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31个城市

2020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31个城市
2020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31个城市

2020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31个城市

三部委在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最近去澳大利亚旅游的人是越来越多了,中国人尤其愿意往那跑。对于签证的细节,很多旅客都不是特别清楚,比如旅游签证费-就是其中一项。而且签证费用受汇率什么的影响,还经常变动。现在,澳大利亚旅游签证费已经变成了很多旅客都特别关注的问题。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以下为收集的通知全文: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20〕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应届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我所拥有的是年轻和知识,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但年轻也意味着阅历浅,更需要虚心向学。同时,我也深知,毕业只是求学的一小步,社会才是一所真正的大学。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

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

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二、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

财税〔2020〕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

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

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

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

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

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

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

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

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

报保监会审批。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

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

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

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

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问题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

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纳税服务。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

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

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防止部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

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

车辆工程专业主要培养在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管理等部门,从事与车辆工程有关

的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试验检测、应用研究、技术服务、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三类人群:一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

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二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

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是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

需求;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推动了

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健康管理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中的应用研究

健康管理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中的应用研究 王汉亮(100027)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以下简称商保)是国家运用保险机制对全社会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进行有效保障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它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关爱和重视。从一定意义上说,医保与商保的工作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生命质量,关系到国民生产总值,甚至关系国家的安定团结。医保与商保的工作效果是受许多因素影响的,其中费用的控制问题是核心问题。如何既能高质量地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又能有效地将费用控制在提供保障一方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根据发达国家走过的历程和我国医保与商保的现状表明,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导致医疗费用快速上涨的根本原因,从而从根本上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措施,才能达到既满足群众的医疗健康的需求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这一目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导致医疗费用上升的主要原因 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迅速上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疾病谱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头号杀手。以下几组数字可充分说明这一点: ●据卫生部门统计,我国疾病死亡谱发生了重大变化。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总死亡人口中约有24%死于生活方式疾病;到90年代末,则有约70%的人死于生活方式疾病。 ● 2004年10月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现状》的调查报告显示,慢性病患病率上升迅速,几种主要慢性病患病人次达到近6亿,其中高血压患病率为18.8%,估计全国患病人数1.6亿多;18岁及以上居民糖尿病患病率为2.6%,空腹血糖受损率为1.9%。糖尿病现患病人数2000多万,另有近2000万人空腹血糖受损;成人超重率为22.8%,肥胖率为7.1%,估计超重和肥胖的人数分别为2.0亿和6 000多万;血脂异常患病率为 18.6%,估计血脂异常现患人数1.6亿。 ●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的资料显示:我国2003年的卫生资源消耗达6500多亿元,因疾病、伤残等造成的损失大约8000多亿元,两项合计接近14000亿元。在这惊人的数字中,与生活方式相关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慢性病的医疗支出占30%以上,是十年前的5倍。 ● 2004年5月22日,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做出的《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全球战略》决议中,预计到2020年慢性病引起的死亡率、发病和残疾将占所有死亡的73%(比2002年上升13%)和全球疾病负担的60%(比2002年上升13%)。这种状况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将给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百姓的生命健康带来重大隐患。 2、慢性病防治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1)只对症不对因。 众所周知世界公认的慢性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膳食总量过多或膳食结构不尽合理,畜肉类及油脂消费过多,谷类食物消费偏低;二是缺乏体力活动。既然慢性病发生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上述两方面,那么我们的治疗和预防就应该从这两方面着手。而目前我们对慢性病的治疗一般是对症治疗即血压高了降血压,血糖高了降血糖,很少涉及病因的治疗。致使病情不能从根本上好转,医疗费用居高不下。 (2)重治疗轻预防。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一贯倡导的方针。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注重的是有病才看病。在医疗实践中,医生往往也是重治疗轻预防,预防和治疗严重分离:注重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人们工作压力大等原因而引起重大疾病屡屡发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人们对健康方面越来越重视。作为国民医疗体系中重要补充作用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多,它能够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政府的经济压力,同时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原因不仅有自身的问题,还存在着外部的影响因素。对此,我国根据自身情况并借鉴外国经验出台了相应的一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 展的对策。 商业健康保险不仅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已经成为人们一生当中需求最大的保险险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非常巨大,前景非常广阔,理应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个亮点。但是由于我国现有“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导致人们发展一直存在巨大的阻力。因此,就商业健康保险存在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系统分析。然后描述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阐述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自身问题。而后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借鉴德国和美国的成功发展的案例对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让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得到完整的发挥,从而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引言: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是用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来保障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赔偿的保险,包含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护保险和持久看管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的产生为给付前提的保险;医疗保险指以商定治疗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护保险指以因无意伤害、疾病致使收入间断或削减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保险;持

