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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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一、总则为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术前准备1. 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关许可和资质;2. 医疗机构应建立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团队,确保医疗人员持证上岗;3. 对患者进行术前评估,明确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4. 患者和家属应充分了解手术过程和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手术操作1. 手术应在合格的操作室内进行,保障手术环境的清洁和消毒;2. 医疗人员应穿戴干净整洁的手术服,佩戴口罩和手套进行手术操作;3. 手术器械应符合规范要求,严格执行无菌操作;4. 手术时应根据患者情况选择适当的麻醉方式,并确保术中监测的严密性。

四、术后护理1. 术后应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定期观察和评估,密切关注患者的生命体征;2. 根据术后情况,指导患者做好术后的康复护理工作;3. 对手术并发症及时处理,做好并发症的预防和控制。

五、质量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镜设备的维护和保养;2. 对医疗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保持医疗水平;3. 监测和分析手术并发症及不良事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六、信息记录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记录系统,准确记录手术操作过程和结果;2. 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3. 对手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详细记录,为日后类似情况提供参考。

七、附则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便是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相关内容。

希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规范,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愿医疗事业蒸蒸日上,造福广大患者。

妇科内镜(宫腔镜、腹腔镜)诊疗技术(三、四级)质量控制指标

妇科内镜(宫腔镜、腹腔镜)诊疗技术(三、四级)质量控制指标

妇科内镜(宫腔镜、腹腔镜)诊疗技术(三、四级)质量控制指标(2021年版)一、适应证符合率定义:符合妇科内镜治疗临床适应证的患者例次数占同期妇科内镜治疗总例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适应证符合率= 符合妇科内镜临床治疗适应证的例次数×100%同期妇科内镜治疗总例次数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妇科内镜治疗的规范性。

二、病理诊断率定义:实施妇科内镜治疗后有明确病理诊断的患者数占同期妇科内镜治疗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病理诊断率= 接受妇科内镜治疗后有明确病理诊断的患者数×100%同期妇科内镜治疗患者总数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妇科内镜治疗的规范性。

三、妇科内镜四级手术MDT 执行率定义:MDT(Multidiciplinary Team)是指多学科综合治疗团队。

MDT 执行率是指妇科内镜四级手术治疗的患者,治疗前执行 MDT 的患者数占同期妇科内镜四级手术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MDT 执行率=四级手术治疗前执行M D T的患者数×100%同期妇科内镜四级手术治疗患者总数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妇科内镜治疗的规范性。

四、知情同意书签署率定义:实施妇科内镜治疗的患者,治疗前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数占同期妇科内镜治疗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知情同意书签署率= 治疗前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数×100%同期妇科内镜治疗患者总数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妇科内镜诊治流程的规范性。

五、治疗方案完成率定义:实施妇科内镜治疗的患者,完成既定治疗方案者数占同期妇科内镜治疗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治疗方案完成率= 完成既定治疗方案的患者数×100%同期妇科内镜治疗患者总数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妇科内镜治疗的规范性。

六、术后不良反应发生率定义:不良反应发生率是指实施妇科内镜治疗的患者,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数占同期妇科内镜治疗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不良反应发生率= 发生不良反×100%应的患者数同期妇科内镜治疗患者总数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妇科内镜治疗的安全性,是反映医疗机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果指标之一。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2009年11月5日)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妇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妇科宫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基本要求:1.能够满足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工作要求,内镜工作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手术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

内镜工作室要有各种相应的手术以及应急救治设备。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内镜设备和手术器械。

3.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四)有至少2名具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妇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如:腹腔镜根治性子宫切除术、腹膜后淋巴结切除术、深部子宫内膜异位病灶切除术、盆底重建术、先天性生殖道畸形矫治术、子宫内膜癌及卵巢癌分期手术等;宫腔镜重度宫腔粘连分离术、Ⅱ型粘膜下肌瘤切除术、子宫畸形矫治术等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妇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妇科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40张,5年内累计完成妇科内镜手术病例3000例以上,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累计300例以上,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开展妇科恶性肿瘤相关的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化学治疗与放射治疗诊疗科目。

4. 具备满足实施四级妇科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内镜科各项法规

内镜科各项法规

内镜科各项法规1. 法律背景内镜科是一项关键的医学技术,它主要通过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来检查和治疗人体内部器官疾病。

为了确保内镜科的安全和有效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准则。

2. 主要法规以下是与内镜科相关的主要法规:2.1 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法规是指调整和管理医疗机构运作的法规。

在内镜科领域,这些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要求- 医疗机构内科室的设置和管理- 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2.2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是指调整和管理医疗器械的法规。

在内镜科领域,这些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内镜科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和上市许可- 医疗器械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 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管理- 医疗器械的监管和不良事件上报要求2.3 医学伦理法规医学伦理法规是指在医疗实践中保护病人权益和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的法规。

在内镜科领域,这些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患者知情同意- 医疗隐私和机密保护- 人体试验和研究伦理规范- 医疗纠纷和索赔程序3. 法规遵守的重要性遵守内镜科相关的法规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非常重要。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开展内镜科工作,确保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4. 结论对于内镜科从业者而言,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和贯彻法规要求,以确保内镜科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内镜科的监管,定期评估和更新法规,以适应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引用内容请核实。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浙卫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浙卫发[2010]39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卫生部《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要求,我厅委托浙江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根据卫生部要求,现将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萧山医院、宁波市李惠利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湖州市妇幼保健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舟山市妇幼保健院、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台州市立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务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请通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的医疗机构根据《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报告书》的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妇科专业项下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登记(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需注明);经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该项技术。

