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制度》(090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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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货管理制度

串货管理制度

串货管理制度公司为了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客户权益,并严肃处理串货行为,制定了以下的串货管理制度。

一、定义1.1 串货是指销售人员将公司商品或服务以低于规定价格对外销售,违反公司的销售政策和价格设定标准,从而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

1.2 串货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团队遵守公司的销售政策和价格设定标准,防止串货行为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二、责任及义务2.1 公司的管理层有责任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和价格设定标准,并及时对其进行调整和优化。

2.2 销售团队负责遵守公司的销售政策和价格设定标准,不得进行串货行为。

2.3 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销售行为,发现串货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串货监控措施为了及时识别和监控串货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3.1 设立内部监察部门,负责串货行为的监控和调查工作。

3.2 销售团队需要定期向监察部门报告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数量、销售额等,并配合监察部门的调查工作。

3.3 销售系统将设置串货监控模块,能够及时识别出销售行为中的异常情况,并提示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处罚措施4.1 销售人员发现串货行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停止相关销售活动,积极配合监察部门的调查工作。

4.2 一旦查实某一销售人员存在串货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暂停或取消销售人员的激励计划;- 追究法律责任。

4.3 公司将建立串货行为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五、培训和教育为了确保销售团队充分了解公司的销售政策和价格设定标准,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5.1 新员工入职培训,将串货管理制度纳入培训内容。

5.2 定期组织销售政策和价格设定标准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对公司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六、奖励制度为了鼓励遵守公司销售政策和价格设定标准的销售人员,公司将实行奖励制度,包括但不限于:6.1 达成销售目标的销售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奖金和奖励。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及销售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金宫川派味业公司所有产品。

第三条窜货定义、类型及查处部门(一)窜货是指未经金宫公司许可,经销商或其下属销售商、批发销售商跨规定区域销售的行为;(二)窜货按照窜货数量及性质分为如下几种类型: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一般性窜货及恶性窜货。

1、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是指收货数量不足20件(10-19件)的行为;2、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收货数量在20件以上、50件以下(含20、50件)的行为;3、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故意涂改防窜标识,20件以上且低于公司指导价(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或收货数量较多(50件以上)的窜货行为。

(三)跨区域窜货事件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负责处理。

第四条窜货预防(一)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销售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要求各地经销商做好发货登记,即对收到的每批货物或发出的每批货(5件及以上)都要求作详细记录,并及时整理分析,有效控制和管理本经销区域内的货物流向。

同时,对发出的每批货物做好识别标记,由片区经理/业务员监督执行;各办事处及销售部督查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核。

(二)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根据各市场反馈回来的信息对窜货情况做出深入研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预防方法,并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货物流向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核。

第五条举证方式及收货标准(一)发现窜货:经销商、营销经理、销售代表发现本市场或区域有窜货情况发生。

(二)购买凭证:金宫公司货物的窜货处理采取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协助调查取证。

一般性窜货被窜方市场或区域必须购买货物至少20件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恶性窜货必须收购至少20件(涂改防窜标识)或51件(未涂改防窜标识)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窜货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指经销商、代理商在与厂家签订授权协议后,擅自将授权的产品转卖给非授权的销售渠道,以获取更高的利润,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厂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品牌形象,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窜货行为,保障厂商、经销商、代理商等所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窜货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就窜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目的窜货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经销商、代理商的销售行为,防止窜货现象的发生,维护厂商及品牌形象的权益,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以及经营窜货产品的销售商。

三、制度内容(一)窜货定义窜货是指在经销商、代理商未获得厂家的正式授权下,擅自将厂家授权的产品转卖给非授权的销售渠道。

(二)窜货的危害窜货不仅侵害了厂商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品牌形象,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因为窜货的产品未经得到品牌方的授权和质量监督,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三)窜货的处罚措施对于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的窜货行为,厂商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暂停供货:对于窜货的经销商、代理商,厂商可以暂停其供货,并取消其授权资格。

2.罚款:厂商可以根据窜货数量和窜货程度,向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3.追究法律责任:窜货行为构成侵权,厂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授权制度为避免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的窜货行为,厂商应建立完善的授权制度。