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购买商业保险,是越来越多喜欢做的一件事情,因为觉得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会让自己的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只是这个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呢?招商信诺专家告诉你。 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某企业员工,于2016年3月自行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该员工4月份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财税〔2015〕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在3月收到员工提供的保单凭证,根据文件规定,于4月份开始扣除。

该员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3500-200)× 20%-555=705(元) 扣除前,该员工4月份个人所得税为745元,因扣除保险200元,该员工本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一年少缴纳480元个人所得税。 提示: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认为,此处所述的“一年内”,应不是指2016年底,而是指年保费到期日2017年3月底。因此,超过部分应为3600-2400=1200(元)。根据保单凭证,在2017年3月份仍然可扣除200元。员工在2017年3月续保时,自2017年4月可按照上述规定扣除200元/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员工在取得保单凭证后,应及时送交单位,避免损失扣除额。 商业保险购买原则 商业保险的原理是根据公平、合理、风险分摊的原则进行,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保险公司定义的标准体。 投保商业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购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是意外险(寿险附加意外医疗住院等);其次是健康险(主要是重大疾病及附加的医疗险、定期寿险)再次是养老险(分红、年金、投连等)。

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 状及对策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对“广覆盖,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在我国的医疗保障系统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以及整个医疗保障系统的构建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商业健康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健康险的风险本质在于控制病的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相对人寿保险而言,健康保险的定价更具灵活性,风险评估更具专业,健康保险的理赔更具社会性。 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才全面展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水平的发展,这为我国健康险行业的进步和完善提出了现实的要求。我国政府始终对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十分重视,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一直也没有放松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扶持。商业健康保险是对于医疗保险的强化和补充,于整个国家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呈现出:规模小、覆盖率低、发展速度比较慢;发展空间巨大;盈利能力较差等三方面特征。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规模较小,覆盖人群也不足10%,在我国医疗保障系统中所起的作用仍然较为有限,发展速度也并不乐观。而且我国商业保险仍处于发展初期,波动率大,业务风险也较大,保费收入不稳定,健康险的理赔管理的操作频次和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附件2 XXXX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 示范条款 1.合同基本信息 1.1 合同构成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个 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 凡16周岁以上的,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见10.1),投保时未满 法定退休年龄(见10.2)的,且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非既往症(见10.3) 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见10.4),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 人。若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 险人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见10.5)满1年,方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见10.6),其应提供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 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1.3 合同成立及生 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 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若您符合本合同第7条的“保单权益转移”中所述情况,则不享有犹豫期。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7); (3)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专用单证或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相关的其他证明和材 料。 — 1 —

