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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业管理规定(3篇)

寄递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递业管理,保障寄递安全,维护寄递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寄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寄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寄递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服务至上,用户为本;(四)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寄递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寄递业务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寄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证明;(五)技术、设备和设施证明;(六)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七)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八)注册资本证明;(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颁发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九条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寄递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条寄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寄递安全与保障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寄递安全。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一、背景
近年来,邮政和快递行业发展迅猛,快递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然而,随着寄递物品的种类不断增多,一些危险品、违禁品也开始通过邮政快递渠道进行传递,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规范、管理寄递物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禁止寄递物品范围
1. 违禁品类
•各类毒品、毒粉、麻醉药品等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武器
•赌博用具、色情物品等违法物品
2. 危险品类
•爆炸物、易燃物、腐蚀品等危险品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
三、禁止寄递物品管理措施
1. 禁止接受
邮政、快递企业在接收包裹时,对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包裹应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规物品应当立即拒收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 处罚措施
对于寄递违禁物品或危险品的寄件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相关快递
企业也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寄件服务、罚款等。

四、推动措施
1. 宣传教育
邮政、快递企业可通过宣传栏、官网、广告等途径,向寄件人普及禁止寄递物
品相关法规和政策,增强寄件人的法制意识。

2. 技术提升
引入先进的安检设备和技术,提升邮政、快递企业的包裹检测能力,确保违禁品和危险品得以有效识别和拒收。

五、结语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强化对邮政、快递行业的监管,遏制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通过邮政渠道传递的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全社会共同配合,做好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的稳定。

国内邮件空运禁限寄规定

国内邮件空运禁限寄规定

内邮件空运禁限寄规定
1. 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农药、
烯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
卡因)、海洛因、强烈的酸性和碱性物品等。

2.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3.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未经硝制的兽皮等。

4. 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5・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物品。

6・各种活的动物。

7. 各种货币。

8. 包装不易确保内件安全,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量电度表、显象管、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灯泡、日光
灯管、热水瓶等。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9.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10. 国内平常函件内禁止夹寄非纸片性物品。

法律规定限指寄物品规定(3篇)

法律规定限指寄物品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物流行业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捷。

然而,在享受便捷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某些物品的寄递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甚至违反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对限指寄物品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限指寄物品的相关规定。

一、限指寄物品的定义限指寄物品,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通过邮政、快递等渠道寄递的物品。

这些物品可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特性,或者属于管制刀具、管制弹药、危险品等,存在安全隐患。

二、限指寄物品的种类1. 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烟花、火柴、打火机、油漆、涂料、胶粘剂等。

2. 有毒有害物品:如农药、化肥、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化学品、医疗废物等。

3. 腐蚀性物品:如浓硫酸、浓硝酸、盐酸、烧碱、氧化剂等。

4.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料等。

5. 禁止邮寄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管制爆炸物、毒品、淫秽物品等。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邮寄的物品。

三、限指寄物品的规定1. 禁止邮寄:对于上述列举的限指寄物品,邮政、快递企业不得接收、运输、投递。

2. 限制邮寄:对于部分限指寄物品,如药品、化妆品等,邮政、快递企业可以接收、运输、投递,但需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材料;(3)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邮寄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3. 退回处理:对于违反限指寄物品规定的邮寄物品,邮政、快递企业应予以退回,并告知寄件人。

四、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限指寄物品规定的寄件人,邮政、快递企业有权拒绝接收、运输、投递,并予以警告。

2. 对于违反限指寄物品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寄件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1. 引言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寄递服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该规定旨在限制或禁止寄递危险物品、违禁品和法律禁止寄递的物品,以确保快递业务的正常、安全运营,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危险物品的寄递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燃烧性、易爆性、腐蚀性、毒性或放射性等特性的物品,这些物品在寄递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根据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物品属于危险物品,禁止寄递:•爆炸品,如炸药、雷管等;•各种易燃物品,如气体、液体和固体;•腐蚀性物品,如化学药品、腐蚀剂等;•毒性物品,如药物、毒品等;•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核素等;•其他被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