1.授权对象:厂商应严格控制授权对象的范围,只授权给有资质、有能力、有信誉的企业。

2.授权方式:授权方式可根据情况采取独家授权、地区授权、时间授权等不同方式。

3.授权内容:授权内容需要明确,包括产品销售范围、价格、市场推广等方面。

(五)监督机制为了避免窜货行为,厂商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发现窜货行为。

2.建立举报制度,允许消费者、代理商、经销商等渠道举报窜货行为。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酒公司的窜货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酒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窜货活动。

第四条酒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窜货管理制度,明确窜货的定义、原则、责任及处罚等,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窜货行为。

第五条酒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严禁员工参与窜货行为。

第六条酒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窜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窜货行为,保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章窜货的定义第七条窜货是指酒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其他地区或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销售未上市或停产的产品。

第八条窜货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地区或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第三章窜货管理的原则第九条窜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事:酒公司应当依法生产经营,坚决杜绝任何窜货行为。

(二)明确责任:酒公司应当明确窜货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窜货管理职责。

(三)严厉处罚:窜货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处罚,对特别恶劣的窜货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正公平:窜货处罚应当公正公平,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利益。

(五)预防为主:酒公司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窜货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窜货的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对于酒公司的窜货行为,将追究以下责任:(一)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窜货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直接责任人员包括:销售人员、仓储人员、配送人员等。

(三)对窜货行为能够提供线索并配合调查的人员,将给予奖励或者减轻处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窜货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轻微窜货行为:一经发现,在公司内部进行警示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串货管理制度》-无删减范文

《串货管理制度》-无删减范文

《串货管理制度》串货管理制度1. 引言串货是指通过虚构销售明细、操纵库存数量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润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的供应链,预防和打击串货行为,制定和执行串货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串货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保证供应链的透明和合法性。

2. 管理目标串货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如下:2.1 预防串货行为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预防和减少串货行为的发生。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增强对串货行为的敏感度和警觉性。

2.2 提高供应链透明度建立合规合法的供应链体系,优化供应链流程,追踪和管理产品的流通过程。

确保供应链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整体运作效率。

2.3 提高企业声誉通过执行严格的串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度。

增加合作伙伴的信任,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3. 管理流程3.1 串货风险评估在供应链建设的初期,对相关环节进行串货风险评估。

确定可能存在串货风险的环节,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2 供应商审核和合同管理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前,进行全面的供应商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资质、信誉度、经营范围等。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

3.3 库存管理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入库、出库、库存盘点等环节。

确保库存数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防止串货行为的发生。

3.4 销售管理明确销售流程和规范,确保销售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预防销售环节的串货行为。

3.5 数据分析和监控建立数据分析和监控系统,通过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发现和预警可能存在的串货行为。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

4. 管理要求4.1 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4.2 培训和教育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对串货行为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4.3 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供应链各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一次销售数量在20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等渠道价格在被窜区域销售我公司产品的。

第三条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故意涂改批号,毁掉窜货证据或数量较大(100件以上)的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预防第四条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

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登记。

第五条销售经理对每批货作详细记录,以清楚自己区域内货物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市场督察部将对窜货严重市场作重点关注,并对窜货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检核。

第三章举报及受理第七条*******有限公司市场督察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举报查实。

第八条各地市场一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销售经理或经销商必须迅速如实地向督察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上须有销售经理和经销商双方的签字,并对其举报事实负责。

第九条被窜市场必须一次性购买20件作为依据(最好附有购买的凭证),然后将举报材料和凭证一起传回市场督察部受理。

第四章查实第十条市场督察部接到完整的举报材料后,将在24小时内迅速查实,并将结果通知被窜货市场的销售经理或区域经理。

销售经理或区域经理接到通知后进一步核实,并在三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窜货市场经销商或销售经理可以在这三日内赴被窜市场进行查实。

如情况属实,差旅费用自理,否则,费用由对方承担。

第十一条各市场所报窜货事件一经查之前,由举报、查实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查实结果,并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市场督察部,督察部按照具体情况拿出处理意见,报销售总监审批。

