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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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利用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状况确认,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制度。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细化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本次将从政策解读的角度,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1、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林地、草地,以及附着在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与地面有关的建设物等。

不动产是具有稳定位置、不易移动、不可分割的性质,同时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性。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利用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利状况确认,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旨在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各种利益。

3、不动产登记的对象有哪些?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租赁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利状况。

在实际操作中,登记机构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他权利或权益状况,并在登记簿册中进行记录。

4、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包含10章、77条。

其中,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总体框架、法律基础和实施要求;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和登记机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第四章到第九章则分别涉及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备案和公告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第十章则是对实施细则进行监督管理的总则。

其中,实施细则中的重点内容包括: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形式和内容、不动产登记簿册的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申诉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和管理,并确保不动产交易和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中国国务院于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的设立、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登记的效力,以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监督等内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包括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所有权利的登记。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即不动产权利人,由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登记,但也提出了例外情况,比如涉及到诉讼、行政处分、担保等事项时,可以由相关机构主动申请登记。

此外,登记机构的设立、机构职权的划分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也在条例中进行了规定。

关于登记的内容和方式,条例规定了详细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利状况、限制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登记方式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但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章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登记。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登记的有效期,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续。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动产登记具有格局清晰、权利确定、保护安全的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自完成之日起产生效力,并对第三人是否知道登记信息以及登记手续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不当登录登记信息的,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撤销、更正措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监督也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不当登记、不当注销等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行为,相关登记机构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并接受监督。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权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细化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材料要求、费用收取标准等内容。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使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台账,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四条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不动产进行命名和编码,确保不动产信息的统一和一致性。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认真审查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予以受理或者拒绝。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审核,并依法作出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程序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审核完毕后,依法作出不动产登记证书,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法组织复议工作,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库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权属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电子存储和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上传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依据,其最新版已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最新版的细则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职责。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包括受理登记申请、初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

同时,细则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便捷和高效。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和资料准备。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权属证书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流程和方式,例如网上申请、现场申请等。

三、不动产登记中的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登记。

细则对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登记流程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

细则明确了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例如登记义务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规定了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四、不动产登记中的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的登记。

细则针对不动产的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细则明确了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和共同共有份额。

细则还规定了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五、不动产登记中的限制权利的登记。

细则对不动产的限制权利的登记进行了规定,包括查封、冻结、抵押等。

细则明确了限制权利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例如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细则还规定了限制权利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从多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登记工作的公正、便捷和高效性。

读者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担保物权
第二部分:(二)物权法的几个重要概念
第二部分: (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5
第二部分: (四)与以往相比变化之处 先说一下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 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是记载,不是批准、许可、创设) 1、物权种类增加 载体: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 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农、林、草、 养殖等))、海域
(四)以便民利民和保障交易安全为导向,落实实质上的统一登 记。《条例》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为抓手,力求实现其他三个 统一,达到实质上的统一而非形式统一;同时,规定了登记代理 制度、登记信息查询、登记资料目录公示等制度,以方便企业和 群众申请办理登记;规定了登记人员制度、到场申请、登记机构 与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等制度,方便登记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 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方便群众 办理。

1

第1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 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 条例。
功 能 定 位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 确定的“四统一”精神,明确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分散 在不同部门的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负责。
形式结构
实质结构

条 例 的 体 例 结 构
总则(第1-7条) 不动产登记簿(第8-13条) 登记程序(第14-22条)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 23-28条) 法律责任(第29-32条) 附则(第33-35条) 程序规范 组织规范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指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登记费用和登记结果。

一、登记范围:1.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1.2 对于土地的登记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的用途、面积、地籍等信息需要登记。

1.3 对于房屋的登记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房屋的产权、建造面积、使用权等信息需要登记。

二、登记程序:2.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告和发证等环节。

2.2 在申请环节,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和申请材料。

2.3 在审核环节,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不动产的真实情况。

三、登记申请材料:3.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2 对于土地的登记申请,实施细则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3.3 对于房屋的登记申请,实施细则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登记费用:4.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4.2 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机构按照像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收据。

4.3 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应当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登记结果:5.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结果的形式和内容。

5.2 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机构在完成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明或者登记结果通知书。

5.3 登记结果应当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权属状况和登记机构的盖章等。

总结:通过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规范和指导,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更加准确和有效地进行。

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登记费用和登记结果等方面的规定,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将职责整合作为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分 散登记的体制障碍,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制度基础,这是我国不动产 登记立法过渡性特征的体现,也是“暂行”两字的体现。

(2)规范登记行为。 这是程序性规范的内在之义,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通过程序 规范,强化责任意识,使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正当性和准确 性,增强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1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并登记(《细则》第36条)
17、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林地使用权登记(《细则》第52、53条)


