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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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3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一)基本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有特殊需要外,一般不照抄上位法条文。
(二)设定权限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实施意见》(镇发﹝201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本级政府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资预算等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务系统构建“六大机制”的试行意见-镇政办发[201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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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务系统构建“六大机制”的试行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务系统构建“六大机制”的试行意见(镇政办发〔2011〕26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新时期政府机关运作需要,决定在全市政务系统构建大督查、大调研、应急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政情民情沟通和电子政务共享等“六大机制”。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做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政务流程优化工作,合力打造效能政府、实干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民本政府和数字政府。
二、总体目标按照“全省一流、全国先进”的目标定位,将“六大机制”放在全市政府系统的大格局中去谋划,科学设置机制架构,大力整合行政资源,推动政务流程的系统化和标准化,提高政府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
三、主要内容1. 大督查机制。
按照“督查工作人人有责、处处用心、事事落实”的目标定位,进一步明确大督查主体职责、整合督查资源、健全督查机制、规范督查流程、创新督查方式、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政府决策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适应效能政府的要求。
2. 大调研机制。
进一步完善三级大调研网络、重要决策调研论证制度、政府办公室全员调研制度、政府机关经常性调研制度和调研课题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大调研机制的新格局;建好基层调研联系点、特约研究员队伍、决策咨询重点课题招标制度和网上开门调研平台,进一步探索开门搞调研的新路径;加强调研成果和信息报送推荐、调研成果转化与交流、调研课题项目化管理和调研工作监督考评,进一步完善大调研机制的组织管理,更好地适应实干政府的要求。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镇政办发〔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9日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00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相关法律专家或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有关的专家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市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镇政办发[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7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考核验收细则。
一、考核验收对象有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事项的市级机关部门和7个辖市区。
二、考核验收组织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三、考核验收内容按江苏省《省辖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指标体系》(附后)规定的内容考核。
四、考核验收分值总分为100分,其中组织领导20分,平台(系统)建设40分,电子监察20分,法制监督20分。
五、考核验收程序1.自查评估。
由各辖市区、市各部门按照考核验收指标体系,逐项对照评估后给出相应分值,并形成自查评估报告。
2.网上评测。
市考核验收组组织有关专业及技术人员,对被考核单位运行平台、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网上评测。
3.现场考核。
市考核验收组赴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实地考核。
4.作出评价。
市考核验收组综合自查评估、网上评测和现场考核情况后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打分。
六、考核验收方式1.听取汇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40d5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95.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7日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应急抢险。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镇政办发[2008]192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9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市级机关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现就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机关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构筑“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新机制,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依据市各有关单位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依据: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
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三是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
三、清理范围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市各有关单位(见附件1),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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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
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5]55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5〕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强化平台系统应用水平,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全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以下简称“统建平台”)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发建设,并负责日常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2.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统建平台的技术保障、安全管理和网上政务大厅的运行维护。
市监察局具体负责行政监察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各项电子监察工作。
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权力库的运行和维护,审核权力事项的变更及调整、工作流程图变动;负责行政权力运行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负责法制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市政务服务办具体负责所有进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网上办理的运行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落实统建平台建设和维护的相关费用。
3.各级政府、市级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统建平台中完成,并接受网上监察监控管理。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统建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4.统建平台在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二、行政权力库运行管理
5.行政权力库包含全市行政权力目录,以及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各级行政机关在网上公开运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必须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录入行政权力库。
录入时,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申报材料、流程图等相关信息应
当填写完整、准确。
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权力库。
7.由于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在行政权力库中增加、删减或者修改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报。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申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反馈意见。
8.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增加、删减或者修改相关行政权力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确认后10日内自行在行政权力库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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