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石油化工项目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促进项目工期进度,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涉及各方面的内容,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定、质量监督等。
一、质量目标部分1.质量目标的制定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特性、客户需求和国家标准要求,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超过客户的期望。
2.质量目标要明确具体,可以量化,能够通过定期的评估和追踪测量来衡量。
二、质量控制部分1.工程质量控制应从项目的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进行,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
2.质量控制的方法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等多种手段。
3.质量控制的责任应明确分工,每个责任人员应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三、质量检测部分1.质量检测应在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原材料检测、在制品检测和最终产品的检测。
2.质量检测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质量检测结果需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不合格问题。
四、质量评定部分1.质量评定包括对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以及对施工过程和施工人员的评价。
2.质量评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质量标准进行,评估结果应客观真实,为改进提供依据。
3.质量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五、质量监督部分1.质量监督应由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或人员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项目要求。
2.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
3.质量监督的结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不合格现象。
以上仅为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的概述,实际上该制度还具体包括了更多的细节和操作规范。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需要不断进行监督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技术的更新。
中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条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条文说明为更好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察规定》),有必要对有关的条文做进一步地说明或解释。
题解“工程质量监察规定”分别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中国石化)的名义独立行文发布,文件名称分别冠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全称。
文件具体规定的条款数、核心内容的具体表述完全相同,只是在涉及监察活动规定中有关法人实体指项上需要加以区别时,分别用“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来表述。
这是中石化总部行文的规定方式,是中石化文件管理在法律效力上的严谨体现。
本《条文说明》为简化叙述,除特别需要进行区别表述的内容以外,将“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合并简称为中石化或中石化系统。
第一章总则本章阐述工程质量监察工作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本条款明确了中石化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监察规定》的目的:一、加强中石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中石化在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方面,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是比较完善而且行之有效的。
这些制度大多是从建设项目法人自我管理的角度来具体规定的,总部在上项目流程控制方面也有宏观管理规定,但是如何从中石化总体角度,以相对独立、客观的方式来核查建设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自我管理的水平与成效,核查在中石化系统参与建设活动的其他责任主体自我管理的水平与成效,有力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监控督察制度,还是一个空白,是我们质量管理方面薄弱环节。
构建这样一个机制,推动建设这样的管理制度,既是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创新,也将使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加大工程建设质量监察力度。
中石化在工程质量监察方面是有活动、有作为的。
但都是“因事介入”的被动方式,一事一办。
没有主动监管常态管理,也没有建立常态监管的机制和机构,更没有常态监察工作策划。
力度相对薄弱。
《工程质量监察规定》的出台,为建立常态监察管理机构,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中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察力度必将加大。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条文说明如下:
1. 质量监督计划的编制:在开始工程项目之前,质量监督部门应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范围、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2. 施工过程的监督: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流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验收等环节。
3. 质量监督记录的填写: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记录并填写质量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包括监督人员、监督内容、监督结果等。
4. 风险分析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5. 施工质量评估:在工程项目完成后,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6. 异常情况处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异常情况,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7. 监督结果报告的编制: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监督结果编制监督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提交。
8. 监督的追踪和验收:质量监督部门应进行监督的追踪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完成。
9. 监督改进措施的提出:根据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教训,质量监督部门应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0. 监督工作的评估和反馈:定期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程序,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以上是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条文说明,通过这些程序的实施,可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石油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xx石油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公司名称:xx石油总公司批准人:董事长批准依据:)发布文号:xx发布日期:年9月5日生效日期:年10月1日版本:-1 发布范围:普发体系名称:战略计划编码:SP-08-01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1)4 释义 (1)5 职责分工 (2)5.1 工程管理办公室 (2)5.2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5.3 所属单位 (3)6 管理要求 (3)6.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3)6.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与责任 (4)6.3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资质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 (4)6.4 工程质量监管费用管理 (5)6.5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业务考核 (6)7 附则 (6)xx石油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xx石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工作权限、工作内容、业务流程,保证xx石油建设工程质量。
2 适用范围总公司及所属单位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国务院。
3.3 《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20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4 国家及政府颁发的与本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3.5 《xx石油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SP-08,,总公司。
4 释义4.1 总公司指总公司机关,包括总公司管理层和总公司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
4.2 所属单位指中国海油所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上市子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
4.3 集团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4.4 xx石油工程管理办公室指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在集团内履行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职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xx石油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办公室”)设在总公司计划部。
4.5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指受工程管理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xx石油工程质量监督各中心站(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如:渤海中心站、化工中心站。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石化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从事石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石化工程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抄送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石化工程开工前,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石化工程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相关许可、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证书资料以及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文件。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石化质量管理的任务是: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颁布的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采用现代科学方法,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品质优良、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化油田、炼油、化工、销售、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部门及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中国石化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技开发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质量工作的监督与协调。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石油与石油化工产品油田企业采购物资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质量管理制度。
(二)负责提出中国石化质量方针、目标。
(三)负责对中国石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中国石化直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业务管理。
(五)负责编制中国石化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协调处理中国石化内部业务板块之间重大质量纠纷问题。
(七)负责牵头组织对特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统一负责对国家质量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同行企业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联系、协调。
(九)负责先进质量管理及方法等科研课题的立项、管理。
(十)汇总各职能管理部的质量统计报表和质量管理信息,报送总部领导。
(十一)配合人事部门对分(子)公司的经理和质量负责人进行质量培训。
