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集体合同制度_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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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法契约制度

德国公法契约制度

德国公法契约制度
德国的公法契约制度是指在德国行政机关为执行公务而与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公民签订的合同。

这些合同可以分为私法契约和公法契约。

在私法契约中,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地位如同两个平等的个人,行政机关无任何特权,双方关系受德国民法典调整,纠纷由普通法院解决。

而在公法契约中,合同关系则主要由行政法调整,合同纠纷由行政法院解决。

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的分界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所确立的关系的性质。

伴随着国家行政从命令迈向给付、从秩序行政迈向福利行政,特别是20世纪后契约理念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渗透,行政合同成为国家管理之新手段和新方式。

在德国,因为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具有严格的公私法划分,而行政合同相关制度作为不同于普通合同的法律制度发展完备,法定化进程较为清晰。

德国目前已经做到了全民全面的契约制,什么事情都有契约,都有规定,都有合同。

法律法规非常严谨,而且每个人都理解契约,都遵守契约,执行度非常好。

不同国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不同国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不同国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异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地跨国经营,雇佣来自不同国家的员工。

这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者对不同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了解。

本文将探讨几个主要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一、美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

在美国,劳动合同通常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政府干预较少。

美国的劳动法更侧重于保护员工的个人权利,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

然而,美国也存在一些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如最低工资、加班费和反歧视法。

二、德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德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则以集体合同为核心。

在德国,工会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体合同覆盖率很高。

德国劳动法强调社会公正和员工参与,法律规定了员工在企业管理中的参与权。

此外,德国对工作时间和休假有严格的规定,保障员工的休息和休闲时间。

三、日本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日本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东方特色,强调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日本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基准,如最低工资、工时和休假。

同时,日本企业普遍实行终身雇佣制度,员工一旦进入企业,通常会一直工作到退休。

异同分析:相同点:1. 保护员工权益: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日本,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都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 法律规定:各国都有关于最低工资、工时和休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不同点:1. 合同自由度:美国的劳动合同自由度较高,而德国和日本则更注重集体合同和劳动基准。

2. 政府干预程度:美国政府对劳动合同的干预较少,而德国和日本政府的干预程度较高。

3. 员工参与度:德国劳动法强调员工参与企业管理,而日本企业则更注重员工对企业的忠诚。

结论:了解不同国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异同对于跨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至关重要。

企业应根据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制定合适的劳动合同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不同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以更好地应对国际市场带来的挑战。

集体合同(德国某州)

集体合同(德国某州)

集体合同(德国某州)集体合同是指由雇主和劳工组织代表团体签订的一种劳动合同,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或地区的所有员工。

下面是一份适用于德国某州的集体合同样本,共2000字。

德国某州集体合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合同旨在确保雇主与劳工之间的合法权益,提升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与和谐性,适用于在德国某州工作的所有劳动合同。

本合同的所有规定适用于该州境内的所有雇主与劳工组织。

第二条:约定条款本合同由德国某州劳工组织与雇主协商一致达成,并经合同双方代表团体签署。

第三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于德国某州境内的劳动合同,不得与德国相关法律相冲突。

第四条:变更与修订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与修订均需由雇主与劳工组织双方协商一致,并得到相关当局的批准。

第二部分:劳动关系第五条: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超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

每年员工享有至少25天的带薪年假。

第六条:工资与社会保障雇主应根据员工所属职位及工作经验支付合理工资,并按时支付。

雇主应缴纳员工所属的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员工在意外事故或疾病时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

第七条:劳动保护雇主应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和安全。

雇主应根据岗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培训,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福利待遇雇主应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退休金、职业培训等,以提升员工的福利水平和信心。

第九条:劳动纠纷解决雇主与劳工组织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积极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如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友好方式解决。

第十条:雇佣期限与解雇雇主应遵守德国相关雇佣法规,不得滥用劳动者权益,包括雇佣期限和解雇程序等。

第三部分:其他规定第十一条:就业歧视禁止雇主不得因肤色、国籍、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雇员,应确保公平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工会权益劳工组织有权依法设立工会,员工有权自由加入工会,雇主应尊重并与工会合作,保障工会权益。

劳动关系学(人大版)

劳动关系学(人大版)

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劳动者:指在现代产业社会中受雇于他人,以劳动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工作者。

3、工会:市场经济条件下,雇员为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而在特定工作场所自主设立的组织。

(基本特征:因劳动关系冲突而产生、以维护会员利益为任务、以集体谈判为基本手段、自愿结合)4、集体谈判:工人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或者雇主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谈判的行为。

