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恐怖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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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机场劫机案

白云机场劫机案

案例:广州白云机场劫机案1990年10月2日张千一.事件经过:1990年10月2日,厦门航空公司的波音737型2510号飞机8301航班,于6时57分自厦门飞往广州。

在飞行途中,坐在16排D座上的一名歹徒,突然离座冲向驾驶舱,以引爆相威胁,将机组人员赶出驾驶舱,只留一人驾驶。

随后飞机与地面联系一度中断。

广州民航当局得知这一消息时,飞机已飞抵广州上空。

当时在现场的白云机场员工回忆,停机坪上从来没有同时停留过那么多飞机。

很多人围在机场边,不停地往天上看,个个神情都紧张凝重,一架飞机从南往北逆时针在机场上空盘旋,一会儿消失于视野中,一会儿又出现了。

那一刻,有一个人心里的紧张程度不亚于任何人,他就是停机坪上波音757型2812号飞机的机长曾献武,因为他已经确切地知道,在头顶盘旋的这架飞机的确被劫持了。

曾献武执行的这次航班在十几分钟后就要飞往上海,所有的旅客都已经办完登机手续,静坐在机舱内。

乘务员也都各就各位。

但是,就是在这个时候,驾驶舱的话筒内传出了空管部门和一架飞机驾驶员的对话声。

“飞机被劫持了”,曾献武听到驾驶员急促的声音。

在随后的对话中,他得知这架被劫飞机来自厦门航空公司,歹徒声称身上有炸药,已经闯进驾驶舱内,更要命的是,此时飞机已经飞到白云机场,就在头顶盘旋。

从塔台的对话中,曾献武还得知,广东省、广州市以及广州民航的不少领导都聚在塔台指挥。

而他得到的命令是“不能起飞”。

“我当时的判断是飞机不会落在广州,哪里想到接下来会发生那么大的事故,并且殃及到自己执行的航班,曾献武忆起此事,惟有摇头叹息。

被劫飞机着陆后偏离跑道,冲向停机坪上的飞机。

几乎是在同一时间,从成都飞来的西南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07降落在白云机场。

待所有乘客离机后,机组人员也迅速离开了——并不是因为知道了劫机的消息,而是为了尽快赶到机场附近的菜市场。

广州的水果多,蔬菜便宜,十几年前,外地乘务员买蔬菜水果带回家是常有的事。

当时,只有一名机组人员留在机舱内收拾东西。

劫机名词解释

劫机名词解释

劫机名词解释
劫机是指非法占据民用航空器的行为,也称为空中劫持。

劫机通常是由恐怖分子、犯罪分子或政治主张者等人发起,通过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控制航班,迫使飞机改变航线或停靠在某个地点,以达到其特定目的。

劫机严重威胁航空安全和旅客的生命安全,是国际社会所共同反对和打击的恐怖主义行为。

劫机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过武器威胁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迫使航班改变航向或停靠在特定地点。

此外,也有一些恐怖分子采用化学、生物等手段进行劫机,威胁航班上的人员,造成极大危害。

为了避免劫机事件的发生,各国政府和航空公司采取了多种措施,例如加强机场和航班的安全检查,提高机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改善飞机的安全设施等。

同时,国际社会也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反恐法律和条约,建立了国际合作机制,增加了情报共享等措施。

总之,劫机是一种极其危险和恐怖的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防范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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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投毒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空中投毒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空中投毒案例分析总结汇报空中投毒案例分析总结汇报空中投毒案例是指在飞机上发生的被人投毒的事件。

这种案件通常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还会引发恐慌和不良影响。

以下是对一起空中投毒案例的分析总结汇报,旨在探讨案件的原因、影响和防范措施。

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一家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上,当时飞机正在执行一条长途航班。

在飞行过程中,数名乘客突然出现恶心、呕吐和头晕等症状,其中一人甚至昏迷不醒。

机组人员立即介入,并怀疑是空气中存在有毒物质,导致了这些不良反应。

紧急情况下,飞机被迫着陆,并乘客和机组人员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和观察。

原因分析:1. 恶意行为:初步调查显示,这起事件是一名乘客故意行为所致,他使用了一种危险的化学物质来投毒。

动机方面,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中,预计很快可以找到准确的答案。

2. 安全漏洞:此案例揭示了飞机上的安全漏洞。

乘客携带危险物质进入机舱的能力暴露了航空公司的安检措施的不足。

此外,可能还存在其他的安全问题,如空气循环系统的功能与维护等。

影响分析:1. 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危险:案件中的投毒行为严重威胁到了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这些人员可能因暴露在有毒物质中而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

此外,整个事件对这些人的心理健康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2. 公众对航空安全的担忧:此案例的发生使公众对航空安全产生了担忧。