制度顶层设计
制 度 内 容 解 读

条例及细则立法工作过程

核心制度内容解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确权与 争议调处办法》
条 例 立 法 工 作 过 程
地籍司和 登记中心 提出草案 初稿
条例公开征 求意见
1
2014年7月15日
3
2014年8月15日
2014年11月24日
2014年3月10日
2
国土资源部 提交条例送 审稿
4
总理签署国务 院第656号令, 条例正式发布
地籍司和 登记中形 成初稿
2
实 施 细 则 立 法 工 作 过 程
6、委托公证问题:现场签订,经公证的除外(《细则》第12条)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授权委托保留的认证或公证 7、难点:继承和受遗赠,因一方主体已不存在,所以如不对继承权进行公证 ,登记机构很难把握,风险很大(《细则》第14条) 8、一并登记,主体一致(《细则》第2条),一并登记(《细则》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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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妥善保管
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不动产登记:第1款申请登记原则。

第2款主物、定着物一并登记原则。

也可称为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3.跨区域不动产登记,管辖机关登记结果告知义务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5.什么是不动产单元,简单说就是权利单元。

权属界线封闭、可以独立使用。

也就是划分的最小标准是独立使用,单独一套房屋里的个别房间,是不能作为不动产单元的。

6.宗地登簿原则,即登记簿以宗地为单位。

5.6.的关系是:同一宗地的所有不动产单元全部编入同一登记簿。

7.对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提出电子登记簿管理要求(登记机构要明确登记簿唯一、合法介质形式,也就是以电子还是纸质为唯一、合法登记簿,这是个问题。

历史的登记簿肯定是纸质,现在的登记簿要作出选择)。

不足:没有物化登记簿的组成要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
9.申请资料要求:一是点明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身份证明。

二是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原则。

10.共有登记原则:一是按份共有登记申请,2/3以上份额共有人(举
例拥有70%份额的1个人,也可以申请),二是共同共有登记申请,全体共有人。

例外是约定。

引申36.建筑区登记,即房屋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登记,房屋、宗地全部登记原则。

11.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原则(是否为代理,应该是)。

什么是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例未成年人、智障人、老年痴呆患者。

要求: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处分特别保护原则:提出为被监护人利益书面保证,即处分有利被监护人原则。

12.代理申请登记规定:对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到场申请登记原则,特别规定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公
证除外。

13.撤回申请,退还材料原则,时间: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

14.继承、遗赠不动产登记规定。

单方申请,因此,提供死亡、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

15.登记审查事项*:登记主体、权利、权籍、税费。

16.实地查看规定;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建筑物)抵押登记,查看坐落、建造情况;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征收拆迁),查看灭失。

17.登记公告规定:5类,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是农村房地一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三是依职权更正登记;四是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是法定其他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网站、指定场所公告,
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19.单方申请登记规定:依据法律文件,3类法院、仲裁委法律文书、政府决定。

不执行的,应提出审查建议。

20.核发证书、证明: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权利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保护登记或限制登记),核发证明。

其他登记,核发证书。

盖章:不动产登记局为内设机构的,国土资源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章是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局挂局的,不动产登记局可以是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是登记机构,是经办机构。

21.共有登记:合并发一本,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分发。

23.不动产权利灭失,收回证书、证明,记载登记簿。

无法收回的,网站或报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24.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则:也可以叫作不动产权利设立原则,不设立不动产权利,也就没有权利的变更、转移、灭失。

还可以看成是主权利登记在先原则,即主权利登记是从权利登记的基础,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如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26.变更登记:9类,1身份2地籍3期限来源4分割合并56抵押担保变化7地役权变化8共有性质变化?9其他变更。

(与原土地登记的变更登记包括转移登记不同,这里的变更登记是不发生转移的登记
事项)
27..转移登记:10类。

最多发生的登记事项。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不动产转移登记。

认定的标准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8.注销登记:5类灭失、放弃、没收征收收回、法律文书消灭权利、其他。

设立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应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3.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登记。

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两权登记。

34—35、37—38.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首次登记申请材料还是规定得比较原则,没有很具体。

36.需要解读是房地产开发商对宗地的小区房屋土地的首次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车库等地面、地下使用空间,没有具体的规定。


地要认真探索,加以规范。

第四节宅基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3.地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第三节规定办理。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7.53.林地、地上森林、林木,适用本节规定。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65.适用抵押的不动产:6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海域使用权、招拍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在建建筑物(工程)、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授权地方人大立法)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土地、建筑物一并抵押原则。

66.抵押登记主要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比较遗憾的是没有界定哪些主债权合同是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

因为现实工作中,并不是所有主债权合同都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同、办理抵押登记的。

67.抵押登记办理顺序:依受理时间排序,当事人约定抵押顺位的,依约定办理。

68.72.抵押变更登记的重要原则: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书面同意原则。

抵押权顺位变更最明显。

75.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78.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告登记材料、其他。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
79-8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有错,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有错,进行的纠错登记。

第二节异议登记
82.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有错,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异议登记。

83.异议登记只生效15日,以备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仲裁。

84.异议登记的风险提示作用。

第三节预告登记
85.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4类,商品房预售、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预告登记的作用:生效期间,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不动产的登记申请,不予办理。

86.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中的单方申请情形: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97.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到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权利人查询本人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范围是:交易、继承、诉讼,查询现状、权利人、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98.查询目的
99.不予查询:5类不管辖、申请材料不合规、主体或事项不合规、
目的不合法、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100.当场提供查询原则。

特殊不能,5个工作日内提供。

101.到场查询、原始资料不得带离。

102.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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