第十二条三日内,督察部将处理结果及其执行方法通知被窜市场,并在一星期内将通报发往窜货和被窜市场。

第十三条查实人员必须公正负责地查证,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第三条串货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定,通过私下渠道或其他途径销售公司产品或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对串货行为的监管,严肃处理串货行为。

第五条根据公司规定,对串货行为将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分、开除等。

第二章串货行为的界定第六条下列行为构成串货行为:(一)员工私自销售公司产品或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二)员工未经许可,将公司产品或信息泄露给他人,牟取私利;(三)员工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公司内部机密信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第七条对于其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员工行为,如擅自外借公司资产、滥用职权等,同样将被视为串货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于第六条规定的串货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轻度串货行为,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再次发现将给予书面警告;(二)严重串货行为,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报领导审批,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自行离职或开除。

第九条对于串货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串货行为档案,用于记录员工的违规情况,以便今后查处。

第四章诚信教育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诚信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诚信行为奖励制度,激励员工守法经营,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的经营规范和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过去已发生的串货行为,也将依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经理层批准后正式公布施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经理层批准后生效。

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窜货管理制度范文窜货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遏制和防范市场上的窜货现象,保护经销商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措施。

窜货是指经销商未经授权,擅自将厂商产品卖给其他渠道商或者未经厂商同意,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行为。

窜货不仅会给经销商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会给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窜货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就尤为重要。

首先,窜货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窜货的定义和类型。

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称之为窜货,例如只有未经授权的经销商之间的销售才能称之为窜货,还是包括非授权经销商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行为等。

同时,还要明确窜货的类型,例如直接窜货、间接窜货等,以便企业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其次,窜货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窜货的风险和影响。

窜货不仅会损害经销商的利益,还会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造成很大的伤害。

通过阐述窜货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影响,能够让经销商和相关人员更加明确窜货行为的不可取性,进而增强他们对窜货管理制度的重视。

然后,窜货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窜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与经销商之间应该建立起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例如经销商有责任保护厂商的品牌形象,厂商有义务提供真实、及时的市场信息等。

同时,还需要制定窜货管理的相关流程和程序,例如定期开展窜货巡查、建立窜货曝光台等,以加强窜货管理的效果。

此外,窜货管理制度还应该明确窜货的处罚和奖励机制。

对于窜货行为的处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停止供货等,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而对于未发生窜货行为的经销商,则可以给予奖励,例如提供更高的折扣、优先供货等,以鼓励他们遵守窜货管理制度。

最后,窜货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企业应该建立起专门的窜货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窜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窜货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窜货管理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有效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窜货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可以帮助防范和遏制窜货行为,保护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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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编号:JP/ZD/YX/XS/02-011窜货管理制度编制:销售部督查管理部版本/修改码:A/7审核:销售部总经理实施日期:2009-04-10批准:王楠波发放范围:公司领导、企业管理部、公司办、财务中心、生产运营中心、营销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劲牌公司所有产品。

第三条窜货定义、类型及查处部门(一)窜货是指未经劲牌公司许可,经销商或其下属销售商、特约销售商跨规定区域销售的行为;窜货事件分为跨区域窜货和区域内窜货两种类型。

跨区域窜货是指不同经销商经销区域之间发生的窜货行为;区域内窜货是指同一经销商经销区域内发生的经销商、销售商及特约销售商之间的窜货行为。

(二)窜货按照窜货数量及性质分为如下几种类型: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一般性窜货及恶性窜货。

1、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是指收货数量不足20件(10-19件)的行为;2、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收货数量在20件以上、50件以下(含20、50件)的行为;3、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其下辖销售商、特约销售商故意涂改防窜标识(125ml 中国劲酒外箱条形码下的物流码、瓶码;公司其它产品的外批、内码)、20件以上且低于公司指导价(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或收货数量较多(50件以上)的窜货行为。

(三)跨区域窜货事件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负责处理,区域内窜货事件由所辖地级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四条窜货预防(一)各地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要慎重选择销售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要求各地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做好发货登记,即对收到的每批货物或发出的每批货(5件及以上)都要求作详细记录,并及时整理分析,有效控制和管理本经销区域内的货物流向。

同时,对发出的每批货物做好识别标记,由营销经理监督执行;省级办事处及销售部督查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核。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市场,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1-5分的考核处罚。