三、其它未取得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相应诊疗活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09•【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妇科内镜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72号)要求,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候选医院进行了技术审核。

根据专家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同意北京协和医院等48家医院(名单见附件1)作为第一批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工作。

同意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等22家医院(名单见附件2)作为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培育单位。

各培育单位要按照我部专家组现场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时间为1年。

我部将于整改期满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审核,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培育单位授予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资格。

各培训基地要按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和我部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认真组织培训工作。

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训医师和受训医师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对受训医师进行严格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各培育单位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工作。

各医疗机构相关医师未经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培训不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

第一批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

内镜室管理规章制度

内镜室管理规章制度

内镜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镜室的管理,保证内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患者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内镜室是医院内进行内镜检查和治疗的专用设施,设置在医院的特定区域,只有得到相关人员的授权和指导,方可进入内镜室。

第三条内镜室的主要管理责任单位为医院的内镜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内镜室的设备维护、操作规范、人员资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内镜室的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悉内镜检查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内镜检查能够安全有效进行。

第五条内镜室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镜检查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严格按照医院的制度和程序执行工作。

第六条内镜室的管理人员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与其他相关科室的医护人员密切配合,保证内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内镜室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利益,严禁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界。

第八条内镜室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医疗技术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内镜室设备管理第九条内镜室的设备包括内镜、光源、显微镜、监视器等,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内镜室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操作,避免出现误操作和意外事故。

第十一条内镜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要定期进行,遵守设备的维护规程,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内镜室设备的报修和更换要及时处理,保证内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影响患者的诊疗。

第三章内镜室操作规范第十三条内镜室操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保证内镜检查的安全。

第十四条内镜室操作人员要熟悉内镜检查的操作流程和要点,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确保检查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内镜室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六条内镜室操作人员要做好患者的病史记录和术前准备工作,确保内镜检查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内镜室风险管理第十七条内镜室管理人员要定期开展内镜检查的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内镜技术操作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本院进行注册的在聘临床医师。

3.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内镜类诊疗技术的授权是指临床医生在有一定的临床经验或职称,并进行一定数量的内镜类诊疗技术操作的培训后经认定审批合格,授予独立操作的权限。

4.内容:4.1 管理组织架构建立院科两级医疗技术资质及授权动态管理组织。

院级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科级以科室为单位成立科室医疗技术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组长、组员原则上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至少2名)。

4.2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准入条件4.2.1 消化内镜诊疗(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内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4.2.1.1 申请独立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 例;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4.2.1.2 拟申请独立开展按照四级内镜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累计独立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0 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内镜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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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妇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妇科宫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1.能够满足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工作要求,内镜工作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手术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

内镜工作室要有各种相应的手术以及应急救治设备。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内镜设备和手术器械。

3.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四)有至少2名具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有经过妇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如:腹腔镜根治性子宫切除术、腹膜后淋巴结切除术、深部子宫内膜异位病灶切除术、盆底重建术、先天性生殖道畸形矫治术、子宫内膜癌及卵巢癌分期手术等;宫腔镜重度宫腔粘连分离术、Ⅱ型粘膜下肌瘤切除术、子宫畸形矫治术等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妇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妇科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40张,5年内累计完成妇科内镜手术病例3000例以上,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累计300例以上,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开展妇科恶性肿瘤相关的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化学治疗与放射治疗诊疗科目。

4. 具备满足实施四级妇科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妇科内镜诊疗医师。

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

2. 有5年以上妇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 拟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妇科内镜诊疗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卫生部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妇科疾病的诊疗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内镜手术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内镜专业设备、耗材及药品,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三)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
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由具有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四)实施内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妇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妇科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妇科内镜诊疗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医师实施妇科内镜诊疗,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妇科内镜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妇科内镜诊疗器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妇科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本辖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妇科内镜诊疗医师培训工作。

卫生部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负责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医院。

2.具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妇科腹腔镜手术1000例以上和宫腔镜手术500例以上。

其中,完成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不少于100例。

3.有至少4名具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不少于2名。

4.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 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认可。

2. 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3. 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 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三)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医师培训要求。

1. 拟从事四级妇科腹腔镜手术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妇科腹腔镜手术,参与四级妇科腹腔镜手术不少于15例,并经考核合格。

2. 拟从事四级妇科宫腔镜手术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30例妇科宫腔镜手术,参与四级妇科宫腔镜手术不少于10例,并经考核合格。

3.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妇科内镜诊疗操作、妇科内镜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4. 在境外接受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卫生部指定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需经过培训和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四级妇科内
镜手术工作。

(一)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拟从事四级妇科腹腔镜手术工作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级医院从事妇科腹腔镜手术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5年累计完成妇科腹腔镜手术病例1000例以上,其中每年独立完成四级妇科腹腔镜手术不少于100例。

(三)拟从事四级妇科宫腔镜手术工作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级医院从事妇科宫腔镜诊疗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5年累计完成妇科宫腔镜诊疗病例500例以上,其中每年独立完成四级妇科宫腔镜手术不少于50例。

(四)手术适应证、手术成功率、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和手术死亡率等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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