最新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政策规定

最新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政策规定 问:最新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政策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税务网校微信号:Taxchinaacc 扫一扫,了解高管财税策略、税负控制技巧、财务管理方法、汇算清缴安排、房地产行业财税处理等专业资讯, 以及会计主管、税务经理和财务经理职务能力资讯。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人们工作压力大等原因而引起重大疾病屡屡发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人们对健康方面越来越重视。作为国民医疗体系中重要补充作用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多,它能够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政府的经济压力,同时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原因不仅有自身的问题,还存在着外部的影响因素。对此,我国根据自身情况并借鉴外国经验出台了相应的一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对策。 商业健康保险不仅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已经成为人们一生当中需求最大的保险险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非常巨大,前景非常广阔,理应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个亮点。但是由于我国现有“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导致人们发展一直存在巨大的阻力。因此,就商业健康保险存在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系统分析。然后描述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阐述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自身问题。而后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借鉴德国和美国的成功发展的案例对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让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得到完整的发挥,从而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ue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working pressure, significant diseases occur repeatedly, that is a heavy blow to people's daily life and social economy. So People give more consideration to their health problem.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ystem of National Health and people have a higher requirement for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It can ful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o reduce the economic pressure on the government, while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zing the econom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has a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focus on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to expend, the text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in China for the formation of basic health insurance knowledge theory. 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now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is far behind of the level of the economy. The reason is not only the problem of itself, but als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outside. The third part analyzes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policy, to Germany and America as an example. And it is the accumulation of experienc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in China. Finally, the fourth part of the first three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explains the measures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in China. Keywords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Development status; Ques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5〕82号 【发布日期】2015-08-10 【生效日期】2015-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82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10日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 于150%; (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 (四)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五)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第三章产品管理 第七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 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第九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 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条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 险金额。 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 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应向其开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专用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换保险公司,也不得从其他保 险公司恶意抢夺客户。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以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分散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风险。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减少保障范围,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 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信息、保单状态、账户信息、交费次数、交费金额、万能账户价值和收益等信息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概要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对“广覆盖,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在我国的医疗保障系统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以及整个医疗保障系统的构建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商业健康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健康险的风险本质在于控制病的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相对人寿保险而言,健康保险的定价更具灵活性,风险评估更具专业,健康保险的理赔更具社会性。 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才全面展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水平的发展,这为我国健康险行业的进步和完善提出了现实的要求。我国政府始终对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十分重视,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一直也没有放松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扶持。商业健康保险是对于医疗保险的强化和补充,于整个国家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呈现出:规模小、覆盖率低、发展速度比较慢;发展空间巨大;盈利能力较差等三方面特征。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规模较小,覆盖人群也不足10%,在我国医疗保障系统中所起的作用仍然较为有限,发展速

2020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31个城市

2020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31个城市 三部委在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最近去澳大利亚旅游的人是越来越多了,中国人尤其愿意往那跑。对于签证的细节,很多旅客都不是特别清楚,比如旅游签证费-就是其中一项。而且签证费用受汇率什么的影响,还经常变动。现在,澳大利亚旅游签证费已经变成了很多旅客都特别关注的问题。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以下为收集的通知全文: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20〕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应届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我所拥有的是年轻和知识,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但年轻也意味着阅历浅,更需要虚心向学。同时,我也深知,毕业只是求学的一小步,社会才是一所真正的大学。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

(财税[2015]56号)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5年5月8日

健康保险市场前景分析

编号:1321515

行业市场研究是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一份专业的行业市场研究分析报告的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以上内容的数据和研究分析部分,在报告中的比例各占50%。 作为通用型调研报告,行业市场研究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健康保险行业市场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健康保险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 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健康保险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健康保险行业现状 和整体的发展情况,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基于多年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健康保险行业现状及 健康保险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健康保险市场变化和健康保险行业发展趋势。

1.3.2 健康险的核保差异 2012 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 862.8 亿元,同比增长 24.7% ;从 2012 年全年健康险保险公 司的经营业绩来看,健康险在 2012 年呈现出蓬勃的发展趋势。人保健康、昆仑健康、和谐 健康、平安健康 2012 年分别实现保费收入为 76亿元、 3.3亿元、 1.09亿元、 2.1亿元,分别 同比增长 66%、299%、6478%、 60.3%。 “新医改 ”政策提出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 障服务的方式, 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这为专业健 康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经办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更好地发挥健康保障和健康管理作用提供了重 要契机。同时,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平台、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的 “结 合型 ”健康险业务试点,将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以此进一步提高公众的保障程度。中国经 济的飞速发展使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从而进一步促进人们对高保障健康险的需 求,健康保险潜在市场巨大。 第一章 健康保险相关概述 1.1 健康保险的定义及特征 1.1.1 国际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1.1.2 我国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1.1.3 健康保险的基本特征 1.2 健康保险的产品类型 1.2.1 按照保障范围分类 1.2.2 按照承保对象分类 1.2.3 按照保险属性分类 1.2.4 按照给付方式分类 1.2.5 按照合同形式分类 1.3 健康险与一般寿险的区别 1.3.1 健康险自身的特殊性 1.3.3 健康险的理赔差异 1.3.4 对定点医院的管理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建议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建议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险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

