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总【2013】63号 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 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 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 3000 元慰问 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 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 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 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 超过 800 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500 元。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 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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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 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 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 2500 元。可结合实 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等。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 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 400 元。
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 号)要求,
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 位的集体福利。对生活困难的的工作人员予以补助,如工作人员 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用 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 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发放集体福利,如看望本单位因病、 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慰问离退休人员和组 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疗休养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
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
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
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
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
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
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中府办[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3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我省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现将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总〔2013〕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积极推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有法律政策依据,是一项全国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中国工会章程》第36、37条,《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23、24条等都对工会经费的收缴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只是收缴方式上的改变。
目前,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基本实现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明显效果。
我省从2008年起在深圳、韶关、肇庆3个市进行了试点,均取得了较好效果。
实行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基层工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物质保障;有利于工会把广大职工组织起来,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符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
各镇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全面推进我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开展。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中,工会部门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人行国库部门负责工会经费汇缴管理工作;商业银行负责工会经费核对、分配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4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17年2月24日以粤人社规〔2017〕4号发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
第三条工伤取证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使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规定使用;工伤预防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使用。
上述具有工伤保险专项经费使用权限的部门或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作,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保障服务和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以上专业机构应为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取得国家规定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应资质,从事相关业务三年以上,并符合提供相应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硬件设施、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清算,发生支出严格按规定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不得直接提取费用,严禁挤占、挪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和公用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各种设备、发放奖金、租赁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3•【字号】粤府办[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根据《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5号)的要求,为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通过银行账户的清理和资金的收缴工作,全面规范省直机关的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直机关资金收缴原则按照粤府办〔2003〕5号文提出的资金余额处理意见,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建议按以下原则对各类资金结余进行审核,并核定上缴省财政的资金额:(一)财政拨款有指定用途的公用经费结余继续留给单位使用。
财政没有指定用途的公用经费余额和自有资金余额:按规定核留预算备用金后的公用经费余额一律上缴省财政,自有资金余额结合单位自收自支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情况和物业维护需要核留部分资金给单位统筹使用外,余额一律上缴省财政。
(二)专项经费余额: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继续核留给单位,同时,考虑到专项工作的连续性,对于省财政每年持续安排的专项经费,在以前年度结余中再核留部分资金给单位继续使用。
其他以前年度结余的专项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
(三)基建结余:根据基建工程的完工程度和结算情况,核定留用资金余额,对于已办理结算或已交付使用5年以上仍没有办理结算的基建资金原则上都予以上缴。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粤财预〔2015〕486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5〕486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3日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时效性和均衡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省财政有资金往来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对有关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考核坚持“依法依规、适当挂钩、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综合支出考核分为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和部门存量资金考核。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省财政已批复(通知)到省直部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等,资金类型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年初预算、预算调整、上年结转、年中新下达资金(不含12月下达的中央资金)。
部门存量资金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下达到部门并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部门自有账户中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资金。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广东工会经费缴纳事宜

工会经费缴纳的相关事宜一、缴费单位1.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纳单位2.开业或者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捡回筹备金缴费单位二、缴费标注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注及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流程1.缴费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无需另外办理缴费登记,统一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缴费。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首次申报前需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2.申报缴费: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费,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既可直接上门申报,也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等网上申报。
三、缴费方式:工会经费可随税采用TIPS缴费、ETS缴费、POS机缴费或转账缴费等方式缴款四、缴费期限经费经费按月征收,所属期为当月的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依照工会经费收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缓缴工会经费。
对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地方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五、缴费凭证工会经费代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作为缴款凭证。
相关问题1.工会经费按照什么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睡前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凭证?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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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3年4月11日以粤工总〔2013〕63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第四条工会经费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代收范围与缴费标准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
交工会经费。
第六条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总财[2005]198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
第七条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地方总工会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拨付和管理;
(二)负责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三)负责缴费单位信息的维护;
(四)牵头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的核对;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七)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工会经费;
(二)负责将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划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国库设立的账户;
(三)协助地方总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四)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地方总工会;
(五)负责与国库部门开展工会经费对账;
(六)协助地方总工会开展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七)省地税局负责将工会经费代收数据及时传送给省总工会。
第十条国库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汇缴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工会经费汇缴和核算;
(二)按规定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划转至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含地级市和顺德区总工会,下同)指定的账户;
(三)做好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对账。
第十一条省总工会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做好
相关的对账工作,并按工会的要求将工会经费及时、完整地划转至指定账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同级国库部门开设“工会经费汇缴户”,并在国库部门预留印鉴。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用于核算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划转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用于核算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划转业务。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在省总工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
开设两个账户,分别用于地税代收的工会经费从国库“工会经费汇缴户”的转入、归集和工会经费的分配,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备案类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报省总工会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库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
工会经费。
第五章代收及汇缴管理
第十五条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由缴费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第十六条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费。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如实填写申报表,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
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
第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缴费票证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逾期未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牵头,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催报催缴。
第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就地缴入在国库开设
的“工会经费汇缴户”。
地方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核对无误后,在次
月5个工作日内开具划款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将上月代收入库的所有工会经费交同级国库部门办理资金划转。
第二十条国库部门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将工会经费划转到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
归集账户。
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纳入地税征管系统统一管理,代收数据由省地税局通过统一的数据接口系统及时传送省总工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工会经费。
对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地方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六章对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库部门在每日账务处理完毕后,打印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地方税务机关用于核对当日工会经费收缴情况,一份国库留存。
国库部门每月(年)末提供一式两份的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对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在次月3个工作日内交地方税务机关作对账单。
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对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签署对账结果,一份返还国库留存。
第二十四条省地税局每月将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实收数据按地
区分类汇总,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统一传送给省总工会。
第二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和省总工会之间的对账管理以代收
地区为单位,按月对账。
代收数据以省地税局实际传送的代收核销的数据为准,资金以国库部门收到并划入工会经费归集账户的资金为准,实现代收地区的数据与资金对应匹配。
第七章拨付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级以上市总工会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
第二十七条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的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分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回拨缴费单位工会账户。
对未能提供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第二十八条拨缴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三年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的分成部分返还,建会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按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会经费因错缴造成多收费款的,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后,送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多缴的费款直接从工会经费账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地方总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申报、缴交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的申报、缴交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给地方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牵头,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催报催缴。
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地方总工会应定期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同时接受各级工会经审组织的审查、审计监督。
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