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临骏:私募基金外包与托管相关问题解析
什么是私募基金外包业务?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什么是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
无论是做什么都需要脚踏实地,从小事一点一滴的坐起,把简单的事情重复做才能逐渐取得成功,特别是投资领域。
目前,有的基金投资人在做投资的同时还会做一些外包业务,这对于基金的管理来说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什么是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吧。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1、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
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
2、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从研究范式来划分,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这三种分析方法基于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和逻辑结构,其主要研究对象,都只侧重于市场运作的某一特定方面或者范畴,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但对于全面认识和深入探索市场运行规律,又都是必不可少的。
3、它们所依赖的理论基础、前提假设、范式特征各不相同,在实际应用中它们既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
其中,基本分析属于一般经济学范式,技术分析属于数理或牛顿范式,演化分析属于生物学或达尔文范式。
二、什么是私募基金外包业务?1、私募基金此前一直由银行托管,信托提供账户,券商提供经纪业务,因此私募需要向这些相关方支付不小的费用。
而在券商开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后,可以利用券商原有的IT系统和人员优势,加强和发挥券商托管、结算、估值等服务功能,从而开辟券商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途径,摆脱经纪业务不断滑坡的负面影响。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1.1 基金托管业务概述本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托管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1.2 基金托管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处理基金投资、赎回、分红等交易;(2)颁发基金份额凭证;(3)保管基金资产,负责基金会计记账、核算和统计;(4)监督基金资产托管;(5)负责基金净值核算;(6)传递基金交易信息;(7)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存储或安全保管服务;(8)其他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工作。
1.3 基金托管服务流程(1)基金申购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联络基金管理人、过滤投资者名单,验证申购款项信息等;(2)基金赎回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投资者身份,验证赎回款项,资产清算等;(3)基金份额转让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计算份额净值等。
1.4 基金托管服务的安全(1)建立健全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基金资产安全监督与托管;(2)完善基金资产保管的制度、管理、技术和设备等;(3)加强对基金资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操作误差、技术失误、病毒攻击、网络入侵等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2.1 基金外包业务概述本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外包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2.2 基金外包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外包业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风险管理;(2)基金财务会计服务;(3)销售人员培训;(4)基金组合管理;(5)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2.3 基金外包服务流程(1)选择合作方涉及到基金外包业务的合作方需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其信誉度、资质情况、业务管理能力等;(2)签署合同签订双方共同认可的基金外包服务合同,责任和义务明确,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3)管理合作过程针对合作过程开展有效管理,建立服务记录、审计合同进行履约检验等;(4)监管履行情况定期监管和催促合作方履行服务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行业分析报告

私募基金托管行业分析报告1. 引言私募基金托管行业是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了私募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以及相关服务。
本报告旨在对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进行深入分析,包括行业概述、市场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
2. 行业概述私募基金托管是指通过托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的资产进行安全保管、结算、清算以及相关业务处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起源于西方国家,近年来在国内持续发展壮大。
私募基金托管行业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度,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托管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对私募基金的交易、资产估值、净值计算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服务。
3. 市场发展趋势3.1 投资者对于安全性的关注度提升由于私募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投资者对于资金的安全性越来越关注。
而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监督机构,能够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因此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
3.2 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监管政策的完善对于私募基金托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府主管部门加大了对私募基金市场的监管力度,要求所有私募基金必须选择托管机构进行资产安全保管,这增加了托管机构的市场需求。
4. 竞争格局私募基金托管行业市场竞争激烈,目前主要的竞争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第三方托管机构等。
各家竞争者在技术、服务、品牌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竞争,以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商业银行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品牌优势,但在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方面的专业性相对较弱。
证券公司则在托管服务的专业性上具备一定优势,但在资金实力和品牌方面相对较弱。
第三方托管机构则专注于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具备专业性和高效性,并且相对独立、中立。
5. 面临的挑战5.1 信任度不足私募基金托管行业在发展初期,由于行业的不成熟和投资者对第三方托管机构的信任度不足,导致了市场的认可度相对较低。
托管机构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品牌形象,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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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方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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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投资者对资金的安全问题十分的重视,一些私募基金产品,也实现了托管制度,私募基金托管涉及的问题有很多,稍有不注意,会造成财产的损失,但是很多人对私募基金托管方问题不是很了解,会有很多疑问,那么私募基金托管方问题有哪些?下面的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私募基金托管方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外包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2、《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3、《外包指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
肖临骏:私募基金外包与托管相关问题解析