集体合同:集体谈判双方代表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团结权:劳动者为实现和改善劳动条件而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5、集体争议:集体劳动关系中存在共同性或关联性权利义务的劳动者或者劳动者集体,因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与雇主发生的法律纠纷。

是与个体争议相对应的争议形式。

劳动者方面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集体怠工、占领工厂、设置纠察线等。

行使争议权应符合:工会领导、以缔结集体协议为目的、妥当性6、劳动争议①广义:以劳动关系为中心发生的一切争议②狭义:单个的雇用人和受雇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及雇用人团体与受雇人团体发生的争议。

7、劳动争议仲裁:由公正的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判。

我国目前有:商事仲裁和劳动者争议仲裁。

、特点:仲裁时效短;程序简便、先裁后审;审判具有法律效力;限于权利争议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具有行政性与准司法性。

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政府制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代表组成。

9、集体行动:劳资冲突的表现形式,又称产业行动,指劳资关系双方为在劳资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的手段进行对抗的行为。

产业行动是集体劳动争议的最高争议手段。

10 罢工:工会在集体谈判期间组织雇员集体拒绝提供劳动服务的行为,引起罢工的主要原因是集体谈判陷入僵局。

11工潮:劳动者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或者其他社会要求而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延续一定时日、不间断的集体行动,包括请愿、集会、游行、示威、怠工、罢工等。

德国劳动关系

德国劳动关系

(4)职业培训方面; 职业培训法、手工业规程、 劳动促进法、职业培训促 进法等。
(5)社会保险方面;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养老保险针对老 年人和病残人员的护理保 险,失业保险法、医疗保 险法、工伤保险法、养老 保险法以及联邦救助法
(6)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方 面; 劳动法院的劳动争议处理 程序大体上是:提起诉讼 一判决(一审)一上诉(二 审)一复审(三审)
(1)劳动合同方面; 没有颁布专门具体法律, 在民法和单行法中都有 条例涉及;
(2)劳动标准方面; 劳动时间、节假日规定、 轮班加班制度,保护女 性员工等;
德国劳动 法律内容
(3)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对工作
所应用的技术导致员工生命和肢
体受到损害的保护) 社会保护措施(指对特殊人 群的保护);
培训学校的补贴等的补贴、休假中心的
德工联的职能部门中有一个财务部,负责工会 补贴、研讨班费用、资料费、宣传费等。
经 费 审 查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有一名常务理事(相当于书记) (3)用于管理费;主要包括:人事费、
主管财务工作;
外事费、酬金、咨询费、维修费、租金
德工联有一个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德 及其他管理费。
德国劳动关系有显著的劳资自治的特点,那么政府在劳动 关系中的作用是如何发挥的呢?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保持中立并不直接介入, 但通过强势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院来实施宏观 调控,确保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的基本平衡及 双方集体谈判的规范和效力。劳资双方都竭力 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政府的立法过程,一但法 律出台,双方就要严格遵守。
2 德国劳动关系法制性特点
1 立法部门
劳动法律 部门
2 司法部门
• 联邦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制 • 由联邦劳动与社会秩序部提出,然后提 交议会审议通过 • 联邦劳动与社会秩序部同时负责监督有关 劳动、社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德国集体合同法生效六十年间工会做了什么?