浅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现状及对策

浅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现状及对策 随着社会普遍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越来越大。本文在分析当前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标签: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对策分析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 (一)规模不够大 数据显示,健康保险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增速最快的业务板块,2014年增速为41.3%,2015年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410.47亿元,同比增长51.87%。健康保险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周期。当前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不足2%,远低于发达国家10%的水平,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商业健康险在我国保险总保费中占比仅为8%,而在成熟市场,比例一般为30%。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有关商业健康险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健全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起步晚,30 多年发展过程中受到各种政策的限制艰难前行。在我国相关机构对治理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治理没有仿照别的国家优良的理念给其一定的税收优惠,尽管是为了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弥补医疗保险的功效,财政部给予了4%的税前列支优惠政策,但在其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政策并没有使最需要补贴的人群得到足够的补贴,这违背了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并且有些个人健康保险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而团体健康保险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性。 (三)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不明确 2009 年4 月6 日国务院颁布了《强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议》,加快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成长,在不少地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补偿医疗保险放进了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挤压了商业健康保险的成长。因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险责任上有很多是相近的,所以对于参与社会保障的人群,商业健康保险没有强大的吸引力。 (四)资源缺乏 健康险需要大量数据的积累,健康险费率一般是参考主要的重大疾病的发生概率,再结合各地医疗水平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但是由于我国健康险从20世纪80年代产生到现在才30 多年的发展,各保险公司积累的数据不多,也不互相进行数据分享,再加上保险公司和医院的合作不紧密,医院的一些数据不透露,

商业健康保险怎么在算个税时扣除

应收票据税收风险识别与应对 商业健康保险怎么在算个税时扣除

【自行购买】 小A月税前工资10000,个人缴付的符合个税扣除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合计3000。 2017年7月小A自己自行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 财税〔2017〕3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第四条(二)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三条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小A于当月将保单凭证交给了单位,单位从8月开始计算扣除。 所以小A在8月收入额为10000,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3500(免税额)-3000-200(符合条件商业保险)=3300.按照速算扣除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8月小A应纳税额为3300*10%-105=225元。 小A少缴税款200*10%=20,一年即为240。按照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算,保险的扣除最高可节省个税1080。 【单位购买】 小A月税前工资10000,个人缴付的符合个税扣除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合计3000. 2017年7月公司为每位职工购买了符合文件规定商业健康保险,年缴费3600,按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单位购买保险,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保费,并未明确规定在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时是分次计入还是一次计入。这里假定前提为分次计入」 财税〔2017〕39号第四(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小A在8月收入额为10000+300(3600/12)=10300,应纳税所得额为10300-3500(免税额)-3000(扣除项)-200=3600.按照速算扣除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8月小A应纳

谈“全民医保”背景下的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与发展

谈“全民医保”背景下的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与发展 摘要:本文在对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澳大利亚政府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三次政策调整做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全民医保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与发展思路。 关键词: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全民医保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最早、最好的国家之一,1910年开始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目前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络已覆盖全国各地,社会福利种类多样而且齐全,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可以享受名目繁多的福利津贴。在医疗福利方面,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健制度,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并可免费在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这样高的医疗保障福利并没有阻碍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44,9%的澳大利亚人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即“全民医保”,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定位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的医疗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健康保险委员会、卫生和老龄部、州和地方政府医疗卫生部门,以及私立健康机构和私人医疗卫生从业者共同组成。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所有居民均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澳大利亚于1984年2月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Medicare),通过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各州的医疗卫生计戈0,全体澳大利亚公民均可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服务和全科医生服务。全民健康保险基金一部分来源于1,5%收入税,占20%,其余80%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个人收入税比例为: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内为1.5%;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上的为2.5%(不参加私立保险者);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免征健康保险收入税。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国家为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公立医院的看病费、手术费、住院(包括药品和饮食)费,不包括的费用有: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救护车服务等等。结账方式通常情况是,开业医生和医院与政府管理的全民保险基金统一结账。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根据澳大利亚有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态势与特点

