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中国自行车协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04.06•【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和信息化、经贸、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局(委、厅、办),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现就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一)服务平台的含义和作用。
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服务平台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通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加强服务,建立和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支撑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平台认定管理,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应遵守本办法,认定管理的目标是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认定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申请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明;2、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团队和服务队伍;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业绩,能够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的服务项目;4、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至辽宁省中小企业厅;3、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4、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颁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证书和牌匾。
四、监督管理对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监督管理的重点是:1、督促示范平台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能力;2、定期对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3、对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4、对示范平台的重大变更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奖惩措施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示范平台进行奖惩。
对于评价优秀的示范平台,将给予以下奖励:1、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在媒体上宣传其经验和做法。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俱乐部注册管理办法(试运行)

3.俱乐部所属的法人实体被当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取消经营、注 册资格,俱乐部解散或被中国自协取消会员资格等。
第六章 俱乐部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费标准 中自协对各类俱乐部(专业代表队除外)以自然年为单位收取会 费。具体标准为: 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 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 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500 元/俱乐部/年;其它地区:3000 元/俱乐部/年。 注:试运行期间,对俱乐部注册采取优惠政策,西部地区 1000 元 /俱乐部/年,其他地区 2000 元/俱乐部/年。 在国际自盟注册的职业队管理费标准为 6000 元/队/年。 第二十六条 会费收取 1.已注册各类俱乐部(专业代表队除外)须于每年的“集中注册 与转会期”(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交纳会费。
入一家业余俱乐部。对于自由业余运动员(独立个人会员)可在全年 任何时间加入新注册的业余俱乐部。
第十六条 成立专业俱乐部或业余俱乐部须在中国自行车运动协 会会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线上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注 册材料。中自协进行线上审核,并授予电子认证执照。
第十七条 俱乐部命名 1.基本原则:
授权法人名称 (由法人授权的填写)
社会团体登记证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编号
俱乐部开展自行车活动的主要经历(可另附纸张)
申请人:(盖章)
日期:
申请人已知悉并自愿遵守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同时承诺 本团体中的个人成员亦知悉并自愿遵守上述文件。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审批意见
秘书长:(签字)
注:拟定名词可为中文、字母或数字组合,但不可过于繁琐, 且须符合命名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俱乐部徽标 俱乐部须有独立的徽标,用于俱乐部识别与宣传,可分为图形徽 标、文字徽标或复合徽标三种形式,选择其一进行设计并上传中自协 会员信息系统。徽标可在每赛季集中注册与转会期更改一次。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文件精神,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推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造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2013年1月30日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附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目标要求,制定本推荐指南。
第二条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建立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集聚区或服务于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技术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具有示范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示范平台应是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特征,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认定或政府重点扶持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推动示范平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实用文档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指导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示范平台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服务的产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
申报示范平台名称须反映所在地、主导产业和服务特色。
第七条示范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服务于产业集群、特色优势产业中小企业,运作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四)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两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服务收入占实用文档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五)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方面作用显著。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参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山西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山西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省级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企业〔xx〕197号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xx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五月三日国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xx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粤经信规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6年8月19日以粤经信规字〔2016〕2号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有关精神,加快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全省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省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示范平台认定第五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已经运营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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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
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
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
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
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业绩突出。
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
(三)和(七)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
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
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
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4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四条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示范平台名单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每三年复核一次。
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
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