(二)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根据各市场反馈回来的信息对窜货情况做出深入研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预防方法,并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货物流向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核。

第五条举证方式及收货标准(一)发现窜货:经销商、销售商、特约销售商或营销经理、销售代表发现本市场或区域有窜货情况发生。

(二)购买凭证:劲牌公司货物的窜货处理采取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协助调查取证。

一般性窜货被窜方市场或区域必须购买货物至少20件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恶性窜货必须收购至少20件(涂改防窜标识)或51件(未涂改防窜标识)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

(三)收货标准1、跨区域窜货(1)、市场原则上只能在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终端收货,不得从零售终端(包括超市)和餐饮终端收货,同时收货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渠道价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同意后才可采取收货措施;未经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同意而高价收货,公司可不予受理。

(2)、市场在属于本市场供货的跨地区连锁超市、卖场发现外地货物且低价销售情况,营销经理应首先将情况反馈给销售部渠道管理部,按照渠道管理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禁止各市场在未经渠道管理部同意时擅自采取收货措施,否则公司将不予受理。

2、区域内窜货市场原则上只能在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终端收货,不得从零售终端(包括超市)和餐饮终端收货;同时,收货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渠道价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地级办事处同意后才可采取收货措施。

第六条窜货举报流程(一)跨区域窜货1、由营销经理确认、报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被窜市场的经销商将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生产日期、公司所做防窜标识(125ml中国劲酒外箱条形码下的物流码、瓶码;公司其它产品的外批、内码)、当地批发价格、窜货处批发价格、对窜货数量的估计、发现窜货的最早时间、持续时间和窜货造成的影响等详细情况说明及购物凭证一并提供给被窜方营销经理;被窜方营销经理对经销商所报告的窜货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必须前往窜货现场予以确认,同时附上全面、详实、客观的资料和有关凭证,以《窜货举报单》(见附件一)的形式报回销售部督查管理部。

2、在发现窜货后被窜市场经销商、营销经理需积极应对,在证据收集齐全后应及时上报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无故拖延公司可不予受理;同时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只对以《窜货举报单》的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回的窜货信息予以查询、受理。

3、对于因被窜市场营销经理举报信息错误造成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处理失误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5-10分的考核处罚。

(二)区域内窜货由被窜区域负责人(销售代表)将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生产日期、公司所做标识(外批、内码)、市场所做标识、窜货造成的影响等详细情况说明及购物凭证报地级办事处。

第七条窜货调查及回购货物(一)窜货调查方式1、跨区域窜货: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对市场所反馈的窜货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出该批货所发市场及批次、品种、数量、发货日期;如有必要,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派专员到市场核实(调查所发生费用由窜货方承担)。

2、区域内窜货:(1)、销售商、特约销售商之间的窜货行为由地级办事处和经销商共同查实确认;(2)、经销商与销售商、特约销售商之间的窜货行为由地级办事处查实确认。

(二)通知窜货方1、跨区域窜货: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窜货的情况通知双方营销经理、再由双方营销经理将窜货的情况告知各自区域经销商及省级办事处,同时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负责督促地级办事处查实和反馈结果。

2、区域内窜货:由地级办事处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窜货及被窜方,并负责查实和反馈结果。

(三)购回所窜货物及规范措施1、跨区域窜货:窜货方经销商在接到销售部督查管理部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被窜市场核实、购回所窜货物,并向被窜方经销商或销售商道歉,同时查出窜货的源头,并就窜货认识和后期规范措施等详细情况说明,营销经理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以《窜货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形式提交销售部督查管理部;《窜货调查报告》要求窜货方经销商、营销经理签字盖章确认;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收到《窜货调查报告》,向双方市场确认窜货方经销商是否将货物购回,处理方法是否得当,是否将损失降到最低。

2、区域内窜货:窜货方在接到地级办事处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被窜区域核实、购回所窜货物,并向被窜方道歉;同时由地级办事处与窜货区域负责人查出窜货源头,并就窜货认识和后期规范措施等详细情况说明以《窜货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形式提交省办并存档。