现代商贸工业 還训■■iWTihhniirnaio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态势与特点 安领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10106) 摘要: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缓慢,甚至停滯不前。据此,在人口老龄化及预期寿命延长、居民医疗 需求剧增、保险公司战略转移的背景下,总结了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呈现保险规模小、经营主体集中,增长速度 快、水平低,政府激励力度差、居民观念错位这三个特征,并对健康保险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背景;特点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人们对于医疗保险有着巨大需求,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能够满足人们的共性:求,但无法满足人们在失能、护理等方面的多样 化需求,对于需求间的差异则需要商业健康保险提供补充保障。但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缓慢,甚至 停滞不前。为了缓解商业健康保险与人们对于健康保 障需求之间供不应求的状态,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 《“新国十条”1,指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11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 若干意见》,肯定商业健康保险的1"主力军”地位,且第 次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 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度定位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功能 doi:10. 19311/https://www.360docs.net/doc/514262878.html,ki. 1672-3198. 2016. 15,068 作用。两项法律的颁布说明未来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趋势是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商业保险乃至整个医 疗体系中的支柱性作用。总结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近些年的发展状况与特点,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背景分析 2.1国家政策支持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新医改”方案》,主要目 标是尽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同时,加快建设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满足多层次医疗卫生需求,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由于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有限,如目前我国国产药品数量约17万种,其中基本医疗目录包含药品2060种, 来看,个人账户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医疗保险制度在设计时设想的个人账户应起到的作用, 3.1个人账户累积作用不明显 依据对某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数据调查可知,2014年,20岁到45岁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人均年增加额 为1872元,而该单位2014年人均住院费用为13298元。这样计算一个年轻参保人员积累10年的个人账户资金为18720元,二者相比较,在不考虑工资增长、医疗费用增长以及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得出个人账户 积累功能作用不明显。同时,西藏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管理十分宽松,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审核9在定点药房存在使用个人账户购买非医保目录以内的药品、保健品以及护肤产品等,这些都不利于个人账户 资金积累。 3.2个人账户缺乏互济性 一部分参保人员因身体健康,个人账户产生较大的资金沉淀g而另|部分人员,特别是一些患有慢性 病或老年多病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资金往往不够使用,不得不自己负担高额的门诊医药费用e 4完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具体措施和建议 4.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扩大个人账户适用范围 目前,西藏自治区关于门诊统筹报销只限于特殊病。只有患有特殊病种目录所列的疾病之一,才能进 行相关门诊费用报销$但由于西藏高原缺氧等特殊自 然环境,导致在藏职工容易罹患诸多特殊病种目录所列疾病之外的慢性高原性疾病,此类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诵般都是长期性的,为进■步保障在藏职工基本医疗?求,建议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扩大个人账户 适用范围,以切实保障西藏参保职工实际医疗需求。4.2加强医保基金管理,降低个人账户缴费比例 为解决过多基金沉淀,应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议提升统筹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对超出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门诊 医疗费用年度内超过一定限额以上部分、门诊特殊病 种和住院医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以及应由个 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以进行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同时,可适当调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人比例,下 调计人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以增加门诊统筹资金。使基本医保的保障功能不断增强9 参考文献 [1]:■仇雨临,孙树菡.医疗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幻尼玛次仁.加快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N]. 西藏日报,2002-01-17(004), [3] 王超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起源、效能与变 迁[J].中州学刊,2013,(8):80-86. [4]罗哲,魏兴莓.论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在的必要性 [J].中国药房,2007,N〇* 16907:492-494. [5] 梁成礼,施红卫,于子淇.多层次协同互补破解因病致贫—基于 青岛市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实践[J1中国医疗保险,2016 ,(02): 41-43. 作者简介:安领娟Q989 —),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政策。 现代商贸工业丨2016年第15期 J 12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