德国集体合同法生效六十年间工会做了什么?
2 01 3. 2 . 中 旬 A V! EW OF L A O{ j UNI ONS

环球 工运
德 国集体 合 同法 生效 六 十 年 间工会 做 了什 么?
黄 汝 接 /译
. . .
劳 资 进 行集 体 谈 判 /L 德 国 ,
- —-
生活 问题 ,逐 步形 成具 体得 集 体谈 判
1 9 6 2年 , 木 材 加 工 工 业第 一次 实 行 休假 补贴 , 随后 纸 张工业 、 五金 工业
和 纺织 工 业 ( 1 9 6 5年 ) 、 化 学 工业 和印 刷业( 1 9 6 6年 年 ) 、 煤矿 ( 1 9 6 9年 ) 、 零
体合 同来 解决 。 德 国 工会 Βιβλιοθήκη , 德 国 的《 宪法 》 中规
济 等 问题交 换信 息 和看法 , 取得 共识 、
1 9 7 6年工 决 法生 效后 , 雇 主协 会 起诉 该 法违 宪 , 工 会宣 布退 出会 晤 。 ) 和自 发 罢工 。告 别 “ 经 济奇 迹 ” 和过渡 到资 本 主义 的常 态 。 第 一次 经济 危机 , 有节 制 的工 资政 策导 致 自发罢 工 。
上世 纪 6 0年 代 , “ 协调 一致 行 动” ( 1 9 6 6 -1 9 6 7年之 交 , 政 府 组 织政 府 、 雇 主协 会 、 工 会 和专 家代表 会 晤 , 就经
德 国工 会称 ,法 律 和集 体合 同是
社 会 政 策最 重 要 的调 节 形 式 和 手 段 。 两者 在应 用领 域 和权 限范 围没 有截 然 分开 。集 体合 同的规定 往往 先 于法 律 规定 ,而 法律 规定 比集 体合 同规 定 更 上一 层 。 社 会保 障 、 劳 动关 系和 劳动 收 人等 问题 有 的通过 法律 、有 的通 过 集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2篇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2篇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2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公司名称)乙方(雇员):代表零售业所有雇员鉴于双方均希望规范零售业的劳动条件和员工待遇,现依据德国劳动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总集体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零售业雇员的基本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权益、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求,在指定的零售店铺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2.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陈列、收银、客户服务等。

三、工作时间与休假1. 标准工作时长为每周____小时,不超过法定每周最长工作时间。

2. 休假制度遵循法定规定,包括带薪年假、病假及特殊节假日等。

3. 加班及轮班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政策执行。

四、工资待遇1. 基本工资水平根据职位和工作性质确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工资支付周期、方式及增长机制按照公司政策执行,并遵循法律规定。

3. 奖金和津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确定。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1. 甲乙双方按照德国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2. 甲方提供员工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健康保险、员工培训等。

六、劳动条件与安全保障1. 甲方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

2. 乙方享有法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的权利。

3. 甲方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七、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1. 乙方应对在工作中获知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零售业内从事相关工作,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____年。

2. 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或根据双方意愿提前终止。

3. 合同终止应遵守法律规定,并给予对方必要的通知期。

九、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若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德法兼修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德法兼修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德法兼修的视角,分析了一起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的基本法律案例。

通过对比德国和我国在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条文上的差异,探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与争议,旨在提升跨文化法律素养,促进法律实践的国际化。

关键词:德法兼修;法律案例;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文化法律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德法兼修,即对德国和我国法律体系的深入了解和掌握,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从德法兼修的角度探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公司”)与我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我企业”)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外公司向我企业提供一套设备,总价为1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外公司按约履行了设备供应义务,但我企业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生产需求。

我企业遂与外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我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法视角1. 德国合同法原则德国合同法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双方未违反合同约定,即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2. 我国合同法原则我国合同法也强调合同自由原则,但更加强调合同正义原则,即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案例分析本案中,外公司向我企业提供设备,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但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外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义务,违反了合同正义原则。

