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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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商业银行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商业银行金融纠纷典型案例一、信用卡逾期被高额罚息案。

小张是个年轻人,花钱有点没节制。

他办了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额度还挺高。

刚开始的时候,小张刷卡消费可爽了,买各种新款电子产品、出去旅游啥的。

但是呢,他没有合理规划还款,慢慢地就开始逾期了。

银行按照规定开始收罚息,这罚息可不得了。

小张发现,自己欠的钱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他就觉得很冤,心想:“我就逾期了一点点时间,怎么罚这么多?”原来,银行的信用卡合同里规定了罚息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来计算,而且是复利。

也就是说,每过一天,利息就会在之前的本金和利息总和的基础上再计算一次利息。

小张逾期了几个月,这罚息就高得吓人了。

小张和银行开始了纠纷。

小张觉得银行这是在“坑”他,银行则表示一切都是按照合同规定来执行的。

小张虽然认识到自己逾期不对,但还是觉得银行的罚息方式有点不合理,应该在客户逾期初期就给予更多的提醒,而不是只等着收高额罚息。

二、存款变保险案。

李大爷去银行存钱,想着把自己辛苦攒的几万块钱存个定期,稳稳当当拿点利息。

他走进银行,就被一个穿着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拉到一边。

工作人员热情地给李大爷介绍了一个“高收益产品”,说这个产品比定期存款利息高多了,而且还有各种保障。

李大爷一听,心里有点心动,但他还是有点怀疑,就问:“这是银行自己的产品吧?”工作人员含糊地回答:“大爷,您放心,在咱们银行办的,肯定没问题。

”李大爷就签了字,把钱存进去了。

过了一段时间,李大爷的儿子回家,看到合同才发现这哪里是存款啊,分明是一份保险合同。

而且这个保险如果要提前退保,会损失不少本金。

李大爷这下急了,找到银行理论。

银行表示,当时办理业务的是保险公司驻点的工作人员,银行只是提供了场地。

李大爷觉得自己是在银行被误导了,怎么能这样呢?这不是欺骗老年人嘛。

这个纠纷就闹得挺大的,李大爷到处投诉。

最后经过调解,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一定的责任。

银行对驻点人员管理不善,保险公司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最后给李大爷退还了本金,并且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信用卡欺诈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客户签名,未经客户同意开卡并消费,最终客户因此陷入巨额债务。

客户通过投诉和起诉,获得了银行的赔偿和惩罚。

2、保险理赔案例:保险公司拒绝向客户支付理赔款,理由是客户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客户通过维权和诉讼,最终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惩罚。

3、银行卡盗刷案例: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未及时通知客户并把责任推卸给客户。

客户通过投诉和起诉,最终获得了银行的赔偿和惩罚。

4、网络支付欺诈案例:客户在网上购物时,遭受网络支付欺诈,资金被盗取。

客户通过维权和诉讼,最终获得了电商平台和支付机构的赔偿和惩罚。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和风险,也展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措施,从而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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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期目录: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典型案例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四:银行信用卡“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五:银行拒办代缴车辆罚款案(代理收付)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7日,金融消费者单女士向___投诉Y银行某支行。

___称其父亲在该支行办理取款业务时,从柜台提取了1400元现金,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3张假币。

银行查验后,假币均能安全通过点钞机测试。

后经反复验证及揉搓查验,点钞机才报警显示为假钞。

单女士要求查询冠字号码,但银行回复无法查询。

单女士拨打电话投诉到协会,要求Y银行给予合理答复并承担其损失。

处理情况:___接到电话后,及时与___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部门沟通联系,将《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发往该行。

___回复了处理结果,该行查看当日监控录像,柜员付款时与取款人当面对现金正反面验了两次,符合付款标准要求。

该行某支行营业大厅内摆放有一台供客户验视真伪的点钞机,___父亲当时未对银行柜员的操作流程提出异议。

因客户取走现金离开网点监控视线且相隔时间长达36天,银行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能满足单女士的诉求。

___已向客户进行了解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协会联系人行___赴___某支行营业室进行现场查证,用点钞机查验了柜员当日的库存现金,未发出报警,调阅了事发日录像,发现经办柜员操作合规。

