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

合集下载

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异同

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异同

即日起请准备平时作业,作业任选一个选题,自拟题目,要求字数达到3000字,注释规范、有体系性、杜绝抄袭,原创者得高分。

选题一:通过比较《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与国内立法,如《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找一切入点,写一篇论文。

或,试论CISG与《合同法》之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并对其进行了发展。

我国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

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进一步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概念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①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理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①Treitel G H. The law of contract [M].London: Sweet Maxwell,1999。

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①(三)作用与影响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保护了合同当事人合理的履约期待权,在一方的履约期待落空或发生期待危险时给予救济。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一、《公约》中的违约补救措施《公约》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违约行为提供了多种补救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实际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其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等_______。

2.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免除双方的合同义务。

但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因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_______。

3. 损害赔偿:违约方需用金钱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_______。

4. 减低价金: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买方可以要求减低价金以补偿损失_______。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如停止交货权和留置权等_______。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补救措施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行为同样规定了多种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 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_______。

2. 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旨在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_______。

3. 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非违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_______。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判决的不确定性_______。

三、《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分析1. 补救措施的相似性:无论是《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都强调了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基本原则。

这体现了两国在维护合同权益和促进国际贸易方面的共同立场。

2. 计算方法的差异:《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等_______。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法律在处理违约赔偿问题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补救措施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补救措施和计算方法。

《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的几点比较

《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的几点比较
a nd ¨ Un t d Na i ns Co e i n 0 nt a t ie to nv nto n Co r c s
o he I e na i na l fG o ’ f r t nt r to lSa e o o ds’
X U Rui
( i j ntueo ed ngme t Taj 3 0 6 ) Ta i Istt f e s nn i S Ma ae n + i i 0 0 1 nn
[ 键 词】 同 法 ; 售公 约 ; 害 赔偿 ; 诺 ; 同履 行 关 合 销 损 承 合 [ 图分 类 号】 F 1 文 献 标识 码 ] [ 章 编 号】10 — 0 5 2 1 ) l0 8 - 2 中 D 4 8[ A 文 0 8 9 5 (0 1O -0 3 0
Co pa io f r Br a h s m r s n o e c Re p0n i iiy Be we n s b lt t e ¨ nt a tLa 0 he Pe pl pu i fCh n Co r c w ft o e S Re blc 0 i a¨

0 \

பைடு நூலகம்法律法规 寻微
! : : : : ; ; ; : - 、

: : 马 : 、
《 法与联 合同 》 《 合国国 货物买卖 公约》 责 几点比 际 合同 违约 任的 较
徐 瑞
天津市种子管理站 . 津 天 3 0 61 00
【 要】 文 试 将 我 国 的《 同法 》 《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公 约 》 有 关 违 约 责 任 部 分 的 规 定 作 适 当的 比 较 摘 本 合 与 联 中 研 究 , 入 理 解 和 掌 握 其 异 同 , 搞 好 我 国进 出 口 贸 易 , 少和 避 免 纠 纷 , 理 索 赔 和 诉 讼 案件 , 深 对 减 处 更加 J 地 与 国 际 顺利 市 场接 轨 具 有 极 其 重要 的现 实 意 义 。

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

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

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

2)格式合同。

3)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及标的较大的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不接受CISG公约中的第十一条也是基于保护标的额重大的国经贸易买卖安全,方便在解决相关纠纷时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以期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2 合同的效力CISG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效力,它将合同的效力融入部分条款中,总结各部分条款可知,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与CISG公约大相庭径,这些规定同样普遍适用于各个国家的买卖合同,已经成为国际销售贸易中的普遍惯例。

2.1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是并未生效,需要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主要包括四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自己代理和中间代理签订的合同。

这四类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成立需要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2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