根据德国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视角1. 德国侵权责任法原则德国侵权责任法强调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2. 我国侵权责任法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但更加强调因果关系原则,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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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适用领域的差异: 法律适用 于全联邦范围或一个州, 集体合 同原则 上只适 用于一 个经济 领 域, 企业协议适用于一个企业或 公司, 个人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 单个雇员。法律只规定最低的条 件, 对劳动关系有一个最一般性 的定义, 以便于其他层次附加标 准的规定。原则上, 这四个规范 要以所谓的 有利性原则 递进。 就是说, 要以有利于雇员一方为 尺度。
2、协会集体合同和企业集体 合同。在德国劳资谈判领域, 比 较典型的集体谈判是协会集体合 同, 它是由工会与一个雇主协会 签订合同。该合同适用于一个行 业或该行业的一部分, 并且适用 于一个地区或者全国该行业的范 畴。这种集体合同往往适用于相 关的雇主协会的成员及其对应的 工会会员。原则上, 雇主可以不 把集体合同规定的条件适用于那 些不是相关工会会员的雇员, 但 在实际上, 雇主往往是一视同仁 的。
( 三) 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表明的一个基本订 立原则是: 开始时由雇主协会及 工会组成谈判伙伴。有时是较多 的雇主协会与工会, 以签订一个 共同的集体合同。 这里阐述一下集体合同的适 用范围, 可定义为三个组成部分: 职业的、区域的、人员的适用范 围。职业的适用范围指经济分支 或行业, 集体合同对之有效; 区域 的适用范围是指一集体合同适用 于一个或多个州 ( 或部分) , 包括 老的和新的联邦州; 人员的适用 范围是指雇员的不同群体, 集体 合同原则上只适用于属于缔结合 同的工会的成员, 包括工人、职员 或学徒工。有时也对一些特殊的 就业群体作出特殊规定, 如高级 职员。此外还有少量的职员, 可 对其工作总量及工资总量进行单 独的规定。 在一些集体合同中往往在前 言中作出一些决定, 指出该合同 所要达到的目标及打算。随之对 一些单独的问题作出决定, 如哪 些条款将由新定的条款来替换及 失效。在框架及一揽子集体合同 里, 还可以补充决议的形式, 将一 些日期规定好, 这些补充条款也 被视 为正式 集体合 同的组 成部 分。 ( 四) 集体合同与其他层次劳 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 体系 可分 为四 个层 次: 法律, 集体合同, 企业协议及 个人劳动合同。 这四个层次之间主要的区别
国际劳工
聂海军
德国的集体合同制度( 上)
德国对集体合同制度的探索 开始于上个世纪西方工业革命之 后。经过近百年演变的今天, 德 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集体合同 法律体系, 以及相应的集体合同 制度。考察其制度, 应该说, 有些 是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1994 年 我国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 对集体合同进行了规定, 从 法律上肯定了以集体合同来调整 劳动关系的地位。在这方面, 我 们的实践不多, 因此, 我们必须要 放眼世界, 对那些集体合同制度 完善的国家进行研究, 加以借 鉴。这里, 笔者就对德国集体合 同 制度的 一点研 究作以 下介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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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97 9
自已一方的利益。 当谈判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
议时, 一个集体合同便产生了, 并 形成书面协议。它有许多通告性 的功能, 使人们可以及时对其法 律性条款进行了解。
( 二) 调解 如果谈判双方在经过多次谈 判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 双方可以宣布谈判失败。如果这 时上一个集体合同已到期, 那么 就意味着双方不必对安定再行承 诺, 也就是说可以采取产业行为 ( 罢工、闭厂) , 但如果在此之前可 以请人来调解的话, 则不能罢工、 闭厂。 在许多经济领域, 事实上已 形成了一些协定, 即当一项新的 集体合同不能通过谈判达成时, 须请第三方来进行协调。调解者 的职责是调和双方的利益之争并 尽量避免劳资斗争的爆发。调解
体谈判。通常当上一个集体合同 未到期时, 谈判实际上就已经开 始了 。开始 时只 是交换 一些看 法, 以作准备。工会方最晚要在 集体合同到期的时间点上提出新 的要求。雇主方也要说明可以在 什么程度上答应工会的要求, 以 及在哪些问题上应着重谈判。在 谈判的第一阶段, 双方都努力摆 明自已一方的理由, 并引起公共 的注意。
在德国, 劳资双方的代表组 织( 工会与雇主组织) 最重要的任 务是, 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 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条件做出规 定。集体合同的一个特点是, 它 有义务对作为第三方的雇员的劳 动条件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集 体合同的重要意义在于, 集体合 同双方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有义 务避免劳资斗争( 即安定功能) 。 从制定标准的角度来说, 集体合 同中要对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 作出规范性规定, 使个人劳动合 同有据可依( 即规范功能) 。集体 合同是个人劳动合同的统率者, 当大量的个人劳动合同的一些内 容需要变更时, 可以只对集体合 同作适当调整便加以解决 ( 即管 理功能) 。
德 国集 体合 同之 形式 与 内 容。
一、德国集体合同的基本情 况