由于该行未运行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无法提供冠字号码查询,因此不能判断单女士父亲的假币由该行流出。

在该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因汇票背书人盖章模糊而拒绝兑换汇票,这表明银行在票据承兑审核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审查汇票上的各项内容,包括盖章是否清晰等。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核标准应当更加严格,以确保合法合规。

金融消费者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典型案例1. 借贷消费者: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由于生活压力大,他经常通过借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然而,由于没有正确的借贷观念和理财规划,小明很快陷入了债务困境,还款压力沉重,甚至面临违约和个人信用受损的风险。

2. 投资者:李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他在股市中频繁交易股票,以追求高额的利润。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他经常因盲目跟风、情绪化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最终导致投资收益亏损。

3. 信用卡消费者: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然而,由于缺乏对信用卡的正确使用和还款规划,小红很快就超出了自己的还款能力,信用卡欠款不断累积,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影响未来的借贷和消费能力。

4. 理财消费者:王女士是一位中年妇女,她非常注重理财,通过购买各种理财产品来增加个人财富。

然而,由于缺乏对理财产品的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王女士曾经遭遇过购买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导致投资收益不如预期。

5. 保险消费者:张先生是一名家庭主妇,他购买了多份保险产品,希望能够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

然而,由于没有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费支付情况,张先生曾经购买了一些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导致保费支出过高,且未能得到预期的保障效果。

6. 网络消费者:小李是一位热衷于网购的年轻人,他经常通过各种电商平台购买商品。

然而,由于没有对商品的真实性和信誉度进行充分了解,小李曾经遭遇过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遭受网络诈骗的情况,导致经济损失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7. 房贷消费者:张夫妇是一对年轻夫妇,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并贷款购房。

然而,由于没有正确的贷款规划和还款能力评估,他们经常遭受房贷压力,甚至面临逾期还款和抵押物被收回的风险。

8. 养老消费者:老王是一位退休老人,他希望通过购买养老保险和养老金产品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然而,由于没有充分了解养老金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老王曾经购买了一些收益率低、风险高的产品,导致养老金收入不如预期。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长春金融法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自2022年8月18日实质化运行以来,秉承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等理念,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依法稳妥审理金融民商事案件,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此设立一周年之际,长春金融法庭精选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优秀案例集中发布,旨在统一辖区裁判标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功能。

案例1:乾安某银行与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等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乾安某银行向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陆续发放贷款29.8亿元,贷款中存在借新还旧。

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吉林某装饰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吉林某投资公司为本案债权分别提供不动产抵押、股权权利质押并办理登记。

银行诉请被告偿还尚欠的6亿元本金、利息和复利并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经本院工作,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2027年9月前分五期偿还6亿元及利息、复利。

乾安某银行对抵押的不动产、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典型意义】办案法官了解到长春某学院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持续盈利能力较强。

吉林某装饰公司是省内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各担保人也提供了不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法官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做各方工作,最终促成和解。

本案调解结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2:吉林某银行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吉林某银行委托案外人理财,金额2.5亿元。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标的为2574万股,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银行信用卡客户,被告某银行系信用卡的发卡行。

2018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同。

合同约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同年7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额度累计达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某银行在收到李某透支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收了透支利息。

此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持续增加,透支利息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6月,原告李某以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原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透支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透支利息计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未严格按照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执行,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直至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被告某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合同效力: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本文将介绍几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1. 银行卡盗刷案2017年,南京市民小张的银行卡被盗刷了2万元。

他及时向银行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银行却一直拖延处理。

后来,小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银行最终赔偿了他损失的全部金额。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有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应该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2. 网络贷款案2018年,山东消费者小李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6万元,但是平台在收取高额服务费后,却一直没有将剩余款项打给他。

小李多次催促,却一直得不到正常回应。

最后,他向相关部门投诉,终于追回了剩余款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需要谨慎选择平台,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3. 保险合同纠纷2019年,广东消费者小赵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保险,但出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却被保险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赔偿。

