添加剂己酸26.食品添加剂乙酸异戊酯GB 6776-2006 食品添加剂乙酸异戊酯27.食品添加剂乙酸苄酯QB/T 2645-2004 食品添加剂乙酸苄酯28.食品添加剂乙酸芳樟酯QB/T 2793-2006 食品添加剂乙酸芳樟酯29.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QB 1954-2007 食品添加剂丙酸乙酯30.GB 4349-2006 食品添加剂丁酸乙酯31.食品添加剂丁酸异戊酯QB/T 2646-2004 食品添加剂丁酸异戊酯32.食品添加剂丁酸苄酯QB/T 2649-2004 食品添加剂丁酸苄酯33.食品添加剂异戊酸异戊酯QB/T 2647-2004 食品添加剂异戊酸异戊酯34.食品添加剂己酸乙酯GB 8315 食品添加剂己酸乙酯35.食品添加剂庚酸乙酯QB/T 1955-2007 食品添加剂庚酸乙酯36.食品添加剂乳酸乙酯GB 8317-2006 食品添加剂乳酸乙酯37.食品添加剂己酸烯丙酯QB/T 2648-2004 食品添加剂己酸烯丙酯38.食品添加剂γ-壬内酯QB 1121-2007 食品添加剂 r-壬内酯39.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GB 12487-2004 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40.食品添加剂环己基丙酸烯丙酯QB 1119-2007 食品添加剂环己基丙酸烯丙酯41.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剂Ⅰ号QB 1122-2007 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料I号、II号42.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剂Ⅱ号QB 1122-2007 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料I号、II号附表2:既为食用香料又为日用香料的品种目录表序号香料名称标准名称及编号1.肉桂醇QB/T 1783-2007 肉桂醇2.麝香草酚QB/T 1025-2007 麝香草酚3.麦芽酚QB/T 2642-2004 麦芽酚4.r-十一内酯(桃醛)QB/T 1784-2007 r-十一内酯(桃醛)5.复盆子酮(悬钩子酮)QB/T 1632-2006 复盆子酮6.丙酸苄酯QB/T 1772-2006 丙酸苄酯7.丁酸丁酯QB/T 1774-2006 丁酸丁酯8.异戊酸乙酯QB/T 1776-2006 异戊酸乙酯9.苯甲酸乙酯QB/T 1779-2006 苯甲酸乙酯10.苯甲酸苄酯QB/T 1780-2006 苯甲酸苄酯11.甲基吡嗪QB/T 2751-2005 甲基吡嗪12.2,3-二甲基吡嗪QB/T 2750-2005 2,3-二甲基吡嗪13.三甲基吡嗪QB/T 2749-2005 三甲基吡嗪14.2-乙酰基吡嗪QB/T 2615-2003 2-乙酰基吡嗪15.4-甲基-5-(β-羟乙基)噻唑QB/T 2753-2005 4-甲基-5-(β-羟乙基)噻唑16.2-乙酰基噻唑QB/T 2752-2005 2-乙酰基噻唑17.2,3,5,6-四甲基吡嗪QB/T 2748-2005 四甲基吡嗪18.十六醛(俗称)(杨梅醛)QB/T 1785-2007 草莓醛(杨梅醛)19.乙基香兰素QB/T 1791-2006 乙基香兰素20.羟基香茅醛QB 1467-2007 羟基香茅醛——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07•【文号】国质检监函[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71号2002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继续对香料香精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其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起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申请材料交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其他有关具体事宜可与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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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配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制修 订《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相关标准的变化及时提出 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 企业的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汇总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审查材料、承担国家质检总 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 工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
3
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起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
5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 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承担生产许可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 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 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目录
1 总则 .............................................................. 3 2 工作机构 .......................................................... 3 3 生产许可程序 ...................................................... 4
3.1 申请和受理 ................................................... 4 3.2 试生产 ....................................................... 5 3.3 实地核查 ..................................................... 6 3.4 产品抽样和检验 ............................................... 6 3.5 审定和发证 ................................................... 7 4 审查要求 .......................................................... 7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 7 4.2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 9 4.3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15 4.4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 15 5 生产许可证书 ..................................................... 18 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 20 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20 8 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 20 9 监督检查 ......................................................... 21 10 违法处理 ........................................................ 22 11 收费 ............................................................ 22 12 工作人员守则 .................................................... 23 13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 23 14 附则 ............................................................ 23 附件 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24 附件 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 37 附件 3 日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 41
香兰素
液体类
水溶性香精
浆(膏)状类
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 稠体态,如猪肉膏状香精。
4
香精
指以香料与其他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
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某些壁材(高分子 固体(粉末)类
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
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如鸡肉粉末香精。
2 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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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 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各一式三份,其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存一份、审查中心 存一份: 3.1.2.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在填写生产许可申请书时,1.“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的 “产品小类”和本小类三种不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的各一个主导产品名称和用 途;不分小类的产品申证单元填写本单元的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 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容,必须首先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企业(1)只生产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2)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又生产日用香料香精产品;(3)只生产烟 用香料香精产品。 3.1.2.2 企业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出示原件);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 《企业自我声明》; 3.1.2.4 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内容和生产日 期、保质期等产品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 3.1.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和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 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 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3.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对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申证企业, 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 3.2 试生产产许可审查分部承担单位另文公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