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的比较_李巍

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的比较_李巍

等上位法确立的一般原则。 合同法解释二第 6 条进 一步指出: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是否“采取合理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 负举证责任; 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的文字、 符号、 字体表现格式条款, 并且应对方要求加 以说明的, 就等于已经“采 取 合 理 方 式 提 请 对 方 注 。上述解释澄清了合同法模糊规定, 一定程度收 意” 紧了认定格式条款无效条件, 符合国际通行的“力求 保全合同” 的原则, 也有利于公司广泛使用格式合同 和格式条款, 毕竟它们可以提高商业效率, 减少失误。 ( 二) 公约对格式条款的调整 公约没有关于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 这方面争议 由其第二部分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 , 第 8 条关于 解释合同与当事人声明、 行为的规则, 第 9 条关于商 业惯例适用的规定调整。因此, 不能把格式条款争议 问题理解为公约第 7 条所述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 问题, 如果合同整体适用公约, 仍应适用公约相关规 定, 而不应适用国内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 公约上述规则形成调整格式条款争议的以下基 本原则: 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中向受要约人清楚无 误地表示他们的合同受一些标准条款或惯例约束 , 而 受要约人接受了这个要约, 该标准条款或惯例就适 用, 除非受要约人在有合理机会注意到这些标准条款 或惯例情况下, 清楚表明其不同意适用它们。根据公 约第 8 条第 1 款, 当一方提出适用标准条款, 另一方 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意图而没有反对 , 该标准条款 就适用。这表明提出并入标准条款的一方也有提请 对方注意的义务, 因为他要证明另一方“知道或不可 能不知道” 这项并入。2013 年 1 月 20 日, 民间的公 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公约调整标准条款并入的第 13 号解释意见, 指出以下情况属于一方有合理机会 注意到并入标准条款: 1 , 标准条款附加到关于订立合 同的相关的文件上或者印制该文件背面 ; 2 , 在协商谈 判合同现场, 双方获得这些标准条款; 3 , 采用电子通 讯, 另一方能以电子方式获得和检索到该标准条款 , 或在协商谈判时获得该标准条款; 4 , 双方之前的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编对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编对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编对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ICC 公约) 和《合同法》(合同编) 都是中国合同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在适用范围、主体、客体、调整范围、合同的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1. 适用范围
ICC 公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则仅限于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

2. 主体
ICC 公约的主体包括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合同法》的主体则仅限于国内的当事人。

此外,ICC 公约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 客体
ICC 公约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而《合同法》的客体范围则包括各种类型的合同。

4. 调整范围
ICC 公约的调整范围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则包括各种类型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5. 合同的效力
ICC 公约规定,合同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且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而《合同法》则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ICC 公约对于合同的条款效力和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而《合同法》则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总的来说,ICC 公约和《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主体、客体、调整范围、合同的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适用。

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

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

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1. 本文概述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比较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与《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异同。

我们将关注两者在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货物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并探讨它们在国际商事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我们还将讨论中国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如何平衡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时如何考虑国际惯例和商业实践。

2. 中国合同法司法解释概览中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其对合同法和国际公约的灵活适用上。

中国的合同法实施后,新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主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在合同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合同,尽管其纠纷也在合同法实施后被提起诉讼,但除非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否则这些合同的纠纷处理将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如果当时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也可以参考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不仅尊重了历史合同的法律地位,也为处理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的合同,如果其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那么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将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为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确认合同效力时,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会先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根据当时法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却应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还注重与国际接轨,尊重国际惯例和国际贸易规则。

例如,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可以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相关规定。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秩序,也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在维护合同双方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公平和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篇一: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国贸1103吴仕聪20XX110440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并且由76个国签署的文件。

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个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

并且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

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

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

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显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一、标的物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也包括服务。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方法。

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电报和电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贸1103 吴仕聪2011110440
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并且由76个国
签署的文件。

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个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

并且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

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

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

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显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
一、标的物
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也包括服务。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方法。

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电报和电传。

“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而我国合同法显然包括更多的内容。

三、约束的程度
公约中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其中提到,重视调查违反合同的原因,并且对确实可能发生的原因给予一定的赦免,而合同法是非常依照于条文的,违反合同就是违反合同。

没有太多可以变通的空间。

四、货物的检验
此方面的对比也恰恰能体现上一条的结果。

在公约中规定第三十八条:(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而相比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
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可以看出,合同法关于检验货物给出的是相对紧缚的约束,并不考虑实际的情况,当然,合同法也给了双方商定检验时间的权利。

但是,一旦超出此商定的时间而没有另行协议补充,将视为违约。

至于公约的规定,可能就需要更多的实际调查了。

五、对第三人的规定
合同法买卖合同分则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
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
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公约第四十一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

对比可以看到,合同法中对于第三人的规定买受人知道即视为同意,也就是说,出卖人只需告知买受人情况,就能不必保证第三人会不会对标的物宣张权利,合同照常进行。

而公约中规定,这项内容必须通过买受人的同意,否则,本合同进行不下去。

六、对违约与合同解除的界定
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
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公约第五十一条(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可以看出,公约中规定,出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交货,就很有可能被买受人拒绝从而宣布合同无效,而合同法中规定的是需要考察交货方面的违约是否影
响到买受方整体的利益。

可以想象,中国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方面对出卖方给予了交多的保护。

除以上几点外,我认为两者在货物运输的方面也有很大的区别。

由于公约涉及到货物的国际运输,必然在规定运输方面有更多更精细的规定,而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数量远远没有公约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