一、源起与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为鼓励支持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二、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的内涵与外延(一)内涵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下称“《外包指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二)外延【基金销售业务】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下称:《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分红、赎回(退出)等活动。
【基金销售支付业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
【份额登记业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从事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存管、结算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认(申)购及赎回等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估值核算业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从事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信息披露,相关数据报送与报告,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私募基金管理是我国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同时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也成为此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其实是指将私募基金的资产委托给托管行、存管行,并选择专业的外包服务机构来管理资金交易、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业务,以最大程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实现基金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本文将重点讨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为业界提供参考。
二、基金托管制度私募基金托管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行或存管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后者为前者提供基金资产托管服务。
托管行或存管行作为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障。
(一)基金托管选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选择托管行或存管行时应根据以下考虑:1、托管行或存管行的资金实力和信誉度。
2、托管行或存管行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程度。
3、托管合同的期限和费用。
4、托管行或存管行管理基金资产的经验和能力。
5、托管行或存管行的监管合规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与托管行或存管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基金资产保管托管行或存管行对基金资产的保管职责包括:1、基金份额代持和计算。
2、资金划拨和结算。
3、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管理和监控。
4、成交确认和费用核算。
5、基金资产交割和清算。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向托管行或存管行提交资产清单和相关交易凭证,并定期核对基金净资产值(NAV),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三)基金托管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合自身业务实际的风险控制应对措施,明确在基金出现风险时的应急预案和救济措施。
托管行或存管行根据监管要求,在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应加强控制风险的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边界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边界私募基金托管人是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投资者资产的保护者,其法律地位和责任边界是保证私募基金运作的安全、合法和透明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托管人地位、法律责任和责任边界等方面来探讨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边界。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作为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二是其作为投资者资产的保护者,也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作为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托管人在私募基金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而其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则委托给了私募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需要对私募基金的运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确保私募基金运作的合法、透明和稳定。
托管人具有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权限和责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合规运作。
托管人还要负责对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监管,包括募集资金的安全保管、使用合规和投资决策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等。
从监督管理角度来看,私募基金托管人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作为投资者资产的保护者,私募基金托管人也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投资者的资金需要通过托管人的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托管人要在投资者募集资金账户上设置专用标识,确保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托管人还要对投资者的资产进行独立托管,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托管人要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组合和估值报告,确保投资者对其资产情况的了解。
如果发生了资金损失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投资者可以向托管人追求责任,并寻求赔偿。
在投资者保护角度上,私募基金托管人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合规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和投资者保护责任三个方面。
合规责任是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重要法律责任之一。
托管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私募基金进行合规监管,包括基金的设立和募集、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
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

If you don't have the courage to fight wolves, don't shepherd sheep.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导读:基金资金的托管人只能有具备托管牌照的商业银行担任; 托管银行将行使资金保管,或者基金公司破产后投资者血本无归的事情发生、使用审核等职能;说白了就是为了避免基金公司卷款跑路;银行是资金托管行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
私募基金,经过了多方的努力,以及其高收益,已经成功的打进了国内资本市场并迅速占领了一席之地。
但是私募基金在国内的发展仍然是障碍重重。
其中进行基金托管就是其中一个,很多人都不清楚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下面让为大家好好介绍一下。
一、什么是基金托管?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二、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1、《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基金资金的托管人只能有具备托管牌照的商业银行担任;2、托管银行将行使资金保管,或者基金公司破产后投资者血本无归的事情发生、使用审核等职能;3、说白了就是为了避免基金公司卷款跑路;4、银行是资金托管行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
三、私募基金能否不托管?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我们还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是指证券公司为私募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延伸服务,因此,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业务资格,但并未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能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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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源起与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
为鼓励支持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二、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的内涵与外延
(一)内涵
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下称“《外包指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二)外延
【基金销售业务】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下称:《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分红、赎回(退出)等活动。
【基金销售支付业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
【份额登记业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从事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存管、结算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认(申)购及赎回等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估值核算业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从事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信息披露,相关数据报送与报告,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投资顾问服务】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证券相关产品、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行政服务】行政服务或行政管理服务,目前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证券公司经常将很多自身具有的诸如销售运营、注册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披露、合同起草、账户管理等多种外包业务装入《基金行政服务协议》或《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中》。
公众语汇中也用基金行政服务代替基金外包业务。
笔者认为,券商提供的《行政管理服务协议》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必须隔离的业务不能签订进同一份合同中,例如销售运营服务必须单独隔离、估值核算与估值复核必须隔离,由基金服务机构中不同机构提供,否则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办法》与《外包指引》的规定。
【评价服务】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一百零六条,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风险、基金收益、基金风格、基金成本、基金业绩来源、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评价服务。
【其他外包服务】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风险管理、销售后台系统、投资交易系统等服务,但应在满足《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要求前提下。
三、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采取入会原则
1、《基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
2、2015年2月9日,《外包指引解答一》第二条这样表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所有问答1中涉及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
”
3、2015年4月24日,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其官方网站这样说明:“需要说明的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备案是“好人举手”,不是行政审批,外包服务机构可自愿到协会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资料,对于各项材料齐备的,协会准予备案。
下一步,协会将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公示私募产品外包服务信息。
此项工作是协会日常性自律服务工作,新的外包服务机构完成备案程序后将陆续公示。
”
【入会原则解析】根据《基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基金服务服务机构在入会原则上有别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强制入会原则,采自愿入会原则,也可以通俗地称为“好人举手”的原则,这包含二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基金外包服务外部服务机构是否入会由其自愿选择,二是一旦自愿入会,就是该服务机构的一种自律承诺,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监管,接受向社会公示的义务。
因此,协会《外包指引解答一》第二条这样表述有待商榷。
四、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1、行政许可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了单纯的《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了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外部服务的内容。
凡《基金托管协议》中超出基金托管人法定职责而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基金服务外包业务,该基金外包服务应当重新签订另外一份合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了《基金托管协议》,也签订了关于基金服务外包的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服务外包协议如本文【行政服务】部分所述,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业务隔离,以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七、《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外包服务的确定及论证
1、基金外包服务的确定
凡超出基金托管人法定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或第三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与基金运营相关的服务,均属于基金外包服务,应当在《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如实说明。
2、《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外包服务的论证
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选择在协会备案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根据协会的反馈,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进行说明。
这就涉及一个论证的问题,主要从如下方面进行论证:
(1)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在协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是否与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3)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是否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是否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外包活动范围是否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
(4)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是否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是否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是否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5)基金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是否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
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对提供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外包业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外包业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与外包机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6)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如人员储备、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情况;
(7)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建立防火墙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以进行风险控制、防范利益冲
突与输送。
八、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外包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2、《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3、《外包指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