德国有关集体性质的劳动法 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集体合同 法 、 企业章税法 及 企业 ( 雇 员) 参与决定法 。
德国在 1918 年产生了 集体 合同规定 , 它对于集体合同的强 制性及直接性影响作出了规定, 于 1949 年制定了至今仍然有效 的 集体合同法 。同时期, 建立 了德国工会的总部 德国工会 联合会。
有利于雇员的原则并不是毫 无例外的。当高一层次的法律规 范通过附加条款授权时, 对于雇 员不利的行为也可以有效。这个 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合同与企业协 议之间的关系。根据企业章程法 77 条第 3 款规定, 企业雇主与雇 员必须对集体合同中有关工资及 其他劳动条件的优先权问题予以 关注, 企业不允许对集体合同中 已规定的问题进行超出的规定。 只有当集体合同中已有关于包括 企业内部各方的附加条款时, 企 业内订的企业协议方才有效。
二、集体合同 ( 一)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法津依据是 集 体合同法 。该法对雇主与工会 就劳动条件问题所进行的谈判作 出了基本的框性规定。集体合同 除对工资、薪金、学徒律贴等主要 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外, 还包括以 下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决定性作的 内容:
工资、薪金档次标准 艰苦工作岗位的津贴和附加 费 生病期间或其他非工作性报 酬( 如结婚、死亡抚恤、搬迁、长期 服务奖励等) 奖金、分红、第 13 个月工资 休假、休假期间报酬及额外 的休假工资 工作时间 劳动关系的开始与终止 试用期 解雇形式与解雇期限 除此而外, 集体合同还可以 就其他的事项进行规定, 这些事 项也是劳动合同的内容。 ( 二) 集体合同的形式 1、集体合同的种类是多种多 样的, 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工资、薪金集体合同。该种合 同对工资和薪金的幅度作出了规 定。还 可以对 学徒津 贴作 出规 定, 但必须是在另立的集体合同 中加以规定。 工资 、薪 金框 架性 集体 合 同。该种合同对不同行业的工资 和薪金档次标准进行划分, 并对 效率奖作出规定。在一些行业, 薪金的档次标准普遍同时适用于 工人和职员( 如化工、电力) 。 一揽子协议 ( 或框架协 议) 。该合同包括对不同的劳动 条件的决议, 例如试用期、解雇 期、每周的工时、期限及分配, 夜 间或倒班工作的规定, 对休假、生 病期间工资等问题作出的规定。
三、关于集体合同产生过程 中的几个问题
( 一) 集体谈判 集体合同应由参与制定的各 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而签订之前 要经过劳资伙伴的谈判过程。在 德国, 法律没有对谈判的过程作 出特殊规定。劳资伙伴自已决定 应谈判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能超 过集体谈判应有的范畴 ( 如不涉 及政治问题) , 另外, 劳资伙伴也 可就在哪些行业谈判、在什么级 别谈判作出决定。对此法律并无 明确规定。 当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时或 届满前, 往往要开始新的一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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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从业人员稳步增长 工资增幅持续回落
今年上半年, 经济活动人口 和从业人员总量稳步增长, 职工 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幅仍保持 较低的水平。
从业人员稳步增长 据人口调查资料推算, 到今 年 6 月底全国经济活动人口已超 过 7 亿, 达到 70115 万人, 与上年
同期比增加 870 万人; 从业人员 为 69362 万人, 同比增加 662 万 人。
在德国 统一之前的西 德, 共有 300 左右个行业, 这些行 业内部的分支也各不相同。例如 金属行业的集体合同, 它同时包 容了许多行业, 有汽车制造、机械 制造、电子工业、造船、航空、航天 机械以及铸造。仅仅在皮革工业 中就有四个劳资谈判领域。
同时存在的还有企业或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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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性集体合同。这是由工会与单 个雇主签订的, 它不属于某个雇 主协会, 例如著名的大众汽车公 司。
据季报统计, 6 月底城镇职 工为 14671. 5 万人, 比上年同期 减少 18. 7 万人, 比上年底减少 173. 8 万人。其中, 国有经济单位 职工 10849. 3 万人, 同比增加 8. 3
万人, 但仍比上年底减少 100 万 人; 城镇集体经济单位 2876. 9 万 人, 同比减少 118. 9 万人, 比上年 底减少 77. 3 万人; 各种合营和外 资经营的其他经济单位 945. 2 万 人, 同比增加 91. 9 万人, 比上年 底增加 3. 5 万人。城镇职工人数 减少主要是各地企业根据生产
者的目标是, 最终力争使双方达 成一致意见签订集体合同, 并使 双方保持安定, 或者是重新赢得 安定。如调解仍不能成功, 则双 方没有再维持安定的义务, 即可 以开展劳资斗争。
( 三) 劳资斗争 劳资斗争是谈判失败后, 为 强迫对方达成集体合同而采取的 最后一个手段。劳资斗争持续多 久, 取决于多方面因素: 经济形 势、劳资各方面组织程度与经济 能力、公众的意向, 最重要的是看 双方在劳资斗争前后的观点到底 相差多远。 劳资斗争的最后, 终归能达 成一个妥协, 或者是再通过谈判、 或者是再通过调解达成一个使双 方的会员都能接受的协议。 ( 作者单位: 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 察司)
在德国的今天, 基本上只有 一个统一的工会, 即德国工会联 合会。它是由 16 个最大的行业工 会组成。德国工会联合会代表了 德国 80% 以上工会的 利益。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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