小赵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纠纷,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诚信经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希望更多的消费者能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各方面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服务水平,共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 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 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 四:银行信用卡 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第一期目录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典型案例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四:银行信用卡 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 典型案例五:银行拒办代缴车辆罚款案(代理收付) 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7日,金融消费者单女士向淄博市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投诉丫银行某支行。

称11月初,其父亲到丫银行某支行办理取款业 务,从柜台提取了 1400元现金,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 3张假币,回银行查验, 经点钞机测试假币均能安全通过,后经反复验证及揉搓查验,点钞机才报警显示 为假钞。

银行请单女士观看当时的取款录像,单女士认为,点钞机都不起作用, 看录像也看不出结果,要求查询冠字号码,银行回复无法查询。

单女士遂拨打 12363电话投诉到协会,要求丫银行给予合理答复并承担其损失。

处理情况淄博市协会接到电话后,及时与 丫银行淄博分行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工作部门沟 通联系,将《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发往该行。

丫银行淄博分行回复 了处理结果,该行查看当日监控录像,柜员付款时与取款人当面对现金正反面验 了两次,符合付款标准要求,且该行某支行营业大厅内摆放有一台供客户验视真 伪的点钞机,单女士父亲当时未对银行柜员的操作流程提出异议。

因客户取走现 金离开网点监控视线且相隔时间长达 36天,银行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能满足 单女士的诉求,丫银行已向客户进行了解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协会联系人行淄博中支货币金银科工作人员赴 丫银行 某支行营业室进行现场查证,用点钞机查验了柜员当日的库存现金,未发出报警, 调阅了事发日录像,发现经办柜员操作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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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旨】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案情】2014年2月14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

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

2014年2月20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

2014年2月25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

甲银行按约放款。

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53,001.63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

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

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117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

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在空白文件上签章的事实,但社会上不乏有不法分子以此种方法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金融消费者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强化风险意识,不轻信中介人,并对合同约定的资金数额、放款账户等关键性的内容重点关注,以避免因疏忽而造成预计外的损失。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抵押贷款等业务时也应注重规范经营,对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积极把关,加强提示和风险说明,防止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韦某诉甲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要旨】持卡人对伪卡交易无过错的,银行应对持卡人因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韦某在甲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但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非U盾)。

2014年4月25日17时56分韦某在上海消费1,500元,19时08分在上海现金取款300元。

但19时25分至27分该银行卡在广东湛江跨省转账取款共计65,040元。

4月27日、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韦某还消费和取款4,992元。

5月3日19时韦某方发现卡内65,040元不见了(即2014年4月25日几笔跨省交易),告知银行后银行要求其报案。

次日,韦某至派出所报案。

韦某诉至法院要求甲银行支付存款65,040元及利息。

【审判】法院认为,根据韦某提供的ATM机取款记录显示,韦某于上海ATM机取现300元后二十分钟内,远在广东湛江一男子使用相同账户信息的卡片在ATM机上进行了连续取现和转账操作。

因韦某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未在交易当时得知盗刷亦属合理。

由此可以证明韦某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异地转账、提现属伪卡交易。

甲银行无证据证明韦某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且对于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甲银行赔偿韦某65,040元。

【提示】现实生活中,伪卡盗刷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持卡人利益。

银行作为发卡方,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取利润,因而有义务针对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完善的检测、评估、维护、升级机制,及时升级银行安全技术,提升银行卡等物理设备及交易环境的安全性能。

持卡人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尽到卡、密码妥善保管、使用的注意义务。

同时,可采取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等方法,及时掌握银行卡使用情况。

在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及时止损。

若持卡人未尽义务,对损害产生及损失扩大存有过错的,则视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案例三:张某诉李某P2P网络借贷纠纷案【要旨】P2P网络借款中,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形成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后,双方确立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请求还款。

【案情】上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某网络借贷平台。

张某系该平台的注册会员,于2014年4月8日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万元。

该平台设置的借款流程为:借款人注册并上传认证资料、申请贷款、视频审核+电审、提现。

2014年11月,李某向该网络平台提出借款3,000元的借贷申请。

该网络平台公布借款标书,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

平台审核后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并于系统后台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某支付了2,878元(扣除了居间费)。