第六条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工程部、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各职能管理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前言《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试行)》自2005年9月5日发布以来已运行4年,2006年我们为推动其规范执行,编制了与其配套的《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
上述文件的发布执行对规范中国石化总部组织的综合性工程质量检查或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和石化行业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有了较大程度的更新。
为了适应当前工程建设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从而更好地为石化工程建设保驾护航,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组织有关分站对《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试行)》和《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进行了修订.在向分站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总站组织有关分站专业人员召开研讨会进行整合修改,形成现在的《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2010版)》(以下简称《检查程序》)及《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2010版)》(以下简称《检查大纲》),供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内部使用.为使广大监督人员在参加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时便于携带,我们仍按专业划分为以下八册:第一册《检查程序》、综合管理行为;第二册土建工程;第三册动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静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电气、仪表及弱电工程;第六册工艺管道、焊接、无损检测工程;第七册长输管线;第八册防腐、绝热、工业筑炉、设备衬里工程。
由于修改时间较短,许多环节没能进一步推敲,难免存在疏漏之处。
诚恳地希望广大监督人员在使用《检查大纲》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提出改进意见,以便我们不断修订完善.对《检查程序》和《检查大纲》的改进意见和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探讨的其他问题、事项,可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与我们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431室邮编:100029电话:010-59968396传真:010-59760326电子邮箱:lijianguo@sinopec。
com联系人:李建国编者2010年1月20日目录《石化工程质量检查项目表(2010版)》总说明 (1)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2010版) (4)《综合管理行为检查项目表》应用说明 (18)《综合管理行为检查项目表》修订说明 (22)综合管理行为检查项目表 (24)1.建设单位 (24)2.勘察、设计单位 (29)3.施工单位 (32)4.监理单位 (37)5.检测单位 (46)6.总承包单位 (48)编后记 (59)《石化工程质量检查项目表(2010版)》总说明一、《石化工程质量检查项目表(2010版)》(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编制构架1.总体上按“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内容加以划分,质量行为又按“综合管理行为”和“专业管理行为”加以划分。
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石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的技术、质量和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相关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与原则、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评审、质量管理改进、质量管理档案及质量管理的监督与审计等。
第四条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项目部与各相关单位负责认真执行,项目经理对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项目质量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项目部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质量责任追究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达到项目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与原则第六条石化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是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单位在整个工程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保障项目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七条石化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原则包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科学管理、标准化操作、风险预防、诚实守信等。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目标,确保项目质量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同时要建立质量管理评价机制,检查和评估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加强对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确保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符合国家规定,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全面、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和检测机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和评价,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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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化科(2002)72号 2002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
中国石化科(2002)72号
2002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石化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纳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计划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受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委托对集团公司的和股份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总站下设若干“分站”和“监(检)测中心”。
第五条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和颁布有关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对所属分站及监(检)测中心的资质进行考核和管理。
(三)负责石油压力管道检测、检验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四)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培训大纲和教材;对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后,报建设部批准发证。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建设部考核认定,并颁发证书,总站负责管理。
(五)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程建设结合;,组织石化系统内工程质量检查。
(六)定期召开各分站站长工作会议,改进和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七)负责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管理工作。
(八)审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工程质量问题或争端的处理与仲裁。
(九)负责石化建设工程关键设备和材料制造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以及总站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根据总站的安排,制定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通知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掌握所监工程的质量、状况及时提出改进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对所监督的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有关情况。
(五)检查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检测手段等),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使之运转正常。
(六)指定尽管资质审查的试验室负责对有争议工程的复测复验。
(七)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会议。
(八)监督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中交(验收)程序以及在中交(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九)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中间交接(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总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对关键部位质量检查的结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署。
(十)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一)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方案的审定,重大事故上报总站。
(十二)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总站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监(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站的安排,对有关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提出检验数据,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检)测方面的经验。
(三)建立各分站之间的信息联络,编制质量工作信息。
第三章监督分站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分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总站考核认定的独立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分站配备站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条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定,站长对分站的工作负全责。
第十一条总工程师未分站的技术负责人,对分站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对受监工程负责。
第十三条分站的人员配备要做到专业结构合理、配套。
第十四条分站站长和总工程师应由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工程师要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证上岗。
第四章监督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凡列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投资计划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
须按规定办理申报监督手续;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供应等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分站的监督并提供所必需的图纸资料。
第十七条分站确定受监工程的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有关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中,分站有权对工程质量和对用于工程的设备、构件、配件、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责任单位除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外,还必须在24小时内向分站报告,分站应立即向总站报告。
第二十条分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贯彻实施的保证措施,并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动态;加强内部管理,对受监工程项目要建立监督档案。
第五章分站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分站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总站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分站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撤消分站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向分站缴纳监督费。
其费率为:安装工程监督费为安装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工程费)的2‰;土建工程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总站组织实施,各分站贯彻执行。
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矛盾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分站应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