乘客和潜在乘客可能对未来的航班产生恐惧,这对航空公司的声誉和乘客流失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防范措施:1. 加强安检措施:航空公司应当加强对乘客行李和人员的安检工作。

使用先进的仪器和技术,可以更好地检测危险物质。

此外,航空公司应当与国际安全组织和当地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分享情报和经验。

2. 提高机组人员的意识:航空公司应当加强机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恶意投毒行为的识别能力。

机组人员需要学会如何应对紧急情况,向乘客提供适当的援助和安抚。

3. 加强空气循环系统的维护:航空公司应当确保飞机的空气循环系统正常工作,并及时维修和更换老化设备。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个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实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航空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经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

早在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

1979年,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工作小组,全面处理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和反对措施。

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和增强国际合作,以期防治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但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未所以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的统称,其中,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美国9.11恐怖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其一,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其二,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其三,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以上三个公约,被我国学者称为“三个反劫机公约”;(1)此外,还有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民航机场反恐防范体系构建与管理

民航机场反恐防范体系构建与管理

民航机场反恐防范体系构建与管理近年来,恐怖主义的威胁逐渐升级,对于民航机场来说,防范恐怖袭击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构建有效的反恐防范体系并进行科学管理,对保障航空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航机场反恐防范体系的构建和管理方法。

一、背景介绍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的严重问题,对民航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

恐怖分子往往选择民航机场作为袭击目标,因此,构建和管理有效的反恐防范体系势在必行。

二、关键要素(1)安保人员:民航机场应加强安保力量,招聘、培训和管理专业人员,确保安全队伍素质高、责任心强。

(2)安全设备:引进、更新高效可靠的安全设备,包括安检仪器、监控系统等,提高机场安全监控能力。

(3)安全流程:建立健全的安全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个环节都严格遵循,并定期开展演练与评估,不断提升机场反恐能力。

三、体系构建(1)情报信息收集:建立健全的情报信息收集渠道和机制,并加强与国内、国际反恐机构的合作,及时获取可靠情报信息。

(2)风险评估与分析:基于收集的情报信息,开展风险评估与分析工作,识别潜在的恐怖袭击威胁,为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安全监控系统:建设集视频监控、入侵报警、智能预警等功能于一体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全方位、全程的安全监控与管理。

(4)人员身份识别与管控:采用现代化的身份识别设备,对旅客、员工进行身份验证和管控,有效防止恐怖分子混入机场。

(5)后勤保障系统:包括供应链管理、设施维护、紧急救援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整个机场反恐防范体系的可持续运行。

四、体系管理(1)领导责任:机场管理层要高度重视反恐防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确保反恐工作的有效推进。

(2)综合协调:建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

(3)定期演练与评估:定期组织恐怖袭击演练,评估反恐防范体系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4)技能培训与提升:针对安保人员、运营人员等不同岗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防范恐怖袭击的能力。

关于航空安保法律的案例(3篇)

关于航空安保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9·11”恐怖袭击事件。

19名恐怖分子在美国本土的四架民航客机上实施自杀式袭击,导致两架客机撞击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双塔,一架客机撞击五角大楼,一架客机坠毁在宾夕法尼亚州。

此次事件共造成2996人死亡,24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美元。

这一事件对全球航空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也使得航空安保法律在各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案例概述在“9·11”事件中,恐怖分子利用民航客机作为攻击工具,严重威胁了航空安全。

为了应对这一事件,各国纷纷加强了航空安保法律体系的建设。

本案例将以美国为例,分析航空安保法律在“9·11”事件中的应用。

三、案例分析1. 航空安保法律的制定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迅速采取措施,加强航空安保法律体系的建设。

2001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航空与运输安全法案》(Air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ct,简称ATSA),该法案标志着美国航空安保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

2. 航空安保法律的主要内容(1)设立运输安全管理局(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简称TSA)ATSA规定,在美国设立运输安全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实施。

TSA负责制定和实施航空安保政策、程序和标准,对航空安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机场安保措施ATSA要求机场运营商加强机场安保措施,包括对旅客、行李、货物和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

此外,机场还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

(3)加强航空器安保ATSA规定,航空器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负责航空器安保工作。

同时,航空器还必须配备一定的安保设备,如安检设备、反恐设备等。

(4)加强国际合作ATSA强调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

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多项双边和多边航空安保合作协议,共同提高航空安保水平。

熊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熊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第1篇一、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孙小果案件中,其强奸行为触犯了强奸罪。

具体表现为:1. 2013年,孙小果与两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使用暴力手段使其中一名女子失去反抗能力。

2. 2014年,孙小果再次与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使用暴力手段使该女子失去反抗能力。

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孙小果案件中,其故意伤害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具体表现为:1. 2013年,孙小果在酒吧内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随后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轻伤。

2. 2014年,孙小果再次在酒吧内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并使用刀具将其刺伤,致其重伤。