在执行过程中,寄递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物品的排查和认定,以确保不会将危险物品纳入寄递渠道。

3. 违禁品的寄递违禁品与危险物品不同,违禁品是指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物品被明确禁止寄递:•枪支、弹药及其零部件;•军事装备和军事用品;•各类管制刀具和爆破物品;•毒品和迷药;•动植物及其制品,如珍稀动物、濒危植物等;•非法出版物、淫秽物品和赌博设备;•其他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

寄递企业应当对违禁品进行严格的管控和禁止寄递,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不会寄递以上禁止物品。

4. 法律禁止寄递物品法律禁止寄递物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

法律禁止寄递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法律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法律限制或禁止的特殊物品,如保密文件等。

寄递企业应当加强与有关法律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掌握法律禁止寄递物品的最新规定,确保寄递业务的合法性。

5. 管理措施为了有效执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寄递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物品认定制度和审核流程,确保对危险物品、违禁品和法律禁止寄递物品的认定准确无误;•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识别和辨别禁止寄递物品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制度,增强员工和用户对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通过X光机、化学检测仪等设备对邮件包裹进行安全监测;•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合作,及时上报发现的违禁品和法律禁止寄递物品。

禁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禁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邮政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寄递业务的相关单位。

三、禁寄物品种类1. 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汽油、柴油、酒精、液化石油气、氢气、氧气、乙炔等。

2. 易腐蚀性物品:如硝酸、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3. 有毒有害物品:如农药、化工原料、放射性物质等。

4. 活动物及动物尸体:如活禽、活畜、动物尸体等。

5. 植物种子、幼苗等:如含有病虫害的植物种子、幼苗等。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寄物品。

四、管理措施1. 严格寄递实名制:寄递业务经营者应要求寄件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

2. 收寄验视:寄递业务经营者应对寄件人交寄的物品进行验视,确保不收寄禁寄物品。

3. 过机安检:寄递业务经营者应采用X光机、安检门等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过机安检,发现禁寄物品及时制止。

4. 严格客户安全管理和员工安全培训:寄递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客户的安全教育,提高客户对禁寄物品的认识;同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建立健全禁寄物品管理制度:寄递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禁寄物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禁寄物品不流入寄递渠道。

6. 加强安全检查抽查: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寄递业务经营者的安全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责任追究1. 寄递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收寄禁寄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寄递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导致从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

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为了确保邮寄服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制定以下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一、禁止邮寄的物品类别1.1违法违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非法出版物等一切违法违禁物品。

1.2危害公共安全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物品。

1.3传播违禁信息物品:包括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违禁信息的物品。

1.4具有较大病原体传播风险物品:包括带有病毒、细菌、寄生虫等较大病原体的生物制品、液体和实物。

1.5伪劣商品:包括伪造、仿冒的品牌商品、假冒名牌产品等。

1.6非法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物品:包括偷拍器材、窃听器、非法设备等。

1.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邮寄的物品。

二、邮寄物品审核机制2.1快递公司应建立健全以物品审核为核心的保障机制,对用户邮寄的物品进行严格审核。

2.2快递公司应要求用户提供正确、完整的寄递物品信息,对寄递物品的描述进行核实,防止谎报物品信息。

2.3对于不符合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的物品,快递公司应及时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快递员权利与义务3.1快递员有权拒收不符合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的物品,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3.2快递员应对寄递物品进行正确鉴别,遇到可疑或有问题的物品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3.3快递员应妥善保管寄递物品,防止物品丢失或遭到盗窃。

3.4如发现快递员违反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用户有权向快递公司投诉,并要求公司追究相关责任。

四、用户权利与义务4.1用户应对自己要邮寄的物品进行准确描述,并确保物品的合法性。

4.2用户应按照快递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签署相关协议。

4.3用户不得寄递禁止邮寄的物品,不得故意掩盖物品的真实性质。

4.4如用户寄递物品违反禁止邮寄物品管理规定,用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责任与义务5.1快递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严格审核邮寄物品的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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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
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
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寄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的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联合公安、国家安全、卫生防疫、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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