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约定,借款人如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罚息以及处理因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披露了李某的信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律师费。

【审判】法院认为,张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借款的意思,李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思。

虽然李某在借款时可能并不知晓出借人的具体信息,但双方通过居间撮合形成了借贷合意。

根据平台注册及借款流程,李某在申请贷款时清楚系向一投资人借款,标书注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等内容。

平台数据显示李某所借款项由张某提供,故应认定双方通过互联网媒介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

因本案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系后台生成保留,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其具体内容,诉讼后李某也不认可上述协议、合同条款,故张某据此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律师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3,000元及利息。

【提示】随着互联网应用大众化与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井喷式发展。

在P2P专项整治中发现,不少问题平台的违规经营使得风险累积,引发了多起纠纷。

P2P网贷虽然有门槛低,资金运转快,投资理财手续便捷等优点,但也逐渐显现出较大的风险,如网贷平台业务经营不规范,借款人违约的风险高等。

本案争议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在交易程序设置上存在不足,借款人在借款时,平台并未披露出借人,也未披露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披露信息后,发生争议。

对于此类问题,监管部门应进一步予以惩治和督促改进。

平台公司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

投资人在投资P2P网贷时,应选择在预期收益率合理、平台信用好、交易依法合规的平台中开展。

切忌在投资中一味追逐超高回报而不注重风险防范。

借款人在借款中应恪守诚信,在清楚法律后果条件下,进行与自己还款能力相适应的借款行为。

案例四:陈某诉王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要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王某系国外某外汇交易平台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

根据QQ聊天记录显示,王某主动向陈某推荐交易平台,并承诺开户后负责保底并实际操盘交易,随后陈某在国内注册为该国外平台账户会员。

2014年10月9日至10日,陈某投入资金合计5,600.04美元,同时依规则获取了平台赠金3,000美元。

其后,陈某该平台账户开始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高达1:500。

陈某与王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共同合伙投资。

协议约定陈某为共同账户资金出资人,王某负责实盘操作,同时还约定若合同到期,陈某账户亏损,则王某须支付陈某亏损部分资金。

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发生了多笔亏损,最终账户结余为4.80美元。

王某自陈某的交易累计获得约900美元佣金。

在陈某账户发生亏损后,王某一直声称自己不做代客理财,陈某将钱转给他后,他直接将钱转给了该国外平台。

王某认为其与该国外平台的合作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拒绝赔偿陈某投资损失。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投资本金损失人民币31,828.12元及利息损失、公证费。

【审判】法院认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参与境外机构提供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属违法违规行为。

陈某在国内注册外国外汇交易平台账户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王某与陈某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无效。

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一再承诺由其操盘并负责保底,鼓励和引导陈某到该平台进行交易,其不仅不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而且在出现交易亏损时也未按约支付陈某亏损的部分资金,故王某既未尽到一般人所应负有的合理提示义务,也未履行双方的约定义务。

不论王某是否对该平台的合法性存在认识错误,其向陈某推荐该平台并实际从事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谨慎注意的义务。

王某在本案存在较大过错。

法院判决王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王某赔偿陈某人民币19, 147.99元。

【提示】本案陈某虽然获得了理财损失60%的赔偿,但依然损失了数额可观的本金,反映出其在金融消费活动中不够谨慎,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国内从事国外外汇交易平台外汇保证金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陈某在未充分了解平台公司金融产品等情况下即贸然委托他人操作账户从事违法交易,且在知悉账户密码情况下未能及时查询账户情况,监控止损,说明其依法理性交易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投资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投资理财能力。

案例五:李某诉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要旨】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时,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同意承保、提高保险费率,或虚构事故理赔的,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等权利。

【案情】2012年11月21日,李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包括智胜人生主险、智胜重疾等附加险。

其中智胜人生主险的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被保险人为李某。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子李某某。

2014年7月24日至同年7月28日,李某于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中记载,患者12年前因排尿困难等在某医院行膀胱手术。

李某以乙市军区总医院的住院记录及发票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保险金9,000元。

之后李某又以2014年9月就医的材料再次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发现李某涉嫌保险欺诈,遂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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