三、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孙小果案件中,其聚众斗殴行为触犯了聚众斗殴罪。

具体表现为:1. 2013年,孙小果伙同他人,在酒吧内与另一伙人发生斗殴,造成多人受伤。

2. 2014年,孙小果再次伙同他人,在酒吧内与另一伙人发生斗殴,造成多人受伤。

四、强迫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孙小果案件中,其强迫卖淫行为触犯了强迫卖淫罪。

具体表现为:1. 2013年,孙小果强迫一名女子卖淫,并从中获利。

2. 2014年,孙小果再次强迫一名女子卖淫,并从中获利。

劫机所犯的法律后果(3篇)

劫机所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劫机作为一种极端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还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本文旨在分析劫机所犯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其他法律制裁,以警示人们远离此类犯罪。

一、引言劫机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控制飞机,企图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我国刑法对劫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分析劫机所犯的法律后果。

二、劫机所犯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概述劫机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劫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2)劫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劫机罪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刑事责任主体:劫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②刑事责任客体:劫机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③刑事责任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犯劫机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2.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概述劫机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劫机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劫机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②赔偿受害人因劫机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③承担其他因劫机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

3.其他法律制裁(1)行政处罚劫机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还可能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劫机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国际制裁劫机行为具有跨国性,可能涉及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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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恐怖犯罪概述恐怖主义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而民航恐怖犯罪又是各种恐怖犯罪中危害较大的。

9·11恐怖袭击事件已经过去五周年,但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成为当代世界的一大突出公害,是全人类文明社会的共同敌人,严重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当前正值我国民航业大发展时期,民族分裂势力活动猖獗,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各种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诱因,严重威胁我国航空安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分别加入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反恐怖主义公约。

L(来自超星电子图书)惩治危害国际航空罪国际公约危害国际航空犯罪,严重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航班的经营,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甚至影响国家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为世界各国人民所痛恨,也为有正义感和人道责任的政治集团所不齿。

早在上个世纪,严厉惩治这种犯罪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之共识。

国际社会多次召开会议,商讨共同合作惩治与防范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活动,并签订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1 东京公约1963年9月14日,由61个国家参加的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该公约共7章26条,于1969年12月3日生效。

其主要内容是:在航空器上实施任何触犯刑法之行为的任何人均适用本公约;确认航空器登记国对发生在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有优先管辖权;机长有权对机上犯罪者采取正当而必要的措施,以保证飞行安全;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规定航空器降落国有义务允许旅客与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程,并将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交还给其合法所有人。

2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虽然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但只是援引国际海洋法中关于海难救助的习惯法规则,重点不是惩治劫机犯罪,也没有规定对劫机罪行的特殊惩处规则。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对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相反,1969至1970年,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却达到历史上的高潮。

最引人注目的是1970年9月6日巴勒斯坦人民阵线游击队在1天之内劫持了4架从欧洲飞往纽约的国际航班。

单纯的劫机犯罪也扩大为在地面直接攻击民航器和民航设施,炸毁飞机、危害人质以及进行财物和政治敲诈。

触目惊心的恐怖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也直接促使77国外交代表于1970年12月1日在海牙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该公约于1972年2月24日生效。

海牙公约由前言和14条正文组成。

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在内容上,明确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并宣布此种犯罪为国际罪行,各缔约国对劫机者享有普遍的刑事管辖权,实行“或引渡或起诉”的刑事追究原则。

3蒙特利尔公约在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中,除劫机之外,还有毁坏航空器及航行设备,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

最典型的表现是在航空器上预先安置爆炸物,造成机毁人亡的惨重后果。

这种行为在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也发展到严重的程度。

例如1970年2月11日,就发生了瑞士和奥地利两架客机被炸事件,其中瑞士航空公司的客机在苏黎世起飞9分钟后在空中爆炸,机上47名人员全部罹难。

国际民航组织在草拟海牙公约时,就准备制定惩治此类犯罪活动的国际公约。

考虑到这种犯罪行为与劫机有所不同,便决定再单独拟定一个相应的公约。

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于1971年9月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了由60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该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共有正文16条,旨在惩治除劫机之外的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犯罪行为。

除其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有所扩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管辖原则有所创新外,其他内容大都和海牙公约相同。

因此,有人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称为反劫机公约,而将蒙特利尔公约称为反毁机公约。

4《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鉴于袭击国际机场的事件时有发生,1988年2月9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了由8个国家参加的航空法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该议定书。

议定书是对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重点是惩治袭击国际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行为类型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本罪之客观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劫持飞机根据海牙公约之规定,劫持飞机是指以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恐吓方式,非法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

所谓“飞行中”,根据东京公约第1条第3项之规定,是指“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时止”的任何期间。

后来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对“飞行中”的涵义作了扩张的解释。

海牙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均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在这期间实施劫机行为,均构成犯罪。