3、如窜货方无故延期收货将视为态度不积极,在处理时予以加重处罚。

第八条窜货处理细则(一)跨区域窜货处理细则1、处罚及补偿标准窜货类型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一般性窜货恶性窜货危害程度评估分值——40分以下40—69分70分以上危害程度轻微轻度中度重度窜货经销商处罚标准罚款3000元罚款5000-10000元罚款10000-20000元罚款20000-50000元及降级、终止合作被窜经销商补偿标准3000元3000-5000元5000-10000元10000-30000元营销经理处罚考核扣2分罚款150元罚款200元罚款300元省级经理处罚——罚款100元罚款150元罚款200元对窜货经销商的处罚金额将按照《窜货危害等级评定表》(见附件三)所列项目综合评定所得分数及窜货性质进行度量。

2、以上是本制度颁布之日起经营年度内第一次窜货的处罚标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按以下规定处理:窜货次数处罚对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经销商第一次标准的1.5倍第一次标准的2倍降级或终止合作营销经理第一次标准的1.5倍第一次标准的2倍降级或调离岗位省级经理第一次标准的1.5倍第一次标准的2倍降级或调离岗位省级经理:对于不同办事处管辖区域发生窜货事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对于同一办事处管辖区域内经营年度内发生窜货事件不多于三起不做处罚,从第四起窜货事件开始按不同办事处管辖区域发生窜货事件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公司对窜货经销商的处罚,在地级办事处查出窜货源头(即窜货销售商或特约销售商)后,由该销售商或特约销售商承担不高于公司对经销商处罚总额60%的罚款。

同时,公司对被窜市场经销商的补偿,由被窜市场经销商对受损失的销售商或特约销售商予以不低于公司对经销商补偿总额50%的补偿。

4、由相邻经销区域市场价格差异等特殊原因诱发的窜货事件,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视市场危害程度综合处理。

5、对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查实为市场恶意收货、谎报或动机不纯的窜货举报行为,由举报市场的经销商、营销经理承担查实费用,并对该市场经销商及营销经理予以重罚。

6、若由于被窜市场终端建设与渠道、价格管理严重不符公司要求,或因与当地销售商、特殊销售商关系恶劣等情况,导致区域部分终端主动从其它地方进货,则由被窜方承担主要责任,窜货方收回所窜货物即可,公司不作为窜货事件处理;同时,由省级办事处对该市场以函告的形式要求限期整改。

7、在市场特殊时期(公司调价期间、营销人员集训或休假期间等)发生的窜货事件,将加重处罚,处罚标准按照第十四条第(一)点处罚标准3倍以上执行。

8、处于考察期的经销商若发生窜货行为,将按照第十四条第(一)点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9、隐瞒本市场或本区域(省)的窜货行为、或未经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同意擅自私下处理窜货事件,将对双方市场经销商、营销经理、省级经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级直至中止合作或辞退处理。

具体处理标准如下:次数处罚对象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省级经理通报批评并罚款100-300元警告并降级处理调离岗位或辞退营销经理通报批评并罚款100-300元严重警告并降级处理调离岗位或辞退经销商警告并罚款1000-3000元严重警告并罚款3000-10000元降级或终止合作10、营销经理直接参与窜货行为,一经查实,作辞退处理。

(二)区域内窜货处理细则1、处罚及补偿标准:窜货类型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一般性窜货恶性窜货危害程度轻微轻度中度重度危害程度评估分值——40分以下40—69分70分以上窜货方处罚标准2000元以内罚款2000-5000元罚款5000-10000元罚款10000-200000元及降级、终止合作被窜方补偿标准窜货方罚款全额补偿被窜方销售代表处罚考核扣2分考核扣3分考核扣5分考核扣10分2、以上是此制度颁布之日起经营年度内第一次窜货的处罚标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按以下规定处理:窜货次数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处罚对象经销商或销售商第一次标准的1.5倍第一次标准的2倍降级或终止合作特约销售商销售代表第一次标准的1.5倍第一次标准的2倍降级或调离岗位3、在市场特殊时期(公司调价期间、营销人员集训或休假期间等)发生窜货事件,将加重处罚力度,处罚标准按照第十五条第(一)点处罚标准3倍以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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