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经管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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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经管学院关于处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

(2010年7月19日院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总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与学生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表现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抄袭:

1)未经老师允许考试过程中使用参考资料,包括电子设备存储的资料;

2)考试过程中,包括在交卷后试卷收集的时间里,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学生交

流;

3)考试或作业中复制或抄袭其他学生的分析内容或解题过程和答案;

4)修改已经打分的试卷或作业后重新提交打分;

5)将同一份作业提交给两门课程;

6)作业、毕业论文或报告中引用他人原话、原句或他人成果甚至思想未作标

注。

2.剽窃

1)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

2)不采用索引标记或其他出处标记方式从公开的信息来源中抄袭观点或复制

措辞;

3)未标明出处从源文件中复制段落;

4)复制并提交其他同学的作业;

5)购买论文或请他人代写论文。

3.非授权合作

1)超出老师明确批准范畴的合作(详细内容请参见注释)。

4.默认学术不端

1)允许其他学生抄袭本应独立完成的作业或问题;

2)默认其他学生在考试中抄袭;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完成作业。

第三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

1.尊重事实。教师和学生均有责任妥善保管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学院学生学术道德

委员会负责调查,实事求是地对予以处理。

2.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将注意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但经

管学院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坚决给予严肃处

理,以教育其他学生和当事人。

第四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1.学院设“学生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的学生学术道德方面的规章制度和

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报告,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委员会设本硕博、MBA、EMBA 3个部门,每个部门由3名教师组成,其中须有1位主导该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另,3个部门分别委派1名秘书,秘书由职员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学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须向委员会举报,由秘书负责与委员会的沟通。

2.教师、学生和职员或其他人均有责任向“学生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任何人的学术

不端行为。在接到举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学院“学生学术道德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核实,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3.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将成立调查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有学术声望、办事公正和

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至少有3名成员,由委员会相应部门负责人组织。

4.调查小组成立后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面

谈,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开始调查后的30天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报告。

5.若经初步调查认定举办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初步调查认为确

实存在不端行为,将进行正式调查。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6.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

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7.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的书面报告应提交给“学生学术道德委员会”,报告应

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的信息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8.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学生学术道德委员会”

重新调查。

9.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保存五年。

第五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1.经学院“学生学术道德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属实之后,报学校

相关行政部门对学生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有较轻情节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3.对于严重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

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开除。

4.作业或考试中复制并提交其他同学的答案,取消当次作业或考试成绩,直至取消课

程成绩;默许其他同学抄袭作业或考试答案的学生也将被取消成绩。此外,还要对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考试作弊的行为(如:未经老师允许使用参考资料,考试过程中及交卷后与其他人

交流,抄袭他人答案,替考)一律取消成绩,并给予纪律处分。

6.对所有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

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院学生学术委员会”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学生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7.由清华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

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8.署名清华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

已出版发表的由学校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清华经管学院全体在读学生。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查出在读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再另作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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