这种扩张解释实乃同劫机犯罪作斗争所必需。

另外,四个公约对“航空器”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只是指民用航空器,而不包括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这一限定,适用于危害国际航空犯罪中所有侵害航空器的场所。

2侵害航空器内人员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亦构成本罪。

3危害使用中的航空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这是指毁坏、损坏或在航空器内放置毁坏性物质,而致使该航空器无法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所有行为。

所谓“使用中”,是对航空器保护范围的界定。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条第2项的规定:“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均被认为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在飞机中的整个期间。

”即“使用中”的范围大大广于“飞行中”的外延。

4破坏航行设备、扰乱航行秩序航行设备是指直接服务于航空器飞行的设施。

在国际航空法中,航行设备均是指包括机场、无线电服务、气象服务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地面服务设施。

扰乱航行秩序,原来仅指扰乱通讯工作而言,从目前的形势看,也不排除扰乱航空港管理工作的行为。

5危害国际机场这是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新确立的一种犯罪行为。

行为人只要在国际机场上实施了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它主要是针对使用暴力袭击机场的恐怖活动。

传递虚假情报6 虚假情报,有可能直接导致飞行危险,或者改变原定航线,或者迫降于非预定地点,对航行安全构成威胁。

美国、澳大利亚航空公司都曾遇到过用电话欺诈,谎称在机场或飞机上放置有炸弹而勒索钱财,迫使飞机紧急降落的事件。

我国刑法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有关问题我国签署了上述四个惩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公约,并承诺在国内法中予以贯彻。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贯彻这些公约的条文包括: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

我国刑法的这些规定,可以毫无遗漏地惩罚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将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国内化。

但是,在理解我国国内立法的规定时,理论界产生了一些争论,应当予以探讨。

如上所述,四个国际公约对“航空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仅仅指民用航空器,而不包括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那么,国内刑法中危害航空安全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否也仅仅限于民用航空器呢?对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航空器”也仅仅限于民用的。

[1] 这一观点虽然与国际公约保持了一致,却误读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混淆了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关系。

本人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航空器”并没有限制,应当包括所有的航空器在内。

其理由是:其一,我国刑法并没有限定航空器的性质,在理解上不应当人为地进行没有意义的限制。

其二,解释我国刑法不能直接套用国际刑法的概念,应当注意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区别。

国际公约中将航空器限定为民用的,实属不得已而为之,是有其自己的背景和苦衷的。

因为国际刑法中对犯罪采用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即任何国家均可以依据国内法对该行为进行追诉,这样就自然会产生不同国家在主权上的冲突。

假如国际公约中将政府、军事的航空器也包含在内,就会产生争论,国际公约便很难被通过,况且,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根本不能予以贯彻。

例如,劫持政府航空器的,在国际法上往往被认定为是政治犯,而政治犯不引渡是一个国际规则;如果两国交战时,一方人员劫持了对方的航空器而被认定为国际犯罪,其本身就是荒唐的,国家均可以依据普遍管辖对其进行刑事追究更是不可思议的。

特别是涉及航空器的犯罪大多与恐怖主义有关,而不同国家对于恐怖主义的理解差距太大,很难达成统一意见,因此,国际社会才将一系列恐怖行为予以特别立法,回避恐怖主义等敏感问题。

只有这样,不同国家才有可能在惩罚危害航空器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回避的结果就是在制订公约时将航空器限定为民用的,对此,各国均能予以接受,国际公约才能顺利被通过。

因此,国际公约不是不想惩罚危害政府、军用航空器的行为,而是其本身条件所限而不能。

但是,国际公约上的这些障碍,在国内法中一概不存在,在处罚危害政府、军事航空器时既没有主权障碍,也没有引渡的问题,完全可以依照国内法直接予以惩处。

其三,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接轨,不是照搬国际刑法规定,而应当予以消化。

坚持国内刑法中的“航空器”仅仅限于民用的学者所依据的是国内刑法应当与国际刑法保持一致。

事实上这也是一种误解。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是应当在承诺的范围内予以贯彻的。

但是,贯彻国际公约决不是简单地照抄国际公约的内容,而是应当根据国内的情况予以消化。

在国内立法消化时,只要国际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刑法中能够找到相应的处罚规范,无论罪名、罪状是否一致,均属于贯彻了国际公约。

在处罚范围上,国内刑法规定必须将国际刑法的规定内容予以全部规定,不能有所遗漏。

但是,国内刑法所处罚的范围是能够比国际刑法更加宽泛的,对于超出国际刑法规范的部分,完全是一个国家主权内的问题,既不影响国际公约的贯彻,也有效地处罚了相关的犯罪行为。

其四,从其他国家的国内法规定来看,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哪个国家将国内刑法中的航空器限定为民用的,而是包括所有的航空器在内。

(来自中国期刊网)从1948年至今,共发生了多起民航恐怖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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